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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一-深入訪談

第二節 深入訪談結果整理

三、 實施場站開發所遭遇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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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在選擇分回建物時,較無長遠之考量,而以「公平」及 不須承擔任何責任為前提來選擇,而投資人只能挑剩的去賣。

 部分基地面積較大之民眾,有自行擔任投資人之意願,然擔任投 資人相當嚴格,實非一般民眾能勝任。

政府 機關

 部分已完成之場站開發基地,因實際使用之基地面積,較原本範 圍之基地小,部分地主要求基地返還,但政府認為捷運場站設施 會不斷變更設計,若是先取得較小範圍之基地,未來要再擴大,

將遭遇困難,地主不應用結果來檢視當初劃訂基地範圍之合理性 與必要性。

 政府機關與地主溝通時,在房屋分配比例上會採比較保守之講法,

若最後可分回之房屋比例較高,則選擇領回協議價購款之地主,

會認為政府機關未告知所有訊息,隱瞞事實。

 在場站地點規劃上,除會遭遇當地地主之抗爭外,亦可能有民意 代表之關說介入,導致場站開發無法進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以地主而言,政府機關面臨最大之問題,為地主財產權之侵害,場站開 發即使是以公眾利益之角度進行,仍舊會損害到地主本身之權益,也因此會 演變為兩種情況,首先是無論協議價購款多高,或是場站開發後分回之房屋 坪數多大,地主皆不願意配合,故有萬大線捷四基地、捷七基地地主上街抗 議之事件,另如私地主 D 之陳述:「你可以看我們這一站跟前一站的距離,

我有量過了,我們這一站是OO里,是OO站,我們這一站的頭,跟前一站 的尾,只差 300 公尺而已,哪有人捷運站之間距離那麼近的。(D4)」「其實 當初這一站是設在OO路那邊的,OO路的交叉路口,但因為OO路那邊地 主人多,所以就抗爭,最後才會設在這邊的,我們這邊離下一站快要 2 公里 了,照理說OO路那邊才是中間,會設在這邊根本就是官商勾結。(D5)」,

舊站的抗議導致了遷站,但遷站後新站之地主亦面臨相同之問題,若以私地 主 D 所述之事件為例,政府的做法是「柿子挑軟的吃」,但在滿足政府行政 作業之時,卻導致兩捷運站僅相差 300 公尺之不合理設計。

地主所引起之第二個課題為協議價購款與分配比例,部分地主所要求領 回之協議價購款高於市價,該協議價購款是否有其合理性,是需探討之問題。

若單純以地主財產權受有損害與稟賦效果為前提觀之,則以高於市價補償有 其合理性,但若以公眾利益之角度檢視,其高於市價之補償乃是由全民共同 負擔,此部分則缺乏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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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投資人之面向而言,較重要之課題有三項,第一為「超額利潤」之分 配,如投資人 E 提到「現在有些聯開的案件,也沒有投資人去投……超額利潤 的問題,政府有超額利潤,漲了他要分,跌了是我們承擔……(E18)」,投資人 F 亦表示,「政府目前的機制是看『超額利潤』,如果分配後房屋漲價,建商 要分出利潤給政府,但房子跌價或是成本上漲,政府又不會賠給我們,真的 很不公平!(F18)」甚至於政府機關之受訪者 H 亦認為,「若有超額利潤要回 饋給地主,但建商無合理之利潤,導致兩個基地徵求不到投資人,像是只有 代工的性質,無法獲得開發效益……(H27)」。綜上所述,現今超額利潤分配 之機制,對於投資人而言不公平,投資人僅做為代工之角色,甚至房價下跌時 要承擔風險,此部分為政府亟待檢討之處。

第二為場站開發制度之不確定性,導致投資人不願承擔風險參與投資,例 如美河市即為一實例。第三為場站開發程序冗長,在當前房地產市場之景氣不 明之情況下,又無超額之利潤,實無吸引投資人參與之誘因。

就政府面臨之課題,主要為與地主溝通之問題,除了協議價購款或分配比 例無法取得共識外,政府與地主協議時,亦會採取較保守之做法,例如:地主 可分回 50%,但政府單位可能先告知地主可分回 40%,最後可能導致地主認為政 府單位隱瞞不實,未告知實際可分回比例,而影響地主決策;另外,在基地範 圍劃訂之標準亦有產生糾紛,例如:遇到地主抗爭甚至民意代表關說之情況,

以及劃訂範圍較實際場站開發使用之基地範圍為大,地主會要求基地返還。

本研究認為,在場站開發執行中,政府應展現其決心,必要時仍需以強 制徵收之手段進行,然該徵收必須符合「合理性」與「必要性」;另外,場 站開發機制之不確定性仍高,對投資人來說有相當之風險,政府應以減少不 確定性為前提,擬訂投資人、地主與政府皆可接受之機制,方能創造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