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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族國家的領域管理:打造台灣好女人

第二章 新移民時代?

第二節 國族國家的領域管理:打造台灣好女人

從第一節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發現看似自由移動的身體,除了受到資本主義 的驅動力之外,國族國家的角色也很重要,經常左右著新移民女性的身體與認同 打造過程。國族國家最常採取的領域邊界管理措施便是 Foucault 所說的身體控制 生命政治觀點。在第一章文獻回顧中也有簡略提到。其說明國族國家如何利用論 述、技術與制度,來控制新移民女性的身體,以掩護移動對國族國家產生的危機

(Ong, 1996;葉尉鑫,2006;Lan, 2008)。

人的身體,涉入不同的權力關係之中,成為可控制與操縱的對象,因而它被 迫完成某些任務。它被視為生產與再生產的工具,同時也被納入從屬關係中。這 種對身體的支配效果,不是直接來自於「占有」它,而是運用策略、論述與技術 來使得身體安於控制的秩序之中。在台灣與越南的跨國婚姻中,台灣國族國家的 身體控制技術就表現在控制遷移女性身體。從男性霸權與國族主義的視野出發,

新移民女性便是一群在階級上、種/國族上與性/別上的「(低劣)他者」─極 需被控制與矯正的他者(夏曉鵑,2002;Lan, 2008)。

這些位居「邊緣」的人,國族國家對他/她們的掌控與權力施展,並非可有 可無,反而是最必要的。對於低劣他者的治理確保了國家權力擴張延伸的正當性。

國家處置邊緣不必經過適當的程序,得依據客觀狀況直接大方地開啟「例外」,

像偷渡客、外勞一類既流動又脆弱的邊緣人口,就是國家延伸其權力的最佳對象

(甯應斌,2005)。

一、篩選身體:婚姻簽證面談與健康檢查

上一節提到,2005 年之後,台灣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恢復一對一的面談,並且 限制一天 20 對,因此往往面談要等半年,也不一定會通過。台灣國族國家利用 面談作為抑制與延緩跨國婚姻發生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以「篩選」或「教育」

即將進入國族國家領域邊界內的女性身體與「素質」:

9 台灣立報,2012/09/17,〈「火炬」高舉 照亮新住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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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台灣最底層來取這邊的(越南)社會的最底層,造成兩邊一大堆 的社會問題。…這樣一來,台灣未來社會沒有競爭力,勞動力、人口素 質降低,台灣很多好的青年嫁到美國嫁到澳洲,然後最底層的來取一些 這邊最底層的。(引自龔宜君,2006: 91)

本來辦事處的結婚面談由單獨改為集體,除了數量上明顯增多以外,單 獨面談有它的困難點,因為單獨面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防杜一些不法 的事情,比如說像假結婚真賣淫…(引自張書銘,2002: 40)

篩選還有另外一個意義,即:確認婚姻的真實性。Giddens(1992)認為,當代私 人親密關係將會愈來愈以平等、自由與民主的方式來進行,人們具有主體性,來 選擇他們想要什麼樣的現代生活。但是在什麼意義下,可以說人們具有主體性?

以及所有的人,親密關係的民主化程度都是一樣的嗎?顯然沒有。

若親密關係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也不是毫無限制可以關起門來自 己做的事。它同樣會受到國家官僚化、全球化與商品化的結構限制。國家機器以 雄厚的資源,探查跨國婚姻,不斷測試其婚姻的真實性,決定是否要承認男女雙 方締結婚姻的合法性。面試官會關心他們是否對彼此夠了解,他們就必須要在國 家機器的權力面前操演著「合格」的親密關係,來展現他們的婚姻是貨真價實的 存在狀態。

在台灣國族國家領域方面,越南配偶的面談機制是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 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附錄一)來辦理。裡頭也 規定,若跨國新婚夫婦被列為堪慮需要觀察的對象,他們家庭、經濟、身心等狀 況都會被監控:

比如說有問題的先生離婚不到半年,馬上又來娶,那就會注意這種特殊 的case,這類的也會傳回台北的外交部,外交部可能再轉內政部啊警政 署啊,再去查證!(引自張書銘,2002: 40)

被認為「有問題」的跨國婚姻,將會交由內政部移民署設置的25個專勤事務大隊 來追查,而受控於國家機器的權力之下。跨國婚姻就是在這種複雜、矛盾的權力 網絡下,透過做親密關係(doing intimacy),如:「夫妻要相互照顧」、「看起 來是住在一起的樣子」,來追求「真正的」親密關係。

此外,「健康」與否也是國族國家關心的部分,而成為篩選的條件之一。根 據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章外國人入出國中的第18條第八款:患有足以妨害 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 入國。跨國移動身體不再由其個人所控制,必須將其置放在台灣國族國家領域中 看待,即:跨國移動身體的健康是全體公共衛生安全的課題。

不同的外籍人士有不同健康檢查的標準,其實就間接地顯現出外籍人士身體 的優劣排序與位階。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受聘僱外國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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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被需要有健康檢查。又,另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甲 類人員(白領階級),得免檢具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新移民女性則是被列為需要 接受健康檢查的外籍人士。比起其他外籍人士,她們還需要多增加一項德國麻疹10 預防接種的證明,以確保她們生育力的品質,與再生產的能力(范婕瀅,2006)。

新移民女性的身體與健康,也列入台灣國族國家領域的管控之中,爾後,還進一 步向新移民女性提供免費施打德國麻疹三合一疫苗的服務(ibid., 2006)。這造成 一種弔詭的現象:新移民女性先被預設她們是對公共衛生安全有疑慮的一群人,

為了想要進入台灣國族國家領域的邊界內,就必須證明其自身的健康。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的第 11條第八款中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入出國及移民 署得不予許可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因此,即使新移民女性已 在入境前的健康檢查合格,並進入台灣國族國家領域之內,但是在台灣居留或定 居仍然需健康檢查,有義務維護自己身體的健康。又根據《國籍法》第4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新移民女性要居留於台灣至少三年以上,加上她們得處理放棄其本國籍的手續,

以及接受國台灣一方的作業流程時間,可能就需要四年以上才有可能獲得台灣的 公民身分,而健康檢查又是居留所要求之條件,應驗了國家對移動身體控管的嚴 密。健康與公共衛生形構的論述,成功建立一道防護網,篩選誰能夠跨越國家領 域的邊界,誰有資格「成為台灣人」。

二、生育控制:學習當好媽媽

李鴻源說的「是危機也是轉機」,到底危機是什麼?參看內政部於 2003 年 5 月 7 日公布的《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報告》中指出新移民女性激增 所帶來的問題有「生育及優生保健問題,影響人口素質」:

外籍與大陸配偶的婚配行為多被賦予傳宗接代的任務,其國人配偶部分 屬高齡、社經地位低或身心障礙者,如未注重優生保健,恐導致其生育 之子女在身心疾病影響下,易成為先天性缺陷或發展遲緩的高危險群。

專案報告也指出目前實施現況為:

行政院衛生署將外籍新娘之生育及優生保健服務列為重點工作,除提供

10德國麻疹主要影響胎兒,其感染可造成發育中的胎兒產生畸形或死亡。孕婦若在妊娠首3個月 感染德國麻疹,其胎兒有高達90%的機會受到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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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與大陸新娘相關服務措施及衛生教育指導外,對於符合低收入戶條 件者並提供產前遺傳診斷、子宮內避孕器及結紮部分補助經費……各鄉 (鎮、市、區)衛生所對於外籍新娘採逐一訪視及建卡照護管理,並視特 殊需求個案予以收案管理……(粗體為作者所加)

隨後內政部還規劃「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內容包括生活適應輔導、

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人身安全保護及健全法令制度等 六大面向。其中醫療優生保健的方面規劃:

(一)輔導外籍與大陸配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二)提供符合「生育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之外籍與大陸配偶補 助產前遺傳診斷、生育調節及設籍前未納保產前檢查服務。

(三)繼續實施外籍配偶入境前健康檢查。

(四)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健康照護管理,促進身心健康環境之建立,製作 多國語版衛生教育宣導教材,規劃辦理醫療人員多元文化教育研習與 活動。

從入境前的健康檢查,到一連串的生育控制,嚴密地監控新移民女性的身體,

確保「人口的素質」與生育能力。國家公然利用公權力介入新移民女性的私領域,

將之「公諸於世」,成為國家權力施展的場域。此外,也再次說明所謂的身體治 理,放在台灣國族國家領域中,除了避免增加台灣的醫療與社會資源的負擔外,

在「優生學」的論述下,還是再生產能力的再確認。

為了加強宣導,在由教育部編撰的《成人基本識字教材》第二冊(2011)與

《教育部成人基本識字雙語教材》第二冊(2013),都有安排「優生保健」的單 元,讓新移民女性在學習中文時,潛移默化地把優生保健的觀念內化於「成為台 灣人」的建構過程中。

《教育部成人基本識字雙語教材》第二冊(2013),都有安排「優生保健」的單 元,讓新移民女性在學習中文時,潛移默化地把優生保健的觀念內化於「成為台 灣人」的建構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