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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實施

第三章 影響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因素

第一節 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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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實施 一、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背景與起因

資金的流動並無國界,公司及個人均可把資金投資或存放在所屬稅籍(或稱稅務居 住國、稅務管轄區)以外的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儘管大部分納稅人都會履行其所屬 稅籍的納稅義務,但仍有部分人士並未遵守規定。

當大多數人都遵守稅務規定時,如有納稅人把資金和所得存放在境外而獲得稅務優 勢,這對其他守法的納稅人並不公平。如果稅務當局不正視這個問題,可能導致更多納 稅人對稅制的公平性失去信心,進而危害整個稅制。而租稅公平有垂直公平與水平公平 之分,前者是指所得高的人繳得多,所得低的人繳得少,後者則是指經濟能力相同的人 要繳一樣的稅。很多人賺很多錢卻從來不繳稅,或繳很少的稅,這就是水平不公平。水 平的公平做好,才能有垂直的公平71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 2000 年組織成立「全球稅務透明與資訊交換論壇」(The 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旨在建立同儕檢視 機制,監督成員國落實資訊透明,目前約有 148 國家或地區參與,其中也包含非OECD 成員國,是目前最大的稅務資訊交換組織,其資訊交換模式包括針對「特定請求資訊交 換」(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Request)發布之「特定請求資訊透明與交換國際準則」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Request, EOIR 準 則)(簡稱「EOIR 模式」),以及針對「自動資訊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發布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AEOI 準則)(簡稱「AEOI 模式」)。

2012年,OECD發表一份有關自動交換資訊的報告,就應採取的行動作出建議。2013 年,20國集團(G20)72正式要求OECD制定一套「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2014年,OECD以「AEOI模式」及「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CMAA)為基礎,加上「稅 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觀念導入,發布了「稅務用 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AEOI準則),旨在建立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由各國

71 沈婉玉,推動「水平的公平」,蘇建榮:要讓隱形富人繳稅,經濟日報,2019 年 6 月 27 日。

72 20 國集團(G20)由 7 國集團財長會議於 1999 年倡議成立,最初為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機制,2008 年國 際金融危機後,升格為領導人峰會。2009 年 9 月舉行的匹茲堡峰會將G20 確定為國際經濟合作主要論壇。

係由美國、中國、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法國、德國、印度、印尼、義大利、日本、韓國、

墨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南非、土耳其、英國以及歐盟等 20 國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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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的資訊,並與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進行稅務資訊交 換,以打擊跨境的逃漏稅,維護誠信的納稅體制。由於AEOI準則中的CRS與美國肥咖法 案(FATCA,全名為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的理念與目 的均為防範境外避稅而實施,故CRS常被俗稱為「全球版的肥咖法案」(Global FATCA)73

同年,「全球稅務透明與資訊交換論壇」要求其會員國對實施AEOI作出承諾,結果,

截至2020年1月29日,已有109個國家或地區承諾根據AEOI準則實施金融帳戶資訊自動 交換(表3-1),其中承諾從2017年開始實施的國家或地區有49個,承諾從2018年開始實 施的國家或地區有51個,承諾從2019年開始實施的國家或地區有2個,承諾從2020年開 始實施的國家或地區有7個。

表3-1 承諾實施AEOI準則的國家和地區(109個)(截至2020年1月29日)

首次交換 承諾實施AEOI準則的國家和地區

2017年 (49國)

1.安圭拉、2.阿根廷、3.比利時、4.百慕達、5.英屬維京群島、6.保加 利亞、7.開曼群島、8.哥倫比亞、9.克羅地亞、10.塞浦路斯、11.捷克、

12.丹麥、13.愛沙尼亞、14.法羅群島、15.芬蘭,16.法國,17.德國,

18.直布羅陀,19.希臘,20.根西島,21.匈牙利、22.冰島、23.印度、

24.愛爾蘭、25.馬恩島、26.義大利、27.澤西島、28.韓國、29.拉脫維 亞、30.列支敦士登、31.立陶宛、32.盧森堡、33.馬耳他、34.墨西哥、

35.蒙特塞拉特、36.荷蘭、37.挪威、38.波蘭、39.葡萄牙、40.羅馬尼 亞、41.聖馬力諾、42.塞席爾、43.斯洛伐克、44.斯洛文尼亞、45.南 非、46.西班牙、47.瑞典、48.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49.英國

2018年 (51國)

1.安道爾、2.安堤瓜和巴布達、3.阿魯巴、4.澳大利亞、5.奧地利、6.

阿塞拜疆、7.巴哈馬、8.巴林、9.巴巴多斯、10.貝里斯、11.巴西、12.

汶萊、13.加拿大、14.智利、15.中國、16.庫克群島、17.哥斯大黎加、

18.庫拉索島、19.多明尼加、20.格陵蘭、21.格林納達、22.香港、23.

印尼、24.以色列、25.日本、26.黎巴嫩、27.馬紹爾群島、28.澳門、29.

馬來西亞、30.模里西斯、31.摩納哥、32.諾魯、33.紐西蘭、34.紐埃、

35.巴基斯坦、36.巴拿馬、37.卡達、38.俄羅斯聯邦、39.聖基茨和尼維 斯、40.薩摩亞、41.聖露西亞、42.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43.沙烏地 阿拉伯、44.新加坡、45.聖馬丁、46.瑞士、47.特立尼達和多巴哥、48.

土耳其、49.阿拉伯聯合酋長國、50.烏拉圭、51.萬那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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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國) 1.加納、2.科威特 2020年

(7國)

1.阿爾巴尼亞、2.厄瓜多爾、3.哈薩克、4.馬爾代夫、5.奈及利亞、

6.阿曼、7.秘魯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crs-by-jurisdiction/,最後訪問日期:2020年1月29日)

AEOI準則包括四大部分(elements):「共同申報準則(CRS)文本」、「主管機關協定 範本」(the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範本)、「CRS文本及CAA範本釋 義」(the Commentaries that illustrate and interpret the CRS and the CAA)及「技術解決方案 指引」(the Guidance on technical solutions)74。其主要內容列表說明如下:

表3-2 AEOI準則四大部分的主要內容

AEOI準則四大部分 主 要 內 容

1.共同申報準則文本 (CRS文本)

具體規定了有關金融機構對其管理的金融帳戶開 展盡職審查的程序,以及帳戶識別和帳戶資訊申 報的內容,是整個AEOI制度的核心構成。

2. 主管機關協定範本 (CAA範本)

包括雙邊及多邊CAA範本。提供各主管機關間進 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協定簽署時的參考範 本。CAA具體規定了需要自動交換的資訊範圍,

是CRS下資訊自動交換的國際法律基礎,是AEOI 的執行依據,確保AEOI的合法性。

3.CRS文本及CAA範本釋義

對CRS文本及CAA範本進行了更具體詳細的解釋 與說明,確保自動交換機制在全球各CRS參與國 能被一致地執行與落實。

4.技術解決方案指引

規定了有關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模式、資訊與隱 私的保護、資訊如何傳輸與加密等的指導,以確保 資訊在傳遞過程的隱密性與安全性。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74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P.9,

OECD,April 2018,2n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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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共同申報準則(CRS)文本」係AEOI準則的核心構成,它是一套金融機構盡職 審查和申報的共同標準,包括對需要進行申報的金融機構(申報金融機構)、需要進行申 報的金融帳戶(應申報帳戶)、金融機構對所管金融帳戶的盡職審查程序、金融機構應申 報的資訊範圍等做出規定,以供各國訂定國內法時參考,亦即各CRS參與國應參考「共 同申報準則(CRS)文本」訂定其國內施行法。

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跨國運作模式

75

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係屬於全球範圍的資訊透明網絡系統,一個國家想要加入這 個系統,光是做出承諾是不夠的,還需要從行動上滿足「AEOI 實施手冊」(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第一 部分(An Overview of the Steps to Implement the Standard)76中所規定的四個要求:

(一)將CRS 文本轉化為國內法

CRS 參與國需要將「CRS 文本」中的金融帳戶盡職審查以及資訊申報規則,以及確 保CRS 有效實施的政策和準則等轉化為 CRS 參與國的本國國內法。例如,中國國家稅 務總局等 6 部委於 2017 年 5 月 19 日聯合發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 辦法》(簡稱《陸版CRS》)77,就是將「CRS 文本」中有關金融帳戶盡職審查程序的相 關規定轉化為中國的國內法規。當然也有國家是先進行立法部門的立法,而後再由行政 部門出台有關 CRS 執行的全面實施指引,例如,我國立法院於 2017 年 6 月 14 日增訂

《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條文 78、財政部於 2017 年 11 月 16 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 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台版CRS》)79,即屬如此。

75 燕彬,認識 FATCA 和 CRS,涉稅信息交換與全球資產透明全指引,頁 18~21,2018 年 12 月。

76 同註 74,P.12-54。

77 2017 年 5 月 9 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7 年第 14 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78 立法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各國合宜稅收,國際間以強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稅務合作為主要 手段,其中美國以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強制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籍金融帳戶資訊,不合作者取得美國來 源所得將課以 30%稅率;OECD 並以一國是否採行國際新標準,即「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 交換」(AEOI),進行有效資訊交換及建置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判斷其資訊透明程度,並將於 2017 年依 20 國集團(G20)財政部長成都會議結論,公布不合作租稅管轄區(Noncooperative tax jurisdiction)名單及訂定報 復或制裁措施,各國均積極檢視及修正本國法律規定,以執行前述國際資訊透明標準,避免影響國家及其 企業與人民競爭力。茲授權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簽訂包括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 其他稅務協助之全面性租稅協定、稅務資訊交換協定或其他稅務合作國際書面協定,以符合國際稅務合 作標準。(立法院公報第 106 卷第 60 期第 1 冊,頁 236,201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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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備資訊自動交換的國際法律依據

CRS 參與國需要選擇一項進行跨國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國際法律基礎。CRS 下各國政府之間的資訊交換必須在國際法律基礎之上進行,具體可供選擇的法律基礎包 括:(1)雙邊《租稅協定》之第 26 條中有關稅務資訊交換的條款80、(2)雙邊「資訊交換 協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 TIEA)、(3)「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以 下簡稱「公約」)之第 6 條內容 81等。由於「公約」是建立在多邊機制基礎之上,因此通 過加入「公約」來實施 CRS 也是一個國家能與全球其他國家開展資訊自動交換最便捷 的途徑。截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約」已經覆蓋全球 135 個國家 82

各國之間有了進行資訊自動交換的法律基礎以後,會再就具體有關 CRS 下金融帳 戶資訊自動交換的一系列內容達成政府間的單獨協定,即前面所提到的「主管機關協定」

(CAA)。為滿足不同國家國情的具體需求,OECD 起草了三類模式的「主管機關協定」

供各國參考使用,包括:

1.雙邊互換模式(bilateral and reciprocal model)

主要是針對那些沒有加入「公約」,而依據「租稅協定」和「資訊交換協定」作為法 律基礎來進行交換的國家和地區使用,例如台灣等。

主要是針對那些沒有加入「公約」,而依據「租稅協定」和「資訊交換協定」作為法 律基礎來進行交換的國家和地區使用,例如台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