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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在台灣的日間照顧與居家照顧服務

綜合以上所述,專業助人工作者應儘早察覺到引發悲憫疲憊的原因和症狀,

去面對它並且以適當的因應方式解決,例如對自己的工作量要設界線、找出能堅 固自己的支持系統並且精進自己,藉由閱讀或參與關乎悲憫疲憊及自我照顧的相 關課程等,皆可以減少專業助人工作者的悲憫疲憊的壓力,以改善悲憫疲憊的狀 況。

第五節 在台灣的日間照顧與居家照顧服務

壹、台灣老人日間照顧與居家照顧服務之脈絡

台灣老人日間照顧服務的辦理則分別由社會福利和衛生醫療單位主管。社會 型日間托老中心最早在 1985 年由臺南市松柏育樂中心開辦,而醫療型日間照護 中心則於 1990 年省立豐原醫院開辦日間照護室之後才積極開始辦理。而在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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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人福利法第一次修法時,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才成為服務項目之一,而在 2007 年老人福利法第二次修法時,才將日間照顧服務納入成為「社區式服務」;另外 在老人福利法第 19 條機構式服務中也說明了老人福利機構該如何輔導並提供日 間照顧服務。從此日間照顧服務取得法源的基礎後,並依照承辦單位之性質則分 為「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日間照顧設施」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兩類。

而以台北市為例,自民國 70 年代末期社會福利機構朝向「公設民營」的經營模 式,於 1996 年時委託立心基金會辦理龍山老人服務中心、1997 年則委託中華民 國紅心字會承辦盲義老人服務中心、1999 年則委託士林靈糧堂承接士林老人服 務中心,一同將日間照顧納入服務範圍當中,使得台北市日間照顧服務具備社區 化和可近性(劉錦鐘,2005)。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2016)統計出目前 2016 年全台各縣市日間照顧單位有 133 家,其中台北市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共計有 18 間,共可收托 554 名失智失能 長者,而其中 17 間皆委託民間機構承辦日間照顧之服務。為了因應步入高齡化 社會帶來的長者照顧需求,臺北市也積極透過自行購地新建、爭取市府餘裕空間 及公共住宅低層樓空間等方式,擴增日間照顧服務量,預計未來 4 年內台北市將 再開辦 15 間日間照顧中心,整體收托數量可倍增至約 1,173 名。

居家服務在社會工作辭典(2000)中,定義為運用已經接受訓練過的專業訓練 人員,進入居家環境中協助罹患慢性病、失智、失能或無自我照顧能力者,協助 其有能力自我照顧的能力及社會適應之能力,藉由居家照顧的各項服務方案,來 協助服務對象留在社區中在地老化。另外為了因應人口快速老化,在 2007 年行 政院核定的「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將日間 照顧、居家護理、無障礙居家環境改善及喘息服務等納入補助項目之ㄧ(呂寶靜、

李佳儒、趙曉芳,2014),以及建立整合單一窗口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建置照 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能夠有效率地管理服務過程中有關服務對象評估、服務資 源連結等易於管理和控制服務輸送的狀況。因此,服務流程整合為服務對象有其 需要的時候能夠向政府申請服務,需要接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服務對象管理人 員的評估和審核其所需要的服務時數與核定項目,使得居服員與服務對象產生契 約的關係,也建立了居家服務督導員(以下簡稱為居督員)機制,居督員是為了確 保且提升居家照顧服務品質的督導制度而建立的,為了協助居服員獨自到宅服務 服務對象時面臨的各種不同的問題,以達到協助諮詢、居間調節、指導或管理、

監督居服員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服務契約關係,達到減少居服員人力資源流失及服 務績效下降等目標(趙若廷,2014)。

在 2017 年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將服務對象擴大,包括以 55 歲以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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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原民、50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65 歲以上 IADL 獨居者、50 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人數將從 51.1 萬增加至 73.8 萬,成長約 44%,擴大其受惠人數,期待提供日間 照顧服務、居家服務、家庭托顧、居家護理、喘息服務等滿足其高齡化長者的需 要,且期待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小規模多機能整合型服務中心,在固定區域內提 供在地化照顧服務,擴充功能的提供如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社 區復健、居家醫療或共餐服務等其中一項之社區式長照服務。

貳、日間照顧及居家照顧服務功能與內容

日間照顧服務的功能不僅是影響服務使用對象老人以外,也會影響到社會工 作人員、主要照顧者及整個長期照顧的體系,而日間照顧所提供的服務是指出老 人日間照顧主要是以定點方式,提供輕、中度失能、失智老人白天至照顧場所使 用服務,以定期或不定期往返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短期性的暫時日托照顧,而在 日照中心中維持並促進長輩生活自立、消除社會孤立感、延緩其身體功能退化,

促進身心健康,且結合社區資源提供個案照顧管理、生活照顧服務、復健運動及 健康促進活動、諮詢服務及家屬服務等。由於服務對象不需晚上住宿在機構裡,

可回到原生家庭與家人維持情感互動,因而能夠降低生、心理衰退所帶來之衝擊,

因此常被視為具有去機構化效果之社區照顧服務(蕭文高,2013)。

此外,呂寶靜(2012)綜合整理國外學者對於日間照顧服務的論述,就服務 使用對象而言,日間照顧服務的功能有下列四項:(一)維持或改善服務對象的 身心功能或極大化服務對象的生理和心理功能;(二)增進服務對象的社會化,

減少社會孤立感;(三)增加服務對象的滿足感;(四)預防或延緩服務對象進住 機構。就家庭照顧者而言,具有下列功能:(一)提供照顧者獲得喘息的機會,

減少照顧者的照顧壓力;(二)促進照顧者繼續就業;(三)增進照顧者的持續照 顧能力。

林明禛(2011)歸納國內老人日間照顧的服務項目及內容包括:(一)生活照 顧服務:提供餐食、協助進食、沐浴洗衣如廁等,個人衛生日常生活維護、看顧 與安全維護、協助運動或參與運動;(二)健康管理服務:健康檢查、簡易護理、

健康維護、緊急救援、陪同就醫;(三)醫療復健服務:復健服務、職能治療、物 理治療以及訓練老人自我照顧能力;(四)文康與學習活動:外出旅遊、休閒娛樂 活動、才藝學習;(五)支持性服務:包括老人及家屬的情緒支持與關心安慰以及 心理、健康、福利諮詢、資源轉介、權益倡導等;(六)交通接送服務:日間照顧 機構往返接送;(七)居家連結服務:包括居家晚餐食物之備製、購物、辦理雜事 等。上述服務項目幾乎是全人式照顧,包括從生活、健康、醫療、休閒娛樂、社 會支持、交通、居家連結等之社區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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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與悲憫疲憊相關的照護工作

學者 Bush(2009)指出所有的助人工作者都是悲憫疲憊的高危險群(引自陳 怡蘋,2014)。而在 Kraus(2005)則提到有下列幾個因素是容易成為「悲憫疲憊」

的高危險群,說明如下:

一、有過創傷經驗的助人工作者 二、遺留創傷記憶者

三、長期照顧需要協助的人

四、照顧他人時沒有適當的喘息空間 五、獨立作業者

六、長期照顧機構的專業工作者 七、人格特質較為固執堅持者 八、無法客觀地使用同理關懷技巧 九、增多的工作量和資源的缺乏

而 Figley(1995)也指出從事需要具備有「悲憫、同理、關懷」為核心工作 能力的助人工作者皆是悲憫疲憊的高危險群。而社會工作的本質就是同理、關懷,

需要在處遇的過程中持續地藉著同理,去協助服務對象,感受服務對象所遭受到 的痛苦和悲傷,也需同理感受其服務對象之家屬照顧上的艱難和情緒的悲傷、壓 力等,接受兩者的軟弱與限制,產生情感上的共鳴,並建立其專業關係(何泌章、

夏代雲,2007)。而這種「同理、關懷」的素養容易讓社會工作人員成為「悲憫 疲憊」的高危險群。而 Bride(2007)更提及社會工作人員有相當高的比率接觸到 帶著悲傷的服務對象。而近二十年來,國外學者以不同的面向探討悲憫疲憊,指 出特殊專業助人工作者被認為是悲憫疲憊的高危險群,如心理諮商師(Figley,

2002)、社會工作人員(Radey&Figley,2007)。而國內研究中少數幾篇談論到醫 院病房護理人員(陳怡蘋,2014;許雅惠,2009;楊琳琪、林采蓉、余月里、楊 禮謙、蔡素華、洪志秀,2012)、國中輔導人員(黃傳永、謝昀謙,2016)及家暴 社會工作人員(廖鮫諳,2014)也是悲憫疲憊的高危險群。因此,悲憫疲憊已經是 社會工作人員可能會經歷的自然現象,若缺乏對悲憫疲憊的認識與自我覺察的能 力,會產生諸多情緒反應,甚至減少同理的付出,來保護自己所受的傷害,最後,

社會工作人員可能會被人認為是冷漠的,而這些都不是社會工作專業領域願意樂 見的結果。

綜合上述發現,長期照顧需要協助的人及長期照顧機構的專業工作者、增多 的工作量皆是悲憫疲憊的高危險群,而從事老人日間照顧與居家照顧服務之社會 工作人員皆擁有這些因素,因此就下方面探討從事老人日間照顧與居家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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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社會工作人員與悲憫疲憊的關聯性。

肆、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與居家照顧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的壓力

從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與居家照顧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認為工作並非總是 輕鬆順利的,當中日間照顧服務與居家照顧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的工作上確實會 遭遇到一些實際上的問題,因著面對服務對象及家屬等等帶來的工作的壓力和挫

從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與居家照顧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認為工作並非總是 輕鬆順利的,當中日間照顧服務與居家照顧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的工作上確實會 遭遇到一些實際上的問題,因著面對服務對象及家屬等等帶來的工作的壓力和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