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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回顧及制度探討

第一節 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相關理論

二、 資訊不對稱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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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資訊不對稱理論

場站開發過程中之參與者眾多,主要為政府機關(捷運局等)、投資人、

專家學者、不動產估價師以及公、私地主,其中私地主需選擇是否參與場站 開發,或是領回協議價購款,然在眾多角色中,私地主實為資訊上較為缺乏 之群體,無論就專業度或資源來看,一般私地主對於場站開發機制,以及房 地產市場之現況,甚至於房市未來之走勢,較難有深入之認知,故導致地主 在選擇上可能產生「資訊不對稱」之問題,進而影響私地主最終之決定。本 節將針對資訊不對稱之相關理論進行介紹,並探討私地主於本理論中可能面 臨之困境。

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最早是由 Arrow(1963)所提出,

Akerlof(1970)發表著作《檸檬市場》(The Market for Lemons)做進一步闡 述,假設在二手車市場中,有品質差的車,即所謂「檸檬」;相對於「檸檬」, 高品質的二手車則稱為「桃子(peach)」,若買方不能分辨出這兩種車的差 異,在這個狀況下,買方願意付的價格,是好車與壞車價格的平均值,此時 將因為資訊不對稱,而導致出售好車的賣方離開市場,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之 情況。

上述的情況又稱為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屬於事前的資訊不對稱。

若以保險市場為例,保險公司認為來投保的被保險人,都是屬於風險較高的 民眾,會讓保險公司蒙受較大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決定調高保費,但卻使 得風險較低的民眾認為保費過高而不願意投保,而原本風險較高之民眾則願 意接受高保費,最後的結果是保險對象都是風險較高的民眾,保險公司的損 失及賠償機率反而變高。

相對於事前的資訊不對稱,事後的資訊不對稱,則稱為道德風險(Moral Hazard)。道德風險最常發生在保險市場裡。舉例而言,若車主有購買竊盜 險或意外險,則車主會因車子被偷或發生意外而有保險公司賠償,因而造成 車主的粗心,進而導致被竊或發生車禍之機率提高,保險公司之賠償也因此 增加。

在地主選擇領協議價購款或房地時,亦會面臨資訊不對稱之情況。舉例 而言,若假設政府機關(例如:捷運局承辦)、投資人、不動產估價師等相 關參與者,皆對於場站開發之制度,以及房地產市場之走勢有一定程度之認 知,有完全之資訊,假如地主亦擁有完全之資訊,則地主應會客觀衡量協議 價購款與領回房屋之價值孰高孰低,選擇出對自己最有利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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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實際上,大部分地主並不具備完全充足之資訊,故與政府機關協議 時,可能會認為政府機關不會以地主權益作為優先考量,而給予地主有限之 資訊,將使地主做出非最適選擇,在此前提下,地主對於政府機關抱持猜忌 不信任,最後演變為協議不成,甚至於抗爭。

捷運場站之場站開發牽涉層面甚廣,從場站選址、都市計畫變更、土地 取得、徵收補償、場站開發大樓興建、房地分配等皆為重要之環節,需要政 府機關各單位間水平及縱向之配合與溝通,才得以妥適的接續每一個程序,

促成開發案成功進行,此並非一般地主可以在短時間內就能快速了解,因此 造成地主較難以認同場站開發的精神與制度。

場站開發前端作業階段,如場站選址及都市計畫變更,由於捷運場站開 發屬於重大公共設施興建,需由捷運工程局向交通局提出初步規劃報告書與 財務計畫書,再核轉行政院審議,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 之重大設施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最後由內政部同意後變更都市計畫。上述內容參與 人員之層級較高,大多為政府機構間各單位的整合,且與地主之利害關係較 不明確,故此階段通常較少地主參與,大多數地主的角色,屬於被動接受都 市計畫變更之結果。

到了場站開發中期階段,即土地取得及徵收補償的部分,政府機關依法 以協議價購、徵收或土地開發的方式取得用地,由於過往的協議價購款計算 較單純,為土地公告現值加成補償即可計算求取,且民眾意識較為薄弱,對 於用地取得之爭議及抗爭現象較少,而如今《土地徵收條例》於 2012 年 1 月 修法後,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第 30 條亦規定被徵 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此時市價之決定格外重要,

為確保專業、公正、客觀、合理兼具之結果,政府機關自行查估或委託不動 產估價師評估協議價購及徵收補償之市價。在公部門的立場而言,欲以合理 之預算進行協議價購或徵收補償,更重要的是試圖減少地主意見及抗爭情形,

使整個場站開發案順利推動;但隨著民眾意識高漲以及徵收隱含的稟賦效果,

在地主的立場而言,往往由於資訊不對稱造成錯誤決策,或是遇到了一些困 難、障礙後而無法完全信任政府;也可能引發爭議及抗爭,延宕場站開發案 的進行,影響其他地主之權益與整體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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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在目前許多場站開發案皆能顯而易見,在捷運 局召開的協議會中,說明的重點大多放在全案基本資料、場站開發精神、協 議方法及流程、徵收程序、後續配合事宜等,此時地主最迫切欲得知的訊息,

不外乎就是協議價購款額或是參與開發之效益,而非冗長且繁瑣的理念和程 序說明,由於場站開發程序複雜,亦花費較長期程,且在用地取得階段尚有 許多未來不確定因素,尤其是選擇參與開發分配房地的資訊,在沒有投資人 進場的狀況下,未來興建場站開發大樓之建築設計、產品類別、市場定位等 皆為未知數,現階段僅能假設合理參數進行分配試算,一方面難以說明眾多 假設參數的適當合理性,另一方面政府單位不敢也無法向地主打包票,承諾 現階段分配之結果不再變動,對於未來的諸多需要面臨的風險,舉凡房地產 景氣變動、投資人進場之意見、上位計畫或相關計畫之更動等不一而足,政 府在難以明確肯定並完整說明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現階段及未來可能面對之 爭議,導致理性的地主無從判斷選擇參與開發之優劣,或是無法衡量未來風 險與報酬。

場站開發之推動需要政府、投資人與地主共同努力,政府需要隨時檢視 政策合理性與公平性,避免漏洞或是流於形式的開發模式,剝奪地主應有權 益,更應與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多加商討如何降低地主疑慮,給予地主更加 肯定明確之選擇方案,使雙方資訊完整揭露,減少地主由於資訊不對稱所造 成的決策錯誤,而地主應以合理的角度積極爭取自身權益,深入了解場站開 發制度、房地產景氣影響、選擇方案之優劣評估等事項,選擇最適決策,若 選擇參與場站開發分配房地,則需要三方共同承擔未來可能的風險,亦可共 享場站開發所創造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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