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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節主要探討本研究之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茲分述如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範圍,可分為研究對象及研究時間兩方面,茲說明如下:

一、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地方政府其權力結構對於地方教育治理產生了何種影 響,本應以全省所有縣市研究對象,然因考量到研究者本身能力、時間及財力上 的不足,再者,各地政治、經濟與教育環境大不相同,其所呈現出來的政治生態、

治理方式也有所差異,故應採以個案研究的方式進行,故本研究主要是以桃園縣 為個案對象,以深入瞭解桃園縣的情境脈絡,完整呈現當地教育治理的真實原貌。

二、就研究時間而言

本研究是以 1999 年《地方制度法》公布後至今為主要的討論範圍。《地方制 度法》的公布實施正式開啟了台灣地方自治史的新頁,尤其對於地方教育治理產 生重大的影響,首先,根據該法第十九條明確地指出高中以下的教育事務皆屬於 地方政府的權限(只有少數國立高中除外),其次,根據第五十六條明定縣市政 府一級主管職務,包括教育局長在內,縣(市)長得以機要人員的方式任用之,

這些一級主管不需具備公務人員資格,故其任命更具彈性且富有政治意味。同款 於 2005 年進行修正,修正後的內容指出縣(市)長任用機要職的比例提高至二 分之一,顯示地方首長於人事任免的權限之大(王麗雲,2005;全國法規資料庫,

無日期)。由此可知,地方政府走向分權化後,縣市政府教育決策的權限及影響 力勢必提高,同時其所面臨的壓力相較於過去由省政府教育廳完全主導時的確也 增加不少,如選票的壓力、相關壓力團體參與教育事務等,故本研究是以 1999 年《地方制度法》公布後至今為主要的研究範圍。

此外,針對研究目的第一項,本研究欲探討桃園縣地方權力結構之情況,因 考量地方政治生態的形成與權力結構的發展,並非一朝一夕便可形成,是有其一

定的歷史脈絡其發展背景,故關於資料蒐集方面,主要是以在 1949 年國民黨政 府遷台後至今的文獻為回顧範圍,其中又經歷 1987 年台灣解嚴,這些階段中,

臺灣憲政發展面臨重大的變化,連帶地使地方政治生態產生結構性的轉變,故桃 園縣權力結構將以 1949 年國民黨政府來台後至今為主要的討論範圍。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採個案研究法,在研究架構上雖力求完整,但基於主客觀因素,但仍 有若干限制,茲分述如下:

一、訪談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欲探討桃園縣地方權力結構對教育事務運作的影響,因此訪談對象主 要是以地方上或教育領域的菁英為主,加上本研究主題因涉及到政治、權力及利 益等敏感性問題,受訪者恐因牽涉問題的敏感性及隱密性而不願意接受訪談,或 談話時有所保留,是以在研究的進行時,除了力求文獻資料的完整性之外,在訪 談的過程中,研究者必須謹守研究倫理,包括謹慎保管研究資料、尊重當事人受 訪談的意願並對受訪者採匿名處理等,以降低受訪者的心理壓力。另外,並採用 三角檢證等多種研究方式,以檢證相關資料的正確性與真實性。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採個案研究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只針對一個單一縣市進行深入的訪 談,因此無法對其他縣市進行廣泛的研究,此為方法的限制之一;再者,研究的 結論也僅適用於桃園縣,主要受限於各地方政治、經濟、教育、文化及權力結構 等皆不盡相同,因此,在推論上有其限制,然可透過對個案縣市厚實的描述(think description),盡量加以詮釋研究結果,並詳述其脈絡背景,不但可供人思索在類 似情境加以應用,另一方面,也可作為其他縣市互相對照,希冀透過個案的累積,

逐漸將地方權力結構與教育治理的關係模式理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