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城市牆面之公共展演與導覽
布魯塞爾漫畫牆面之創意實踐,為一連動城市公私部門、居住者、觀光機構等 組織之創意實踐方式,欲進一步分析其在城市中的意義表彰,必須先理解與界定漫 畫牆本身的性質,所謂塗鴉、街頭藝術、牆面藝術、甚至於公共藝術,其中發展的 脈絡、話語權的展現、公共性質、城市意象的表彰等等。
此種漫畫牆面的繪製,成為一種城市中另類的展示作品形式,於城市空間與展 示空間結合成另一形式的「展覽型態」,因此筆者將爬梳 Paul Basu 之展覽與迷宮式 美學的概念脈絡,以此理論檢視漫畫牆面藝術的行走連線特質,與觀光客/參觀者 參與,並討論以此成形的組裝體形態,以及旅遊導覽在其中扮演之中介性質與角色。
一、 塗鴉與街頭藝術之流變脈絡與觀點
筆者於本研究中,並非要企圖將漫畫牆面此一創意實踐的形式,強加於一種單 一的定義,事實上於學界也未有所謂嚴格限制的定義,而是需要以更廣泛、更全面 地檢索塗鴉、街頭藝術、牆面藝術、甚至於公共藝術的討論,以便在本研究中檢視 漫畫牆面所代表之空間意涵、權力面向以及展示性質。
在本節所談及的塗鴉(graffiti),主要範圍聚焦在公共空間中建築物或物品之 牆面及表面上,以人為方式呈現的文字或圖像。從原古時期開始,便有石刻及洞穴 壁畫,作為人類紀錄、傳遞或分享訊息的形式之一;18 世紀末,學界對古代藝術 的興趣,認為塗鴉為一種「未受薰陶的藝術形式」以及「純粹的創造」;19 世紀末,
卻由於負面觀點的出現,塗鴉因此成為了「社會較低階層破壞公物的活動」(畢恆 達,2011)。直至今日,塗鴉相關研究與理論,圍繞在公共空間、公民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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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破壞公物(vandalism)、視覺藝術、城市空間等相關議題。而塗鴉的動機與內容 涉及紀念、宣傳、宣洩、愛慾與情慾展現、政治與公共議題、警告與禁止等等,即 使是人類過於敏感的、憤怒的、偏執的、受歧視的、秘密的想法,都能透過塗鴉這 種管道展示出來(畢恆達,2011:21)。
塗鴉有其興起與發展脈絡:塗鴉起源於費城(Philadelphia),後發展至紐約(New York),被幫派分子所使用,成為街頭地盤控制的象徵(Waclawek,2015,鄭成清 譯;畢恆達,2011)。1960 年代末期紐約,一群少數族裔與底層的青少年,在街頭、
鄰里、城市與生存之間迷流,畢恆達(2011:82)如此敘述:「都市空間的形塑、
資源的分配,是經由政府官員、企業家與規劃設計師所決定,真正在都市中生存的 市民卻沒有說話的餘地……」因此塗鴉即使被認為違法而不符合規則的,卻是一種 社會產物的真實寫照(Waclawek, 2015)。
另一方面,20 世紀為企業建立之廣告盛行的時代,影響及引誘行人觀感,明 野(Waclawek, 2015;畢恆達,2011)。
即使塗鴉日漸受人注目,開啟一種在城市中另類「話語權」的表達,此種隨意 或刻意塗寫的創作形式,依然被政府、警察、清潔人員、城市居民、甚至觀光客認
24 畢恆達(2011)舉例如著名塗鴉客 TAKI 183 曾在 1971 年受《紐約時報》專題報導,為 塗鴉發展上一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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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與破壞城市市容、破壞公物、犯罪等畫上等號,更遑論是一種「藝術」的形式。
Waclawek(2015)提出塗鴉客某種程度上排除主流大眾的價值與解讀,強化塗鴉獨 特的生命力,以非主流的方式體驗城市;此外,這樣類型的創作,與畫室中誕生的 作品截然不同,必須考量至繪製空間環境的各項條件與因素,包含牆面的質料、表 面、觸感、顏料或噴漆的選擇等等,創作者須同時融入城市本身,並解讀、書寫及 連繫城市。
塗鴉以及各種相似繪製的展現,究竟能否稱之為「藝術」的範疇之中,直至今 日各界研究依然存有其討論空間,如同漫畫本身是否為藝術討論一般。塗鴉客的創 作能力,與其作品美學上的藝術價值,於「塗鴉界」和「藝術界」兩種場域之中,
存在著合作、爭論、互相影響、歧異等等形式的反應;如同某些塗鴉依然是違法、
可被取締的行為,1970、1980 年代分別由兩位紐約市長甚至發起反對塗鴉的運動;
而 1970 年代後期,卻有藝術團體試圖將塗鴉「藝術正當化」,但若塗鴉進入藝廊,
其性質將改變,成為受某種體規範、可轉移所有權的作品;塗鴉為一種「消失性」
的藝術形式,影響至設計或繪畫領域(Waclawek, 2015;畢恆達,2011)。
塗鴉史上兩位相當重要的創作者:Keith Haring(1858~1990) 以及 Jean Michel Basquiat(1960~1988),皆為街頭塗鴉客聞名,而後進入正規的藝術場域中,所謂主 流藝術歷史:Haring 以粉筆創作塗鴉發跡,擁有屬於自己的塗鴉標記,後成為新普 普藝術藝術家,影響至廣告與設計界;Basquiat 本身為街頭塗鴉創作出生,而後成 為新表現主義藝術家,也不認同自身為塗鴉客(畢恆達,2011;許雯捷,2016)。英 國匿名塗鴉客 Banksy 的出現,他的作品主題多與社會議題相關:政治、難民、戰 爭等等,讓世人、評論家、主流藝術市場再度看重塗鴉,這種次文化彙整的潮流,
更成為對「純藝術」(Fine Art)的批判(許雯捷,2016)。而塗鴉或街頭藝術,雖然 與公共藝術一樣,為佔據城市公共空間的一種價值手段與表彰,不過在性質上卻有 著極大的不同(Waclawek, 2015),筆者將於後續小節中,探討公共藝術的特質與觀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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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共藝術、公共性與城市空間
所謂公共藝術的展現形式相當多元,定義也隨著時代進程而變動,紀念碑、雕 塑作品、壁畫、地景藝術、街道傢俱等皆是傳統定義內公共藝術的範疇,將藝術放 置在非傳統藝文空間中,甚至於行為藝術、公民運動皆能被納入廣義的公共藝術領 域中(Miles, 2003,簡逸姍譯;王柏青,2015)。漫畫書面閱讀或蒐藏,其形式並非 能開放給所有人接觸,而將漫畫主題繪製於城市牆面上,卻是成為公開且免費的,
因此位於布魯塞爾的各式漫畫牆面繪畫之創意實踐,可被視為一種在城市中大型 壁畫公共藝術的討論。
早期藝術為附屬於菁英階層的物件或蒐藏品,而隨著時代的演進,藝術進入公 開展示的場域中,「公共性觀點」因而形成;其公共性與藝術性,持續成為研究領 域與實踐中兩大重點議題,公共藝術不僅侷限於個人創作及價值觀的展現,而是與 群體、群族、公共的服務聯結,公共論述因而產生(林志銘,2017)。筆者進一步 探析 Malcolm Miles《藝術.空間.城市:公共藝術與都市願景》(2003,簡逸姍譯)
書中理論,Miles 檢視公共空間中,公共藝術批判之議題如:「都市公眾與文化的多 元性、公共空間的功能與屬性、權力的運作,以及專業的空間營建者與非專業的都 市住民的關係與其扮演的角色」城市的營建、設計、規劃、政策實行等等,皆與其 有著重要且複雜的共構層面,尤其公共藝術與都市計畫、政策、文化組織等等,有 著相關緊密的關係(王柏青,2015)。
首先,Miles(2003)提出不同價值體系與權力的運作之下,城市成為一種社會 性產物,意識形態更影響至城市空間的成形,政治與政策權力和利益規劃下的城市 概念,更進階支配社會與居民的行為模式。Miles 以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的 著作《空間的生產》(The production of Space)之理論延伸討論,空間的表徵(或譯 為「空間再現25」,representation of spaces)為「概念化的空間,屬於科學家、規劃師、
25 另翻譯名稱參考自王志弘,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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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學者……的空間」,運用記號與符號建立,是社會的主導空間;表徵的空間(或 譯為「再現空間26」,representational spaces 或 spaces of representation)則為「透過相 關意象而被了解的日常生活中,一些被使用及感知到的空間」,是居民、使用者、 意識形態能展現至此(Waclawek, 2015)。
另一方面,Miles(2003)也提出:「公共藝術作品的對象是一群多元化的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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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都市景觀的一環,應以能彰顯地緣及場所精神的美學表現方式呈現,引發環境 使用者、當地居民之共鳴與共同記憶,甚至具有其參與特質,凝聚地方,進一步能 與都市設計、都市意象畫上等號,表現環境經驗;而布魯塞爾城市的品牌「漫畫首 都」,便是由多樣漫畫觀光景點與漫畫文化符號所包裝而成,更成為重要的觀光行 銷手段之一(王秀娟,1993;王俐容,2006;胡寶林,2006)。
三、 城市作為展覽場域與組裝體之成形
David Dean(1994)指出博物館展覽通常具有以下目標及功能:提供另類休閒 活動以提高社群(community)對博物館之興趣、在財務上支援博物館機構、給予 展品提供者或捐贈者一個安全且值得信賴的展品保存環境、提供啟發性和教育性 的經驗並增加知識的可及性(availability)。此外,Dean(1994)更提及展覽涉及(allude to)一組可理解的元素組合,包含以下兩者:不具任何特定詮釋的「擺設」(display), 與藝廊中物品和詮釋材料所組成之共構元件的「展示」(exhibit),形成提供給大眾 之完整且公開的集結與資訊呈現,而如此的展覽並非個人產物,而是博物館中專家 所組成的團隊所完成,其獨特性在於對真實事物的運用,而其中對展品的詮釋,更 是一種解釋、澄清、轉譯或是展現個人理解的過程。
同 Sharon Macdonald & Paul Basu(2007)在《實驗性展覽》一書中所解釋道展 覽實踐中的實驗:展覽(exhibition)本身就是一個作品,並非只是單純地展示已存 在的作品集結,而更可被視為是一個有意義的生產(meaning-making),並且可以是 有戲劇化、壯觀且震撼的策略安排,一種「展示行為的結果」,而博物館展覽更可 成為一個能表達有時具有爭議性想法、非衝突且折衷的環境(Dean, 1994;張婉真,
2014)。此外,張婉真(2014:14、15)指出展覽地點範疇為博物館、封閉環境、戶 外或於現址27(in situ),在此展示空間為展品、內容、使用者以及觀眾所定義,成
27 現址為「無須移動物件(如自然、考古或歷史遺址)」(張婉真,20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