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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民中學音樂性社團及其相關研究

壹、 學校社團定義

教育部早至 1998 年(教育部,1998: 9)之「國民小學團體活動實施狀況調查 研究」,即曾明確指出社團之性質:「社團活動是一種有計畫、組織、目的的群體 活動,使學生在這種活動進行中,自然獲得生活上必需的知識、能力、習慣和理 想,而養成其健全的人格及社會適應能力。」許多的學者亦曾對學校社團加以定義,

林至善(2000: 6)定義學生社團是:「一群志同道合的人,爲了共同的目標與理想,

經學校一定之程序,所組成的學生團體」。高德瑞(2000: 16)認為「所謂的社團 活動,是指學生課業以外的所有學習活動,是一種以群育為主,德、智、體三育 為輔,以美育總其成的活動。學生透過相同興趣的結合,形成具有開放性、建設 性、創造性、多元性及服務性的活動,培養學生處理人際關係、價值判斷、情緒 調整、自我認知的能力及創造發展的能力」(引自林昀萱,2007: 8)。何進財(2001:

21)曾指出:學生社團是指「一群基於共同志趣與意願的同學,自動籌組並經學 校核准成立之組織;其活動係由全體社員參與,由學校老師輔導,期能增進學生 之身心健全發展,感性與理性協調,個性與群性調和,學理與生活結合,增進學 生人生體驗,體認群體生活意義與價值」。朱偉競(2002:51)也為社團下此定義:

「具有共同志趣的一群人,每個人以自由方式加入或退出,依校規得到學校的許

可設立,以校園為行政組織範圍,以負責人為獎懲授受對象,經由組織的自治及 組織文化而能以民主方式自我成長者」。

綜觀以上論述,社團應是由學校聘請教師或人員輔導,有計畫、有目的、有 組織的群體活動課程,學生可依自己的興趣選擇之學習活動,社團活動為能使學 生拓展興趣、培養工作能力、建立價値觀,並養成合群服務的熱忱的學校組織。

學校實施社團活動課程多年,學生藉著社團參與學習群體生活、自我學習及自我 實現,學校也透過社團運作來培養學生的公民的素養、遠大的眼光與恢宏的氣度。

貳、 學校社團之教育功能

黃玉(2000:7-8)在「團體動力運用與社團活動指導」一文提到,「參與正當 的社團活動對於學生的人格發展、人生目標的建立及身心健康,甚至社會文明的 提升皆有助益」。學校社團提供學生一個活用知識的學習機會,使其經由人與人的 互動,瞭解自我,瞭解社會,探尋人生的方向與目標,發揮社團活動的教育性功 能(邱皓政,1996)。學生社團是學習性的教育團體,自然要具備公民教育的深層 意涵。因此,社團成員須藉社團參與以提升自我教育與自我學習的能力,故「就 學習成效而言,透過社團活動的學習過程,比一般的學習顯然較爲確實而有用」(莊 富源,2000:17)。

許多關於學校社團活動功能的研究均肯定學校社團的教育功能,認爲學校社 團活動具備功能如下(高德瑞,2000;王德愉,2007;張沂浴,2004),其包括:

社團活動以發揚人性爲中心;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環境;結合社團與成員的願 望;激勵自主與民主領導並行;增進參與社會的正向經驗;重視成員參與計劃與 決策的過程;同心協力達成共同目標;促使個人社會化;影響學校正式組織並促 使學校環境改善;提供發展多方面興趣和才能的機會。李郁文(2000)則指出學 校社團活動具備的功能為人際關係的訓練;個人潛能的激發;特殊興趣的培養;

學習視野的拓展;書本知識的整合;社團能力的訓練與社會關懷的培養;校園環 境的安定;個人身心的調劑;領導才能的培養;民主法治的訓練。社團活動是學 校教育的重要一環,目的在於統整學生的學習經驗,以達全人教育的整體目標(李 郁文,2000)。

社團活動同時也提供學生跳脫課本生硬知識學習的機會,藉由人際互動中,

瞭解自我、瞭解社會,探尋人生的方向與目標(邱皓政,1996)。社團活動不僅是 學校課程的一部份,更是綜合多元學習方向與目的的活動課程,在教學和訓育上 有著積極的意義;而社團的成員出於自願自動,其學習功效亦比一般學習來得確 實而有用(張文彬,1988),此成效自然也不同於一般課堂中的課業學習。

參、 國民中學社團於課程之發展情形

國民中學的社團發展已有很長的時間,早年稱為課外活動,直到民國 72 年的 課程標準將社團活動列入團體活動的內容之一,稱之為分組活動,並指出團體活 動包含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綜合活動等四大類,分組活動則依學生 志願採社團方式分組實施(徐彩淑,2005;教育部,1983)。至民國 77 年臺灣省 教育廳為落實國民中小學學生社團活動,除全面重點推動外,同時頒布「臺灣省 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方案」,此時採用名稱為社團活動,方式為教師依專 長開設課程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活動時間為星期六的上午實施。但此階段的社 團活動實施結果成效不彰(江姮姬,2003;廖松圳,2006),原因有四:升學主義 作祟,學科主義影響大環境的發展;缺乏整體配套措施;教師指導社團的專業能 力不足;課程規劃與教學策略不夠嚴謹。

之後教育部於民國 83 年的「國民中學課程標準」(1994)仍如「72 年課程標 準」般,將社團置於團體活動的正式課程中,社團與班會每週教學節數為2 節,實 施社團活動時間可以全校統一或分年級統一進行,亦得隔週連排兩節實施。並在

實施要領中提及「全體教師對團體活動均背負指導和參與之責任,其指導者應遴 選適當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具有專長之本校職工、家長、校友或社會人士指 導之」,此使教師不得拒絕擔任社團指導教師,社團師資外聘也有了依據。同時在 社團活動實施要點也強調「指導老師於社團活動中應輔導學生充分個人才能,學 習辦事方法,提供比賽、發表、欣賞、觀摩之機會,並進行評量、檢討。」這是學 校要求指導老師必須參加比賽與展演的根據,也是學校必須為社團定期舉行成果 發表會的原因。另外也提到「社團活動所需之經費,由學校編列經費支用,必要 時得由學生自行繳納,自行管理」。這也形成部分社團的使用器材費用、展演所需 之經費與教師指導鐘點費得以向學生收取的依據。

然而至九年一貫課綱(教育部,2003)實施之時,卻對社團活動未多著墨,

僅簡單在實施要點提到「學校應視環境需要,配合綜合活動;並以統整之精神,

設計課外活動,利用課餘時間,輔導學生積極參與各項社團及服務社區,以培養 學生自我學習之習性與知識。」(林世慶,2000)。所以社團活動自此不再是正式 課程而僅屬課後活動性質,此時開始有些學校將社團活動調整為課後實施(薛春 光,2000)。社團性質雖已歸為課後活動,但大部分學校仍會在彈性課程中置入 社團活動 1 節,以維持許多校園社團的持續運作,同時因九年一貫課程規劃重視 學校本位課程發展與學校特色的建立,雖然學校於排課作法上出現諸多分歧,但 社團活動從未因此退出校園,仍在訓育裡佔有重要地位。

民國 97 年頒布之課綱在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主要內涵中提到:「凡能夠引導學 習者進行實踐、體驗與省思、並能驗證與應用所知的活動。包含原來的童軍活動、

輔導活動、家政活動、團體活動、及運用校內外資源獨立設計之學習活動」。其在 實施要點內之彈性學習節數中明示:「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

執行依學校特色所設計的課程或活動、安排學習領域選修節數、實施補救教學、

進行班級輔導或學生自我學習等活動。」(教育部,2008)故未來的中小學教育體 制,社團應仍可保持現今的運作模式與功能。

肆、 音樂性社團在校園中的性質與種類

當生活環境富裕穩定後,人們開始將追求生活環境轉移到教育、文化、娛樂、

健康等,孩子的美感培養成為重要教育之一,家長從孩童時期即會安排孩子接受 各式音樂教育,但隨著年齡增長課業加重後,孩子很容易放棄這些枯燥繁重的音 樂學習。「音樂性社團無異是提供另一個學習音樂的管道,讓學生參與在團隊的 音樂學習中,可以學習演唱演奏之技巧,並參與合奏的訓練與展演,享受合作之 樂趣、培養群體和諧之美,藉以開發潛能及引導思考爲主要目的來啓發學生的音 樂能力」(引自林昀萱,2007:23;鄭方靖,2001)。徐秀菊(2003)在「臺灣地 區國民中小學一般藝術教育現況普查及資料分析」中提到,學校的社團及校外活動,

大致可以反映出學校對藝術活動的支持,及與社區互動的關係。而調查結果顯示 將近九成的學校沒有視覺藝術社團,或缺乏藝術性綜合社團,有高達八成左右的 學校沒有表演藝術社團,而校內沒有音樂社團的數量最低,只有約三成左右;大 型學校則有五成以上有二個以上的音樂社團;由這些數據可以證明音樂性社團是 較普遍存在於各國中小學的校園社團的,並為大多數學校、學生、家長所重視。

音樂性社團的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學生所需的先備條件與進入社團之後的 訓練模式也有差別,以課程標準之分類來探討,可窺見音樂性社團依不同時間點 的變化與演進;以成員先備條件與學校特色經營之分類來探討,可以清楚看見學

音樂性社團的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學生所需的先備條件與進入社團之後的 訓練模式也有差別,以課程標準之分類來探討,可窺見音樂性社團依不同時間點 的變化與演進;以成員先備條件與學校特色經營之分類來探討,可以清楚看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