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的檢視
第三節 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之意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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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之意見陳述
「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為改革最高法院,於民國 101 年提出十 大改革訴求。訴求中之第五項為:「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應舉行言詞辯論,並採 行強制辯護」,其理由是「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較能發揮法律審 的功能,並可提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故最高法院就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行言詞 辯論;而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乃普世價值,最高法院自應採行強制辯護 制度;至於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
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472。對此最高法院在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發布了「最 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新聞稿473。新聞稿中除了說明為彰顯 司法對生命的尊重,故於民國 101 年 12 月起之刑事二審宣告死刑案件一律須行 言詞辯論外,為了讓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審判長可以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 和量刑範圍有關的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全部辯論意旨,並且斟酌被害 人家屬的意見,選擇最為妥當的宣告刑,達到罪刑相當的目的。
最高法院要求合議庭要斟酌被害人家屬的意見的主張,凸顯出被害人意見陳 述之重要性。這給了原本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於審理時陳述,
但常常對判決結果感到失望的被害人家屬,一個新的希望─陳述內容會反映在量 刑上。欲從實務上觀察殺人案件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情形,除了實際參加審判之外,
只能從判決內容去了解。除了新聞稿中主張合議庭應審酌被害人家屬意見之外,
最高法院就發布新聞稿之後的死刑案件皆有詢問被害人家屬是否願意到庭進行 陳述,作為了解被害人家屬陳述內容以及法院對於被害人意見之審酌情形的對象,
新聞稿發布後的最高法院死刑案件是合適的觀察對象。從民國 101 年的吳敏誠案 開始,最高法院至今已進行近 20 件死刑案件之量刑辯論。在這些案件中,並非 所有案件皆有被害人家屬到場陳述,但只有在被害人出庭陳述的案件才能檢視新
472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498 (最後瀏覽日:2014/05/07)
473 http://tps.judicial.gov.tw/ms_news/index.php?mode=detail&SEQNO=104330&CLASSID=n (最後瀏覽 日: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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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稿發布後最高法院的實務運作情形,故以下僅就有被害人意見陳述情形之案件 做為討論對象。
第一項 吳敏誠案
自最高法院於民國 101 年之會議認為就二審死刑案件上訴三審後一律應為 死刑之量刑辯論後,吳敏誠案成為最高法院進行死刑量行辯論之首例。不僅如此,
該案也是量刑辯論開始後,第一件有被害人家屬出席陳述的案例。吳敏誠在 82 年間因為感情糾紛,拿刀殺害當時外遇女友湯秀香並棄屍。但由於他主動自首符 合減刑條件,後來又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法官最後判處 8 年有期徒刑,加上當 時修法將假釋門檻降低至 1/3,其服刑 2 年 9 個月又 11 天即假釋出獄。吳敏誠出 獄後結識新女友黃瓊瑤,後兩人因財務起紛爭。吳敏誠不甘心黃女要求分手,遂 於 98 年 12 月 1 日下午,持改造之土造鋼管槍枝,在女友任教的托育中心前,近 距離朝黃瓊瑤右耳後擊發一槍,黃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中樞神經休克不治死 亡。
準備程序中,吳燦法官提出三大爭點,希望檢辯雙方就該三項爭點於開庭時 陳述意見。爭點中,就有關刑法第 57 條量刑因子與死刑量定的判斷,法官提到 被害人家屬的被害感情、犯罪行為人犯後是否賠償損害等情狀於死刑案件量刑的 影響為何,並要檢辯雙方於進行言詞辯論時提出意見474。法官也提到會特別預留 時間給被害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因此法院會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庭,但家屬不願意 來也沒關係。審理程序的進行,是讓被害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在雙方針對三項爭點 辯論完畢後陳述意見,最後由檢辯雙方做結辯。被告律師於準備程序當天向法庭 表示被告有聽審權應傳喚被告到庭,也應該要傳喚專家證人的意見。但法官表示 被告 1、2 審時已表示過意見,無須再為傳喚,且最高法院為法律審,所以不用 被告到庭,由辯護人代為陳述即可。因此開庭當天,被害人妹妹以及母親均到場 出席,只有被告並未出席。
474 李艾倫,最高法院生死辯:死刑案件三審言詞辯論,全國律師雜誌,2013 年 7 月號,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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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http://scrapbase.blogspot.com/2012/12/blog-post_4307.html (最後瀏覽日:2014/05/07) 吳敏誠案/「遺孤有創傷症候群 一生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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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審議中之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修正案,給予到場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 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可使科刑更加精緻、妥適。而在量刑因素上,因我國刑法 第 57 條所例示之各款,多屬抽象性之情狀,實務亦乏例示,欠缺標準及可預測 性,故法院根據國內學者之比較法研究成果,認為外國立法例上所定殺人罪量刑 考量因素以可責性、社會保障與犯後態度三個概念為據,而其中可責性概念包括 預謀犯罪、手段惡性、被害人年齡、犯罪與被害人關係、武器的使用、弱勢被害 人、殺害特定職業(如警察)、受雇殺人、重罪結合犯、犯罪時有兒童或老人在 場、其他實質危害(家屬傷痛、社會影響)、殺人動機為貪念、被害者的責任、
為隱藏其他犯罪、為政治目的而殺害政治人物、行為人判斷力減弱、行為人為青 少年或老人、行為人不幸背景、行為人身心障礙、受被害人刺激、為保護他人而 殺人等項,社會保障概念有犯罪前科、緩刑或假釋狀態等,犯後態度則包含認罪、
犯後行為(滅證、毀壞屍體)、犯後悔悟等(賴宏信,求刑與量刑歧異性與量刑 標準之探索)等,可做為我國較具體的量刑因素參考」477,並就刑法 57 條部份 表示「於法定刑包括死刑之案件,如考慮選擇科處死刑,本於恤刑意旨,除須符 合上開諸項原則外,其應審酌之有利與不利於犯罪行為人之科刑因素,尤其刑法 第五十七條所例示之十款事由,即應逐一檢視、審酌,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 密思維,具實詳予清點,使犯罪行為人係以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 的犯罪人」面目呈現,藉以增強對其全人格形成因素之認識,期使刑罰裁量儘量 能符合憲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所應遵守之「比例原則」」478。判決雖提及我 國可參考國外立法將家屬傷痛作為量刑參考,惟法院並未就本案中之被害人家屬 陳述於量刑之意義為何,以及是否得做為量刑因子做說明。最後,最高法院撤銷 原判決、發回更審。
477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0 號判決
478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0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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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陳昱安案
被告陳昱安因揣測父母偏心,平日即對其父多所怨懟與憤怒,亦不滿父親多 次要求外出工作。因 99 年 9 月 6 日其父再度要求搬出家中而萌生殺人之犯意。
之後陳昱安於 11 日被其父趕出家門,因而恨意難消,便於 13 日晚間,持菜刀及 生魚片刀至其父母住處之騎樓埋伏,陳父因值夜班,欲前往工作地點,出門便見 陳昱安站立在騎樓處,遂對之喝斥:「你被趕出家門了,怎麼還有臉回來」等語,
陳昱安便以菜刀往其父砍去,後因菜刀被拍落,返身至騎樓取預藏之生魚片刀,
接續將生魚片刀刺向陳父胸部,至少三次,且因用力甚猛,以致於該生魚片刀之 刀刃卡在右側胸腔內,與刀柄部分脫離。其之後再以掉落地面之菜刀,持續陳父 臉部、頸部、上下肢及身軀,砍、刺約 7、80 下,總共造成陳父全身至少受有 111 處之銳器傷,並當場死亡。案發後,員警於陳昱安住處房間內發現載有殺人 計畫之筆記本,內容載有南韓電影「朋友」之殺人手法,與其殺人手法不謀而合
479。一、二審法院皆判處被告死刑。而這是最高法院繼吳敏誠案後第三件在最高 法院進行量行辯論的死刑案件。雖然法院有傳喚被告母親到庭,但陳昱安的母親 當天並未出席,只有檢察官陳文禮在開庭當場拿出被告母親在開庭前寫給檢方的 一封長達三頁的陳情狀。辯論當天被告亦未到庭。
陳母在信中指出「以我對兒子 20 多年的了解,他如果回家,一定會對家人 大開殺戒,造成家族血流成河,因此,我想大義滅親,懇請法官判兒子死刑」480
、「我的娘家跟婆家都住在同一個村子,那時候恐怕會血流成河」481。她說「兒 子在九十七年到九十九年間,因患有精神分裂與憂鬱症,持續看診,但在按時服 藥的情況下,病情已受到控制。兒子辯稱殺父是因情緒難以控制,才犯下大錯的 說法,她不能認同與寬宥,忍痛求法院將兒子判死,為民除害」482、檢察官也提
479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46 號判決
480 「刀刺入還旋轉」殺父逆子判死定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51119 (最後瀏覽日:2014/05/07)
481 新北逆子殺父親 最高院開死刑辯論
http://web.pts.org.tw/php/news/pts_news/detail.php?NEENO=231069 (最後瀏覽日:2014/05/07)
482 陳母:懼怕冷血兒 懇求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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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陳母懇求法官從重量刑,因為她到現在都無法理解,兒子怎麼狠得下心,親手 了結養育自己 28 年爸爸的生命,也毀了自己原本的家483。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提及「本院為求慎重,復再就原審量刑部分進行辯論,
經戒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量刑應注意之事項,認上訴人係預謀而非一時情 緒受激失控犯罪,且其以極殘忍毒辣之手段逆倫弒親,揮刀砍刺父親身體及要害 部位達一百餘刀,致其父死狀淒慘,令人不忍卒睹,造成家人永遠無法彌補之痛
經戒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量刑應注意之事項,認上訴人係預謀而非一時情 緒受激失控犯罪,且其以極殘忍毒辣之手段逆倫弒親,揮刀砍刺父親身體及要害 部位達一百餘刀,致其父死狀淒慘,令人不忍卒睹,造成家人永遠無法彌補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