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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科技政策對產業發展影響

第四節 國際體系對中國科技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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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際體系對中國科技政策限制

一、主要規範限制

在經濟全球化今日,政府對於特定產業給予補助,並藉由給予租稅優惠、

市場保護等手段協助本土產業壯大,動輒受到國際經濟建制與國際競爭者限制。

而限制手段主要限制表現在世界貿易組織對於成員國補助政策規範的《補貼與 反補貼協定》與《資訊科技協定》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ant,ITA)110, 與促進區域貿易自由化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ant,FTA)。

(一) 補貼與反補貼協定

《補貼與反補貼協定》所定義補貼行為:「由政府向特定產業或企業提供的 財政資助、價格支援等,以達成擴大出口或鼓勵進口替代目的」,即構成補貼。

但《補貼與反補貼協定》制訂目的,並非完全禁止成員國政府的補貼行為,而 是禁止或不鼓勵會員政府,使用對其他成員貿易造成不利影響補貼。為此,根 據補貼的不同性質,《補貼與反補貼協定》將補貼分為三種基本類型:禁止性補 貼(Prohibited Subsidy)111、可訴補貼(Actionable Subsidy)112和不可訴補貼

110 1996 年 12 月,「關於資訊科技產品貿易之部長宣言」(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rad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 ITA)於新加坡部長會議通過。ITA 目前已有 60 個簽署 國;尚有包括國際貿易中心(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 ITC)、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與世界關稅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等觀察員。參見:曾顯超,「WTO 資訊科技協定(ITA)之硏 究 : 科技發展下 ITA 產品範圍的爭議與解決」,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09)。

111 「禁止性補貼」可分為:「出口補貼」與「進口替代補貼」「出口補貼」指法律上或者事實 上,以達成出口為唯一或重要條件而給予的補貼;「進口替代補貼」,又稱當地成分補貼,

指以使用國產貨物替代進口貨物為唯一或重要條件而給予的補貼。

112 可訴性補貼又稱「黃色補貼」其條件具有一定認定彈性,在一定範圍內允許實施。如果在 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國的經濟貿易利益產生或已產生不利影響,受到影響的成員就可向補 貼成員提出反對意見和提起申訴。參見:徐遵慈主編,WTO 常用名詞釋義(台北:華泰文化,

2009)

(Non-Actionable Subsidy)113

根據 SCM 協定,國際競爭對手對成員國補貼行為,可採取兩種措施予以

蓋產品必須將關稅減至零;最後,所有其他關稅與收費(other duties and charges,ODCs)必須減讓至零。關於涵蓋產品方面,完全沒有任何例外;然而,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117並與日本、南韓共同研究並洽談中日韓三國自由貿易協定(FTA)。118無論台灣、 年後,已反映在締約國之減讓承諾表(schedule of commitments)上。開發中國家享有針對 特定產品較長執行期之待遇,但沒有任何執行期超過 2005 年。中國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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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與南韓,皆是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產業發展先進者,近年藉由對中國出 口大量電子信息產品而享有大量貿易順差,而近年則與中國京東方等從事技術 追趕的政府關聯企業存在產業內競爭關係。自由貿易協定的簽訂,將使研究者 專注於觀察協議內容是否,將削弱中共以科技產業政策扶植本土 TFT-LCD 產 業的效果。

中國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產業的科技產業政策內容,對於國際貿易所產 生主要影響,主要在於藉著對於重要零組件關稅稅率調整,影響其他 TFT-LCD 主要生產國家內企業,在將產品與境內生產後出口,與赴中國直接生產投資間 權衡決策。中國藉著關稅實施方案,將過去暫時性保護政策正式化,出口成本 因關稅稅率提高,使海外企業將原本應置於本國境內的先進世代生產製程技術 設備,轉而思考直接於中國本地設廠直接投資,或與中國生產企業間建立更深 入的策略合作關係。搭配國家發改委將對於境內新世代生產線設廠執照核發的 審批權,創造海外少數系統廠間競相投入的囚犯困境,藉以獲得最先進生產技 術,改變中國與日本、台灣與南韓間在引進/獲得新舊技術製程上的主動權。

而自由貿易協定簽訂,中共科技產業政策原有技術引進目的是否遭到影響,

端視中國與台灣、日本、南韓間是否將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及其零組件列入 早期收穫清單及其後續談判開放貨品貿易開放清單中。若然,則中共原有科技 政策保護效果將打折扣甚至被抵銷,台灣、日本與南韓等外資,得以享有領有 零關稅方式,對中國市場繼續維持直接出口 TFT-LCD 模組方式獲利,無須將 最先進 TFT-LCD 生產線及本地供應鏈移入中國投產;若無,則相關外商將自 海外模組成品輸入中國成本大幅提高,且進入中國境內投資設廠必須直接與中 國政府協商准入條件與時間,中國企業將藉由保護得到較長的學習模仿與追趕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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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中國與台灣所簽訂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內容而言,TFT-LCD 模組 及其相關零件,並未被兩岸列入早期收穫清單。可見在追求東亞經濟整合與區 域貿易自由化中,中共仍堅持國家科技產業政策執行效果不受影響。未來中日 韓雙邊或三邊自由貿易協定內容,TFT-LCD 模組及其相關零件,在此思維下亦 難以列入關稅豁免清單,直至中國本身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掌握成功量產並 獲得價格競爭優勢為止。外商藉由政治談判或與中國企業建立策略合作或控股 關係,取得本地產能或合資企業身份以直接進入中國市場。

二、中國科技政策限制

總結前文,自由貿易協定由會員國間協商達成,若以 SCM 協定與 ITA 協 定條文做為指標檢,視中國將液晶產業視為策略性產業,檢視中國科技政策所 實施的補貼與保護政策是否符合其精神,作為國際可能限制。

若比較後發現:中國對策略性產業保護的政策工具,遊走於 SCM 協定中

「可訴補貼」與部分「不可訴補貼」,中國政府充分運用其中開發中國家可用空 隙與彈性;但卻明顯違反 ITA 協定中全球 IT 資訊產品零關稅精神;在 SCM 對 於補貼限制方面,基於 WTO 基本上允許會員針對研究與發展、落後地區發展、

環保設備購置所提供租稅獎勵措施。中國針對液晶產業關鍵零組件研發所給予 之補貼、對相關先進資本財進口或生產所給予之租稅優惠,與以環保節能設備 進口之固定設備給予租稅抵扣,在原則上符合 SCM 之「不可訴補貼」規定。

中國自 2007 年起,對於進口境外液晶零組件課徵 3%到 5%的關稅壁壘方面,

形同針對台日韓等國際競爭者,明顯不符合 WTO 所主張國民待遇及無歧視原 則,抵觸 SCM 協定損害會員國利益條文;2008 年,中國全面推行的「家電下 鄉」購物退稅政策,對於補助液晶電視產品尺寸、價格所定下規格設限,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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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以進口替代方式,鼓勵國民使用本國貨品,對其他 WTO 會員國利益造成損 害;且 13%退稅優惠,遠大於 WTO 所允許 5%從價補貼率;且中國針對液晶零 組件的特定性租稅優惠的給予,由於非採產業一體適用方向訂定,可能遭到其 他會員違反 ITA 協定的控訴。119

第五節 小結

承上所述,在國家以政策積極干預下,中國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產業在 經過十年積極科技追趕歷程後,相關生產企業藉由海外技術轉移,在產業規模 與生產主力產品與海外先進國差距縮小;在國家積極管制國內市場,以境內規 模作為產業基礎市場規劃下,國際聚落也開始中國境內轉移。

外資在進入中國的轉移投資策略制訂上,則依其本身產業結構先進程度,

選擇在投資股權結構與協力網擇,而在與中國企業分工關係上,出現不同型態;

世界貿易組織主張自由貿易的反補貼協議,與資訊電子產品零關稅的資訊科技 協定,在補貼規範與產品關稅認定上,影響中國科技政策實施強度。

119 在國際貿易因液晶螢幕關稅引發控訴的相關案例中:2007 年歐盟為吸引外資進入直接投資 並保護國內市場,並未將平面顯示器、無線機上盒、多功能事務機等應屬資訊產品範疇的 商品納入 ITA 清單內,提供零關稅待遇,對境外產品課以 6%至 14%關稅,違反作為 ITA 簽署國義務,也違反其對 WTO 平等互惠承諾。此政策引起美國、日本、台灣等利益攸關國 家,共同控訴歐盟違反 ITA 協定,WTO 已立案並於 2009 年 5 月召開第一次審理庭,2010 年 6 月 11 日判定原告國勝訴。參見:曾顯超,「WTO 資訊科技協定(ITA)之硏究 : 科技發 展下 ITA 產品範圍的爭議與解決」,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09) ;黃滋立,「試析 WTO 歐盟資訊科技產品課徵關稅待遇爭端-以平面顯示器為中心」,經貿法訊,第 113 期(201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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