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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的檢視

第一節 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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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之正當性

雖然學說上對於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目的的看法不一,但大致上可以將學者

見解分成兩種:一是做為法院量刑上判斷的參考因素,二是為修復被害人的情感。

以下將從這兩個方面探討其正當性。

第一項 對量刑的影響

被害人陳述,是立法賦予被害人參與量刑的一種方式。美國為定罪與量刑分 開之訴訟程序。被害影響陳述是在量刑階段提出的,旨在影響量刑。陪審團於考 量被害影響陳述後,將其反映到對被告的刑罰決定上,是一種量刑建議的形式。

另外,從美國 1982 年的聯邦刑事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的 32(c) 所增加的被害影響陳述內容,到現今該規則 32(d)有關量刑前報告必須包含對被 害人所造成的經濟、社會、心理、以及醫療上影響的資訊,可以看出被害影響一 直是量刑前報告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是故不論是以量刑前報告的方式,或是 量刑階段時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的被害影響陳述,都是法院在量刑上的 參考之一。

犯罪的結果越嚴重,所受的處罰就應越嚴厲,此想法自刑法條文規定上便可 看出。造成越嚴重傷害的犯罪,應受處的法定刑則是越重。被害影響陳述能以個 人角度具體、生動地反映出犯罪的危害,有利法院全面評估犯罪的嚴重程度,以 之作為刑罰的基礎267,從而更準確地對被告處以刑罰。只有全面了解犯罪所造成 的傷害,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犯罪被害人專門小組的報告中也指出,法官在不 瞭解犯罪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之前,不能決定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268。南澳大 利亞的調查結果顯示,被害影響陳述會使法院注意到犯罪的實際影響。美國 1989

267 康黎,前揭註 42,頁 135。

268 繆愛麗,前揭註 42,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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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作的電話調查也顯示多數法官同意於量刑時考慮被害影響陳述,他們認為這 提高了司法的質量269。雖然被害影響陳述的內容可能帶有被害人情緒上的主觀色 彩,但其中亦含有大量與犯罪及被害人相關之資訊,在量刑上具有積極作用,也 符合現代刑罰個別化原則270。對於作成 Payne 判決的美國最高聯邦法院來說,被 害影響陳述是另外一種告訴量刑者有關犯罪所造成的傷害的方法271

作為公共利益之代表人,檢察官是被害人在訴訟中除了法官外唯一能仰賴之 人,因為被害人把對被告訴追的權利交給了國家。但檢察官於訴訟中面臨被害人 立場與公共利益相衝突之情境下,選擇忽視或是犧牲被害人意見的可能性並非全 無。因此,要是能讓法院直接聽取被害人陳述,對於量刑結果或許能加以改善或 是作出更公正的刑罰。透過被害人直接出席陳述之方式,法官對於犯罪結果所造 成的嚴重危害,能產生更深刻的體驗,更能就犯罪的嚴重程度作出更公正、客觀 的量刑272

相反地,反對被害影響陳述作為量刑參考的人認為,被害影響陳述容易導致 重刑或是不公正的結果。被害人的陳述存在有過度偏頗的可能性。當被害人在法 庭上陳述犯罪對其所造成的影響,那是一種完全主觀的陳述。不論是實際情況,

抑或是出於對被告的報復心而希望法院重判的心理,陳述的內容是否過於誇大或 是無中生有,都無法在法庭上受檢驗。尤其是所受傷害的程度以及大小,不但沒 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更難加以量化,一切均繫諸於被害人之口,有損於量刑的客 觀性273。被害影響陳述所具有的情感力量是不容置疑的,陳述對法院或是陪審團 所造成的情感上波動,都可能影響判決的公正或甚至是產生死刑判決。即使有法 律規範、有上訴程序、甚至有憲法作為防護措施,沒有一個人可以否認被害影響 陳述本質上所具有的毀滅性。它就像癌症一樣,會吃掉所有理性之人的思考,使

269 房保國,前揭註 55,頁 169。

270 康黎,前揭註 42,135 頁。

271 supra note 136, at 825.

272 馬秀娟,前揭註 55,頁 173。

273 康黎,前揭註 42,1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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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不正確的情感下去行動,然後做出以武斷、恣意為基礎的判決決定274。被害 影響陳述所喚起的移情作用,讓陪審團想要幫助被害人家屬,但現實上並不存在 一個可以直接幫助被害人家屬的方法,因為對陪審團來說,可以直接幫助被害人 家屬的方法就只有處罰被告這種方式而已。而社會心理學的理論及研究也支持移 情會增加陪審員做出死刑判決傾向的說法275

沒有人會輕忽被害影響陳述所具有的高度渲染力。因為相信被害影響陳述的 威力,檢察官在具有能夠使陪審團產生巨大影響的被害影響陳述的案件中,會傾 向尋求適用死刑。因為在這些案件中,被害人影響陳述能夠幫助他獲得死刑判決

276。此外,陳述者的口才能力也可能對判決造成影響。犯罪情節相似的犯罪行為,

卻會因為被害人的心裡想法或是陳述能力有所不同而產生不同結果,這對被告來 並不公平,也會有量刑失衡的問題。

以下將對被害影響陳述如何影響量刑,以及被害影響陳述於量刑上之影響作 討論。

第一款 法律與情感

在早期法律學者的假設裡,理性與情感是可以截然分開的,兩者屬於二分的

概念,而法律只允許前者的存在。但是這個想法被後來出現的新思維給打破。法 律與情感(law and emotions)學者們主張情感在法律思考與決定中扮演了一個至關 重要的角色277。法律與情感是一個跨學科的領域,用來闡釋遍佈在法律系統中的 情感278。學者們挑戰質疑法律是理性與客觀的這個想法,以跨學科間的研究來探

274 Nard, Jason Elliot,Pennsylvania's Capital Statute: Does the Introduction of Victim Impact Evidence-Into the Evaluation of Mitigating and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At the Sentencing Hearing of a Murder Trial Introduce Unjust Prejudice into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42 Duq. L. Rev. 825, at 860(2004).

275 Luginbuhl, James, and Michael Burkhead,Victim impact evidence in a capital trial: Encouraging votes for death, 21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1, at 5-6(1995).

276 楊正萬,美國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陳述,人民司法,2002 年 2 月,頁 70。

277 Abrams, K., & Keren, H., Who's afraid of law and the emotions, 94 Minn. L. Rev. 1997, at 2003(2009).

278 Bandes, Susan A., and Jeremy A. Blumenthal, Emotion and the Law, 8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在 Brennan 法官於 1987 年演講公開譴責理性與激情(passion)分離的想法,並主張 激情可以增進法律的推論之後,學者開始探索這個議題,並且主張移情是法律決 Science 161, at 162(2012).

279 Maroney, Terry A., Law and emotion: a proposed taxonomy of an emerging field, 30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19, at 121(2006).

280 Bandes, Susan A., and Jeremy A. Blumenthal, supra note 278, at 162-163.

281 Maroney, Terry A., supra note 279, at 121.

282 Maroney, Terry A., supra note 279, at 122;Abrams, K., & Keren, H., supra note 277, at 2009.

283 Maroney, Terry A., supra note 279, at 123

284 Abrams, K., & Keren, H., supra note 277, at 2009.

285 Id. at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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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從被害影響陳述傳遞出的情感

被害影響陳述會喚起我們對被告及被害人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情緒。對被害人,

我們感到同情、可憐、悲傷…;對被告,我們感到憤怒、恐懼、想要報復…。這 其中最讓人明顯感受到的情緒不外乎是悲傷以及憤怒兩種情感。而被害影響陳述 讓這些情緒就這樣直接地被帶入法庭。為此有人擔心這些情緒所帶來的效果,不 是理性而是情感,而主張這些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應該被抑制。因為這些陳述內容 所喚起的情緒對法院的判決考量並不適當。Susan Bandes 主張被害影響陳述應該 要被抑制。因為它們在刑事審判的領域中,喚起了不適當的情緒;特別是被害影 響陳述訴諸於仇恨、草率的復仇慾望、甚至是偏執286

所以我們應該要先認識被害影響陳述所喚起的情感。悲傷、同情與憤怒是三 種最常出現在法庭上的情緒,也是被害影響陳述最容易引發的情感。Schuster 和 Propen 從與法官的訪談中觀察到:法官似乎會回應同情、接受悲傷、並且反對憤 怒287。他們在文章中討論了這三種情感。

在法庭上,悲傷是可接受的情緒;被害人可以哭泣但不能過度。有法官這麼 說:「你可以有共鳴、真的可以感受到痛苦。但是我們司法系統的量刑指導原則 拿走了你對事物的內心反應」、「在幾個謀殺案件中,我讓被害影響陳述進行了 一小時或是一個半小時。因為陳述的人有五到六位。所有的親屬在旁邊插話…他 們帶來照片,有個案件甚至帶來了錄影帶」288。許多法官認為他們對於悲傷的反 應必須要控制在可以正確地做好自己工作的範圍內。有法官肯認被害人表達悲傷 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在量刑的時候承認了被害人的悲傷;但也有法官用簡單的

“謝謝”或“好”來感謝影響陳述,也沒有在在量刑時提到被害影響陳述289。雖

286 Bandes, Susan A, Empathy, Narrative, and Victim Impact Statements, 63 U. Chi. L. Rev. 361, at 365(1996).

287 Mary Lay Schuster&Amy Propen, Degrees of emotion:judicial reponses to victim impact statements, 6 Law, Culture and the Humanities 75, at 102(2010).

288 Id. at 90.

289 Id. at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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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官面對悲傷的回應各有不同,但在 Schuster 與 Propen 的訪談中,多數法官認 為只要影響陳述不要過度,他們就會容忍,並且可能在宣布判決時提及被害人的 悲傷。

憤怒在法庭上是不被接受的情緒。有法官說「很多時候,被害影響陳述是非 常具報復心的陳述。我想我可以了解為什麼有人會寫出那樣的陳述。但當他們因 為不高興而吐出某些怨恨時,這陳述並不是很有幫助」、「“把他們鎖起來,然 後把鑰匙丟掉”的這種陳述,並不會真的對我有產生任何的影響,因為這我早就 已經知道了」。有法官在被害人暴怒之後,認為被害人的想法他不在乎。接受訪 談的法官一致認為,憤怒,特別是個人的報復心,在法庭上是一種不受歡迎、不 舒服、無助益的情感。法官為了正當化自己對於被害人憤怒情緒的不快感受,他 們便將被害人描述成是無法控制憤怒的一群人。法官認為「過度的憤怒肯定會適 得其反。因為有時候被害人不了解他們對於被告的憎恨會傳達給法官,這破壞了

憤怒在法庭上是不被接受的情緒。有法官說「很多時候,被害影響陳述是非 常具報復心的陳述。我想我可以了解為什麼有人會寫出那樣的陳述。但當他們因 為不高興而吐出某些怨恨時,這陳述並不是很有幫助」、「“把他們鎖起來,然 後把鑰匙丟掉”的這種陳述,並不會真的對我有產生任何的影響,因為這我早就 已經知道了」。有法官在被害人暴怒之後,認為被害人的想法他不在乎。接受訪 談的法官一致認為,憤怒,特別是個人的報復心,在法庭上是一種不受歡迎、不 舒服、無助益的情感。法官為了正當化自己對於被害人憤怒情緒的不快感受,他 們便將被害人描述成是無法控制憤怒的一群人。法官認為「過度的憤怒肯定會適 得其反。因為有時候被害人不了解他們對於被告的憎恨會傳達給法官,這破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