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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被害人之訴訟權益

第二節 我國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益之發展

藥物管制與犯罪防止聯合國委員會(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rug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做成解說、指導被害人人權宣言之被害人正義手冊(Handbook on Justice for Victims)26

被害人正義手冊認為被害人在司法程序的參與是為了確保每一位被害人透 過司法程序進入司法系統並得到支援;並且,司法制度是設計來將被害人尋求正 義時所遇到的阻礙降到最小27。手冊認為,被害人人權宣言第 6 條(b)項是做成判 決的被害人參與(victim involvement in decision-making),被害人的參與包含有:告 知被害人其權利、告知被害人案件的進度、被害人作為證人或檢察官或是輔助檢 察官、民事上請求、被害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28

另外,歐盟理事會關於刑事程序被害人地位框架決議、歐洲議會與理事會指

探索期(1981-1990)、發展期(1991-2000)、法治重整及創新方案期(2001 年至今)30。 為順應國際上加強被害人保護的潮流,我國在法制上先後制定了兒童及少年性交

25 Where the personal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are affected, the Court shall permit their views and concerns to be presented and considered at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s determined to be appropriate by the Court and in a manner which is not prejudicial to or inconsistent with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and a fair and impartial trial.

Such views and concerns may be presented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f the victims where the Court considers it appropri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

26 王容溥,犯罪被害人訴訟制度參加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論文,102 年 9 月,頁 135。

27 Handbook on Justice for Victims

https://www.unodc.org/pdf/criminal_justice/UNODC_Handbook_on_Justice_for_victims.pdf ,at 34 (最後瀏 覽日:2015/09/08)

28 Id. at 35-41 (最後瀏覽日:2014/09/08)

29 王容溥,前揭註 26,頁 201。

30 許福生,前揭註 4,頁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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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證人保 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人口販運防治法等特別法。然而相較於特別法,我國刑事 訴訟法中關於被害人之相關規定,雖有告訴、請求上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再 議、交付審判等規定,但被害人並非刑事訴訟之主體,被害人只有在提起自訴時 才能夠成為當事人。刑事程序中的被害人多半是以證人身分,協助檢警偵查犯罪、

發現事實真相。

現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被害人的權益保護,有 1997 年增訂之第 271 條第 2 項「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以及 1999 年修法所增訂之 248 條之 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另外,因刑事訴訟 程序不可忽視告訴人、被害人之權益,刑事訴訟法草案第 289 條第 2 項規定擬將 原本條文規定修改為「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並應 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賦予告訴人、

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以示對告訴人、被害人權益之尊 重。

國際上被害人權益保護之趨勢勢不可擋。在被害人權利抬頭的影響之下,主 張被害人訴訟地位的提升,或是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討論也越來越多。2010 年 3 月 27 日的「聆聽被害者聲音活動」,提出明確訂定審判中被害者參與訴訟制度 的訴求31。同年 9 月 25 日的白玫瑰運動,由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的六大訴求中,

也可見提升被害人訴訟地位的訴求32。我國「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

為「提昇被害人法律權益」,消除被害人在法庭上受到不公平對待,而與加害人 有同等地位,於民國 101 年初請學者草擬「犯罪被害人之訴訟參加制度」增修條

31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0/03/28/supportthevictim (最後瀏覽日:2014/05/07)。

32 http://www.38.org.tw/List_1.asp?id=143 (最後瀏覽日: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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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並與學界、法界資深人士多次研討後,由立法委員吳宜臻等 27 位委員連署 提出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34

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增定了 512 條之 1「因下列犯罪之被害人、被 害人死亡之一屬,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言詞或書狀向法院 陳明為訴訟參加人。被害人因事實上無法向法院陳明時,得尤其最近親屬代為向 法院陳明為訴訟參加人:…」,使被害人與其遺族得主動參與刑事訴訟。另外,

相較於被告的聽審權保障,被害人及其親屬意見無法在法庭上充分表達,故為衡 平被告與被害人在法庭上的地位與權利,增訂 512 條之 9「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之 每一項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給予訴訟參加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 事實及法律上意見之機會。審判長在審判期日言詞辯論時,應給予訴訟參加人、

代理人及輔佐人以言詞或書面充分陳述之機會」,賦予被害人及其遺族審判中的 陳述意見權。又判決理由中本應包含刑法第 57、59 條之量刑事由,犯罪被害人 既為損害之承受者,於法官之量刑有切身關聯,故增訂 512 條之 10「判決應於理 由中記載訴訟參加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以及審酌情形。有罪之判決關於科 刑與量刑事項,應記載訴訟參加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及審酌情形。」,明 定判決理由中應記載被害人及其遺族之量刑意見及法官審酌之情形。

立法院於 102 年 4 月 10 日通過院總第 161 號,委員提案第 14840 號,並於 4 月 23 日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 104 年 3 月 25 日召開審 查委員會,惟該次決議結果為另定期繼續審查35,因此雖然該法案自提案至今已 逾兩年,卻尚未完成修法通過。

33 盧映潔,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參加制度之芻議─以德國附屬訴訟制度為參考,台灣法學雜

誌,第 234 期,2013 年 11 月 15 日,頁 90-96。

34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第八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網站,

http://tvr.org.tw/?p=2538 (最後瀏覽日:104/09/08)

35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http://npl.ly.gov.tw/do/www/queryGuideDetail?id=130&keyword= (最後瀏覽日: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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