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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發現與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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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發現與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研究藉由以瑞典和義大利為例子,將北歐模式和南歐模式中從不同的價值 觀與實踐,比較了國家、雇主和兩性如何分擔育兒的責任,於觀察兩國的文化背 景、政府政策、法規制度和統計指標後,本文歸納出以下三項研究發現的重點:

壹、 育兒責任分擔之立基點

很明顯地,北歐模式和南歐模式國家育兒責任分擔的取向並不相同,本文經 由文獻資料和國際組織之間最新統計數據的觀察,可以將北歐模式和南歐模式的 立場分析如下:

一、北歐模式-兩性平權為主的出發點

不論從就業政策或育兒政策,北歐模式都是以「兩性平權」的目標為立基點,

育兒責任分擔中,尤其是「育嬰」的責任是以減輕女性負擔、要求男性增加負擔 為趨向。從法定的產假和育兒假規定便略能得知,瑞典產假之生育津貼給付標準 為父母雙方皆符合領取資格,有給付之育兒假當中也有規定父親不得轉移的六十 天育兒假,法律規定如父親不使用該假期,則視為放棄自身的權益。換言之,父 親六十天育兒假的規定不僅是國家安排給男性的責任,同時也是賦予男性能有與 女性相同的育兒權益。

另一方面,1980 年代瑞典全日制托兒所(未滿六歲兒童之托育服務)剛開始成 長,當時瑞典的女性在就業率和勞動參與率位於前幾順位,但是總生育率和女性 就業率的關係呈現反相關的表現,即女性就業率高的情況下,總生育率相當低,

符合普遍女性離開家庭進入職場所造成的影響,女性面對工作和家庭之間的選擇,

當決定發揮工作能力和完成自身的職涯發展時,就是放棄擔任家庭主婦生兒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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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選項。後期公共托育制度發展越來越普及化和完備後,國家托嬰與法定有津貼 之產假和育兒假,共同強化了家庭內兩性育兒責任平等分配的成效。

此外,兒童津貼的補助方式,使得女性在實現其自然生育權利,擁有生和育 的負擔時,能夠獲得經濟上充分的支持。配合其他法定規定與公共兒童照顧服務、

雇主友善家庭的工作環境和父親在家庭育兒任務中的分擔,女性能夠放心實現工 作和育兒的目標,而非被迫從中選擇。由此可見,北歐模式的育兒分擔特色,即 是將兩性平權帶入育兒責任分擔的課題之中,除了政黨因素和歷史文化的影響,

瑞典也透過國家政策制訂與執行,實踐其重視平等之價值觀。

二、南歐模式-兒童權利為主的出發點

已知南歐模式的特色是以大家庭為基準發展的「家庭主義」的價值觀,其意 義不僅是包含男性為家庭中經濟和社會保障的主要經濟體,另一層面便是重視

「親屬連帶關係」緊密支持網絡的文化價值,因此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是相當緊 密的,尤其強調母親與孩子的親密感。

首先觀察義大利法定產假和育兒假的規定,女性產假為生產前兩個月和後三 個月期間,生育津貼僅義大利女性居民符合該資格標準,又育兒假雖然為兒童八 歲以前均為請假期間,但是只有在孩童三歲以下時請假才有津貼的給付,針對未 滿三歲兒童的育兒假和津貼,即是所謂的育嬰假和育嬰津貼。法律訂定的假期規 範中,均以女性為主要對象,也沒有強制規定父親法定的假期期間;該規定展現 出的取向是希望將嬰幼兒的照顧交由母親負責,換言之,生育是母親的天性,尤 其未滿三歲之嬰幼兒需要母體的哺育,哺育的功能讓母親成為唯一且不可替代的 人選。

義大利在育嬰責任的安排上被認為是以兒童權利為出發點,是因為這種符合 大自然法則和天性的安排,能夠給予兒童於嬰幼兒階段最好的成長發展,義大利 重視兒童的價值,強調母親和子女之間的親密連結是能夠影響兒童身心健全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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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發展的。加上義大利的公共托嬰和托育制度的內容,滿三歲以上的幼兒教育 全權由國家分擔育兒和教育之責任,廣泛設置的免費學齡前教育,且教師資格的 嚴格標準,均是為了提供兒童最大之利益為出發點而建立的制度,並非已協助母 親就業促進上的兩性平權發展為目標。

因此,將義大利法定生產與育嬰之假期和津貼之規定,結合國家托嬰制度的 發展,很明顯能觀察出國家希望將嬰幼兒的照顧保護責任放置於家庭之中,強化 母子親密關係的連結和相互影響。進而在以國家公權力提供兒童高品質和普及化 的教育環境,除了發揮南歐模式中重視大家庭和親屬連帶關係的價值文化,也實 踐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出發點的文化價值。然而,義大利的總生育率卻始終沒有大 幅度的進展,這可歸咎於國家忽略了生育雖然是母親的天性,是其獨有的權利,

卻同時也是負擔;義大利的家庭津貼與瑞典的兒童津貼不同,屬於救濟式的社會 補助津貼,因此資格審查也較為嚴格,加上未重視女性工作和家庭之間權益的平 衡,難以成為鼓勵女性生育的誘因。

貳、 公共托嬰體系的差異

瑞典和義大利的公共托育制度的最大差異,是在於三歲以下兒童的托嬰體系。

首先,瑞典的幼兒托育服務是以未滿六歲兒童為對象的全日制托兒所為主,是瑞 典於 1970 年代末期以後成長最快、收托兒童數量最多的托育措施,提供全天候 的托育照顧教育服務。六歲的兒童則是能享有共 525 小時的免費學齡前教育,因 此由各地方鄉鎮當局在國小或是托兒所加開六歲兒童班;七歲以上的兒童便開始 接受義務教育。

而義大利的公共托育制度與瑞典最不同的地方,是區分為未滿三歲兒童之嬰 幼兒托育機構和三歲至未滿六歲兒童的學齡前幼兒學校。且學齡前幼兒學校較嬰 幼兒托育機構早先建立和發展,為國家立法的兒童免費學前教育法案,其涵蓋率 全國高達 95%以上,發展程度相當普及化,且納入教育體系之中並由教育部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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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未滿三歲兒童之嬰幼兒托育機構-保母中心,雖然也為國家制定法律建 立的托育制度,但是因為該計畫採地方分權之模式進行,加上資金受限於國家、

地方當局和市政當局財政支持,需要家長自行負擔之部分,在預算不足的情況下,

各地方區域又有不同的規劃和運用,使得義大利公共托嬰機構在全國涵蓋率僅占 不到 10%,公共保母中心的數量相比而言,比免費的幼兒學校少很多,部份由宗 教權威或私人單位所提供,家庭所負擔的費用也形成因地區和創辦單位之不同,

造成的極大差距。

換言之,瑞典國家育兒責任分擔的傾向,是將未滿六歲之所有兒童納入公共 托育的領域,包含托嬰之服務;而義大利則傾向將育嬰留在家庭私領域中,義大 利將公共托育制度分成「育嬰照顧」和「育兒教育」兩路,非嬰幼兒年齡之兒童 照顧教育部分幾乎由國家完全分擔,但國家在嬰幼兒之育兒責任分擔,卻沒有給 予許多公共支持,可以見得其立意並非以「國家公共托嬰」為主,而是傾向「家 庭育嬰」之導向。

而且統計數據顯示,義大利未滿三歲兒童參與正規育兒體系的比率相當低 (不到 30%),而瑞典則接近 50%;但是在學齡前表示育嬰之責任在義大利仍以家 庭和母親之天賦責任為主,瑞典則是由國家分擔育嬰和育兒責任的方式和導向,

因此瑞典和義大利在公共托育制度中,最明確之差異便是「托嬰體系」的建立和 發展。

透過瑞典與義大利的比較分析,公共托嬰體系的發展方向加上勞動法中法定 的育嬰規範,其差異反映在兩國女性就業率和國家總生育率的統計數據,換言之,

托嬰制度的方向差異將對女性勞動生產的發展和現代國家面臨少子化現象有密 切的關聯。藉由本研究所蒐集到的有關近年來各國女性就業率和總生育率的統計 指標,觀察出女性就業率高且總生育率也高的國家,北歐國家都包括在前幾名當 中,以瑞典為例,瑞典的總生育率表現並非一直如此,而是在二十世紀末期到二 十一世紀初開始有了大幅的進度,在此同時,女性就業率和母親就業率的表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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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維持原本的高水平比率。南歐國家女性就業率以義大利為例,實際上雖然有 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仍低於 OECD 國家平均值之水平,總生育率的表現也始終 是最低總生育率國家之一,甚至略為下降。

由此可知,北歐模式和南歐模式不同責任分擔取向中,公共托嬰和家庭育嬰 兩個截然不同的政策方向,除了在女性就業率和母親就業率有顯著的差異,對於 少子化趨勢的走向亦有直接的影響。如同義大利即便具有重視兒童最大利益的價 值觀,若忽略女性是對於生養兒童影響最直接的對象,沒有呼應其需求給予足夠 的國家、社會公眾、職場和家庭中的支持與平等,必然使得女性勞動權益和勞動 力發展受到阻礙,同時也導致國家面臨「低生育率」和「少子化」之人口問題。

參、 家庭政策與勞動政策之配合

歐洲各國在家庭政策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一直都與人口政策密不可分,而有關 母性與兒童的保護規範,最早是出現於各國的勞動立法之中,因為勞動政策中缺 乏對女性工人生產和育嬰期間的經濟補償,因此對於女性和嬰兒的福利不僅無益,

歐洲各國在家庭政策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一直都與人口政策密不可分,而有關 母性與兒童的保護規範,最早是出現於各國的勞動立法之中,因為勞動政策中缺 乏對女性工人生產和育嬰期間的經濟補償,因此對於女性和嬰兒的福利不僅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