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保障下課稅公平原則之內涵
第一節 平等原則的界定
第一項 平等之概念
希臘哲學家柏拉圖(Plato)和亞里斯多德(Aristotle)都認為,人類生而不 平等。柏拉圖認為因為人類的「神」性不平等,少數人天賦異稟,因為他 們和神有所溝通。而亞里斯多德認為,人類生而不平等,因為每一個人所 擁有的理性程度和性質不同,因此,人類有高低貴賤之分。109希臘晚期的 斯多葛學派(Stoics)創立以人人平等為原則和以自然法的普遍性為基礎的 世界主義哲學110,對羅馬的政治和法律的改革,產生了很大的作用,尤其 對奴隸制度和家庭制度的改革,最為顯著111,斯多葛學派的平等思想,創
108 司法院釋字第 552 號解釋王澤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109 Tinder, Glem,張保民譯,永恆的政治論題(Political Thinking:The Perennial Questions),國立編譯 館,1994 年 2 月初版,頁 61-62。
110 Bodenheimer, Edgar ,范建得、吳博文合譯,法理學:法哲學和法學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漢興書局有限公司,1997 年 1 月初版,頁 16-17。參 Sabine,George H,李少軍、尚新建合譯,西方政治思想史(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桂冠圖書 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5 月初版,頁 165。
111 Bodenheimer, Edgar ,范建得、吳博文合譯,法理學:法哲學和法學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漢興書局有限公司,1997 年 1 月初版,頁 22-26。
造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11217、18 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興起,
人類生而平等的思想,被加以發揚光大,代表為歐美民主主義大思想家洛 克(J.Locke)和盧梭 (J.J.Rousseau)等,均強調人生而平等及法律平等的原 則。113
我國則有國父 孫中山先生因認為盧梭天賦人權平等理論,未盡完美 之故,遂提出真平等之內涵,進而將其平等思想貫穿於整個三民主義思想 體系,影響我國甚深,其重要意義約有下列諸項特點114:
1. 從天賦平等到人為平等:主張平等由於人為,決非由於天賦,惟有根 據人為平等說,才能說明近代民主革命的事實和發揮民主政治的真 理。
2. 從平頭式的平等到立足點的平等:所謂平頭式的平等就是將原來人類 天賦不平等的事實,用人為的方法,硬將天生的不平等用壓力使之變 為平等,不許有智慧與愚劣之分,亦不許有領袖與徒眾之別;至於立 足點的平等,主張人人出發點的平等、機會的平等和政治的平等,並 經由此等方法,幫助各人天賦才力自由發展,平頭式的平等是假平 等,立足點的平等才是真平等。
3. 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所謂形式的平等,徒具平等的形式,而沒有 平等的實際,國父認為,歐洲各邦表面雖實行民主,實則一方面人民 僅有一個間接民權,另一方面常為資產階級所操縱,僅能稱之為形式 的民主和虛偽的民主,惟有真正名符其實的民主政治,才能達到實質 上的平等。
4. 從政治平等到經濟平等:一般認為,只要把政治上的世襲階級推翻,
實行人人一票的政治平等後,便達到民主平等的目的,惟如經濟不平 等,會影響到人民的生活,造成社會不安,故須注意經濟的公平分配 問題,使社會上不存在貧富懸殊階級對立的現象。
5. 從階級平等到全民平等:階級平等係指政治上的特權階級,如專制時
112 林賢治,孫中山與馬克思平等理論之比較研究,逢甲人文社會學報 2 期,2001 年 5 月,頁 260。
113 Bodenheimer, Edgar ,范建得、吳博文合譯,法理學:法哲學和法學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漢興書局有限公司,1997 年 1 月初版,頁 42-82。
114 參閱中華百科全書線上版,1983 年典藏版,網址: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最後瀏覽日 期:2013 年 7 月 1 日;孫中山,國父全集,近代中國出版社,1989 年 11 月初版,第一冊,頁 76-79;林賢治,孫中山與馬克思平等理論之比較研究,逢甲人文社會學報 2 期,2001 年 5 月,頁 260-265。
代的貴族階級,和現代歐美一般民主政治中的資產階級,或共產制度 下的無產階級,在以前只有特權階級本身才有平等,此等階級以外的 人便無平等可言。而全民平等即不分男女、財產、職業、階級、種 族、宗教和黨派等,在政治上均享有同等的權利。
6. 從權利平等到義務平等:許多人以為只要人人都平等的享受其應享受 的權利,即是實行民主政治,但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僅要注重權利的 平等,同時更應注意到義務的平等,故 國父主張人民必須完成國民應 盡的義務,才能享受其應享的權利。
7. 從國內平等到國際平等:國父主張不僅國內各民族不分主要或次要,
都是一律平等,更進一步主張國際間各民族亦一律平等。
8. 從法律平等到習慣平等:因習慣是構成民族因素之一,亦是樹立法 律、政治制度,和道德觀念的根據和基礎,故從法律的平等發展成為 習慣平等是必然趨勢。
9. 從機會平等到服務平等:如聰明才力愈高者,其參與考試較天賦低 者,考取機會及成就必然愈高,故聰明才力愈高者為民所做之服務應 該愈多,而非藉此壓迫他人。
10. 從絕對平等到相對平等:社會上的絕對平等,乃是人類最高理想,但 從客觀的事實看來,理想欲完全實現,乃是不可能的事,國父主張人 人皆有最低限度的生活和最低限度的享受。
第二項 平等原則於稅法上之分類
公平意念為人類生存無時無刻不在追求之理想。公平之最簡單意義即 所謂之「一視同仁」115。惟此種完全平等稱之為理想,考量種種現實因素 後實為難以實現,故才有妥協下之平等或是相對之平等因應而生。
從 國父平等思想之精神來看,平等概念的趨勢,係從上位普及至全 民、從政治擴大到影響民生之經濟,並捨棄華而不實的絕對觀念,轉而趨 向於容忍每個人具有差異性的相對概念,當國家主張課稅高權時,應該運 用那些平等的思想於課稅制度的設計上,如絕對與相對的平等、形式與實 質的平等,故以下對於此兩種平等再加以說明。
115 王建煊、吳嘉勳,租稅法,華泰出版,2012 年 8 月 34 版,頁 12。
第一款 絕對的平等與相對的平等
絕對的平等是指不考量人在事實上的情事或屬性的差異,而要求法律 必須平等適用每個人,此種絕對的平等觀其平等保障的意義內容是以人生 而平等的假設為前提,縱使認為先天或後天事實或屬性確有差異,亦要求 法律上不考量此差異,而賦予相同的權利,課以相同的義務。
絕對公平的前提思想為「人生而平等」,並不在描述事實,而在擬制一 種理想狀態,因此產生了很多不合理的結果,並有了相對平等概念的出 現。相對的平等指人類雖本質上平等,但如存在因個人特性而來的差異 時,此種基於事物本質的不平等亦應予以考量116。相對平等主張採取不同 的規範或不同的待遇,若能實現平等,就不違背平等原則。
平頭式的平等與絕對公平概念相通,運用到課稅上,例如人頭稅,向每 一個人課相同定額的稅,每人負擔不因條件不同而無差別,課徵人頭稅不 符合水平公平、垂直公平以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立足點的平等如相對的平 等,例如我國綜合所得稅採淨所得作為課稅客體,允其減其相關之免稅額 及扣除額後,以淨額所得為其計算稅捐之基礎,較能顯示真正的納稅能力。
第二款 形式的平等與實質的平等
就文義而言,人之價值與地位皆無差等、無特殊之謂,即指形式的平 等117,法律待遇的均一化,亦即在抽象之法層次的名義上平等。傳統上對 平等的認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將平等權適用在「法律執行」之 上,即「法律適用之平等」,偏向形式意義上的平等,要求執法機關,不 能因該法所規範對象之差異而異其規範標準。118
實質的平等則指事實關係的均一化,社會經濟關係的事實上均等119, 實質的平等係要求合理的差別待遇,容許法律基於人民之年齡、職業、經 濟及彼此的特別關係等情事,而作合理之不同規定。
116 蔡茂寅,平等權,月旦法學,46 期,1999 年 3 月,頁 111-112。
117 蔡明華,平等原則對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意義,文官制度季刊,2 卷 1 期,2000 年 1 月,頁 51。
118 蔡明華,平等原則對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意義,文官制度季刊,2 卷 1 期,2000 年 1 月,頁 52。
119 蔡茂寅,平等權,月旦法學,46 期,1999 年 3 月,頁 112。
第三項 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包含法律上的基本秩序以及基本的價值判斷,
由此建立價值秩序。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所規定的人民基本 權利,具有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為可以直接適用的權利120,因此須 先了解憲法所規定的平等意涵,才能進一步了解我國目前的稅法或是相關 解釋函令關於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的規定,是否有牴觸憲法之原則。
第一款 平等權與平等原則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為憲法第 7 條所明定,而我國憲法第 7 條「平等」的意涵,在學說及 實務上存有爭議,有三派不同的見解,分別為平等權說、平等原則說、複 數規範說(複數權利說)。121
主張平等權說者認為,平等是一種主觀的公法上權利,人民得據以為 憲法上的請求權基礎,請求國家作為或不作為;主張平等原則說者認為,
平等並無實質的權利內涵,並非人民的主觀公權利,人民不得據以為請求 權基礎,請求國家作為或不作為,平等僅為國家施政方針上的考量,人民 的請求僅為促進國家政策的方法,對國家不具有拘束力;主張複數規範說 者認為,平等雖無實質的權利內涵,但常伴隨其他自由權利、利益、負擔 等行政行為一併出現,而成為該權利、利益、負擔的實質內涵,例如:伴 隨參政權出現,就是參政權的不平等、伴隨給付行政出現的,就是給付的 不平等,伴隨負擔行政出現的,就是負擔的不平等,又如考試權與平等權 競合而成為考試平等權、工作權與平等權競合而成工作平等權、選舉權與 平等權競合而成選舉平等權。
平等並無實質的權利內涵,並非人民的主觀公權利,人民不得據以為請求 權基礎,請求國家作為或不作為,平等僅為國家施政方針上的考量,人民 的請求僅為促進國家政策的方法,對國家不具有拘束力;主張複數規範說 者認為,平等雖無實質的權利內涵,但常伴隨其他自由權利、利益、負擔 等行政行為一併出現,而成為該權利、利益、負擔的實質內涵,例如:伴 隨參政權出現,就是參政權的不平等、伴隨給付行政出現的,就是給付的 不平等,伴隨負擔行政出現的,就是負擔的不平等,又如考試權與平等權 競合而成為考試平等權、工作權與平等權競合而成工作平等權、選舉權與 平等權競合而成選舉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