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保障下課稅公平原則之內涵
第二節 課稅公平原則
按國家事務既繁且多,政務之推動,需要大量經費挹注,雖說滿足國 家財政需求之方法,並不以租稅為限,但最有效之方式厥為租稅無疑。依 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立基於人民為國 家之構成份子,負有支持、支應國家經費,俾國家得以存立發展之義務而 規定。135
我國身為租稅法治國,多數國家任務及政策都須透過稅收方式方有能 力實現,租稅係一種公益性質的負擔,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所有人民須 共同承擔,德國租稅通則第 3 條對租稅作出定義如下:「租稅,其並非是 針對一特定給付所產生的對待給付,而是為了滿足國家執行任務所需的財 政需求,所有人民所必須共同負擔的一具有公法上公益性質的金錢給 付。」136
就租稅之課徵,不採取個別報償之原則,而係根據共同報償之原則予 以決定,租稅與個人自國家所接受之個別特殊之公共服務或利益,並無直 接相對之關係,並非基於對價原則而負給付義務,而係按照個人之財政負
133 林子儀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 571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即有如下批判(節錄):「單憑『等者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公式卻無從指引我們:得否將人分類?如何將人分類?應選擇何人與何人相比?兩 者間就何種事項而言應屬相同(或不同)?又何謂相同待遇(或差別待遇)?換言之,『等者等之』公 式本身不包涵任何實質價值在內,故也無法幫助我們進行上述諸種實質價值判斷,其毋寧僅是一 形式、空洞且同義反覆的說法,因此與所謂『實質平等』之用語並不相稱。就其概念、內涵缺乏實 質價值而言,毋寧亦屬於一種『形式平等』。」
134 黃黌宸,憲法學體系重點整理(上),新保成出版,2009 年 10 月,頁 253。
135 顏慶章、薛明玲、顏慧欣,租稅法,自版,2010 年 8 月 3 版,頁 32。
136 謝如蘭,課稅平等原則與課稅合法性原則─以德國近年判決及學說為中心,收錄於納稅人權利保護
─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逐條釋義,第三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年 4 月,頁 246。
擔能力,或個人之一定行為或事實予以決定。137
國家擁有課稅權利,向人民課稅時不能恣意,而應受到法治國原則及 基本權利的拘束,須以公平及法安定性的方式為之。138國家課稅權行使時 必須符合課稅公平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針對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 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 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則與稅捐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 背(司法院釋字第 565 號解釋)。在稅捐規範之違法審查程序,若命令已違 背稅捐法定主義,則其規範內容是否應進一步審查違反平等原則?司法院 釋字第 622 號解釋認為「已無庸審究」。139故審酌平等原則之前提應為確 認該規範是否已先符合租稅法定主義,才能進一步探究是否造成平等原則 之違反。
第一項 課稅公平原則之意義
對人民課稅乃國家為促進財政收入,以利推動各項政策發展所採取之 必要的手段,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即明文揭 示稅捐法定主義之意旨,此為政府對人民課徵稅收於憲法上之依據,由於 課稅會使人民產生經濟支配的干預,故國家負有平等對待之義務,於課稅 上須符合平等原則,稱課稅公平原則,亦可稱之租稅公平原則或稅捐平等 原則。140
課稅公平原則相當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稱的租稅正義原則,正義於 西方文化中的用語,在傳統的中文語言環境中,並沒有正義的用語,相當 的用語就是公平,一般習慣使用的公平正義,是同義複詞,公平就是平等 的意思,沒有平等,無正義可言。141稅法上稅捐正義的標準,以各項原理 或原則為前提,原則創造統一的標準,如果以數個標準加以衡量即非正 當,如果毫無原則,則形同隨意、恣意,恣意並非正當,如果沒有原則,
137 顏慶章、薛明玲、顏慧欣,租稅法,自版,2010 年 8 月 3版,頁 27。
138 德國基本法第 1 條第 3 項;第 20 條第 3 項;Tipke/Lang, Steuerrecht, 19. Aufl., 2008, S. 70,轉引自謝 如蘭,課稅平等原則與課稅合法性原則─以德國近年判決及學說為中心,收錄於納稅人權利保護─
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逐條釋義,第三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年 4 月,頁 246。
139 黃俊杰,稅捐之差別待遇,月旦法學雜誌,172 期,2009 年 9 月,頁 7。
140 本文中陸續出現「課稅公平原則」、「租稅公平原則」或「稅捐平等原則」字眼,於本文係指同義,
不再加以區分。
141 參司法院釋字第 607 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
正義即喪失其基礎。142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 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 務。」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 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 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143。由上可知,憲法第 7 條說明人人平 等,人民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亦要在平等原則下進行,才不致違反此中心 概念。亞當斯密(Adam Smith)提出平等、確實、便利及節約四大租稅原則 後,而租稅法之制定、修正或解釋,皆以是否合於租稅原則為依歸,平等 原則即為其中之一項。144
而以上憲法該二條文說明了課稅公平原則在憲法上之明確授權。租稅 之課徵,不以形式上實現依據法律核課徵收租稅為已足,尤在實質上要求 租稅負擔必須在國民之間公平分配,俾使所有之納稅人,按其實質負擔租 稅能力,負擔其所應負擔之租稅。所要求者不僅限於形式平等之實現,且 更強調實質平等之貫徹145,此即課稅公平原則。
稅捐的平等也可理解為「恣意的禁止」,若法律上的差別待遇,無法找 到一個合乎理性的、從事物的本質所導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時,則 該規定即應認為是恣意的。換言之,就取向於正義思想的觀察方法而言,
在系爭有關情況的事實上差異,是否具有特別的意義,而為立法者在進行 規範時所必須加以考慮。在此,立法者在平等原則的範圍內,享有廣泛的 裁量和形成自由,其在逾越裁量的界限時,則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例 如以「職業身分別」作為免納所得稅的依據,而非以「貧富差異」納稅能 力高低作為免稅的依據,即有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之嫌。146
第二項 課稅公平原則的區分
課稅公平原則在衡量的對象上可分為立法機關及稅捐機關兩者,立法 者涉及的是法律制定層面,而稅捐機關則為法律執行層面。
142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 7 版,頁 27。
143 參司法院釋字第 565 號解釋理由書。
144 王建煊、吳嘉勳,租稅法,華泰出版,2012 年 8 月 34 版,頁 11。
145 吳金柱,租稅法要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9 月 2 版,頁 17。
146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 7 版,頁 52-53。
一、 立法機關─法律制定的平等 (一) 量能課稅原則
法律制定平等如何實現,不同於自由權具有一定之保護內涵,憲法上 所謂的平等原則,只是提供一個「量尺」或「評比公式」,藉以判斷人民 是否受到國家不公平待遇。147德國憲法法院在其判決中明確表明,基本法 第 3 條第 1 項的平等原則乃是要求「本質相同者,為相同處理;本質不同 者,為不同的處理」148,要達成以上的課稅公平,可透過經濟上的給付能 力來作為課稅的標準,一般稱為量能課稅原則,所得稅應負擔的稅額必須 依納稅義務人經濟上能力而定。
量能課稅原則是一般承認作為課稅的基礎原則,尤其對於以財政收入 為目的之稅法規定,量能課稅原則可作為基本的衡量標準。量能課稅要求 按照納稅人的經濟上負擔能力課稅,也可稱為負擔公平原則。稅法經由對 於所得、財產及消費等衡量因素之組合進行課稅,即是量能課稅原則的具 體表現。有關所得稅的之解釋適用,如能儘量取向於量能課稅原則,則應 可實現稅捐的公平與正義,而可避免偏袒國庫或納稅人一方。量能課稅原 則乃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並可作為檢驗稅法有無實現平等原 則的衡量標準。149
人民之租稅負擔,應分別按其經濟能力─即租稅負擔能力為依據,使 同樣狀況者給予同等待遇,不同狀況者給予不同待遇,相同地位的人應被 相同對待,相同的經濟上給付能力者,應負擔相同的稅捐負擔,稱之為水 平之公平,不同經濟能力或支付能者者,則負擔不同的稅負,稱之為垂直 公平。富有的人應多負擔稅款,貧窮的人則少負擔稅款,而按照比例的平 等負擔稅捐。150
(二) 量能課稅原則的依據
147 李建良,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憲法理論與實踐(一),學林出版社,1996 年 6 月,頁 56。
148 BVerfGE 1, 14(56); 9, 305(310),參謝如蘭,課稅平等原則與課稅合法性原則─以德國近年判決及學 說為中心,收錄於: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逐條釋義,第三篇,元照出版有限 公司,2010 年 4 月,頁 252。
149 陳清秀,量能課稅原則在所得稅法上之實踐─綜合所得稅裁判之評析,現代稅法原理與國際稅 法,元照出版公司,2010 年 10 月 2 版,頁 82。
150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 7 版,頁 51。
德國威瑪憲法明定課稅應依量能原則151,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量能 課稅原則,然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一方面確立 私有財產制度,另一方面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財產 權(憲法第 23 條),此為公共利益所作犧牲,以平等犧牲為前提(憲法第 7
德國威瑪憲法明定課稅應依量能原則151,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量能 課稅原則,然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一方面確立 私有財產制度,另一方面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財產 權(憲法第 23 條),此為公共利益所作犧牲,以平等犧牲為前提(憲法第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