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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之被害影響陳述制度與死刑案件

第五節 被害影響陳述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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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被害影響陳述的規範

被害影響陳述是指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向法院所為之犯罪對其所造成之身

體上、精神上,以及經濟上影響的陳述。從被害影響陳述的定義來看,被害影響 陳述的規範可以從內容、主體、人數,與形式等面向來做觀察。

第一項 被害影響陳述的內容

通常,被害影響陳述的內容大致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被害人的人格 特質。第二,犯罪所產生的影響。第三,對犯罪及被告的描述與量刑意見。

被害人的好的個人特質,是最常見的陳述內容。Payne 案認為被害影響陳述 是用來顯示每個被害人“作為一個人的獨特性”179,因此失業、有心智障礙的被 害人也是一種被害人的個人特質。法院通常都會承認被害人的特質,諸如被害人 是“好人”、“殉道者”、“國家認可的鋼琴家”、“每天攜帶並閱讀聖經的牧 師”、“高智商的聰明人”、“警員”等,都曾經被法院允許過180。其他像是被 害人的才能、智能、宗教信仰、工作倫理、教育背景、社會地位,也曾被法院認 可181。除了被害人的身分之外,被害影響陳述究竟應該包含多少被害人的其他資 訊?Booth 案注意到被害影響陳述會使陪審團將焦點集中在被害人的個人特質與 名聲上,因而形成一個對被害人個人特質的“小型審判”。這是一個不被允許的 風險182。被害影響陳述中的被害人特質很容易轉化為“社會價值”或是“吸引 力”,像是被害人的“成就”、“未完成的夢想”、“公民意識”,這使得陪審 團會以被害人是否是優秀或可疑的社會成員作為量刑決定的基礎183。Burkhead 等

179 supra note 136, at 823.

180 Wayne A. Logan, supra note 170, at 157.

181 John H. Blume, supra note 173, at 270-271.

182 supra note 95, at 504-506.

183 Amy K. Phillips, Thou Shalt Not Kill Any Nice People: The Problem of Victim Impact Statements in Capital Sentencing, 35 Am. Crim. L. Rev. 93, at 106-107(1997).

184 Edith Greene, Heather Koehring and Melinda Quiat,Victim Impact Evidence in Capital Cases: Does the Victim's Character Matter?, 28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at 148(1998).

185 Id. at 148.

187 Edith Greene, Heather Koehring and Melinda Quiat, supra note 184, at 154.

188 Id. at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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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的非死刑殺人案件中,主持法官說:「如果這兩名被害者沒有在街上尋找 青少年對象的話,他們就不會被殺害。…我不是很在意同性戀在街上尋找青少年 對象…我的小孩是青少年…我把賣淫者與同性戀放在同一個水平上…我很難對 殺害賣淫者的人判予無期徒刑」189。的確,被害人特質的過度陳述,容易導致量 刑者在量刑過程中將被害人身分地位或是社會價值拿來做比較。被害人的人格特 質不是一個適當的陳述內容,除非這類的被害人特質清楚證實了犯罪情節,或是 與加重因素、提高量刑的法規有關,否則超出被害人身分的內容都應該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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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犯罪造成的“影響”方面,所謂“影響”的範圍有多大?又會有哪些

“影響”?Payne 案雖然只有談到犯罪對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影響,但各州普遍 允許犯罪對社區所造成的影響。阿拉巴馬州刑事上訴法院在被害人是警員的謀殺 案中,採納了整個執法部門所受影響的證據。印地安納州允許州警陳述同袍被殺 害後,負責人沒有辦法好好的行使職責的證據。甚至,喬治亞州最高法院曾經允 許電台 call-in 節目的聽眾,去證明謀殺案對社區所產生的影響191。而除了身體上、

精神上、或是經濟上影響外,最引人注意的便是犯罪對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情感 上影響,這在 Booth 案以及 Payne 案中都非常明顯。這種證據的情感影響力,在 應該公正主持審判法官的談話中,可以明顯看出來。有法官曾說“被害人是一個 謙虛、親切的人,他會被人思念”,也有法官認為 “我從未聽過有如此感人、

生動的被害影響陳述”。情感影響陳述會對被告造成抗辯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因 為被告僅能就被害人情感損害的真實性去爭執,但這其實帶有很大的風險192。因 為情感損害本身就是很主觀的一件事,被告很可能無法透過交互詰問達到其所希 望的結果,抑或是直接放棄對被害人詰問的策略。

被害影響陳述中的被害人意見可以分成兩種:對犯罪以及被告的描述、對量

189 Amy K. Phillips, supra note 183, at 105.

190 Phillip A. Talbert, supra note112, at 207.

191 Wayne A. Logan, supra note 170, at 161-162.

192 Wayne A. Logan, supra note 170, at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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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意見。對被告或犯罪的描述像是有被害人女兒認為被告是垃圾193、或是 Booth 案的被害人兒子陳述其父母“像是動物般被宰殺”。又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本即 可以證人身分向法院提供犯罪情節及方式,以之作為量刑因素。證人證述以及被 害影響陳述中的犯罪描述,在內容上是很相似的,只是陳述者的身分不同。因此 學者認為,法律並不需要為了這種證詞而規定要引入正式的被害影響陳述194。被 害人所提供的資訊中,最具爭議性的或許是關於被告以及量刑的意見,但這卻是 支持被害人參與量刑的支持者在量刑階段中最想要引入的證據195。Booth 案中,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該允許被害人的量刑意見,然而在 Payne 案,因為被害人 的量刑意見在審判中並沒有被提出,所以 Payne 案並沒有處理被害人量刑意見的 這個部分,也沒有重新檢視 Booth 案見解。

Hoffmann 把關於被害人家屬量刑意見的正反意見做了整理。允許死刑案件 中被害人家屬量刑意見的最佳論據,是陳述對於被害人家屬的潛在治療效果。陳 述讓被害人可以在很小的程度上掌控被告的命運,這可以幫助他們重新獲得力量。

另外一個贊成被害人家屬量刑意見但卻經常被忽視的主張,是允許被害人量刑意 見可以增加某些被害人家屬寬容或寬恕被告的能力。這個能力有兩個好處。第一,

被害人寬恕、原諒的意見,可能使陪審團做出非死刑判決。第二,寬恕的回應有 助於被害人心理上的恢復,而不是繼續停留在復仇與憤怒的感受中。另一方面,

反對被害人家屬量刑意見的主要意見是,儘管這種證據是多麼小心地提供給陪審 團,允許這樣的證據可能會摧毀陪審團做出合理獨立的量刑決定的能力。再者,

刑事司法系統是為了社會整體利益而設計的,不是為了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

最後,被害人家屬量刑意見可能會讓被害人家屬受到傷害。當被害人家屬量刑意 見被陪審團忽視時,傷害有可能會發生。然而這種傷害可以藉由法官在陳述意見 的前後告知被害人家屬,即使他們的意見沒有產生所期望的判決結果,他們仍然

193 Wayne A. Logan, supra note 170, at 166, Fn 146.

194 Phillip A. Talbert, supra note 112, at 204.

195 Id. at 210.

196 Joseph L. Hoffmann, Revenge or Mercy-Some Thoughts about Survivor Opinion Evidence in Death Penalty Cases, 88 Cornell L. Rev. 530, at 536-541(2003).

197 依被害人希望死刑、不希望死刑、以及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三種情形,而有三種不同的指示。

201 Greene Edith,The many guises of victim impact evidence and effects on jurors' judgments, 5 Psychology, Crime and Law 331, at 33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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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之一的人拿到死亡被害人的個人特質資訊、五分之一的人拿到案件所造成的 身體、心理以及經濟上影響的資訊、五分之一的人拿到被害人家屬對犯罪的意見 以及量刑建議、五分之一的人拿到全部三種類型的被害影響資訊,最後的五分之 一則沒有拿到任何被害影響資訊。研究顯示,被害影響陳述的類型的確可以影響 陪審員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看法,模擬陪審員對被害人家屬的喜愛會受到被 害影響陳述資訊的影響。得到全部三種類型的被害影響資訊的模擬陪審員,相較 於只有被害人特質資訊、被害影響資訊或是量刑意見資訊的模擬陪審員,他們對 於被害人有較高的評價,也比較喜歡被害人家屬。而沒有被害影響資訊的陪審員,

在對被害人家屬的喜愛度上,則是給出最低的分數202。Greene 的研究再次證實了 被害人的個人特質對陪審員是有影響的。像是被害人是成功、忠誠奉獻的父親,

會較被害人是離婚的摩托車手要來的有較高的評價203

第二項 被害影響陳述的主體

常見的被害影響陳述主體是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是較近的親屬。某 些州會限制陳述的主體,在法規中規定哪些人是符合犯罪被害人(crime victim)定 義之人,但有些州並不限於被害人家屬,而是將陳述主體擴展到同事、朋友、遠 親、甚至鄰居204。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陳述的主體。紐澤西州在 2007 年廢止死刑 之前,限制被害影響陳述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員為之,並且要得到法院批准205。加 州則是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允許最近親屬親自出庭並合理表達自己對犯罪、

個人責任以及賠償需求的看法206,一旦該意見被承認為證據,法院可以要求被害

202 Id. at 344-346.

203 Id. at 345.

204 John H. Blume, supra note 173, at 270-271;Wayne A. Logan, supra note 170, at 153-154.

205 Pitt, Damon, No Payne, No Gain: Revisiting Victim Impact Statements after Twenty Years in Effect, 16 Chap. L. Rev. 475, at 494(2013).

206 Cal Penal Code § 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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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屬成員參加出於交叉詰問目的所舉行之審理的加重/減輕階段207。Gathers 案 將被害人家屬陳述擴張到檢察官的陳述。在 1995 年奧克拉荷馬市的默拉聯邦大 樓(Murrah Federal Building)爆炸案中,法院甚至允許了來自緊急救援人員以及警察 的影響陳述208。但是法院讓旁觀者在量刑階段作證的舉動受到了批評,因為這與 被害影響陳述的其中一個主要目標─即賦予被害人聲音,並且對被害人生命“提 供一瞥”─是不一致的209。另外,陳述的人數愈多,陪審團就越可能受到影響,

會對審判造成不公平。

第三項 被害影響陳述的人數

大多數的法院在被害影響陳述的人數上並未予以限制。但仍有些州選擇對陳 述人數做限制,如肯塔基州;有些則是明確拒絕做出限制210。紐澤西州211認為如 果沒有特殊情況,一位被害人家屬的被害影響陳述即“足以提供陪審團對於每位 被害人的一瞥”212。另外,雖然伊利諾伊州213規定只可以有一位陳述,但法院卻

大多數的法院在被害影響陳述的人數上並未予以限制。但仍有些州選擇對陳 述人數做限制,如肯塔基州;有些則是明確拒絕做出限制210。紐澤西州211認為如 果沒有特殊情況,一位被害人家屬的被害影響陳述即“足以提供陪審團對於每位 被害人的一瞥”212。另外,雖然伊利諾伊州213規定只可以有一位陳述,但法院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