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地方權力結構之理論基礎
地方權力結構(local power structure)的研究可追溯二十世紀初美國的社會 學者,因為他們深感探討過於複雜的現代化社會方法的不足,遂轉至區域較小的 城鎮或都市的研究,以建立「社區權力結構」(community power structure)的模 式,進而完成建構社會結構模式(model of social structure)的最終目標。
本研究是以「桃園縣」為研究對象,欲瞭解其權力的分配情況,屬於小範圍 的研究區域,因此可算是社區權力結構的研究範圍,故在進行實地研究前,是以 社區權力結構的論點作為本研究的理論依據,但考量到大多數社區權力研究是以 美國社區為時空背景所發展出來,用來研究本國的地方權力,若不注意國家間的 差異,恐有橘逾淮為枳之憾,因此,欲探索台灣地方權力結構,就必須注意台灣 地方權力分配之特性,否則恐不易掌握研究重點,而台灣地方派系在權力資源的 分配,佔有極重要的地位,忽視地方派系的存在,會對台灣地方權力有所誤解,
因此,還需借用地方派系等理論基礎,以瞭解地方權力的實際動態。以下研究者 擬分為二個部分進行探討,分別為權力結構之相關意涵及地方派系之理論探討。
壹、權力結構之意涵
地方權力結構的相關概念,是植基於「權力結構」的理論而來,但將焦點集 中在「地方層面」。故本部分探討是以「權力結構」的相關概念進行剖析,首先 試就權力的概念進行討論,接著瞭解權力的運用以及權力菁英,再者,討論權力 結構的相關類型,以作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故以此三個部分進行探討,分別臚 列如下。
一、權力之概念
(一)權力、權威及影響力
權力(power)、權威(authority)和影響力(influence)在概念上經常相互
混淆,然而三者在概念有些許差異。「權威」係指組織中合法地位的正式權力,
能使部屬遵守組織規範,並依照上級的指示執行任務、工作;「影響力」是指影 響他人的思想、情感或行為的一種過程,是一種人際關係所產生心理與行為結果 的力量,影響力的有無不須依附在組織層級中自然便可存在,相對於權威和權力 是一種較廣泛的概念。「權力」簡單來說是泛指個人擁有影響他人的一切力量,
是使某人或團體做事的力量,也是促成某人或團體以某種方式改變的潛在能力
(秦夢群,1999;黃坤政,2000)。
綜合上述,權威與影響力是包含在「權力」的範圍內,而「權力」不僅可來 自正式組織,亦可由個人特質所得;「權威」是制度化的權力,存在正式組織的 規範中,是法定職位上產生的力量,經認可得以某種方式影響其他人行為的權 力;「影響力」則是因個人學識、品德、聲望所得來的,是因個人特質而吸引他 人願意接受其領導的力量。
在本研究中,主要研究地方權力結構與教育治理的關係,能夠介入、影響地 方教育事務運作的對象相當廣泛,如縣市首長、教育局長、教育行政人員、民意 代表、校長、家長、教師、媒體及各壓力團體等皆可影響教育事務的運作過程,
上述這些個人或是團體,可能來自正式或非正式組織中,他們利用本身所握有的 資源或管道,參與教育治理的過程,期望能藉此表達意見,發揮影響力。因此,
本研究採用廣泛的權力概念,不論是居正式職位具有權威者,或不居正式職位者 所發揮的影響力,皆是本研究所關心的範圍。
(二)權力的意義
凡是只要人們追求集體目標,權力關係就必不可少,所以權力(power)其 實幾乎無所不在,它存在於不同類型的人際關係中,且權力不止存在於靜態的層 面,也存在複雜的動態層面,因此不能被片面而單一的視為單純動態或靜態的描 述,權力是兼具動態和靜態的特徵,意即權力是由「權力結構」(靜態面)與「權 力運作」(動態面)兩個次概念所構成的(周志豪,2003)。在探討這兩層面之 前,先就權力的意義加以釐清。
社會學者Weber將權力定義為個人在其社會關係中令他人服從其意志的力 量,Weber認為權力所強調的是個人對他人的影響力(周志豪,2003)。國內學 者如黃昆輝(1988:246)將權力界定為:「甲施於乙的影響力(influence),
甲和乙也可能是某一角色、某一規範、某一團體、或一團體中的某個部分。」對 於權力基礎的分析,著重的是乙的知覺(perception),意即在乙的知覺中,他 體認到甲擁有發揮影響的工具和能力。而謝文全(1998)則認為所謂的權力,就 是使別人直接受控制或影響的力量,不管接受者是否有意願,假若乙因尊敬甲,
自願聽從甲的指揮,則甲就是具有權力;同樣若乙因怕不服從會被丙處罰,則丙 亦具有權力。
從上述各學者對權力的看法,可知權力意義的界說甚廣,綜合上述學者的看 法,本研究將「權力」視為:在地方教育事務的運作過程中,眾多利害關係人之 間,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影響力及握有的資源,有計畫或無計畫地、有意或無心 地運用各種影響力或策略,促使對方遵守、服從其意志或指令,以達成個體或組 織目標的行為。其特性包括:
1.該行為必發生在兩人或兩個團體以上 2.本身握有實質或潛在的影響力或資源 3.會採用策略來達成預定的目標
(三)權力的來源
若要瞭解個體或團體如何運用權力去影響他人或團體,先要瞭解這些權力的 來源及具有何種權力。權力的來源(power sources)意指個體或團體所獲得權力 的原因為何,凡是提到權力的來源,後人最常引用 Weber 的說法,Weber 將權力 的來源分為三種,第一、傳統權力,主要是來自成員對傳統制度或觀念的信仰,
是神聖不可侵犯、至高無上的;第二、超人權力,由於本身的特殊人格等特質吸 引成員願意跟隨、信服其領導,讓追隨者以一種非理性、情感性的態度來服從;
第三、法定權力,是因法令規章賦予個體或職位而擁有權力,成員是因法令而願 意接受其領導(謝文全,1998)。前兩者權力是不穩定,必須仰賴民意的支持,
而法定權力是植基於法令規章所賦予的,故較具正當性。
又如 Etzioni(1975)從權力的使用方式,將權力區分成三種:一、強制權
(coercive power),利用懲罰的方式迫使他人就範、服從;二、報酬權(remunerative power),用控制物質的方式(如薪水、獎金等)促使他人努力工作;三、規範權
(nomative power),運用精神感召與非物質報酬(如名譽、公開讚揚等)以激勵 他人努力達成預定的目標。
國內學者曹學仁則將權力的來源歸納為三種:一、組織所賦予的正式權力:
正式權力是來自組織中特定職位所擁有的法定權力,包括資源的掌控、分配、資 訊的控制等;二、個人特質或人格所獲得的權力:這是因個人特性所獲得的權力,
如具有豐富的學識涵養、優雅的氣質、優越的口才等,均可使個人發揮影響力,
然而,此種權力的獲得,並非一朝一夕即可形成,但其所產生的效果比正式權力 較大,不會因職位的變動而消滅;三、從組織活動所獲得的權力:指參加組織活 動的歷程中,擁有參與決策制定或影響決策制定的權力、或透過組織內部與外部 的人際網絡的利用,增加個人的權力、或藉由接近有權力者而使自己握有相對的
影響力或資訊控制的權力等(曹學仁,1997)。
誠如先前所述,不論是影響力或權威皆可視為權力的一部份,然而,在教育 治理的過程中,企圖影響教育事務的對象相當多元,綜合上述學者的見解,以及 考量參與對象的複雜性,本研究採用曹學仁的看法將權力的來源分為三種,包 括:組織所賦予的正式權力、個人特質所獲得的權力及藉由組織活動獲得的權力 其中,本研究欲觀察桃園縣具有影響勢力者,如派系、營利團體、非營利組織或 大眾媒體等,他們並非具有正式職位者,也非因個人特質而獲得權力者,因此將 其歸納為第三種,亦即藉由組織活動來獲得權力。
二、權力運作與權力菁英
此部分說明權力運作與權力菁英的相關概念,以下即分別闡述之:
(一)權力運作
本研究依據 Michels 所提出菁英論和多元論的觀點來描繪權力運作的情況,
以協助我們瞭解當地權力是如何運作、分配的實際情況,茲將二者之內容概述如 下:
1.菁英論(Elitism)
(1)基本主張
菁英論意指「由菁英進行統治的信念或實踐;且政治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周志豪,2003)。菁英論者認為社會中總有部分的佼佼者是在諸如政治、經濟、
軍事與宗教等領域中佔據著主宰的各領域發展的關鍵地位,並在這些領域中扮演 著核心者的角色;一如 Mosca 認為社會中永遠都存在兩個階層:統治階層和非 統治階層,前者是社會中的少數人,享有政權所帶來的利益;而人數眾多的被統 治階層則受到統治階層的控制(周志豪,2003;楊日青、李培元、林文斌、劉兆 隆譯,1999)。
再者,菁英論指出社會是階層化的,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平等是一種假象,
實際上若將社會簡單區分成兩個階層,那就是菁英和非菁英(呂亞力,1997)。
菁英論者對於權力「運作」型態的主張是社會中的權力總是屬於為數甚少的 菁英群體所擁有,其他大多數人則始終附屬於被統治者的角色地位,而被統治者 為了社會穩定、政治運作順暢,加上其本身無法接近所謂的權力核心,所以會選 擇服從統治階層所制定的政策、規則等(周志豪,2003;黃琛瑞,2003)。
(2)代表學者及其研究
菁英論代表學者 Mills(1956)在《權力菁英》(Power Elite)書中探討美國
菁英論代表學者 Mills(1956)在《權力菁英》(Power Elite)書中探討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