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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之被害影響陳述制度與死刑案件

第四節 適用於死刑案件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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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員會投給非死刑裁決的時候,才可以被推翻91

而有些以陪審團做為死刑量刑者的州,有時也會有法官量刑的情形存在。像 是印第安那州、密蘇里州、俄亥俄州、加州在某些情況下,允許法官決定量刑。

印第安那州、密蘇里州的法官,只有在全體陪審團對於是否給予死刑裁決的意見 發生不一致時,始由法官決定刑罰。而俄亥俄州則只有在被告認罪時,由三位法 官組成的合議庭來決定刑罰,且該州法官可以在某些例外情形下推翻死刑裁決。

加州的法官同樣也得以在例外情形下推翻死刑裁決92

第四節 適用於死刑案件之爭議

被害影響陳述是常見的加重情節93。而不論是權衡或是非權衡的量刑方式,

加重情節皆為量刑者所需考量的因素之一。因此,作為加重情節的被害影響陳述 對於量刑結果是具有影響性的。

在被害人權利運動的影響之下,被害人陳述的權利開始受到矚目與討論。儘 管許多州立法允許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發表意見,但卻仍將死刑案件排除在適用 範圍之外。最高法院也表達出其不願意在死刑案件中允許被害人陳述的想法94。 為深入瞭解司法程序中被害人之意見陳述背後的法理基礎,以及法院禁止或允許 的理由,以下將檢討美國司法史上三個有關死刑案件被害影響陳述的重要判決。

第一項 Payne 之前的被害影響陳述

關於死刑案件使用被害影響陳述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的問題,美 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以 1991 年 Payne 案作為分水嶺:1987 年的 Booth 案以及 1989 年的 Gathers 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死刑案件使

91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us-supreme-court-ring-v-arizona (最後瀏覽日:2014/05/28)

92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us-supreme-court-ring-v-arizona (最後瀏覽日:2014/05/28)

93 虞平,前揭註 62,頁 22。

94 Christine M. Englebrecht, supra note 1, at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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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被害影響陳述;但在 1991 年的 Payne 案,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卻有了一百八 十度的轉變。本節將以 Payne 案為分界,分別敘述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各州在 Payne 案後於法規上所做之修改,以及相關學說討論。

第一款 Booth v. Maryland

美國在死刑案件中對於是否使用被害影響陳述的爭議,最早出現在 1987 年 的 Booth v. Maryland 案。該案中,被告 John Booth 與其共犯 Willie Reid 為了搶錢 購買海洛英而闖入其鄰居家中。因為 Booth 知道這對老夫妻會認出他來,故欲將 夫婦兩人殺害。夫婦倆被綁住、嘴巴也被塞住,Booth 還用廚房刀子在他們胸口 上刺了好幾刀。兩天之後,被害人的屍體被他們的兒子發現了95

依照馬里蘭州法律的規定,所有的重罪案件都必須由假釋及緩刑委員會 (Division of Parole and Probation)提出量刑前報告。這份被告是為了指導量刑者做出 適當的刑罰判決。而這份報告除包括提供犯罪以及被告的有關資訊外,依規定也 必須包含被害影響陳述,以描述犯罪對被害人及其家人所造成的影響96。馬里蘭 州法律所允許之被害影響陳述內容,包含了被害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身體上傷害、

所需之心理輔導、以及其他任何有關犯罪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影響97。 Booth 案中的被害影響陳述內容類型有:被害人的個人特質、犯罪對被害人家屬 所造成的情感影響、被害人家屬對犯罪與被告的描述與意見98。陪審團最後對 Booth 與其共犯做出死刑判決。

本案量刑前報告中的被害影響陳述是來自於與被害人兒子、女兒、女婿及孫 女的訪談,並且詳細地描述了被害人在精神上與情緒上因犯罪所造成之影響。被 害人家屬也談到他們沒有辦法繼續過日子、對於被告的憤怒,他們更相信這樣殘 忍殺害他人的人沒有辦法被修復99。被害人家屬的談話100,許多是著重在被害人

95 Booth v. Maryland, 482 U.S.496(1987).

96 Id. at 501-502.

97 Christine M. Englebrecht, supra note 1, at 28.

98 supra note 95, at 502-503.

99 Christine M. Englebrecht, supra note 1, at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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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人格特質,以及家屬對於被害人的濃濃思念。因為犯罪,被害人的兒子睡 眠不足、沮喪,並且生命中第一次感到害怕;他說自己的父母就像是動物被宰殺 一般。被害人的女兒同樣也是睡眠不足,並且自案件發生之後變得沉默寡言、不 信任他人;她說她再也不能看暴力電影或是廚房刀子,因為這會提醒她父母被殺 的事實,她在最後更談到無法原諒被告,像被告這樣的人是永遠沒有辦法被修復 的。被害人的孫女則描述了被害人的死亡是怎樣地毀了在一個案發幾天後所舉行 的近親婚禮;新娘沒有去蜜月反而參加了葬禮。被害影響陳述也論及被害人的孫 女在事件發生之後接受了好幾個月的諮商,這個諮商後來停止了,原因是她認為 沒有人可以幫助她。

被告律師認為被害影響陳述的資訊是無關聯性且過度煽動的,因此在死刑案 件使用被害影響陳述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所以主張應該禁止被害影響 陳述。但是馬里蘭州一審法院拒絕了被告律師的請求,法院認為陪審團有權考慮 與量刑決定有關的所有證據101。馬里蘭州上訴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定罪與判刑。

聯邦最高法院最後以五比四的決定,認為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中引入被害影響陳述 違反憲法第八修正案102

Booth 案是第一個有關被害影響陳述的死刑案件,沒有前例可循,而且法官 們的意見分歧,多數意見有五位,卻也有四位法官持不同意見,這使得法院的判 決留下了爭議103。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是否禁止陪審團在死 刑審判的量刑程序中考量被害影響陳述。

主要爭論點有三個。第一,死刑案件使用被害影響陳述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八條104。法院多數意見認為,被害影響陳述會影響陪審團對被告的關 注,而將注意力轉移到被害人身上。又被害影響陳述的效果依陳述者的陳述能力

100 supra note 95, at 499-500.

101 Id. at 500-501.

102 Id. at 509.

103 Ashley Paige Dugger, supra note 45, at 388.

104 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

常的刑罰。

112 Phillip A. Talbert,Relevance of Victim Impact Statements to the Criminal Sentencing Decision, 36 UCLA L. Rev. 199, 225-227(1988).

113 Id. at 22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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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親人的感受,與那些可以清楚表達感受的被害人家屬是一樣的,但他們只是 口才不好而已114。所以對多數意見來說,並不存在一個可以用來衡量被害人所受 傷害的客觀標準的存在。不同意見反駁這個看法,認為法院是多慮的;因為這世 上沒有哪兩個檢察官有相同能力去對陪審團提出他們的主張,也沒有哪兩個證人 對事實的傳達有同樣的能力115

最後一個爭點是被告的抗辯。多數意見認為提供一個被告抗辯被害影響陳述 的公平機會,是有困難的。被告很難去抗辯被害影響陳述誇大了犯罪所造成的影 響。即便在某些案件中,被告可能對被害影響陳述提出像是被害人的個人特質是 可疑的、不受歡迎的、是被家人所排斥的證據,但是法院的焦點會因此從被告身 上轉到被害人身上,形成一個法院對被害人的小型審理(mini trial)。這樣的小型 審理會使陪審團偏離了憲法上所要求的義務,即憲法要求陪審團依被告背景、犯 罪記錄及犯罪事實來決定死刑是否適當116。White 法官認為多數意見就被告抗辯 所假設的問題,只是推測的,是與本案事實無關聯性的。被告本就應該被允許引 入相關證據去對抗被害影響陳述,而且馬里蘭州並沒有限制被告的這種權利。惟 本案被告並沒有提出這樣的抗辯證據,這可能是他考慮到這樣做並非有利於己的 結果117

而針對本案中所出現的被害影響陳述類型,多數意見認為這兩種類的資訊均 與死刑決定無關。第一種類型是被害人家屬所受傷害,以及被害人的個人特質。

不但這類資訊都是被告所不知悉的,而且用這些資訊來做為量刑的基礎,會產生 判決恣意的風險。第二種類型是被害人家屬對犯罪的意見與描述。例如,被害人 兒子陳述其父母“像是動物般被宰殺”,他不相信有任何人可以做出這樣的事,

並且逍遙法外。被害人女兒則是“永遠無法原諒那樣殺害自己父母的人”,她不 相信有人可以對其他人做出那樣的事。她說:「動物就不會這樣做」。多數意見

114 supra note 95, at 506.

115 Id. at 517-518.

116 Id. at 506-507.

117 Id. at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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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認為這些陳述影響陪審團決定,使陪審團以情感為基礎做出判決118

第二款 South Carolina v. Gathers

Booth 案兩年之後,在 1989 年 South Carolina v. Gathers 案中,Gathers 被指控 和其他三個人在公園用刀殺死被害人 Haynes。1986 年 9 月的一個星期六晚上,

Haynes 安靜坐在母親家附近的公園長椅上,身邊放著聖經以及許多宗教物品。

Haynes,31 歲,沒有工作,在他死亡前兩年,他患有某些心理疾病,並且三次進 出精神病院,雖然沒有宗教訓練,但他自認為是牧師。他一般都會帶著幾個袋子,

裏頭裝著宗教意義的物品,包含兩本聖經、玫瑰珠子、塑膠雕像、橄欖油、以及 宗教冊子(Game Guy’s Prayer)。案發當天,Gathers 與其他三個同伴遇到坐在公園 長椅上的 Haynes,在 Haynes 拒絕了 Gathers 的談話後,Gathers 及其他同伴開始殘 暴的攻擊 Haynes。Gathers 在他頭上敲碎了啤酒瓶,然後很用力地踢他。Haynes 被打之後,攻擊者們開始在他的東西裡面翻找有無值錢的東西,Haynes 的東西在 翻找的過程中被丟在地上。Gathers 的同伴離開後,留在現場的 Gatheres 用雨傘攻 擊失去意識的 Haynes,並且將雨傘強行塞進他的肛門裡。Gathers 之後便離開了,

他走到附近的一棟住宅。過了一段時間之後,Gathers 再次回到公園,用刀將 Haynes 刺死119。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撤銷了被告的死刑判決120。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

他走到附近的一棟住宅。過了一段時間之後,Gathers 再次回到公園,用刀將 Haynes 刺死119。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撤銷了被告的死刑判決120。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