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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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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

在經過詳細研究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課稅規定,包括個人海外所得的課稅規定、個 人滙回境外資金「解釋令」、《境外資金滙回專法》,深入剖析影響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因 素,包括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實施、台灣反避稅條款的衝擊、租稅天堂經濟 實質法的執行、各國金融機構反洗錢措施的落實、中美貿易爭端的影響,並透過對 271 位境外公司使用人、境外資金持有人或管理人的問卷調查後,本研究得出以下三個結論。

一、關於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課稅規定

從第二章的內容總結而言,根據台灣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稅法》、《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財政部 2019 年 1 月 31 日「解釋令」及《境外資金滙回專法》的規 定,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課稅問題可列表說明如下:

表 5-1 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課稅彙總表

持有名義 資金種類 應稅或免稅 說 明

個人名下181

四種資金 免 稅 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四種以外

資金 應 稅

《專法》施行期間得選擇依《專法》

課稅或依一般稅法課稅,但《專法》

施行結束後應依一般稅法課稅

受控境外公司 (CFC)名下182

三種資金 免 稅 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三種以外

資金 應 稅

原則上依一般稅法課稅,但《專 法》施行期間如果資金先滙至個人 境外帳戶則可選擇依《專法》課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81 見本文第一章第三節名詞釋義之說明,頁 6。

182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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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之一般稅法課稅,一為依《境外資金滙回專 法》課稅。

依《境外資金滙回專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個人滙回境外資金得選擇依《專法》

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 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因此,在《專法》施行期間(2019 年 8 月 15 日至 2021 年 8 月 14 日)個人滙回境外資金可依個人境外資金的情況選擇依《專法》規 定課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但 一旦《專法》施行期間結束(2021 年 8 月 15 日)之後,個人滙回境外資金僅可依《所得 基本稅額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

就受控境外公司(CFC)名下(以受控境外公司名義持有)之境外資金而言,三種免稅 境外資金係指:(1)收回受控境外公司之投資本金。(2)收回受控境外公司之往來借出款。

(3)向受控境外公司借入款。這三種免稅境外資金,就台商個人而言,本質上即屬個人名 下的第一種免稅境外資金。

台商就上述三種受控境外公司(CFC)名下境外資金不論任何時間滙回國內均能免 稅,但其可得免稅滙回國內的必要條件是能夠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茲將台商滙回受控境外公司名下三種免稅境外資金應提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例示如下:

表 5-3 台商滙回受控境外公司名下三種免稅境外資金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境外資金種類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例 示184

一、收回受控境外公司 之投資本金

1.投資滙款證明或其他實際出資相關證明文件 2.受控境外公司股東名冊

3.受控境外公司股東會會議資料

4.受控境外公司主管機關登記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受控境 外公司股權之文件

二、收回受控境外公司 之往來借出款

1.個人借出資金滙款證明或其他原借出資金證明文件 2.受控境外公司償還債務前後年度資產負債表或其他足資

證明借貸事實之文件 三、向受控境外公司

借入款

受控境外公司貸放款前後年度資產負債表或其他足資證明 借貸事實之文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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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上述三種以外之境外資金,由於不管以何種所得名義分配或支付給個人並直接 滙入國內個人帳戶,均係當下發生且可得確定的所得行為,難謂係屬無法辨識所得金額 或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致有依一般稅法計算基本稅額或綜合所得稅之困難而主張選擇 適用《專法》,換言之,僅能依一般稅法計算基本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除非,先將資金滙 至個人境外帳戶,再依照前述個人名下境外資金的情況,於《專法》施行期間選擇依《專 法》規定課稅。

二、關於影響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因素

根據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271 位受訪者認為影響其是否滙回境外資金的因素,依 巨大與較大影響的合計百分比排列,依序如下表:

表 5-4 影響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重要因素排序表

序 影 響 因 素 巨大與較大影響 合計百分比

輕微與沒有影響 合計百分比 1 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CFC、PEM) 57.2% 25.5%

2 國內稅務負擔 185 55.0% 22.5%

3 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 53.5% 28.8%

4 跨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 49.5% 31.3%

5 資金的運用方法與投資報酬率 42.4% 33.2%

6 境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措施 41.7% 36.5%

7 未來家族財富傳承 36.5% 38.4%

8 國內資金需求 29.1% 41.4%

9 中美貿易戰與科技冷戰 25.5% 52.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85 海外所得在最低稅負制中課稅,除有課稅門檻外,最高稅率也僅有 20%;但境內所得在綜合所得稅制 中課稅,除股利所得可選擇適用 28%稅率分離課稅外,其他所得合併課稅最高稅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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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有一半以上認為巨大與較大影響的因素有三個,分別是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 (CFC、PEM)、國內稅務負擔、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接近一半認為巨大與較大影響的 因素有一個,即跨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受訪者不及三成認為巨大與較大影 響的因素有二個,分別是國內資金需求及中美貿易戰與科技冷戰。其他三個因素,資金 的運用方法與投資報酬率、境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措施、未來家族財富傳承,則屬中等 影響程度,巨大與較大影響合計百分比大約 40%。

然而本研究卻認為,真正影響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最重要因素是跨國金融帳戶資訊 自動交換(CRS)。當台灣能與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進行跨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時,則 台商個人名下及受控境外公司名下的境外金融帳戶資訊將完全透明,其個人海外所得稅 及遺產贈與稅的逃漏稅風險大增,亦即將資金留存於境外將不再具有藏匿的效果,剩下 的僅有境外資金賺取海外所得與國內資金賺取境內所得的課稅差異而已。在此情況下,

台商滙回境外資金自是水到渠成,即使沒有誘因,台商也會滙回境外資金。

三、關於台商利用《專法》滙回境外資金的評估

《境外資金滙回專法》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正式上路,報載截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 止,全體申請適用《境外資金滙回專法》的案件共有 199 件,申請金額合計新台幣(以 下同)517 億元,其中營利事業申請共 92 件、金額約 392 億元(占 76%),個人申請共 107 件、金額約 125 億元(占 24%)186,統計表如下。

表 5-5 《專法》申請件數、金額統計表(截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

申請人 件 數 總金額(新台幣) 每案平均金額 金額比率 營利事業 92 392 億元 4.3 億元 76%

個 人 107 125 億元 1.2 億元 24%

合 計 199 517 億元 2.6 億元 100%

資料來源:2020 年 1 月 18 日經濟日報報導

財政部於《專法》提出時,曾經做過推估,低推估 1 年至少可吸引 1,333 億元資金 滙回、中推估 4,272 億元、高推估 8,907 億元。以上的數據若按低推估 1,333 億元計 算,申請金額達成率約為 39%,而且主要集中在營利事業的申請上,個人申請比率僅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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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換言之,截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止,《專法》對於吸引台商境外資金滙回尚未產生 重大吸引力,尤其對於台商個人境外資金滙回而言,顯屬觀望者多,實際落實者少。

雖然《專法》推出才僅僅 5 個月,尚難以斷言其對於吸引台商個人滙回境外資金的 成效確實不彰,但從目前實際的統計數據及本研究的問卷調查結果 187發現,《專法》的 實施如果不在執行上進行調整恐怕難有太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