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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

本節針對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現 況進行調查,將結果以次數分配及百分比呈現。以下分別就學校「是否為身心 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評量調整決定過程」、「評量調整實施科目」、

「評量調整地點」、「提供評量調整服務的人員」及「是否訂定評量調整辦法」

等六項,以描述性統計之次數分配及百分比呈現結果,並加以排序以分析其所 代表之意義。

壹、學校是否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統計

學校是否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係指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 對校內是否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的認知而言。如表 4-1 之統計分析結 果所示,在 390 位填答者中,有 340 位認為學校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

佔總填答者的 87.2%,而有 50 位填答者認為學校並未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

量調整,佔總填答者的 12.8%。由此數據可知,仍有少部分學校並未對身心障 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措施。

表 4-1 學校是否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次數分配與百分比(單選題)

學校是否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 人數 百分比(%)

實施評量調整 340 87.2

未實施評量調整 50 12.8

總計 390 100

貳、評量調整決定過程

評量調整決定過程係指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校內如何決定身心 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的認知而言。如表 4-2 之統計分析結果所示,扣除未實施評 量調整的 50 位填答者後,在 340 位填答者中,百分比最高的為「在個別化教 育計畫會議中討論決定」,有 188 人,佔 55.3%;其次是「在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會中討論決定」,有 79 人,佔 23.2%;再者,依序為「由特教教師決定」,

有 48 人,佔 14.1%;「由普通班教師決定」,有 22 人,佔 6.5%;「由家長 決定」,有 3 人,佔 0.9%;而「由行政人員決定」的填答人數為 0。由此數 據可知,大多數的學校在決定評量調整時,都能在正式的會議中進行討論決定。

表 4-2 評量調整決定過程(單選題)

評量調整決定過程 人數 百分比(%) 排序

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中討論決定 188 55.3 1

在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中討論決定 79 23.2 2

由特教教師決定 48 14.1 3

由普通班教師決定 22 6.5 4

由家長決定 3 0.9 5

由行政人員決定 0 0 6

總計 340 100

參、評量調整實施科目

評量調整實施科目係指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校內在哪些科目上 為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的認知而言。如表 4-3 之統計分析結果所示,扣除未 實施評量調整的 50 位填答者後,在 340 位填答者中,百分比最高的為「國語/

數學」,有 174 人,佔 51.2%;其次是「需要評量調整的科目(除國語數學外 尚包括其他科目)」,有 124 人,佔 36.5%;再其次為「全部學科」,有 42 人,佔 12.3%。由此結果可知,在國語/數學兩科實施評量調整的百分比最高,

可能與當前資源班教師的補救教學課程安排仍以國語和數學為主有關。

表 4-3 評量調整實施科目(單選題)

評量調整實施科目 人數 百分比(%) 排序

國語/數學 174 51.2 1

需要評量調整的科目(除國語數學外尚包括其他科目) 124 36.5 2

全部學科 42 12.3 3

總計 340 100

肆、評量調整地點

評量調整實施地點係指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校內在哪些地點為 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的認知而言。如表 4-4 之統計分析結果所示,扣除未實 施評量調整的 50 位填答者後,在 340 位填答者中,以在「資源班教室」實施 評量調整者最多,有 267 人次,佔 60.4%;其次是「普通班教室」,有 109 人 次,佔 24.7%;而有 14.9%的地點在「其他場所」。

表 4-4 評量調整地點(複選題)

評量調整地點 選填人次 百分比(%) 排序

資源班教室 267 60.4 1

普通班教室 109 24.7 2

其他場所 66 14.9 3

總計 442 100

伍、提供評量調整服務的人員

提供評量調整服務的人員係指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校內由哪些 人員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的認知而言。如表 4-5 之統計分析結果所 示,扣除未實施評量調整的 50 位填答者後,在 340 位填答者中,提供評量調 整服務的人員以「資源班教師」最多,有 267 人次,佔 47.4%;其次是「其他 人力支援」,有 113 人次,佔 20.1%;再其次是「普通班教師」,有 109 人次,

佔 19.4%;最少的是「行政人員」,有 74 人次,佔 13.1%。由此結果可知,

除了資源班教師以外,學校尚能安排其他人力(包括其他教師、義工及行政人 員)予以支援,除可減輕資源班教師的負擔外,對評量調整的推動能有正向的 支持。

表 4-5 提供評量調整服務的人員(複選題)

提供評量調整服務的人員 選填人次 百分比(%) 排序

資源班教師 267 47.4 1

其他人力支援 113 20.1 2

普通班教師 109 19.4 3

行政人員 74 13.1 4

總計 563 100

陸、學校是否訂定評量調整辦法之統計

是否訂定評量調整辦法係指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校內是否為身 心障礙學生訂定相關評量調整辦法的認知而言。如表 4-6 之統計分析結果所 示,扣除未實施評量調整的 50 位填答者後,在 340 位填答者中,有 181 人次 選填「訂定評量調整辦法」,佔 53.2%;而有 159 人次認為學校「未訂定評量 調整辦法」,佔 46.8%。由此結果可知,很多學校雖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 調整,但並未訂定明確的辦法以供遵循,且為數不少,幾乎佔了接近一半的人 次。

表 4-6 是否訂定評量調整辦法(單選題)

是否訂定評量調整辦法 人數 百分比(%)

訂定評量調整辦法 181 53.2

未訂定評量調整辦法 159 46.8

總計 340 100

柒、綜合討論

在學校是否為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統計可知,「為身心障礙學生 實施評量調整」之比例相當高,達到 87.2%,對照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其學校設 有身心障礙特殊班之樣本數為 279 位,佔全部樣本數的 71.54%來看,推測即 使部分學校並未設立身心障礙特殊班,但學校可能因為有申請巡迴輔導教師到 校服務,對評量調整的實施能有些概念,能參酌巡迴輔導教師之意見,為身心 障礙學生提供評量調整服務措施。

而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決定過程中,學校以在「在個別化教育計畫中決 定」和「在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中討論決定」為主,超過七成五的的行政人員 表示學校能在正式的會議中決定身心障礙學生的評量調整,此結果與洪靜怡

(2008)、莊虹姿(2008)和謝昕潔(2009)的研究結果不一致。本研究結果 支持胡永崇(2005b)、陳明聰與張靖卿(2004)、Cortiella(2005)與 Edgemon、

Jablonski 與 Lloyd(2006)之意見,學校在討論與決定評量調整措施時,應多 透過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並依據教育部(2010)頒布 之「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相關條文規定辦理之。另外,

針對「由普通班教師決定」與「由家長決定」等共 25 位填答者資料進行進一 步分析,其中 16 位填答者所任職之學校並未設立身心障礙特殊班,佔本研究 未設立身心障礙特殊班總樣本數 14.4%,由此可以推測,在學校未設立身心障 礙特殊班的情形下,學校可能因為校內沒有特教教師可供協助,在決定過程中 傾向於由最熟悉學生的普通班教師來做決定。

在評量調整實施科目方面,約半數的學校只針對「國語/數學」實施評量 調整,而其他學校則除了國語和數學以外,尚在其他科目或以全部科目進行評 量調整,此結果與洪靜怡(2008)和莊虹姿(2008)的研究結果相似,推測在 人力資源有限的情形下,資源班的補救教學主要以國語和數學兩科居多,而普 通班教師和家長對於所謂主科的學習也比較重視,因此學校至少會以國語和數 學為主要的評量調整科目。

在評量調整地點和提供評量調整服務的人員兩個部分的結果可知,資源班 教師和普通班教師在身心障礙學生的評量調整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當資 源班教師或普通班教師分身乏術時,學校能協助安排其他的地點和可支援的人 力協助,解決教師所面臨之困難,謝昕潔(2009)之研究結果亦顯示教師較少 遭遇行政人員未給予協助之困境,與本研究結果相近。對照本研究之結果,國 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的態度,在認知和行動 兩個層面的得分都很高,顯示行政人員能瞭解也能在行動上表現支持。

在訂定評量調整辦法方面,僅半數的填答者表示針對校內評量調整的實施 訂定辦法,此結果與莊虹姿(2008)的研究結果相似。進一步針對「未訂定評 量調整辦法」的填答者資料進行分析,在 159 位填答者中,64.8%的填答者所 任職之學校設有身心障礙特殊班,31.5%的填答者背景資料為「特教系所畢業」

或「具合格特教教師資格」,由以上兩點分析資料可以推測,學校在評量調整 的實施上,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與特教教師雖擔任重要角色,但或許因為相 關法令或辦法並未明確規定關於評量調整辦法訂定之必要,學校在推動的整體 措施上並未完備。評量調整應考量採用適合學生的方式,結合教學調整並監控 調整的成效(Bolt & Thurlow, 2004),訂定評量調整辦法可以減少錯誤評量學 生的機會,考量學生的需求,使評量調整的實施能有所依據。

評量調整已是身心障礙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育人員對於評量調整的觀念已 較以往能夠接受,實施的比率和所提供的支援都在在顯示,為身心障礙學生提 供適當的評量調整已是不容忽視的事實。

第二節 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 實施評量調整之態度

本節針對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態 度進行調查,將態度量表分成「行為傾向」、「認知」及「情意」三個層面,題 目共22題,從表4-7可知,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

本節針對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態 度進行調查,將態度量表分成「行為傾向」、「認知」及「情意」三個層面,題 目共22題,從表4-7可知,國小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