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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

第二章 勞工育兒責任的國際基準

第三節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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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

以下就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以來對工作與家庭育兒責任相關的政策主張作整 理介紹,本文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建議書分類為三個部分,包括與生育保護、

負擔家庭責任之勞工及工作彈性相關的公約和建議書。

壹、 生育保護

包括 1919 年 No.3 生育保障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1952 年 No.102 生育保障公約(修正)及 2000 年 No.183 母性保護公約,相對應的建議書則 是 1952 年 No.95 生育保障建議書和 2000 年 No.191 生育保護建議書。

對女性勞工的生育保護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工作之一,早在 1919 年組織 成立之初,各成員國的政府、雇主和工會代表即一致通過了第一個生育保護公約,

顯現其對工作與家庭責任之關注。隨著歷史的發展,國際勞工組織已通過三個這 方面的公約和建議書,同時隨時間的推移不斷地擴大中作中生育保護的內涵和範 圍。

工作中生育保護有兩個目的:保持母親和新生兒的健康;為相關婦女及其家 庭提供一種經濟保障。而生育保護的五個核心要素分別為:產假;生育和醫療津 貼;工作場所健康保護;就業保護和反歧視;工作中的哺乳支持。這些保護規範 的對象涵蓋了在非典型、非標準型工作和非正規經濟中就業的婦女,例如兼職性、

臨時性和季節性工作、定期契約工作、派遣工作和在家工作等(ILO, 2012)。

國際勞工組織在其 2012 年的出版物《生育保護手冊》中,主張生育保護是 一項集體責任,對於個人和整體社會皆有利;換言之,提供工作中的生育保護能 給予母親、兒童、國民經濟、社區和整體社會帶來益處,這也是為什麼生育保護 成為諸多發展目標和計畫之核心。更具體的說明,其原因在於工作中的生育保護 乃一項基本人權,是勞動世界中性別平等的前提;有助於促進母嬰健康、經濟增

長和減少貧困,並且是尊嚴勞動議程的有機組成(ILO, 2012)。因此各會員國之政 府、雇主及雇主團體、工會和社會團體等主要利益相關角色,應遵守公約和建議 任之女性勞工)建議書中,原文為 Employment (Women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Recommendation,主要是要求各會員國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使女性免於就業上的

到了 1981 年的 No.156 有家庭責任之勞工(Workers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公約和 No.165 有家庭責任之勞工建議書,所稱「負擔家庭責任 勞工」則係指負擔照顧子女及家中其他需要照護成員責任之男女性勞工。從這個 定義可以發現,隨著歷史演變,負擔家庭責任的角色已從只針對「女性勞工」轉 變為將男性勞工納入的涵蓋範圍,總體而言,並不只侷限於已就業的勞工,尚包 括欲就業或再就業之勞動力或者正在接受訓練準備進入職場的勞工,且涵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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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活動及各類型的男性與女性勞工。且家庭責任可能會限制有家庭責任之勞工 準備、進入、參與或提升其經濟活動,除了傳統上對全時勞工的保障外,此公約 與建議書之適用範圍亦包括部分工時勞工、暫時性工作者或其他就業型態。同時,

亦認為該適用範圍應涵蓋依國家中之所有勞工,包括移民勞工。

有家庭責任之勞工公約及建議書延續就業(有家庭責任之女性勞工)建議書 的主張和目標,規定政府應提供相關措施的推行,必須避免該類型勞工直接或間 接因婚姻狀況或家庭責任之原因遭遇歧視,並且於工作條件、社會安全及社區計 畫中應評估和採納勞工之實際需求。公約及建議書主要提供以下措施:職業訓練 與就業機會;工作時間與輪調;育嬰假;家庭照顧假;兒童照護、家庭與其他社 區服務;社會安全措施。

參、 工作彈性

由於歷史演變,導致工作型態與性質、工作地點和家庭責任範圍變得多元化,

為了能夠協調工作與家庭責任,相對於全時工作,勞工需要較具彈性化的工作時 間、工作行程安排和工作地點,因此負擔家庭責任之勞工更有可能投入部份工時 工作、定期契約工作、臨時性或兼職性工作、派遣工作和在家或遠端工作的工作 型態,而女性勞工又因為生育或家庭因素所致重複進出職場的關係,更容易選擇 上述的工作型態和類型。

在國際勞工組織對於友善工作與家庭的主張中,認為承認有家庭責任勞工的 問題乃涉及家庭與社會間廣泛問題,應為國家政策所考量,各會員國應採取所有 符合其國情之措施,創造有家庭責任的男女性勞工待遇與機會平等,使其能行使 自由選擇工作之權利。考慮有家庭責任勞工之工作條件與情況,及社會安全之需 要,實際作法即包括漸進減少每日工時和超時工作的規範,安排具有彈性的工作 行程與休息休假,或是工作地點的彈性化和多元化。部分工時(part-time workers)、

暫時性(temporary workers)及在家工作者(homeworkers),大部分亦具有家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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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適當規範及監督此類型勞工之僱用及工作條件。

為保護和維持有家庭責任之勞工與其子女或其他家屬的生活水平,與該類型 勞工的勞動權益,國際勞工組織於 1994 年提出 No.175 部份時間工作公約

(Part-Time Work Convention)及其建議書,保障部分時工作者能與全時工作者 享有相同的保障和勞動條件;1996 年時在家工作公約(Home Work Convention)

及其建議書,目的則是促進在家工作者待遇上的平等。此規範提供各國在職場上 調和工作與家庭的重要依據,確保從事該工作型態之勞工的僱用條件與社會安全 保障範圍,應與全時、永久性工作者相同,其領取相關給付津貼之資格,則應以 比例基礎計算給予。使有家庭責任之勞工的勞動條件能維持基本的保障,維持以 家庭為單位的最低生活所需,同時達到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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