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文獻回顧
為維護課稅上的公平,同時兼顧婚姻家庭制度之保障,兩者在文獻資 料上相當豐富,將兩者予以結合探討者,亦有很多文章加以討論,故本文 對於文獻整理之方式,主要區分為兩大類,即婚姻家庭制度保障與平等原 則,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方面的文獻係針對事實及同性夫妻,而平等原則特 別是稅捐上之公平,其中學界、大法官及實務見解各為何,以及歷來相關 的學位論文已探討之面向有那些,敘述如下:
一、 婚姻家庭制度保障
本文主要內容在探討夫妻所得的課稅方式,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 原則,而夫妻為成立家庭之最小單位,每一家庭均應受到充分的保障,不 得因為稅捐的核課,而侵害到家庭之完整及其正常的運作。
關於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蒐集到值得參考的文獻如下:
學者蔡維音教授著作之「論家庭之制度保障─評釋字第 502 號解釋」8 文章,其內容為評析家庭保障作為憲法法益之定位,與家庭相關之基本權 及家庭制度保障概念的保護內涵為何,再就司法院釋字第 502 號解釋所涉 及的關於民法第 1073 條收養年齡差距的限制,檢討其合憲性的問題,並先 從憲法釋義學的角度著手,分析憲法中究竟包含哪些與家庭相關的規範,
保護形態及其強度。
與本文相關者為論及家庭制度保障時,與家庭相關之基本權,例如締 結婚姻之自由、制度保障(例如一夫一妻制)等,由於我國憲法尚無相關明 文,其可提供我國於探討家庭相關問題時的思考方向,進而推論出我國法 秩序對家庭所採取的規範態度。其中所採取暫借德國基本法第 6 條9關於家 庭之保障的規定來加以觀察的方法,可知基本法保護之內涵依其保護目 標,各自有其不同的保護形態與釋義學結構,可幫助本文得出我國對於家 庭保障的態度。
婚姻家庭制度尚無憲法明文規定,我國歷來透過大法官解釋(如司法 院釋字第 362、552、554、620 號)說明其對於婚姻家庭制度保障之態度,
司法院釋字第 419、499 號解釋理由書以及 368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之協同意 見書中也援用了「制度保障」的概念,惟其保障之自由內容是否採取全然 開放的態度有許多探討,本文將整理參考各項見解,提出意見。
論及夫妻婚姻制度時,本文並非侷限於法律上之婚姻,亦嘗試加入事 實上夫妻及同性夫妻來加以探討,蒐集到的相關文獻如下:
學者施慧玲教授於「一夫一妻制度之憲法保障的再一片拼圖─大法官釋 字第 647 號解釋簡析」10文章中解析司法院釋字第 647 號解釋的背景與內容 外,並嘗試窺探一夫一妻法律保障上的意涵與功能,論及民法上合法夫妻 之認定方法規範目的,現代婚姻能否隨著平等權理念的發展,由對男女、
兩性的堅持,跨越到對性別選擇的寬容,進而保障性別平等的伴侶關係。
文內並提及司法院釋字第 242 號解釋強調「夫妻共同生活」在婚姻保障上 的實質重要性。在關於重婚禁止的憲法解釋中,「長期共同生活事實」或
8 參蔡維音,論家庭之制度保障─評釋字第 502 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63 期,2000 年 8 月,頁 138-143。
9 德國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
10 參施慧玲,一夫一妻制度之憲法保障的再一片拼圖─大法官釋字第 647 號解釋簡析,台灣法學雜誌,
115 期,2008 年 11 月,頁 160-166。
「圓滿婚姻生活」甚至超越形式上一夫一妻而成為婚姻制度保障的重要內 涵,乃至司法院釋字第 647 號解釋理由書末段,抒發其「雖不違憲、但不 適當」的感懷,期盼立法者能夠善用「立法形成自由」,考量斟酌社會變 遷,分別情形給予適度之法律保障,均顯示我國對於夫妻關係之定義已逐 漸在改變中。
在嘗試探討其他類型之夫妻關係時,對於施教授論述歷來大法官在夫 妻關係定義上的脈絡及改變情形,可否會造就突破傳統倫理的立法視野,
秉持著好奇的態度,再加上國外立法例搭配國內近來之立法情形來加以探 討。
學者李惠宗教授於「為同性戀者開闢一片草原或建構一座花園?」11文 章中探討同性戀者是否屬於基本權的保障範圍,其功能究竟有無請求權的 功能,以及國家若欲建立相關制度,裁量權的範圍應為何。由於同性婚姻 在我國尚非合法,亦無憲法規範,更尚無成功提起釋憲之案例,惟是否應 為婚姻家庭保障的對象,李教授認為應適當承認其具有「自由基本權」的 性質,而得以「特別法」的方式,讓同性戀者登記為「準配偶」,使其法 制上可以相互依託,財產可以以配偶地位繼承的看法,提供本文於研究同 性夫妻之法律地位時,可參考之方向。
二、 平等原則
(一) 夫妻所得課稅與婚姻家庭制度保障
至於夫妻所得課稅問題,本文係在保障婚姻家庭制度之前提下,探討 是否已違反平等原則,亦即議題涉及家庭保障及課稅公平,學界將兩者合 併予以探討之文獻如下:
學者葛克昌教授在其文章「租稅國家之婚姻家庭保障任務」12中,提及 租稅國家在婚姻家庭保障上應扮演的角色,隨著社會變遷,身為社會法治 國之主要任務,即是以稅法改革為主要手段面對,並將婚姻家庭區分為夫 妻稅課與家庭稅課二方面,各自探討其在國內涉及稅負課徵之基本問題,
例如婚姻家庭的社會角色、稅捐債務主體、不同家庭結構之稅負比較等,
以及國外相關司法判決或憲法法院宣告違憲情形。
學者柯格鐘教授在「論家庭所得課稅制度─兼評大法官釋字第 318 號
11 李惠宗,為同性戀者開闢一片草原或建構一座花園?,月旦法學教室,121 期,2012 年 11 月,頁 9- 11。
12 葛克昌,租稅國家之婚姻家庭保障任務,月旦法學雜誌,142 期, 2007 年 3 月,頁 88-114。
解釋」13中採用的方式類似於葛教授之方式,將家庭所得區分為夫妻所得稅 制度及親屬所得稅制度(與葛教授之家庭稅課包含的範圍相同,均屬於家 庭中夫妻以外之其他成員部分),分別論述其存在之問題,柯教授並舉出 世界各主要國家之立法例,提供建議改進的方式,並明白指出關於夫妻合 併申報的程序及稅額合併計算部分均有違憲之疑慮。
以上兩篇文獻資料,其中夫妻稅課方面之內容對於本文在介紹國內夫 妻所得課稅方式演變及國內外制度,具有高度相關性,值得本文借鏡。
學者黃士洲教授在「婚姻、家庭的制度性保障與夫妻所得合併申報─
所得稅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承接與干預」14中,除提出夫妻合併報繳綜合所 得稅,有違公平之案例外,認為司法院釋字第 318 號解釋未明白宣告違憲 之原因,為綜合所得稅係承接民事上婚姻、家庭制度,進而轉化為申報、
計稅單位,故從民事婚姻及財產制度來探討,對於婚姻家庭制度形成的干 預及懲罰效果,是否合乎憲法對於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意旨,其內容並對分 居夫妻此一特別的婚姻狀況提出稅法產生的漏洞,以函釋、命令設置例外 規定將面臨租稅法定主義之挑戰,並作出夫妻合併報繳非為立法裁量,而 係涉及憲法問題之結論。
文獻中相關之論述與本文論及分居夫妻於目前實務上採行的例外作 法,以及評析修正草案對於分居夫妻所特別作出的規範時,提供本文可參 考之部分。
關於本文所蒐集之夫妻所得課稅以及與婚姻家庭制度保障的文獻,均 為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作出前所發表,故其大多以司法院釋字第 318 號解釋為背景,由於大法官於該號解釋中未作出違憲與否之宣告,使得學 者對此提出了許多的質疑,由於 318 號與 696 號解釋案例背景相似,第 696 號解釋明確作出違憲宣告後,確實解決了部分夫妻所得課稅上的缺點,惟 是否完全消弭婚姻懲罰之情形,係為本文所欲研究之處。
(二) 課稅平等原則之審查及其與效率、政策之衡平 在課稅平等之司法審查方面,相關文獻如下:
學者謝如蘭教授在「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逐條釋
13 柯格鐘,論家庭所得課稅制度─兼評大法官釋字第 318 號解釋,東吳法律學報,20 卷 4 期,2009 年 4 月,頁 89-145。
14 黃士洲,婚姻、家庭的制度性保障與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所得稅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承接與干預,月 旦法學雜誌,176 期,2010 年 1 月,頁 171-181。
義」一書中,第三篇「課稅平等原則與課稅合法性原則─以德國近年判決及 學說為中心」文章中,將國家課稅權的行使,依傳統分類為課稅平等原則 及課稅合法性原則,再將課稅平等原則區分為立法及行政機關執行層面,
分別探討其內涵,並參照德國學說以不同的審查方式判斷租稅立法者是否 違反平等原則。課稅合法性原則對立法者要求符合租稅法定主義,對稅捐 機關則要求依法行政,再提出平等原則及合法性原則間所產生之衝突應如 何解決。
謝教授於論及立法者是否違反課稅平等原則時,引用德國之審查模 式,分別就財政目的的租稅規範及管制誘導性的租稅規範建立審查標準,
採用恣意模式及新模式,本文係參考其審查步驟,套用在夫妻所得課稅方 式上,將其作一違憲審查,再導入比例原則,觀察其產生的衝突間之衡平 關係。
柯格鐘教授於「論量能課稅原則」15一文中,探討量能課稅作為稅法上 之基本原則,在我國學說與實務上已能肯定其基本價值,惟其內容之具體
柯格鐘教授於「論量能課稅原則」15一文中,探討量能課稅作為稅法上 之基本原則,在我國學說與實務上已能肯定其基本價值,惟其內容之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