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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民旅遊卡政策探討

第四節 國民旅遊卡歷年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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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卡政策自 9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以來,已發揮提振觀光產業景

民旅遊卡制度歷年改善措施分述如下24

之旅遊刷卡消費總額為 10,000 元,

區公務人員於該縣境內消費可視同「異地」休假旅

,得不受「異地」消費限制26

券、住宿券、旅遊券、空白機票、火車月票、捷運 值票、高速公路回數票等儲值性票券,因屬於無法確定實際使用日期之

第四節 國民旅遊卡歷年改善措施

國民旅

氣的效益,惟據各界反映,國民旅遊卡制度仍存有各項使用上的問題。為 配合政府「擴大內需」、「刺激消費」的政策,國民旅遊卡制度的改革,在 評估目前的客觀情勢下,短期內尚不宜貿然取消,仍應以「多數人利益」

為考量,尋求「雙贏」的改革方案,為兼顧公務人員的福利以及配合政府 政策的落實,將繼續鼓勵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從事休假旅遊相關活 動,以刺激消費23,茲就國

壹、92 年度改善措施

一、考量國民旅遊卡實施之初,特約商店並不普及,且公務人員外出旅遊,

餐飲及部分小額消費可能隨時需要,難以事先安排及小型經營商家之小額 交易無法刷卡,故參酌公務人員出差,膳雜費約佔全部差旅費 25%的額度,

因此放寬公務人員每次旅遊消費總額外加 25%的自由額度無須刷卡或檢據 核銷即可申請補助(例如該次符合補助

則核發強制休假補助金額 12,500 元),以便於公務人員在非特約餐飲店或 無法刷卡之小額消費需要,但補助總額仍以每人每年強制休假補助費最 新台幣 16,000 元為限25

二、考量離島公務人員往返其他縣市或台灣本島旅遊時,因空運及船運費 用較高,且需配合天候狀況,確實較本島公務人員外出旅遊時遭受較多限 制,因此,放寬離島地

三、油票、提貨券、禮 儲

消費,與規定不符,排除列入休假補助之核銷範圍27

四、發展民宿休閒農場為協助農民因應加入 WTO 後所受衝擊之重要措施,

確有儘速將該等產業納入特約商店之必要,相關單位應積極落實法規的鬆 綁,輔導其合法化,並透過民間協會自我評量、認定的機制,將輔導中之 民宿及休閒農場納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23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7.9.25 人力字第 0970004334 號函(2008)。

24 同註 11

王者平,2006,國民旅遊卡政策法規限制與執行之探討,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頁 91~99、185~187。

25 行政院,92.4.25 院授人考字第 092009161 號函(2003)。

26 同註 25

27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2.17 局考字第 092003393 號書函(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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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消費」之情事,行政院經濟 設委員會於民國 93 年 2 月 9 日召開「國民旅遊卡實施績效與檢討會議」,

日」、「異地且隔夜」及持用國民旅遊卡在「特約商

」刷卡消費的原則34

約中規範並加強考核,特約商店如有影響公務人

為特約商店。36

、96 年度改善措施

、放寬公務人員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於「旅行業」、「旅 業」消費之休假改進措施,建議對公務人員「休假日」於國內有「住宿」

參加「旅行團」者,放寬為一日休假且不必受「異地」、「隔夜」消費 限制,休假日前後,其接連之假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納 入補助37

二、放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弱勢族群創

(惟不包括交通部觀光局所列 15 項排除業別)納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年度休假日數內(不限前十四日),持用國民旅遊卡,異地且隔夜,在國民 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得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至超過應休畢日數(十 四日)以外之國內休假補助,為簡化年終結算作業,以全年已休假總日數扣 除應休畢日數(十四日)後,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台幣 600 元,未達一日 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並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33。 二、各界針對「異地、隔夜及觀光相關產業特約商店消費」等限制異議及 發生檢調單位調查少數公務人員「真刷卡

決議仍維持有關「非假 店

參、94 年度改善措施

一、考量離島地區因地理位置、交通工具及天候狀況等影響,地方發展受 較多之限制,為吸引離島所屬縣市公務人員就近至離島休假旅遊,建議放 寬離島所屬縣市之本島公務人員就近至離島休假旅遊得視同「異地」消費,

以實際活絡離島地區經濟35

二、交通部觀光局訂定「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由各收單機 構納入與特約商店簽訂契

員權益或其他違規情事,即可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凡計點達 5 點時,收 單機構即予以解約,並於六個月至一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 成

肆 一 宿 或 之

立有商業登記及刷卡服務之商 店

佈設範圍。

33 行政院,92.12.23 院授人考字第 0920056508 號函(2003)。

3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3.23 局考字第 0930008807 號函(2004)。

35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2.21 局考字第 0940002396 號函(2005)。

36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1.21 局考字第 0940034267 號書函(2005)。

37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6.23 院授人考字第 0960062437 號函(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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