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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評量調整的爭議

評量調整的實施對身心障礙學生來說是必要且重要的措施,在學界能有共 識,在實施上亦有法源為後盾,然而身心障礙學生的異質性大且個別需求迥 異,且要跳脫以往多以紙筆評量來檢視學生學習成效的觀念,對於身心障礙學 生需求了解有限的人來說,實在不容易,對教育工作者而言,於實際推動評量 調整時,執行的態度與執行的適當性仍會出現困境(胡永崇,2005a),如何正 確選擇及實施評量調整,是一大考驗,其中的爭議問題也不少:哪些障礙類別 需要評量調整?由誰擔任評量調整的執行者?評量調整對一般學生而言公平 嗎?評量調整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間的關係為何?以下分別就評量調整的對 象、評量調整的執行者、效度的考量、公平性的問題、評量調整與個別化教育 計畫之間的關係等爭議,分述如下:

一、評量調整對象的爭議

評量調整的對象為何?需具備怎樣的資格?所有的身心障礙學生都需要 評量調整嗎?一般學生可以接受評量調整嗎?對於這些疑問,目前未有定論,

尚有很多討論的空間(Polloway et al.,2003)。而Lazarus等(2006)在一份關於 美國在2005年各州對評量調整政策的綜合報告中指出,有41個州表示除了身心 障礙學生之外,其調整對象為符合復健法第504節(Section 504 of Rehabilitation Act)之學生,有2個州表示允許所有學生不受限地使用標準的調整措施,另有6 個州表示允許所有學生在特定的情況和特殊的限制下使用標準的調整措施。目 前國內實施大型考試中,申請評量調整的對象須具備身心障礙者的資格,以身 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為申請之依據,對於未能提出相關證明但卻有評量調整 需求之考生,如何照顧到其需求及權益,亟待有關單位訂定相關辦法解決之。

二、學校評量調整執行者的爭議

由誰來執行評量調整?Wasburn-Moses(2003)指出隨著政策頒布,為因 應各州或各校的考試,在身心障礙學生參與的考試現場,需要特殊教育人員從

旁協助。由此可知,特殊教育人員成為主要的執行者。儘管如此,特殊教育人 員是否即代表具備實施評量調整的足夠知能,是值得討論的。

陳明聰、張靖卿(2004)研究結果發現,多數從事身心障礙工作者(包含 教育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身心障礙團體等)認為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 應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由IEP團隊討論後訂定。然而,普通班教師亦 為IEP團隊的成員,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評量調整是否有足夠的認知足以勝任工 作?

Jayanthi等(1996)的研究結果顯示,普通班教師能瞭解身心障礙學生評 量調整的意義,但在執行上,有的普通班教師認為應由他們來執行,但也有部 分普通教師認為需要與特殊教育教師共同執行。

洪靜怡(2008)針對國小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的研究 結果發現,雖然普通班教師對於學習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的態度是正向的,但對 於各項評量調整方式的實施,整體的實施率並不高,多數普通班教師表示實施 時曾遭遇困難。

由以上的敘述可知,在學校裡,評量調整的實施需要以團隊方式執行之,

較能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完整且適切的評量調整措施,單打獨鬥的方式不僅對執 行者而言易產生困難,也將使評量調整的美意失去意義。

三、評量的效度

評量調整的核心問題是效度,問題來自於調整標準化評量程序所產生的爭 議(McKevitt & Elliott, 2003)。標準化測驗能提供學生之間的比較,但對於效 度的推論卻令人質疑,當評量過程中須兼顧不同技能的使用,便可能影響學生 的結果表現,例如對於運算困難的學生而言,解數學的應用問題時,雖能理解 問題的內容,但礙於運算的困難,便會影響解題表現。

謝秋梅(2004)指出,透過評量調整之後,不同障礙類別的考生所獲得的 分數應如何進行比較,是否能夠等同量化?某些障礙類別的學生較容易在評量

調整中獲益(Simpson et al., 1999),例如感官及肢體障礙者通常只要將影響表 現的障礙移除,便較能在不影響評量效度之下獲得好表現,反觀心智障礙者,

由於認知功能上的缺陷,常需改變考題型式,才能提升表現水準,但卻也可能 使得評量效度受到影響,而使評量調整措施產生較大的爭議。

四、公平性的爭議

過去多數教師常以「對其他學生不公平」為由來反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評量 調整,但若未採取適當的評量調整措施卻是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公平」(胡永 崇,2005b)。胡永崇(2005a)指出教育人員應避免陷入「公平」的迷思之中,

莫因顧慮其他學生的公平,而漠視學習障礙學生之權益。Elliott等人(1998)

指出評量調整若以公平性的問題來否定學生使用評量調整是不適當的,因為評 量調整應是基於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需求而為之,並非使他們佔優勢。

五、是否應結合個別化教育計畫

Bolt和Thurlow(2004)提出的實施評量調整措施時應考量的原則中強調 確認將教學調整和評量調整結合,讓學生在平時的教學和評量中都能獲得適當 的調整。Elliott等(1998)指出101-476公法促使身心障礙學生能參與各地的考 試,而為其訂定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要說明適合學生的評量調整。身心障礙學生 學習的主要依據是個別化教育計畫,當中便包含了適合學生使用的評量方式,

因此,教師在平日的教學活動中,便要將對學生需實施的調整融入其中,讓學 生能有練習的機會,而學校定期評量之調整措施,亦應參考個別化教育計畫,

並透過特教推行委員會的審議後施行之(教育部,2010)。

由上述內容可知,身心障礙學生的評量調整措施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密不 可分的,在相關辦法中已經有相當明確的規定,學校應重視身心障礙學生的評 量調整措施相關事宜,提供其適當的服務。

第五節 評量調整的相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