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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堆肥市場通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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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廚餘堆肥市場通路分析

2.4.1 廚餘堆肥運用管道

由於廚餘原料成份不穩定與部分養份的缺乏,以致製作出來的堆肥品質不穩 定,現階段廚餘堆肥的應用,以水土保持用途、土壤改良劑與有機肥製造廠原料為 考量。農試所曾針對本國進行肥力研究調查,指出全國 65%的耕地土壤有機質含量 不到 2%,說明國內地力耗損嚴重,土地生產力下降。加上,過去土壤長期施用化 學肥料,導致土壤酸化、鹽化情況嚴重,農藥的濫用讓病蟲害的天敵減少及抗藥性 產生,高劑量的使用已引爆農作物和土壤的農藥殘留問題;鑑於此,未來農業發展 除了注重農業產值提升外,還須兼顧環境生態平衡。

臺中區農改場曾針對臺中地區農民使用有機質肥料現況調查顯示,農民在種植 蔬菜、花卉等短期作物,果樹、茶樹等長期作物及其它特用作物等高經濟作物,施 用有機質肥料之意願較高。此類經濟作物在台灣地區之種植面積依台灣農業年報資 料統計約 50 萬公頃,農政單位推薦有機質肥料用量為每年每公頃施用 12 公噸,

平均每年有機質肥料潛在需求量高達 600 萬公噸。若以台灣地區可耕地面積 87 萬 公頃計算,則每年有機質肥料潛在需求量高達 1,000 萬公噸,然而,有機廢棄物即 使全數處理,其產製之有機質肥料也只有 838 萬公噸,以台灣現有之耕地,絕對可 以完全消化而綽綽有餘。

從上述可知,目前有機質肥料的再利用價值、以及台灣有機質肥料需求量程度,

推估未來廚餘堆肥市場的可行性。然而,在推行廚餘堆肥同時,堆肥品質的好壞,

亦將影響未來應用的經濟價值。由於廚餘特性較複雜,產製堆肥之過程、檢測與特 性分析,皆將直接影響堆肥的品質及價值,因此在技術以及推廣策略擬定等,皆為 未來廚餘堆肥評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受制於廚餘性質複雜、沒有良好的機器設備 處理,做出的品質實至有限。現階段僅部分禽畜糞堆肥場願意處理廚餘堆肥,最大 的主因在於政府是否能支付足夠的處理費、運輸費來協助,如此一來,才有足夠經 費做下去。台中市環保局於螞蟻雄兵廚餘堆肥示穀計畫當中指出,廚餘再利用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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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管道包括有供作農民土壤改良劑之用、肥料廠之用、有機肥販售之用或供路樹 公園維護之用等,依其肥料登記證取得與否,各自有其不同標售價格,原則上每公 斤 1~10 元不等。農委會於 90 年實施「有機肥料推廣輔導要點」,鼓勵農民向規 定的合格廠商購買,每公斤補助一元方式推廣有機肥料銷售,政府的協助下,促使 堆肥廠商的加入,提升廚餘回收再利用制度[5]。

2.4.2 肥料登記證之相關規定

依據肥料管理法第三條予以定義:所謂「肥料」指的是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養 分利用之物品;所謂「堆肥」指的是以有機質材料,經醱酵腐熟之肥料。不管是「肥 料」或「堆肥」將須取得中央機關申請核發之肥料登記證,才得以製造、輸入及販 賣。

行政院農委會於 97 年 3 月 27 日公告我國目前堆肥品質管制採「肥料種類品 目與規格」訂定之標準,分有氮肥類、磷肥類、鉀肥類、次量/微量要素肥料類、有 機質肥料類、複合肥料類、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其他肥料類等八大項,當中以有機 質肥料類與食品最為相關。回收後的廚餘經由醱酵製成堆肥,其品目可為垃圾堆肥 或雜項堆肥,惟符合該品目規格 , 如表 2.17 所示。才得以申請該項之肥料登記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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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7 廚餘堆肥之品目規格 品目

名稱

適用範圍 成份 限制事項

垃圾 堆肥

利用垃圾中之 有機質物料,經 物理及醱酵處 理而成之堆 肥,不包含工業 垃圾(廢棄 物)、污泥等。

1.有機質含量應在 40%

以上(以乾基計)。 2. 本 品 全 氮 含 量 應 在

0.8% 以上,全 磷 酐含量 (P2O5) 應在 0.6% 以上,全氧化鉀 含量(K2O) 應在 0.6%

以上。

3.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

砷(As) 含量不得超過 0.005%,汞 (Hg) 含量 不得超0.0002%,鎘 (Cd) 含量不得超過 0.0005%,鉛 (Pb) 含 量不得超過 0.015%,

銅 (Cu) 含量不得超 過 0.01%,鎳 (Ni) 含 量不得超過

0.0025%,鉻 (Cr) 含量 不得超過 0.015% ,鋅 (Zn) 含量不得超過 0.05%。

1.本品腐植度應在 30% 以 上。 腐植度 = x 100 2.本品水分應在 25%以下,其

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 量。

3.本品碳氮比 (C/N) 應在 20 以下。

4.本品 pH 值應在 6.0~7.5。

5.本品灰分以乾基計應在 60%以下。

6.本品使用於培養時,不得有 下列活性物存在:誘發病蟲 害之病菌、蟲卵及能發芽種 子。

7.本品不純潔物如玻璃、石 器、陶器片、塑膠及金屬類 等難分解物,大小不得超過 0.4 公分,總含量不得超過 3%。

8.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 證明無害者。

9.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 物等。

10.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 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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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7 廚餘堆肥之品目規格(續)

品目 名稱

適用範圍 成份 限制事項

雜項 堆肥

禽畜糞堆肥及 垃圾堆肥以外 之堆肥,且未混 入化學肥料或 礦物所製成者。

1.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50% 以上(以乾計)。

2.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0.6% 以上,全磷酐含 量 (P2O5) 應在 0.3%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 (K2O) 應在 0.3% 以 上。

3.所含之重金屬量,銅 (Cu) 含量不得超過 0.01%,鋅 (Zn) 含量 不得超過0.08%,砷 (As) 含量不得超過 0.005%,汞 (Hg) 含量 不得超過 0.0002%,鎘 (Cd) 含量不得超過 0.0005%,鉛 (Pb) 含 量不得超過 0.015%,

鎳 (Ni) 含量不得超過 0.0025%,鉻 (Cr) 含量 不得超過 0.015%。

1.本品水分應在 40% 以下,

其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 含量。

2.本品碳氮比 (C/N) 應在 20 以下。

3.本品應標示 pH 值。

4.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 物等。

5.本品不純潔物如玻璃、石 器、陶器片、塑膠及金屬類 等難分解物,大小不得超過 0.4 公分,總含量不得超過 0.5%。

6.摻有工業廢棄物為原料者,

應登記本品目。

資料來源: 農委會農糧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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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廚餘堆肥廠之功能需求與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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