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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個人特徵因素對場站開發選擇行為之影響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一-深入訪談

第二節 深入訪談結果整理

一、 地主個人特徵因素對場站開發選擇行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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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深入訪談結果整理

本研究訪談之主要對象,以參與場站開發之私地主為主,再輔以訪談 相關專家學者、場站開發投資人以及政府機關從事場站開發之人員,訪談 人數共計 12 名,其中私地主為 4 名。以下為訪談對象之背景:

表三-3 訪談對象基本資料整理表 受訪者

編號 角 色 曾經參與場站開發之場站 受訪年月 選擇分配結果 A 私地主 OO線 2017 年 11 月 參與場站開發 B 私地主 OO線 2017 年 11 月 領回協議價購款 C 私地主 OO線 2017 年 11 月 參與場站開發 D 私地主 OO線 2017 年 11 月 參與場站開發 E 投資人 OO站等 3 站 2017 年 10 月 _

F 投資人 XX站等 8 站 2017 年 12 月 _ G 政府機關 信義線東延段、松山線、萬大

線、內湖線、新莊線等 2017 年 9 月 _ H 政府機關 新莊線、環狀線等 2017 年 10 月 _ I 政府機關 萬大線 2017 年 10 月 _ J 政府機關 板橋、新店、環狀、松山、萬

大線 2017 年 10 月 _ K 專家學者 未告知 2017 年 11 月 _ L 臺鐵 交九(京站)、C1D1(雙子星)、

南勢角站、科技大樓站 2017 年 12 月 _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章將對於受訪者之受訪內容進行分析,並就影響場站開發選擇行為之 因素、領取協議價購款、對場站開發之建議等方向進行深入探討。

一、地主個人特徵因素對場站開發選擇行為之影響

本節將針對地主個人特徵因素進行研究,透過受訪者之描述,進行交叉 比對,並歸納出對於場站開發之選擇行為影響較大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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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地主年齡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

表三-4 私地主年齡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訪談整理表

受訪內容 訪談紀錄編號

我們這一個站,蠻多地主年紀都比較大,要等開發完成,至少

要 6 年的時間,所以蠻多年紀大的地主,都是選擇領錢的。 (A3) 沒有後代的,如果年紀比較大,都會選擇領錢回來,比較實在一

點。 (A6)

我們覺得年齡比較大的,不想離開,對這邊有歸屬感,心理因 素的關係,會想選房子。

年輕的就比較沒差,不一定選房子或選錢。

(C3) 一般 50 到 65 歲的,都會想參加開發,因為他們還是想回來,

而年輕的可能會想說,領錢就走就好了,像 R03 就是這樣,

而且他們又在末端,領到的價格也還不錯,R03 的蠻多都是 30 多、40 多歲的地主,就會想領錢走。

(G28)

會,一般年齡較大大多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如同前述所及會參

與開發。 (H13)

年齡沒有直接影響,主要是長期居住無其他居所的地主會有 影響,機廠比較特殊,大部分都選擇領錢。 (I2) 年齡會影響地主選擇,但機廠而言雖然住的人不多,但居住時 間都很久,可能也是一些相對弱勢的人,住習慣了認為當地狀 況很好。

(J4)

資料來源:本研究訪談內容整理

針對私地主年齡對於場站開發選擇行為之影響,部分受訪者認為,因參 與場站開發的時程長(例如:萬大線至少還要等 6 年),故年紀較大者,可 能會較傾向選擇分回協議價購款;另外,若考量到年紀大而沒有後代者,亦 可能選擇領回協議價購款。

然而亦有受訪者表示,年紀大者,若是在當地居住時間較久,對當地有 深厚感情,則可能傾向參與場站開發,未來可繼續於當地居住。相對於年長 者,較年輕之地主,可能較無情感上之包袱,因此不一定選擇領協議價購款 或參與開發。

綜上所述,年齡對於私地主之選擇行為影響方向不一定,仍需綜合考量,

例如:「家庭組成」、「所得」、「土地取得年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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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地主家庭組成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

表三-5 私地主家庭組成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訪談整理表

受訪內容 訪談紀錄編號

因為他們也會考量到繼承的問題,如果是只有生一個女兒或兒子 的,我知道有的是選房子,因為就一個人分而已,但如果是生兩 個以上,他們可能考量到到時房子會共有,比較麻煩,那分錢會 比較清楚,所以選擇拿回錢,之後讓兒子女兒們分一分,比較不 會有問題。

(A5)

沒有後代的,如果年紀比較大,都會選擇領錢回來,比較實在一

點。 (A6)

我們是覺得家庭結構還好,不是關鍵的影響因素。 (C4) 無想法,若家族可能會有意見領袖來主導選擇模式。 (I3)

較無影響。 (J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其中一名受訪者表示,有地主是因後代有兩人以上,若選擇分回房屋,

到時會有分家產之問題,領回協議價購款反而較單純;此外,若是私地主沒 有後代,則年長者可能因為沒有繼承人,故會傾向領回協議價購款,較為實 在。

根據受訪者之訪談內容,本研究認為私地主之家庭組成,以受訪者之角 度而言,可能在某些特例中將有影響,但並非主要影響因素。

(三)私地主性別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

表三-6 地主性別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訪談整理表

受訪內容 訪談紀錄編號

這個因素沒有影響 (A7)

沒有影響 (C5)

無想法 (I4)

較無影響 (J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受訪者之說法,私地主之性別,對於場站開發選擇之行為,應非主 要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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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要是看地主經濟狀況,如果比較寬鬆的就會花時間等,

才選擇參與,但○○站開發時間很長,目前選擇參與的不多,

且目前有許多土地是多人持分,要處理這些產權問題很麻煩,

有些地主甚至不清楚土地位置為何?所以參與開發的意願較 低,大多選擇領錢補償,但保留優先承購承租權。

過往貸款不能超過公告現值的八成,就可以參與開發,現今改 為市價的八成。這點會有一些影響,另外有貸款也不能領協議 價購款。

(J9) 經濟許可的地主應該會選擇參與,願意等待開發後的利益實

現。 (J11)

資料來源:本研究訪談內容整理

經濟能力,包括了私地主之職業、所得水準、是否負擔貸款此三種面向,

由受訪內容可知,經濟能力對於私地主是否參與場站開發,應為相當重要之 影響因素,多數受訪者認為,經濟能力較不好者,選擇領回協議價購款之機 率較高,甚至受訪者 B 本身,即是因為經濟狀況較差,且由所有權人之女兒 進行主導,故選擇領回協議價購款之實際案例。

(五)私地主教育水準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

表三-8 私地主教育水準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訪談整理表

受訪內容 訪談紀錄編號

教育水準程度比較高,也未必會比較理性,因為終究還是看

錢。 (A9)

地主沒有受教育,不識字,女兒是高中畢業(最後選擇領錢)。 (B2) 其實這次場站開發過程中,我們發現捷運局會洗腦,會跟地主

說要分回房子,因為不動產可以投資,會增值。 (C7) 也因為我們這一站地主的年紀都很大,教育程度可能比較沒

有那麼高,就會受到政府的影響。 (C8)

會,年長者教育程度較低,中和區而言教育程度比較高,相對

理性,土城區就會比較不理性。 (H17)

教育程度較低者比較容易被煽動,臺北教育程度較高,好溝通

而且理性,對案件的了解程度也高。 (I6) 會影響,但方向不一定,主要還是看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J1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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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受訪者表示,多數地主對於場站開發制度並不了解,此時地方領袖(例 如:里長、鄰長)對於地主之影響力較大;亦有部分地主認為,地主在場站 開發中,只是配合的參與者,在權利上被限縮。

而多數政府機關之受訪者,認為若地主愈了解場站開發之制度,愈能評 估參與開發之利益,而以政府之角度而言,為了減少財政上之負擔,會希望 地主選擇參與開發。

(七)私地主之婚姻狀況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

表三-10 私地主之婚姻狀況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訪談整理表

受訪內容 訪談紀錄編號

這個因素沒有影響。 (A12)

沒有顯著影響。 (H20)

沒有顯著影響。 (I9)

較無影響。 (J1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依據受訪者之說法,婚姻狀況對於場站開發之選擇行為,較無顯著影響。

相較於婚姻狀況,本研究認為家庭之組成,對於場站開發選擇之行為,影響 更大。

(八)私地主是否持有其他不動產,對場站開發選擇的影響

表三-11 私地主是否持有其他不動產對場站開發選擇影響訪談整理表

受訪內容 訪談紀錄編號

這個因素也是跟財力相關,我有很多筆不動產的話,當然會做 一個整體的考量,我只有一戶的話,選房的機會比較大,那我 原本就有很多間房子,我就可能會選錢。

(A13)

畢竟我們是做生意的,或是只有住宅的人,他們終究要找個地 方租,我們也是要重新找地方做生意,如果真的要等很久,考 量時間成本的話,我們還是有可能選領錢。

(C18)

願意參與開發的地主通常是沒有金錢壓力,或另外有不動產 居住,當然也是有投資角度的地主,如果是在蛋黃區的場站,

考量景氣的循環和狀況,會選擇參與開發,而選擇領錢的則是 沒有第二處居所,要用協議價購款尋找另外安身立命的地方。

(H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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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影響,若無持有其他不動產,會需要領錢尋求居住空間,

無法參與開發。 (I10)

與所得水準有關。 (J1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受訪者普遍認為私地主是否持有其他不動產,對於場站開發之選擇行為 有影響,例如僅有一戶之私地主,選擇參與場站開發,等待未來分回房屋之 機率可能較高,但亦有受訪者持相反意見,認為未持有其他不動產者,若選 擇參與開發,則無地方居住,故可能傾向領回協議價購款,以做為租賃房屋 或購置其他不動產之用。

本研究認為,無論私地主是否持有其他不動產,關鍵因素仍在於經濟能 力,若私地主之經濟能力許可,即使選擇參與場站開發,仍有資金另購置不 動產或租屋;若私地主之經濟能力較差,則可能無餘力參與場站開發,會傾 向領回協議價購款,另購置不動產或租屋。

本研究認為,無論私地主是否持有其他不動產,關鍵因素仍在於經濟能 力,若私地主之經濟能力許可,即使選擇參與場站開發,仍有資金另購置不 動產或租屋;若私地主之經濟能力較差,則可能無餘力參與場站開發,會傾 向領回協議價購款,另購置不動產或租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