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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育兒責任模式特色之比較

第三章 歐洲育兒責任模式

第三節 歐洲育兒責任模式特色之比較

54.2%(OECD, 2014)。雖然瑞典和義大利分別是 OECD 國家平均值以上和以下的 數值,但是義大利 15-664 女性的就業率和勞參率在十年左右的成長幅度皆超過 資料來源:OECD (2014b). Key employment statistics (www.oecd.org/employment/keystatistics)

接著,圖 3-1 所示為各國自二十世紀後半段至近年的生育率變化,1970 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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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育率普遍較 1995 年和 2011 年高,而 2011 年時 OECD 各國總生育率平均約 為 1.7%,義大利的生育率接近 1.2%,瑞典在此三年的比較中生育率水準幾乎持 平,約為 2.0%。

圖 3- 1、OECD 國家 1970 年、1995 年和 2011 年的總生育率

資料來源:OECD (2014a). Family Database (www.oecd.org/social/family/database) 而總生育率和女性就業的直接關聯,以比較 1980 年與 2010 年女性就業率與 生育率的相關性為例,圖 3-2 即呈現 1980 年時,北歐國家婦女的就業率雖然普 遍高於 50%,但卻仍處於典型婦女就業率高,生育率卻低的現象,瑞典也不例外。

OECD 國家普遍來說婦女的就業率與總生育率是負相關之關係,然而義大利在當 時係婦女就業率和總生育率皆極低的情況。

直到 OECD 最新的比較資料,如圖 3-3 所示, 2010 年時各國婦女就業率與 總生育率已經呈現正相關之關聯性,特別是實施促進女性就業平等政策的國家,

例如提供普及化公共兒童照顧支持、彈性工作時間勞動條件之保障以及社會補助 給予父母的經濟支持等,這些國家在提升女性和母親就業率的同時,也提高國家 的總生育率,例如北歐五國和法國。而義大利女性就業率雖然提升將近 20%,但 是總生育率卻停留在不到 1.5%。換言之,以兩性平權分工為導向的法定育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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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於改善女性勞動參與及國家未來人口的發展上確實有顯著之成效。

圖 3- 2、1980 年 OECD 各國女性就業率與總生育率呈現負相關

資料來源:OECD (2014a). Family Database (www.oecd.org/social/family/database)

圖 3- 3、2010 年 OECD 各國女性就業率與總生育率呈現正相關

資料來源:OECD (2014a). Family Database (www.oecd.org/social/family/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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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托嬰與家庭育嬰

由於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與家庭結構、家庭資源、家庭關係等的變遷,家庭 逐漸朝小型、多元、功能萎縮以及脆弱等方向轉變。加上離婚率、單親家庭的比 重皆較早期社會來得高,參與勞動市場的雙親或單親家庭家長皆面臨無人操持家 務和照顧子女之窘境,或是兼顧工作與家庭的沉重負荷。家庭育兒功能受到挑戰 的結果,即反應在生育水準的快速下降和少子化問題之浮現。當無法再期待由私 領域中的家庭主婦提供免費無酬家屬工作來完成育兒之任務時,促使人們反省國 家與家庭在育兒責任的分擔界線,以及重新將育兒議題定位於國家政策的中心。

而國家最能直接給予人民育兒分擔的方式,就是托嬰和托育制度的建立,瑞 典與義大利兩國於托育體系上有不同的安排,瑞典在社會民主體制政策方針和北 歐地區文化價值的精神影響下,為了追求「平等」和「充分就業」的目標,便由 國家代替母職功能並承擔起育兒責任。透過「人民之家」的概念幫助女性進入公 領域,國家的角色從父權象徵轉化成照顧者的角色,強調人民的社會權力和物質 權利。這樣的特點,充分展現在瑞典的公共托育體系上。

瑞典國家政策的取向是將傳統家庭功能社會化的「去家庭化」育兒政策,包 括以下兩點特性:第一是兒童為具有外部性之「公共財」,是未來的勞動力與納 稅人口,第二點是國家必須透過政策分擔育兒責任;政策採取的面向則包含普及 性且平等的兒童照顧、兒童教育和經濟支持(鄭清霞,2007)。在瑞典,以男性為 主要家計收入者、女性主要負責照料家務及育兒的模式,被「成年公民與國家的 相互責任」概念所取代,育兒成為男女公民和國家的共同責任。所以國家的角色 和功能,於公共托育體系和提供給父母親的社會福利上,充分展現積極的程度。

相對而言,義大利在國家育兒分擔的部分著重於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兒童。

以家庭主義取向為主的義大利,其源於天主教教義和對於維持傳統家庭價值觀點 的強化,照顧責任被認定由家庭提供的出發點,家庭和親屬是提供育兒照顧和經

(centre-based care)

家庭托育 (family day care)

學前教育學校 (pre-school)

義務教育學校 (compulsory

school) 年齡 0 1 2 3 4 5 6 7

資料來源:OECD(2014a). Family database (www.oecd/els/social family).

瑞典的托育服務是由衛生福利部門負責,基本上係涵蓋一至六歲的兒童,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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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4、2009 年 OECD 各國育兒公共支出比較圖(包含托兒所與學前教育) 資料來源:OECD (2014a). Family Database (www.oecd.org/social/family/database)

如圖 3-4 所示,根據 OECD 於 2009 年針對其會員國有關各國在育兒方面的 公共支出比率,將全日制托兒所與學齡前教育皆納入其中,可以觀察到北歐國家 的育兒公共支出普遍來說是最高的,除此之外則是英國和法國,不僅高於 OECD 平均值 0.7%,瑞典和丹麥為比例第二高,育兒公共支出佔 GDP 的 1.4%。而南 歐國家中義大利、西班牙和希臘皆低於 OECD 之平均值,並且,從全日制托兒 所與學齡前教育所佔的比例,可以發現瑞典托兒所與學前教育的比例接近,而義 大利為學齡前教育的比例高出托兒所許多,可見義大利國家在嬰幼兒照顧上分擔 責任較少。

此外,上述提及義大利未滿三歲嬰幼兒照顧體系發展較晚,且相較學前教育 的數量較少,地區差異性和費用差異大,藉由 OECD 以 2003 年、2007 年及 2010 年未滿三歲兒童和三歲至未滿六歲兒童,分別參與正規育兒體系和學齡前教育計 劃的統計,可以從圖 3-5 發現義大利未滿三歲兒童參與正規育兒體系的比率不到 30%,在 OECD 國家的平均值之下,且幾乎沒有任何變化;瑞典因為公共托育服 務相當普及性且行之有年,未滿三歲兒童參與正規育兒體系的比率雖然非北歐國 家中最高的,但一直以來都皆近 50%,與義大利有一段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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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5、OECD 國家正規育兒體系中未滿三歲兒童的平均參與率

資料來源:OECD (2014a). Family Database (www.oecd.org/social/family/database) 但是圖 3-6 所示的學齡前教育計畫,OECD 國家未滿六歲兒童的平均就學率 普遍很高,義大利甚至已接近 100%的比率高於瑞典約 90%的比率,不僅是因為 義大利的學齡前幼兒學校是由國家主要負責的,亦可證明義大利在教育體系當中,

對於幼兒教育的推行和落實要比嬰幼兒照顧服務完善許多;晚期發展的托嬰機構,

因為地區差異造成品質和費用之落差,影響使用的廣泛程度。

圖 3- 6、OECD 國家學齡前教育計劃中未滿六歲兒童的平均就學率 資料來源:OECD (2014a). Family Database (www.oecd.org/social/family/database)

由此可知,瑞典的公共托育體系當中涵蓋了公共托嬰之目的,義大利的公共 托育體系則是以兒童教育為主要目的,嬰幼兒的照顧責任仍由家庭育嬰為主。這 兩項區別便能從母親就業率程度得知,如圖 3-7 所示。介於 25-64 歲生育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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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業率和養育未滿 15 歲兒童的母親就業率,以 2011 年的統計資料為例,大 多數的國家的女性就業率和母親就業率沒有顯著差異,但是能觀察到北歐國家的 表現排名相當前面,義大利、西班牙和希臘等南歐國家則不論女性就業率還是母 親就業率均尚未達到 OECD 的平均數值,可見國家在托嬰制度的安排和法定育 嬰之規定,對於母親就業率是有影響的。

圖 3- 7、2011 年 OECD 各國女性就業率和母親就業率之比較

資料來源:OECD (2014a). Family Database (www.oecd.org/social/family/database)

貳、 雇主責任分擔方式之安排

育兒責任影響的層面已經不侷限於家庭內部的事務,而是逐漸擴張至父母親 的勞動事務、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的層面,因此,工作與家庭之衝突所構成 的問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工作場所,而很顯然地,在家庭照顧責任上投入較多 公共支持的工作場域,對於此方面的問題相對較少。當國家和社會公眾皆須分擔 育兒的責任時,與國家和勞工之關係密不可分的企業資方更不應逃避或忽略之,

而有關雇主責任之安排主要來自三方面的壓力:國家政策和法律之規定、企業社 會責任和契約效力(團體協約)。這三方的壓力具有不同層面的效力和友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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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責任即是符合國家法律之規範,接著是為創造友善的企業形象而主張自 身的企業社會責任,進一步便是與工會組織對等簽訂具有效力的團體協約,達到 家庭友善和育兒責任分擔之目的。

雇主的態度基本上分為兩種:有些雇主傳統上會參與家庭支持,特別是需要 於如種植區或礦山的偏遠地區保持勞動力時(Hein, 2005);在需要大量勞動力的 情況下,雇主通常會主動的給予其勞工於家庭或育兒的支持,例如義大利北部地 區在 19 世紀中期發展的絲織品工廠,因為大量的女性勞工中包括家中有嬰幼兒 需要照顧的婦女,因此有些工廠或廠房老闆為這些女性勞工和她們的孩子成立了 托兒所(Gandini & Edwards, 2001)。另一方面,在城市或半城鎮地區,大都數為 工業和服務業之勞動活動,雖然大部分雇主接受一定程度的社會責任,但是對於 管理工作與家庭的態度普遍認為是兩個不同領域:家庭和私人生活是勞工的個人 責任,勞工應確保它不會干擾到工作。

然而,在北歐模式和南歐模式兩種不同的社會文化和國家發展之下,雇主在 育兒責任分擔方式的安排上會有所不同,尤其是國家法律對雇主的規範和限制。

例如適當的帶薪產假和育兒假、社會保險給付雇主分擔之部分、女性勞工於生產 前後的勞動權益保障和歧視禁止和普及性托育設施與服務之環境等。另一方面,

固有之社會價值觀也將影響雇主落實「家庭友善政策」於工作場所的成果,由於 不同歷史和政治背景下的勞資關係,勞工團體對政府和資方的影響力,進而左右

固有之社會價值觀也將影響雇主落實「家庭友善政策」於工作場所的成果,由於 不同歷史和政治背景下的勞資關係,勞工團體對政府和資方的影響力,進而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