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的檢視
第四節 死刑在我國的意涵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6
是是犯罪事實與被告行為的描述、犯罪對其所產生的影響,以及對於量刑的意見 等皆有提及。該書面幾乎包含了所有被害影響陳述的可能內容。又觀諸法院判決 雖未清楚表示被害影響陳述是否影響量刑,但從判決之量刑部分尚提及案發後被 害人家屬所承受的身心,以及經濟上的嚴重影響來看,本文認為被害人因犯罪所 承受的情感傷害,的確是法院於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之一。
第四節 死刑在我國的意涵
自古以來,中國文化中殺人償命的應報思想對我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根據 瞿海源所做的「台灣民眾對死刑的態度與相關價值調查研究」,48.7%(993 人)的 受訪者贊成殺人償命這句話492。面對犯罪,我們認為處罰犯罪行為人是正當的,
而死刑不但可以將犯罪者從社會中永遠排除,避免社會大眾再次受到危害之外,
還可以嚇阻犯罪、撫慰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上的傷痛。這樣的想法直接地反映在 我國民眾對於死刑的看法上。
法務部在民國 96 年到 97 年之間所做的「台灣地區死刑存廢問題之民意調查」
結果顯示,有 79.7%的受訪者不贊成廢除死刑。而中正大學楊士隆教授自民國 98 年至 99 年為止,針對「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所 作的三次調查中,表達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的民眾皆有 40%以上(完全不贊成廢 除死刑的人數,三次分別為 40.4%、42.2%、45.1%)493。TVBS 在民國 104 年所做 的民意調查中,有 82%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該調查結果雖較民國 99 年的人 數略為下降(民國 99 年不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數有 85%),但是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 的看法大致上仍舊維持多數494。
492瞿海源,台灣民眾對死刑的態度與相關價值調查研究,取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調查研究專題中心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
https://srda.sinica.edu.tw/search/gensciitem/1531 (最後瀏覽日:2015/09/16)
493 法務部網站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59538&CtNode=37358&mp=001 (最後瀏覽:2015/09/06)
494 死刑爭議!TVBS 民調:8 成 2 民眾不贊成廢死
‧
http://www.nownews.com/n/2010/03/11/755805 (最後瀏覽日:2015/09/08)
499【模擬憲法法庭】死刑廢不廢? 兩被害人家屬不同調
‧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504。死刑無法嚇阻犯罪的理由還有像是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沒有增加,以及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9
第二項 被害恐懼
民眾對於被害的恐懼,多來自於新聞媒體的過度渲染。新聞媒體上過度渲染 的聳動標題以及誇張的報導方式,加深了社會大眾對於犯罪的恐懼,所以大家都 害怕「成為下一個被害人」。根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55%(16.6%表示很擔心、
38.4%表示還算擔心)的民眾擔心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508。台灣保留死 刑的力量,有絕大部分是立基於對犯罪激增與被害恐懼的想像之上509。61.9%(1263 人)的民眾認為死刑對於社會治安的改善有所幫助510。甚至有六成以上(52.1%贊成、
11.1%很贊成)的民眾認為如果我們能除掉那些不道德、為非作歹的人,那麼大部 分社會問題就能解決。另外,貶低犯罪行為人的心態511,像是認為行為人是社會 敗類、讓他們在監獄裡有吃有住是浪費人民辛苦納稅錢的想法,讓我們吝於給被 告更多的人權保障,也不願意再給被告一次更新的機會。更有甚者認為這些社會 敗類沒有活的權利,都應該被判死刑處決。雖然有 54.2%(51.0%的相信、3.2%很 相信)民眾相信殺人犯能悔改,也有不少民眾不認為殺人犯會悔改(31.5%不相信、
6.2%很不相信)。64.7%(1320 人)的民眾不贊成所有罪犯都是能被改造的,因此沒 有必要處死的說法512。
第三項 情感安慰
對支持死刑的被害人來說,死刑代表的不但是「殺人者死」的應報,也意味
508 瞿海源,前揭註 492
https://srda.sinica.edu.tw/search/gensciitem/1531 (最後瀏覽日:2015/09/16)
509 王皇玉,前揭註 495,頁 73。
510 瞿海源,前揭註 492
https://srda.sinica.edu.tw/search/gensciitem/1531 (最後瀏覽日:2015/09/16)
511 王皇玉,前揭註 495,頁 73。
512 瞿海源,前揭註 492
https://srda.sinica.edu.tw/search/gensciitem/1531 (最後瀏覽日:2015/09/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著被害人家屬心靈上終將獲得解脫。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死刑可以撫慰被害人。
64.1%的受訪民眾認為死刑能夠提供被害人的親友一些安慰513。
對被告適用刑罰,滿足了被害人想要懲罰被告的願望,可以恢復被害人遭擾 亂的心理秩序,撫慰其所受到的精神上傷害,並從這種精神痛苦中解放出來,這 是刑罰具有的安撫作用514。為了讓被害人受創的心靈與情感得以回復,死刑被視 為是一種對被害人家屬的安慰,驅使著民眾繼續支持死刑。
第五節 小結
犯罪使被害人產生痛苦、憤怒的消極情緒。這種情緒會破壞被害人的心理平 衡,一旦被害人的心理平衡被破壞,就會產生恢復平衡的需要。透過復仇,被害 人的情感得到滿足;透過賠償,被害人的物質損失獲得彌補。復仇與賠償是被害 人心理平衡被破壞後產生的兩種驅力,是支配被害人行為的動機,也是被害人參 與訴訟的動力515。被害人復仇與獲得賠償的需要,可以透過兩種方式來達成,一 是私力救濟,二為透過國家司法程序。以國家為主導的刑事司法程序吸收了被害 人的復仇情感。被害人的復仇需求透過法律的方式表達516。雖然被害人的訴訟上 地位是微弱的,但是透過被害人權利運動以及國際上對被害人權利保障的肯定,
在一波波主張提升被害人訴訟地位的呼聲中,被害人取得了在法庭上陳述的權利
─被害影響陳述(被害人之意見陳述)。
有學者將被害人權利歸納出知情權、刑事程序上權利、求得被害恢復的權利,
以及接受社會支援的權利等四種517。有關被害人刑事訴訟程序上之權利,除告訴、
告發、請求調查證據、在場權外,被害給自己所帶來之不利影響或者對加害人的 處分等意見陳述權,亦包含在內。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被害人之意見陳
513 瞿海源,前揭註 492
https://srda.sinica.edu.tw/search/gensciitem/1531 (最後瀏覽日:2015/09/16)
514 鄭人傑,論刑罰的應報思想,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97 年 7 月,頁 10。
515 房保國,前揭註 55,頁 37、40-41、49-50。
516 房保國,前揭註 55,頁 45。
517 陳華麗,前揭註 19,頁 83-86。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2
評估報告與實證研究才能夠解決。
被害人之意見陳述為被害人帶來一絲希望,但卻給被告與刑事司法系統蒙上 一層陰影。我們擔心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對量刑帶來不利影響。但從有關被害影響 陳述的研究來看,被害影響陳述會使得死刑判決增加的這個假設,是無法獲得支 持的。儘管有研究顯示被害影響陳述會增加死刑的結果,但也有實驗結果顯示兩 者間並無關連。或許被害人的聲音,相較於對刑事司法系統所帶來的真正影響,
是更具象徵意義的。判決結果容易受到刑期的長短、監獄的擁擠程度、或是犯罪 的特徵所影響,而不是受到被害人參與或是被害人的希望所影響523。
我們也擔心被害人之意見陳述的使用,會侵害被告的詰問權以及無罪推定原 則。被害人家屬以被害人身分在法庭上所為之陳述,並不會受到刑事訴訟法上關 於證人規定的拘束。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是主觀的、令人難以抗辯的。而我國目前 刑事訴訟程序並未將定罪與量刑分離,在審判中允許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容易使法 官產生有罪推定的結論。為避免被害人之意見陳述使法官產生有罪心證,本文認 為應將刑事訴訟程序分離成定罪與量刑兩個獨立的階段,並將被害人之意見陳述 限制在量刑程序中。
在吳敏誠案中,雖然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未就刑法第 57 條 10 款事由以類 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踐行逐一調查及辯論程序,因而撤銷原判決。最高法 院也未就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於量刑上之考量情形做出說明。但是最高法院仍然在 判決中提及我國應參考外國法例,並將被害人家屬之傷痛作為量刑參考。而在陳 昱安案與邱合成、陳志人案兩案中,從法院在判決量刑部分關於被害人之陳述以 及所遭受到的傷害的論述,均可看出法院將被害人之意見陳述作為量刑參考事 由。
被害者權利運動的成功與被害者認同有關524。被害者權利運動之下所產生的 被害影響陳述,是被害者認同與刑事政策結合下的產物。我們常常將某些想法與
523 Christine M. Englebrecht, supra note 1, at 60-61.
524 李佳玟,前揭註 44,頁 210。
‧
人權促進會(Murder Victims' Families for Human Rights,簡稱 MVFHR)的成立可以看 出來525。該組織自 1976 年建立,創始會員皆在殺人案件中失去所愛之人,他們是 (Murder Victims' Families for Reconciliation,簡稱MVFR)認為,死刑無法令被害人家 屬得到真正的慰藉,因為“痛苦不可能通過轉移給其他人而得以解脫”。該組織526 http://www.mvfr.org/about/history (最後瀏覽日:2015/09/10)
527 丁海城,前揭註 40,頁 11。
528 林作逸,被害人談廢死
http://www.taedp.org.tw/story/2378 (最後瀏覽日:2014/07/03)
529 同前註
http://www.taedp.org.tw/story/2378 (最後瀏覽日:2014/07/0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4
最後,作為留有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我國支持死刑的民意總是占多數。研 究顯示,我國民眾對於死刑的看法,並非取決於個人,而是取決於社會。也就是 說,對於死刑看法上的差異不是來自於自身的背景諸如性別、年齡、族群、宗教 等背景因素530,而是來自於整個社會所形塑出的對法律的態度,對於法律的認知 與態度才是支持廢死與否的最大影響因素531。李佳玟教授認為,對大多數人來說,
死刑在現代社會負有終極維護社會道德與正義的重要性。死刑的存在與施予,對 於社會凝聚有關鍵性的象徵意義532。死刑的存在象徵著社會願意提供一個最根本 的方式,來處理對於社會秩序以及道德上的違犯,並見證社會正義的存在533。
死刑的適用反應了一種社會的價值取向與社會公眾對犯罪的心理承受力534。 可以嚇阻犯罪的迷信、社會大眾的被害恐懼、以及提供被害人情感安慰的理由,
死刑的適用反應了一種社會的價值取向與社會公眾對犯罪的心理承受力534。 可以嚇阻犯罪的迷信、社會大眾的被害恐懼、以及提供被害人情感安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