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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兼任行政教師之工作職責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小兼任行政教師之工作職責

本研究旨在研究國小兼任行政教師的時間管理,因此就教師及行政兩個 角色之工作職責分述如下:

壹、教師之工作職責

一、學者之觀點

傳道、授業、解惑為我國傳統教師的工作職責,然而,近年來由於社會 環境的變遷及教育改革,使得教師的工作職責不再侷限於知識的傳授。林清 江(民85)就認為在變遷社會中,教師需扮演三種角色:

(一)專業的角色:能敏銳觀察學生、了解學生需要的專業工作者。

(二)創新的角色:能創新以因應未來社會的需要。

(三)價值統合的角色:必須培養未來公民的正確價值觀。

高強華(民87)則指出教師角色,應包含下列十項:

(一)主動學習:終身學習的角色。

(二)樂在教學:促進教學革新的角色。

(三)促進社會和諧:引導社會轉型的角色。

(四)前瞻時代潮流:創新歷史文化的角色。

(五)善於溝通協調:統整價值觀念的角色。

(六)追求真善美聖:提昇人性、開發潛能的角色。

(七)澄清價值訂定規準:選擇人才、評鑑成就的角色。

(八)表現智慧發展創意:堅持品味、堅守道德的角色。

(九)寧靜致遠淡泊明志: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角色。

吳清山(民88)則認為新世紀的教師角色應具有以下八種:

(一)教學者

(二)輔導者

(三)專業者

(四)服務者

(五)溝通者

(六)學習者

(七)校務分享者

(八)社會革新激勵者。

錢幼蘭(民90)認為新世紀教師,最起碼的專業角色行為,包含下列十 五種:

(一)應以學生的受教權為首要職責。

(二)對自己教學的質與量負責,並提升教材統整、研究能力。

(三)根據學生的個別差異及學習能力,盡量予以因材施教。

(四)對學生的期望,應以學生的興趣、需求及能力為依據。

(五)嚴禁體罰,而改以教育專業知識與技巧,完成教育目的。

(六)應以學生利益為優先考量,與同事真誠合作研發教材內容。

(七)與同事分享種種觀點與資料,以利教師專業發展。

(八)尊重每一位家長有詢問、被詢問及獲知子女學習情況的權力。

(九)與家長建立友善、合作的夥伴關係。

(十一)教師即同儕輔導者。

(十二)教師即行動研究者。

(十三)教師即課程的推動及實踐者。

(十四)教師即學校本位課程設計及執行者。

(十五)應尊重並配合學校行政當局合法權力。

綜觀上述學者所言,可知現代教師角色多元且複雜,身負以下重責,使 教師切確需要良好的時間管理及規畫能力。

(一)在學校教學方面:教師不但是經師與人師,更需具備輔導、服務、

溝通、合作、學習、課程設計、教材研發等知識與能力。

(二)在個人成長方面:教師是不斷持續的學習者,也是知識文化的實踐 者,教師須終身學習以提升自我的專業能力。

(三)在社會責任方面:教師必須秉持道德良心,教育社會大眾、統整社 會價值觀念、引導社會轉型。

二、法令方面

在法令方面,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府所頒布教師法中的「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第十六、十七條條文,明列了有關於教師的權利及義務,其法 律條文如下:

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 利:

一、對學校教師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恤、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其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除上述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外,在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年教育部所公 布「教師法施行細則」中,第十五條條文也明列出身為教師應具有的條件,

其法令條文如下: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除履行本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二、積極參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及進修,對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三、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負責達成任務,對學校有

特殊貢獻。

教師除了在校的工作外,尚有利用工作外時間參與進修之權利與義務,

以提升專業與專門知能。其在職進修辦法在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教育部訂 定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中,第三條、第六條、

第九條有規定,條文如下:

第三條 教師在職進修,需與其本質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

一、參加研習、實習、考察。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由主管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 學評鑑、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與專門知能。

第六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指派或同意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其實施要點,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教師自行 參加各項進修未經事先報准,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

第九條 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需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或五年內 累積九十小時或五學分。

分析前述教師法及進修辦法等相關法律條文,可知法令賦予教師的 職責如下:

(一)教師必須參與學校行政及社會教育活動:教師依法須參與校內行政 工作,並享有對學校行政有提供意見的權利。在社會教育方面,教 師須促進社區的發展,推動國民終身學習教育。

(二)教師必須具有專業教學及輔導能力:教師必須依法實施教學活動,

維護學生受教的權利,適當輔導學生,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學

生健全人格。

(三)教師必須不斷進修與學習:教師應參與教學相關之研究與進修活動,

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四)教師須注意自我言行、保持良好品行:教師必須嚴守職分、本於良 知、發揮師道及專業精神,並具備良好品德以為學生及社會表率。

由上述學者的看法及以法令條文,可知教師所扮演的角色是多重的,其 職責如下:

(一)教導、輔導與評鑑學生:教師必須隨時引導學生學習、適時關心、

導正學生的行為並為學生的學習訂出一套規準來評量其學習成果。

(二)參與行政、發展課程:在課程方面,教師必須進行課程、教材的改 革,以符合學生的需求。在行政方面,教師必須參與學校行政決定,

促使達成教育的目的。

(三)參與社會、終身學習:教師必須參與並促進社區的發展,與家長協 商溝通教育理念。在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上,教師必須跟上時代潮 流,不斷進修與學習以追求教育的進步,促進教育發展。

貳、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

國小兼任行政的教師,除了包含有上述教師應有的教學職責外,因其兼 任行政工作,故處理行政業務也是份內工作。

我國小學教師兼職行政是依據國民教育法(教育部,民96)第十二條規 定所訂定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教 育部,民96)中第三條所規定,國小主任、組長均由教師兼任。採用兼任方 式,是以節約人力、物力為重要考量因素。學校的行政人員又可區分為行政 專職人員和行政兼職人員,行政專職人員是指在學校中僅擔任行政工作而不

授課者,在國小而言,如校長、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學校職員等,其身分 即為公務員;而行政兼職人員是指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既要負責教學,也要 兼辦行政工作。

我國小學的行政組織其規模分等方式,是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 部,民84)第十二條規定,國民小學之行政組織分設如下:

一、十二班以下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分設教務、

訓導二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 務處分設教學、註冊二組;訓導處分設訓育、體育、衛生三組;總務處 分設文書、事務二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分設教學、

註冊、設備三組;訓導處分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 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兼任行政工作教師的工作職責,是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 規定,國小學各處、室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 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與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 等業務。

二、訓導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

學生團體活動、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業務。

學生團體活動、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