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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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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專有名詞

壹、 兒童 (child)

在解釋何謂「育兒」之前,首先要先界定育兒的對象—「兒童」(child)的定 義。法律上廣泛的定義將未成年人認定為兒童,包含青少年或是嬰兒,許多國家 在法律規範中對於兒童有額外的保護規定。聯合國 1989 年的「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將兒童定義為:「除非締約國之法律另有明 確之規定外,兒童係指年齡未滿十八歲的每一個人。」聯合國即為廣泛定義的代 表,泛指零歲至未滿十八歲的每一個人皆為兒童的範圍。我國法律對於未滿十八 歲之人有更狹義的解釋,相關的規定可見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和《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定義「幼兒」為二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則又將未滿十二歲之人定義 為「兒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則為「少年」。有關於「嬰兒」的定義則 沒有明確地在法律中出現任何解釋,普遍來說,中文所稱之「嬰兒」係指兩歲以 下或未斷奶的兒童,不管是否懂得走路。換言之,從法律規定中可得知,我國將 兒童定義在未滿十二歲年齡之人為主。

然而考慮到我國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年齡之「少年」普遍仍處於接受教育 的求學階段,且需要仰賴父母之照顧和保護,在尚未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之前,應 視其為應受到養育和保護的角色,因此本文採納聯合國對於「兒童」之定義,未 滿十八歲以下之每一個人應視為「育兒」的對象。

貳、 育兒 (child-care)

育兒顧名思義即是照顧保護兒童之意,對於家庭中的嬰幼兒及兒童進行保護、

照顧和教育的綜合概念,提供孩童關愛和監督。通常是由父母親於家中擔任育兒 之職能,包括結合教育和教學的功能,提供照護、居住安全等照護,以及生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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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照料,並以保護孩子的生命為主要之目的。因此,兼顧照顧和教育即是「育 兒」之重要內涵(劉毓秀,2006)。

傳統上無論西方社會或東方社會,父母身為負責照顧孩童的法定監護人。但 是當父母親無法擔任此角色或是發揮該職能時,無論孩童是與雙親共同居住或單 親撫養,養育的角色除了家長外,也有可能落到大家庭的其他成員上,例如祖父 母或是雙親的兄弟姊妹。若兒童處於沒有父母或其他家族成員能提供照料的情況 下,孤兒院和寄養家庭則是提供兒童保健、居住和教育的一個解決方式。此外,

對於解決就業之父母的育兒需求,主要有兩種類型:以托兒中心為基礎,如托兒 所、幼兒園和日托中心,以及以家庭為基礎的保母或家庭日托中心。可能由民間 或是政府提供。

參、 家庭責任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當國際勞動組織訂定發佈勞工具有家庭責任之公約(No. 156)後,便有了較為 明確的定義。「家庭責任」係指對「受撫養子女」和「顯然需要照顧之直系家庭 的其他成員」的具體職責。雖然考慮到每個國家涵蓋的對象和法律上的定義有所 不同,對於「家庭」和「家庭責任」在不同的社會和環境中可能採取多樣形式,

但是公約中清楚地指出為具依賴性之病人、老年人以及兒童(Hein, 2005)。本文 對於家庭責任的定義,將以國際勞工組織第 156 號公約中所闡述的概念為主。

肆、 工作—家庭衝突 (work-family conflict)

工作家庭衝突的定義隨時間的改變而有所不同,最早提出的定義是指工作和 家庭兩個領域間存在著某程度的不相容,因而造成領域內不同角色之間的衝突和 壓力(Kahn, Wolfe, Quinn, Snoek, &Rosenthal, 1964)。後來的定義,則說明工作家 庭兩個領域間同時發生的壓力在某方面互不相容,使得不同領域間角色扮演的困 難,也就是為了滿足一個角色的需求,則很難滿足其他角色的需求;換言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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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演家庭(工作)之角色,將導致工作(家庭)角色扮演更加困難(Kopelman, Greenhaus, & Connolly, 1983; Greenhaus&Beutell, 1985; Greenhaus& Singh, 2003)。

本文主要採納的定義,主要是將重點放在因家庭型態、醫療發達和社會經濟 改變下,勞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以及家庭責任受到工作干擾的層面,工作家 庭衝突除了個人無法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所形成的雙向衝突的概念。

伍、 工作—家庭平衡 (work-family balance)

工作與家庭平衡可以視為工作與家庭衝突的另一個概念,而工作與家庭衝突 是預設工作與家庭兩個領域之間相互衝突的,而工作與家庭平衡的概念主要是協 調(reconciling)和平衡(balancing)工作和家庭責任。國際勞工組織第 156 號中,除 了工作與家庭協調(work – family reconciliation),另一個常用的術語即是工作與家 庭平衡(work – family balance),前者指減少或消除工作和家庭責任之間的衝突,

後者則凸顯「不平衡」(imbalance) 的問題。而兩者處理的問題基本上都是相同 的-這是一個反映出每天真正生活在這些問題中的困難和壓力的圖像(Hein, 2005)。本文所指的工作-家庭平衡即減少或消除工作和家庭責任之間的衝突和 不平衡,並且處理因此問題產生的困難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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