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被害人之訴訟權益
第一節 國際上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益之發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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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被害人之訴訟權益
第一節 國際上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益之發展
美國學者 Stephan Schafer 將犯罪被害人在刑事政策上的地位,依時間進展分 為三個時期:黃金期、衰退期、以及復活期10。在黃金時期,盛行以牙還牙、以 眼還眼的復仇觀,被害者及其家屬可以直接對加害者採取復仇手段或要求賠償。
從犯罪被害人救濟的角度來看,這時期的被害者扮演刑罰的主要角色,居於刑事 司法中的核心地位,享有一切主導權,因而稱為被害者黃金時期11。到了中世紀,
因為司法制度的建立以及國家刑罰權的獨占,被害者的主要地位不再,進入衰退 期。衰退期的刑事司法目標著重在對犯罪者的矯治更生,被害人需求則漸漸失去 了重要性。作為人民的代表,國家以社會的名義延攬了過去屬於被害人的權利,
國家可以決定對誰起訴、施以如何的刑罰。被害人因而失去掌控權,無法積極參 與訴訟程序,他們甚至不知道案件的進展,他們最多僅是審判案件中作為證人證 明事實存在之證據資料12,被害人就這樣被邊緣化了。
不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被害者學的發展以及蓬勃的被害人權利保 護運動,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再次受到了重視。1960 年代以後的犯罪被 害人實證調查、被害人權利運動以及國際上被害人學會等的成立,對於被害人在 刑事政策上所造成之影響,從被害人犯罪補償,發展到刑事程序上的被害人權利 維護及保障。1973 年,耶路撒冷舉行了第一屆的「國際被害者學研討會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Victimology)」,該研討會每三年舉行一次,討論有關被 害人之法律問題、補償及賠償、被害預防、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權及被害事實 調查等問題13。1985 年,義大利米蘭召開了「聯合國防制犯罪及罪犯處遇會議 (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reatment of Offenders)」,並
10 許福生,前揭註 4,頁 6-8。安德魯卡曼著,李偉等譯,前揭註 2,頁 33。
11 施一帆,前揭註 5,頁 14。
12 許福生,刑事政策學,元照,2007 年 8 月,頁 570。
13 許福生,前揭註 4,頁 8。黃富源、張平吾,前揭註 2,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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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犯罪被害人及權力濫用被害者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該宣言之主要內容 包含:(1)犯罪被害人的定義;(2)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上權利之保障;(3)加害人對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 8 條規定「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 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但也是要到 1985 年
18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8o1.html (最後瀏覽日:20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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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24。第 68 條是被害人和證人的保護及參與訴訟的規定。第三項規定「本法院應當准許被害人在其個人利益受到影響時,在本法院認為適 當的訴訟階段提出其意見和關注供審議。被害人提出意見和關注的方式不得損害 或違反被告人的權利和公平公正審判原則。在本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被害人
19 陳華麗,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研究,知識產權,2012 年 5 月,頁 80。
20 ( b ) Allowing the views and concerns of victims to be presented and considered at appropriate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s where their personal interests are affected,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accused and consistent with the relevant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21 謝如媛,前揭註 7,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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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管制與犯罪防止聯合國委員會(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rug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做成解說、指導被害人人權宣言之被害人正義手冊(Handbook on Justice for Victims)26。
被害人正義手冊認為被害人在司法程序的參與是為了確保每一位被害人透 過司法程序進入司法系統並得到支援;並且,司法制度是設計來將被害人尋求正 義時所遇到的阻礙降到最小27。手冊認為,被害人人權宣言第 6 條(b)項是做成判 決的被害人參與(victim involvement in decision-making),被害人的參與包含有:告 知被害人其權利、告知被害人案件的進度、被害人作為證人或檢察官或是輔助檢 察官、民事上請求、被害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28。
另外,歐盟理事會關於刑事程序被害人地位框架決議、歐洲議會與理事會指
探索期(1981-1990)、發展期(1991-2000)、法治重整及創新方案期(2001 年至今)30。 為順應國際上加強被害人保護的潮流,我國在法制上先後制定了兒童及少年性交
25 Where the personal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are affected, the Court shall permit their views and concerns to be presented and considered at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s determined to be appropriate by the Court and in a manner which is not prejudicial to or inconsistent with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and a fair and impartial trial.
Such views and concerns may be presented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f the victims where the Court considers it appropri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
26 王容溥,犯罪被害人訴訟制度參加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論文,102 年 9 月,頁 135。
27 Handbook on Justice for Victims
https://www.unodc.org/pdf/criminal_justice/UNODC_Handbook_on_Justice_for_victims.pdf ,at 34 (最後瀏 覽日:2015/09/08)
28 Id. at 35-41 (最後瀏覽日:2014/09/08)
29 王容溥,前揭註 26,頁 201。
30 許福生,前揭註 4,頁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