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民旅遊卡政策探討
第一節 國民旅遊卡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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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公務
之規定,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 者,
要求公務人員休假期間從事旅遊活動始給予補助2。
第一節 國民旅遊卡發展沿革
早期公務人員待遇不高,應休而未休完的假,得以比照休假日數應得 之俸
額外收入。張秋元(1995)指出人事行政局函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協助調查 公務人員 82 年度實施休假情形,根據調查結果顯示該年度應休假而未休假 天數佔應休假總天數的比率高達 81%,公務人員休假制度未能落實的主要 原因包括工作忙碌、職務代理未落實、可請領不休假加班費等(引自梁秋 瑩,2008)。為此,各級政府機關每年尚須編列預算支應不休假獎金的支出,
導致政府財政負擔的加重,亦無法貫徹實施公務人員的休假制度。
第三章 國民旅遊卡政策探討
公務人員休假制度的建立,旨在慰勉其公務勤勞及久任政府機關的貢 獻,分別定有任職年資與休假天數,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之規
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即任職未滿一年者,依 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 日者,以一日計)。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
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 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 經機關長官核准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 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爰此,休假補助並非強制性必須給予之補助,得由政府衡酌業務需要、
財源、經費等狀況決定是否發給補助及如何給予補助,係一種額外的福利,
並非公務人員固定給與,亦非其可支配之現金給與,且歷年來均配合政府 政策決定調整其請領補助方式及額度,對於請領條件亦有一定的限制,例 如國民旅遊卡政策
給發給不休假獎金,因此,部分公務人員寧願放棄休假,賺取不休假 獎金;或因公務繁忙及服務機關業務特殊等因素,無法正常實施休假;更 有公務人員將不休假獎金視為薪資的一部分,藉由不休假或少休假以賺取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2004,推動國民旅遊卡政策說帖。
‧
究所碩士論文,頁 48~63、181~187。
吳 所碩士
梁秋瑩,2008,「強制休假補助制度之激勵效果研究-以台北市政府公物人員持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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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等第及職務緩急,事先排定輪流休假時間,俾各應休 假人
按日計發加班費。
國 76 年 3 月 23 日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
年 1 月起取消,准由各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依權責 核處或另訂規定實施。
正當休閒活動,藉以增廣見聞,維護身心健康,
升工作效能,採取漸進緩和的作法,訂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八日以上休假資格者,應至少實施 照休假日數應得之俸給改發獎金,但不得自動請求改發不休假獎金。
民國 57 年 12 月 30 日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應休假人員確因公務需要不能休假時,酌予嘉獎或記功。
行政院 59.5.16 臺五九人政參字第 11242 號令,各級行政機關少數應 休假人員,如確因公務需要必須按時出勤辦公,令其停止休假時,得由本 機關長官核定就各人每月應得之俸薪,按日計發加班費,所需經費在原列 人事經費預算內勻支,惟一般公務人員之休假辦法,仍需確實執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59.6.12 局參字第 013095 號函,前項規定係為貫徹 公務人員休假制度,並兼顧事實需要,各機關於執行時應依照本機關休假 人員年資長短、
員均能充分獲得休假之機會,而對業務亦不致有所影響。但如少數人 員確因公務需要屆時不能准其休假,經由單位主管簽奉機關長官核准命令 其停止休假時,得就各人每月應得之俸薪,
民
規定,假別計算方式原規定各種假別係按「星期」給假,且須扣除例 假,為配合社會習慣,爰參照民、刑法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修正以「日」
為計算單位;另為發揮休假制度的功能,提高年資較淺者的工作士氣,特 參照勞動基準法對休假的規定,放寬休假基本年資,增列規定服務一年以 上,未滿三年者,給予七日休假規定;為齊一各機關作法,以杜絕疑義,
明定每次休假應至少在半日以上,另確因公務需要不能休假時,酌予獎勵。
行政院 78.11.23 臺七八人政參字第 45100 號函,為便於公務人員休假 之執行,並兼顧機關業務與公務人員個人之實際需要,年初先行預排全年 休假規定,自民國 79
民國 83 年 8 月 5 日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為使公務人員有較長之假期以彈性安排休假,原規定公務人員之休假 須於當年實施,年度過後不得追溯補休,增列休假得保留至次年實施規定。
貳、請領休假補助費時期
一、試辦時期(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起至 87 年 12 月 31 日止)
行政院基於公務人員為請領未休假加班費而放棄休假,及減少因公務 繁忙無法休假改請領未休假加班費,使得國庫支出增加,並為鼓勵公務人 員利用休假出國旅遊或從事
提
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自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當年度具有七 日以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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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七日,連續休假達三日以上者(不含例假日及放假日),國外休假旅遊 補助
85.12.31 臺八十 五人政給字第 45173 號函示,自民國 86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公務人員休假 旅遊
,藉以調劑身心,詮敘部 86.12.26 八六臺法二字第 1568
及放假日),
助新台幣 4,000 元,每年補助二次合計新台幣 8,000 元,連續請休假六 休假改進措施,續試辦至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止。
此階段主要特色為強制休假日數七日,補助不分國內國外,申請方式 為按
休假 休
每年以一次為限,補助金額新台幣 10,000 元,國內休假旅遊補助每年 以二次為限,每次新台幣 3,000 元,二次合計新台幣 6,000 元,在同一年 度內,應就國內或國外休假旅遊補助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並先 行試辦兩年。
此階段主要特色為強制休假日數七日,補助區分為國內國外,申請方
式為按次數申請,無須檢附消費單據請領,補助金額國外最高為新台幣 10,000 元、國內最高為新台幣 6,000 元。由於部分公務人員因職務、家庭、經濟等因素考量,無法安排出國旅 遊,並基於公平性考量及配合發展國內觀光政策,詮敘部
補助標準,國外休假旅遊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補助金額新台幣 8,000 元,國內休假旅遊補助每年以二次為限,每次新台幣 4,000 元,二次合計 新台幣 8,000 元,在同一年度內就國內或國外休假旅遊補助擇一申請辦理。
此階段主要特色為強制休假日數七日,補助區分為國內國外,申請方 式為按次數申請,無須檢附消費單據請領,補助金額國外及國內最高均為 新台幣 8,000 元。
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之餘從事多元及正當的休閒活動,例如短期 進修研習或心靈成長營
829 號函示,自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為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 不分國內外,無需檢據即可申請休假補助,每年最高以補助新台幣 8,000 元為限,其連續請休假三日以上未滿六日者(均應扣除例假日
補
日以上者,一次補助新台幣 8,000 元。87 年 3 月 12 日為配合休假制度採 曆年制,行政院規定上述
連續休假日數申請,無須檢附消費單據請領,補助金額國外及國內最 高均為新台幣 8,000 元。
二、正式實施時期(無須消費單據) (民國 8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0 年 5 月 31 日止)
國人赴國外旅遊風氣日盛,而國內觀光旅遊產業成長趨緩,政府為發 展國內觀光產業,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選擇國內旅遊,從事正當休閒活 動或學習進修,以增廣見聞,調劑身心,充實知能,再次修正「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自民國 88 年 1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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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無須檢附消費單據請 領,
國人考量旅遊安全等因素,減少到中部地區旅遊的意願,因此,
政院人事行政局 89.11.2 八十九局考字第 022968 號函示,為振興中部 得依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 43 次委員會議,
關「鼓勵公務人員前往中部地區旅遊之具體可行方案」之決議三,除依 現行
合「
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 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 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休假部分,應檢附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的交 通工具、住宿、餐飲或採購物品之單據核銷,休假補助費按檢附單據金額,
核實加倍補助,全年最高以新台幣 16,000 元為限,未檢據者,不予補助。
(三)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台幣 600 元,未 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日數累積達三日半者,補助新台幣 4,000 元,一次休假達七日或累積達七 日者,補助新台幣 8,000 元;另對休假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補 助新台幣 600 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此階段主要特色為強制休假日數七日,補助不分國內國外,申請方式
此階段主要特色為強制休假日數七日,補助不分國內國外,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