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課稅制度
第五節 國外申報制度及課稅單位概況
所得稅最早起源地於英國,1799 年時,由於英法戰爭,英國軍事費用 開支劇增,為滿足戰爭期間開支,英國政府於是開徵所得稅。82後來隨著 戰爭時續時停,所得稅也時徵時停,直到 1842 年,英國第 3 次復徵所得 稅,該稅才作為永久性稅種確定下來。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亦先 後於 19 世紀後半期、20 世紀初期開徵所得稅,其開徵所得稅的初衷不外 乎也是出於戰爭需要。
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稅目,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主要稅收來 源。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體系大多以各類所得稅為主體進行建構,國家 財政收入大部分也來自各類所得稅。綜觀個人所得稅發展的過程,有四個 主要的關鍵須加以說明,亦即:1.由臨時稅性質發展為經常稅性質;2.由比 例稅率發展為累進稅率;3.由分類所得稅或個別所得稅,發展到一般或綜合 所得稅;4.由富人稅性質,發展為大眾稅性質。83
個人所得稅就制度而言,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及綜合所得稅制等 3 種,課稅單位大致可區分為個人制、家計制、個人家 計任選制、個人家計混合制、家計折半乘二制。
第一項 分類所得稅─以中國大陸為例
分類所得稅制,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對不同類別的所得 分別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分項計徵所得稅。採用這種模 式,可對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區別對待,而且能夠廣泛採用就源扣繳 法,便於徵收稅款。缺點主要在於:無法綜合收入和費用,難以按納稅人 全面的租稅負擔能力徵稅,多種來源所得同時併存,分別徵稅,容易造成 逃稅、避稅。84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制度採用分類課徵的模式,將納稅人的個人所 得,按照不同的性質分為不同的類別,針對不同的類別、不同來源的所得 適用不同的納稅期間、稅率、級距、費用扣除專案和標準,適用不同的計
82 李金桐,租稅各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6 月 3 版,頁 3。
83 李金桐,租稅各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6 月 3 版,頁 3。
84 陳薇芸,社會福利與所得稅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 6 月初版,頁 135-136。
稅方法,分別計算、分別徵收繳納個人所得稅。85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稱為「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台灣所得 稅法同時規定個人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規範不同,其個人所得 稅之課稅方式採用個人制,非為綜合所得之概念,而是每種所得適用不同 的稅率,稱為分類所得税制,把應稅所得分為工薪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 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利、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 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1 類所得,分項按照規定的扣除方式(比例扣除 或定額扣除等)和稅率(比例稅或超額累進稅)進行課稅。
採用「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86的方式作為申報與納稅基 礎。2006 年 12 月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 法」確立「分類扣繳加綜合申報」的雙軌制徵收管理模式,但由於納稅人 不同來源、不同類別的所得,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 算、代為扣繳,是否進行家庭申報並不足以影響各家庭成員的稅收負擔。
即便進行家庭納稅申報,也只是成為附加於納稅人的額外且無效的負擔,
反而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徵收成本。受限於中國大陸 的稅收徵管能力和水準,中國大陸現有的自行申報範圍僅限於「年收入 12 萬元以上」87的高收入納稅人。88
稅率多為比例稅率或較低的累進稅率。這種分別就不同類別之所得進 行徵收的優點是課徵程序簡單,且可按所得性質之不同,採取差別稅率課 稅,並根據不同類別的所得確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和徵稅方法,此制度目前 大多適用於徵管技術較低的國家;缺點是不能按納稅義務人真正納稅能力 課稅。89
85 許閑,德國個人所得稅家庭申報制度的經驗與借鑑,月旦財經法雜誌,18 期,2009 年 9 月,頁 161。
86 謝幼娟,兩岸所得稅制比較研究─個人所得稅部分,財稅研究,28 卷 4 期,1996 年 7 月,頁 174。
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88 許閑,德國個人所得稅家庭申報制度的經驗與借鑑,月旦財經法雜誌,18 期,2009 年 9 月,頁 164。
89 許閑,德國個人所得稅家庭申報制度的經驗與借鑑,月旦財經法雜誌,18 期,2009 年 9 月,頁
第二項 個人制之綜合所得稅─以日本為例
個人制崇尚個人主義,強調保有夫妻間的隱私權,夫婦依各別的所得 獨自申報互不相干。以日本為例,日本個人所得課稅包含個人所得稅及地 方住民稅,與我國的單一所得稅不同,實行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三級 徵稅體制。地方稅分為都道府縣與市町村兩級,都道府縣稅率為 4%,市 町村稅率為 6%,稅額以課稅所得為基礎,按前述稅率計算。90
由中央徵收的稅種稱為國稅,按年為單位核算,稅賦徵收制度採用了 源泉徵收(相當我國之扣繳制度)、年末申告的方式,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 項所得額,如達到一定課稅額度標準,再以統一的累進稅率課以綜合所得 稅,對源泉徵收的予以扣除。對於利息所得、分紅所得、工薪所得、退職 所得和一次性所得等易於把握的所得,實行源泉徵收,在取得所得時由支 付所得或報酬的企業或單位按一定比率代扣代徵,再於年末進行應納稅額 的計算和繳納,如果納稅人被扣除的稅款與應繳納的稅款不符,納稅人可 在年度結束後提出納稅申告,報告全年的納稅情況,採取多退少補的原 則,申報期間為隔年的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另薪資所得,年收入在 2,000 萬日圓以下,且僅有一位雇主,由雇主扣繳完稅款之後,不須再做 申報,日本採用之制度,可稱之為個人制之綜合所得稅。
夫妻所得雖各自申報,但夫妻雙方有一方無所得時,得採用合併申報 制,使無所得者之免稅、寬減、扣除額也可享受減除利益,以 2013 年為 例,配偶年所得如低於 38 萬日圓即適用之,可享有配偶扣除額 38 萬日 圓,如所得超過 38 萬日圓者,尚有配偶特別扣除額,扣除金額如圖表 8,
最高可扣除 38 萬日圓,性質與我國扶養親屬免稅額或是特別扣除額類似,
而非為夫妻合併申報之概念。
163-164。
90 參日本國稅廳網站 http://www.nta.go.jp;日本所得稅制,財政部稅制委員會,2007 主要國家稅制概 要,2007 年,頁 3-23。
圖表 7 日本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91單位:日圓
課稅級距 稅率
195 萬元 5%
195 萬元-330 萬元 10%
330 萬元-695 萬元 20%
695 萬元-900 萬元 23%
900 萬元-1,800 萬元 33%
1,800 萬元以上 40%
資料來源:日本國稅廳網站 http://www.nta.go.jp,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11 月 27 日。
91 日本政府 2013 年租稅改革方案,其中針對課稅金額 4,000 萬日圓以上者,將現行所得稅率之上限由 40%調高至 45%。參曾文昕,日本 2013 年租稅改革方案簡介,當代財政,29 期,2013 年 5 月,頁 94。
圖表 8 日本配偶特別扣除額級距表
單位:日圓
配偶收入金額 配偶特別扣除額
38 萬元-40 萬元 38 萬元
40 萬元-45 萬元 36 萬元
45 萬元-50 萬元 31 萬元
50 萬元-55 萬元 26 萬元
55 萬元-60 萬元 21 萬元
60 萬元-65 萬元 16 萬元
65 萬元-70 萬元 11 萬元
70 萬元-75 萬元 6 萬元
75 萬元-76 萬元 3 萬元
76 萬元以上 0 元
資料來源:日本國稅廳網站 http://www.nta.go.jp,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11 月 27 日。
第三項 家計制之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制,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所得彙總、統一扣除費用後,就 其餘額按累進稅率計徵所得稅。與分類所得稅制相比,這種模式在全面考 量納稅人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徵稅,可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租稅負擔水準,顯 然更具有合理性。但由於綜合所得稅制對納稅申報有很強的依賴性,真正 實施須滿足一定條件,如納稅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納稅意識,建立健全的租 稅稽徵制度、完備的稅務代理制度等。92
綜合所得稅將納稅義務人之各種所得加以合併,按其家庭狀況,准予 減除不同之免稅額等項目,以餘額衡量其納稅能力,並按累進稅率課稅,
較符合量能原則,世界上所得稅制度較早發展之國家大多已採行此制度。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即是採綜合所得稅制,與個人制之綜合所得稅所不同
92 陳薇芸,社會福利與所得稅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 6 月初版,頁 136。
者,為我國係採家計所得,納稅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併計的模式,
故可稱為家計制之綜合所得稅。
第四項 其他各國課稅制度概況
世界各主要國家立法例,分類所得稅已為少數,綜合所得稅為目前之 主流,其內涵又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模式:
一、 以個人為課稅單位
完全的個人所得課稅,個人無論在婚前或婚後,完全以個人作為課稅 單位,納稅義務人即使結婚,關於其個人之稅捐負擔與未婚時相同。採取 完全之個人所得課稅制,在稅捐申報方式上通常採取個人單獨申報制,但 亦可能立法採取合併申報的方式,稅額計算仍以個別納稅義務人為準。此 制目前為絕大多數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包括英國、奧地利、義大利、西班 牙、澳大利亞與日本在內之各國所採用93。
以英國為例,所得稅為因應戰爭所需,於 1799 年首度開徵,並於 1802 年配合戰爭結束而停徵;1803 年復因英法戰爭而重新開徵,惟至 1815 年 再度停徵,直至 1842 年復徵迄今。目前所得稅已成為英國經常性稅種,並
以英國為例,所得稅為因應戰爭所需,於 1799 年首度開徵,並於 1802 年配合戰爭結束而停徵;1803 年復因英法戰爭而重新開徵,惟至 1815 年 再度停徵,直至 1842 年復徵迄今。目前所得稅已成為英國經常性稅種,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