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桃園縣教育治理現況之分析與討論
民主程度越高的國家,企圖參與或影響政府決策的參與者層面便越為廣泛,
一旦參與者越多元,該事務或議題最後的發展往往便形成多方參與者角力下結 果,教育事務乃一國之本,其所涉及層面甚廣,本是眾人矚目的焦點所在;再者,
隨著相關法規的公布實行,賦予相關政策利害關係人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與義 務,更喚起社會大眾對教育事務的關注與投入,無論是民意代表、壓力團體、鄉 鎮市首長,甚至行政部門均在教育事務的運作過程中扮演具影響力的角色,這種 相互角力的情況隨著政治民主化已相當普遍。在本文中,教育治理菁英更強調這 些參與者不僅可參與政策的決策過程,更對教育事務的運作或結果具有舉足輕重 之地位,而教育治理菁英之所以可發揮實質影響力,與該縣市所在的歷史特性、
地理環境、政經條件等因素息息相關,因此每個縣市所呈現出的教育治理菁英結 構也大不相同,除了上述因各縣市發展條件不同所呈現出的地方教育菁英有所差
異外,我們更不能忽略到隨著《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的實施後,地方是否真 正有權或有能對教育事務發揮應有的功能與角色,關鍵之一在於中央將教育權限 下放地方政府後,地方政府真正擁有的決策權有多少,而所展現對教育事務的關 注力與成效又有多少,或者地方政府僅是紙上談兵,在中央握有絕大部分的經費 前提下,地方政府只能照章行事,失去原有《地方制度法》應有的精神與樣貌。
為了探究桃園縣教育治理現況,將分成二節予以探討,首先在第四章第二節 部分,釐清中央與地方對於各教育事項的關注,以瞭解《地方制度法》後,中央 和桃園縣政府兩者對各教育事務的影響程度孰重孰輕;其次,探討本研究個案桃 園縣教育行政組織的編制及運作困境;最後,藉由分析資料找出桃園縣教育事務 的當權者,瞭解誰對教育事務有興趣且具影響力,並進一步釐析桃園縣地方教育 菁英的職務或背景。希冀藉由上述的討論描繪桃園縣地方教育治理菁英的圖貌。
茲分述如下:
壹、中央與地方教育治理權限
誠如本文研究動機所述,1999 年《地方制度法》的公布,將地方政府視為 公法人團體,並明訂其權責及掌管的業務,其中對於地方教育治理影響最大之一 為第十九條,明白指出地方政府應負責的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直接賦予地方政 府管理教育事務的權限,此乃地方政府掌管教育事務的法源基礎,同年《教育基 本法》的公布實施釐清了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條文指出中央政府具有八項教育 權限,其餘教育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皆歸屬地方掌管。在法理上,
重新劃分中央與地方各項教育事項的權責。然而實際上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地方教 育事務影響力高低為何,可由五個層面予以觀察。首先,誰握有資源,便有絕對 權力主導政策的施為與方向,教育層面也是如此,掌權者是否握有資源,攸關對 於教育事務的主導性與影響程度,所謂的教育資源則包括人事與經費。再者,從
「教育政策」的制訂與推動情況、「教育發展重點及優先順序」,以及「課程與教 學」等三層面皆是教育的根本,從這此三層面的運作現況,更可掌握出兩者對於 地方教育事務實際的影響與關注程度。因此,試從「人事」、「經費」、「教育政策」、
「發展重點」及「課程教學」五個面向以歸納出主導桃園縣教育事務的掌權者是 中央抑或地方政府。根據問卷調查結果可知,五大面向中央或地方的影響熟重熟 輕,分別說明如下:
表 4-4 中央與地方對於教育事務的影響力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一、桃園縣政府主導人事任免權
《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21明確賦予縣市首長具人事任用權,層級則提升到 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任免權限,故縣市首長得以機要人員方式任 用教育局長,不像在《地方制度法》實施前,人事任用權限由中央政府掌控,縣 市長無權任用一級主管,即使是經由民選產生的縣市首長,也沒有所謂的人事任 免權,對於縣政的推動不免綁手綁腳,有時甚出現權責不清情況。縣市首長為民 選出身,理當由其本身攬用幕僚人員,以機要職方式任用自己的縣府團隊,以輔 助其縣政決策等工作,如此才可落實其競選的承諾。因此,《地方制度法》的推 動,大幅提昇縣市首長的行政自主權,更有利於地方縣政的推動與發展。
法理上,教育人事隸屬於縣市政府的權責,大至教育局長的任免,小至學校 層級教師的聘用甄選,理應由縣市政府主導全權負責。根據調查結果發現,如表 4-4 所示,有 95%填答者認為桃園縣政府主導教育人事的安排與任用,可見桃園 縣政府對於教育人事的影響程度遠大於中央政府,顯示桃園縣政府對於人事任用 與安排具有絕對的自主權,不易受到中央政府的影響。
二、桃園縣政府主導教育經費分配權
經費財政乃庶務根基,而《財政收支劃分法》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財政分 配的法源依據,精省之後,財政劃分少了省這一塊,因此,民國八十八年通過《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這是中央與各級政府間施政財源經費於制度上最大的一
21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 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全 國法規資料庫,無日期 f)。
教育人事安排任用 教育發展重點 教育經費預算 課程與教學 教育政策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中央 4 4.9% 16 20.0% 10 12.3% 29 35.8% 62 76.5%
地方 77 95.1% 59 73.8% 69 85.2% 44 54.3% 12 14.8%
差不多 1 0% 5 6.25% 2 2.5% 8 9.9% 7 8.6%
Total 81 100% 80 100% 81 100% 81 100% 81 100%
次變革,將財政收支系統修正為「中央」、「直轄市」、「縣(市)」以及「鄉
(鎮、市」」(全國法規資料庫,無日期 g)。該法的修正,明訂出中央與縣市 政府統籌款稅之分配原則,也確立了縣市政府自有財源的比例。
隨著縣市政府對財政經費自主性的提高,有助於縣市首長施政理念的落實及 縣政事務的推動,其中,觀察縣市首長對於教育領域的重視度與否,可由其對教 育經費投入的比重一窺而知,就本研究所關注的桃園縣而言,從調查結果發現,
如表 4-4 所示,約有八成五的填答者認為桃園縣政府在教育經費運用與分配上,
握有較大支配與影響力。
除了調查結果外,從桃園縣政府教育經費運用的情況來看,95 年教育經費 預算占縣政府歲出預算 46.25%,幾乎近一半的經費用在教育,顯示桃園縣政府 對教育的重視與投入。再者,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地方政府須 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其收入來源包括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行政院直撥教育 經費補助、行政院直撥基本教育設施補助、其他中央部會的補助及地方政府自有 財源等,桃園縣政府 95 年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額度共 239 億元,其中地方政 府自有財源比例便佔了 77.7%,中央只贊助了 22.3%(教育部會計處,無日期),
由此可知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經費的挹注大於中央政府。
此外,分析受訪者的訪談資料(訪 EA1)發現,《財政收支劃分法》對於創 稅率高的桃園縣而言,較為不利的,一來桃園縣並非直轄市(雖然人口數已高於 高雄市);二來,桃園縣人口多、稅收多,但獲得中央補助卻是最低的,這也正 是桃園縣自有財源比例位居全國前茅之因。
綜而言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通過,落實地方經費自主精神,對桃園縣 政府而言,的確提高了縣市首長對於教育經費分配的主導性。
三、桃園縣政府規劃教育發展重點及優先順序
從各地主要推動的教育發展重點可看出各地方的教育特色外,也可進一步觀 察縣市首長對教育的重視程度。《教育基本法》明訂中央與地方的教育權限,也 賦予縣市政府可地方教育特色之權限,有助於地方政府主動開展各地的教育特 色,換言之,地方政府不須事事受限於中央的一致性規範,可發展具獨特性的教 育重點,符合當地的教育需求。
以桃園縣為例,根據聲譽調查發現,如表 4-4 所示,約七成三的填答者認為 桃園縣政府主導教育發展重點與優先順序,而也有五分之一的填答者認為中央對 地方教育發展重點影響較大,其比例不算太低。故由此推論,桃園縣政府在推動
教育事務時具有較高的主導性與影響力,但教育發展仍與國家整體教育政策走向 有密切關係,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教育特色與重點的同時,仍不可悖離國家教育 政策的精神與方向。故部分填答者認為中央對教育發展重點及優先順序仍有一定 的影響力。
除了量化資料外,從訪談者的資料可知(EA1-1-6),隨著《地方制度法》
的推動,地方教育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尤其地方首長 由民選產生,在選民日益重視地方教育發展的前提下,地方首長也不得不提高對 教育事務的重視度與發展性,以獲得選民的認同,進而提升自己的施政滿意度。
四、中央政府掌握教育施政主軸
從表 4-4 得知,有 76.5%填答者認為中央對於教育政策的主導性遠大於地方
從表 4-4 得知,有 76.5%填答者認為中央對於教育政策的主導性遠大於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