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開已指出,抱持開放態度、持續觀察以理解其他權益關係人價值與利益轉變的重 要性,並鼓勵當事者嘗試尋找出最佳解決方案之程序,本研究稱之為動態程序。而根據 本研究針對「城市空間景觀發展」引導與控制之研究,臺灣在城市整體城鄉風貌發展的 管理上,應該建立一套以臺灣現有的法令制度、社會及文化氛圍下可執行的條件、以及 以行政標準作業程序(SOP)為核心的「動態程序引導型都市空間景觀管理」的行動策 略,作為引導社會資源(中央、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力量)共同創造優良品質城市空間景 觀的一種管理模式(如圖 4-1)。
圖 4- 1 動態程序引導型的城市空間景觀管理模式
一、「動態程序引導型城市空間景觀管理」之核心主張
(一)在原理上,景觀管理回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企圖讓都市空間景觀發展以及管理,回歸都市土地使用管理的本質,避免制度性的 疊床架屋,從而建立單一而有效的控制性工具平台(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在與傳統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內容中(對土地使用方式和強度的關切),進一步把承載都市空 間品質的管制內容(對土地使用性質與品質的關切),制度性的納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二)在方法上,景觀管理區分「法定」與「輔助」性行動
將城市空間景觀管理的行動,區分「法定性」的制度行動,以及「輔助性」的引導 行動,並透過城市空間景觀發展的引導性「行動準則」,來指導所有的行動效果,回歸 都市空間景觀在法定性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成果的產出。
(三)城市空間景觀管理行動的操作準則
有關都市空間景觀的具體共識與內容,乃透過多元、複合而自主性的行動(輔助性 的引導性行動),尋求社會最大的理解、共識與教育,並在反覆的行政程序操作中,被 引導落實到土地使用管制的內容中。這個 SOP 模式的基本構想如下圖(圖 4-2):
圖 4- 2 動態程序引導型都市空間景觀管理架構示意圖
上圖(圖 4-2)的架構示意圖中,呈現了三個部分:
1.都市空間景觀形塑的法定行動。
在制度上,回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主要計畫」引導與「細部計畫」的綜合 性控制。控制內容的核心,則為土地使用「方式」(分區)、「強度」(容積、建蔽率)、
「性質」(人文棲地與自然棲地的構成)、「品質」(自明性、型態、風貌、色彩、質感等)
計較的綜合性表現。
2.城市景觀引導性的行動。
引導性行動可以是任何關切城市環境景觀品質的行動。這些行動只要是探索地方城 市空間在風貌、景觀,關切城市特色、在地自明性、生活環境的品質,無論計畫或行動 的發動是來自中央政府的政策(城鄉風貌、新故鄉計畫、景觀綱要計畫等),抑或是地 方政府的計畫(景觀計畫、都市設計、城鄉風貌計畫、景觀自治條例)或者是民間自提,
有關地方景觀風貌特色的非政府組織計畫都可以視為城市景觀引導性的行動。
3.城市景觀引導性行動準則
這個準則不僅適用於公務人員,也包括任何關切城市空間景觀的社會行動者。這個 準則指出城市景觀作為一種社會共識的特質(並非被切割的專業),也因此必須回到社 會共識凝聚的行動和過程,也應該是一種社會運動的過程。這種被凝聚出來的社會共識,
也應該在不同的城市景觀發展行動上、各種在不同的時間序列上的城市景觀探討行動上,
反覆被主張、被聚焦、被不斷開放性的詮釋,以至於最後落實在城市土地使用(方式、
強度、性質、品質)的管制上。
二、城市空間景觀管理應回歸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城市空間景觀管理的實踐,本研究所提出的基本建議,是讓一切回歸都市計畫的本 質,也就是土地使用的管理。臺灣傳統都市計畫的基本內涵,就是土地使用的管理。然 而這個制度在臺灣過去的發展過程中,有了執行上的偏差,需要進一步回歸本質性的調 整。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內涵,至少包括土地使用的方式(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 的強度(容積率與建蔽率),土地使用的性質(人文棲地與自然棲地的構成)以及土地 使用的品質(自明性、型態、風貌、色彩、質感等)。然而在臺灣都市計畫執行的內涵 中,土地使用的方式與強度幾乎成為土地使用管制的全部,而關乎城市空間景觀發展甚 鉅的土地使用性質與品質的計較,則幾乎完全失去角色與地位。
在本研究針對國外城市之空間景觀發展經驗的探索中,每個國家雖然有不同的制度 和手法,然而探究其行動核心的經驗,仍然有一定的邏輯和法理架構。在城市空間景觀 品質控制的課題,除了整個城市發展的社會氛圍上,有系統的關切城市自明性的特質,
以及探索掌握城市空間景觀的形式、內容以外,有關城市空間景觀的控制,基本上還是 回到都市計畫空間規劃系統的土地使用管制架構上。在都市發展的社會過程中被揭櫫出 來的城市景觀意象,以及各個城市之特色氛圍,以及必要的景觀系統和元素,不僅被支 持和保護,在實際行動中,更轉化成為一種城市「土地使用性質以及品質」的描述,落 實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控制上,成為城市空間景觀形式、內容與品質控 制和管理的基礎。
這種控制方式的基本原理,在臺灣的都市計畫系統中,本身就已經存在。土地使用 管制,作為都市空間品質的控制,本來就已經是法定的工具系統。臺灣的問題在於因為 社會發展的氛圍,以及缺乏系統性與學理性的檢討與反省,土地使用的控制與管理,過 度集中在關切「土地使用方式」(土地分區劃設)以及「土地使用強度」(容積率與建蔽 率)的課題上,並且形成制度性指導及操作的行政規範。作為都市空間景觀的控制和管 理,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系統顯然不是需要被置換,或者用其他工具取代,而是回歸
本質,進行操作系統的修正與調整。都市空間景觀一定要積極的被關切和論述,並且形 成社會的共識。然而其揭櫫出來的成果,則必須回歸土地使用管制系統中,以「土地使 用品質」以及「土地使用性質」的控制,成為落實城市空間景觀控制及管理的載體。
相關經驗的彙整,構成下列執行概念的架構圖(圖 4-3),其中關鍵在於來自都市空 間景觀自明性與品質的訴求,以土地使用品質及性質主張的概念,與傳統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管制形成共構與對話。城市空間景觀的指導和管理,因此落實在土地使用的綜效整 合上。在制度上,傳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的內容需要進一步被擴張,在土地 使用方式與強度的基礎上,強化土地使用品質與性質的表現。在這個系統中,土地使用 管制(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是具有強制法律性效力的。而來自城市空間景觀的訴求,
可以是建立有法令效力的制度(景觀法、景觀自治條例),也可以是無法令效力的主張 的行政作為,或者民間力量的主張。只要是透過社會參與的過程形成共識,這些訴求就 可以透過土地使用管制系統,以土地使用性質和品質的模式,被落實在法定體系中。
圖 4-3 城市空間景觀管理落實土地使用管理執行架構 資料來源:曾梓峰(2015)
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規劃的實務操作上,這種城市空間景觀品質的主張,基本上可 以是各種不同的行動或計畫,在都市計畫的不同層級中扮演土地使用性質與品質描述的
圖 4- 4 城市空間景觀管理落實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執行內涵 資料來源:曾梓峰(2015)
這種新的土地使用管制架構之建議,在臺灣最常遇見的疑慮,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性 質與品質的要求,是否會與土地使用方式和強度形成衝突。基本學理上,土地使用本身 就是一種對環境的「干擾」,干擾是有效果和成本的。土地使用性質與品質是空間效果 表現的控制,土地使用方式和強度是使用空間權益的控制,兩者相互影響,但是不必然 是衝突。相互影響的效度,在當前永續發展的趨勢與訴求下,是需要回到可承載的社會 條件下被調節的。各種干擾所形成的後果,在實務上是需要協調的。
基本的協調機制與工具有五個原則(圖 4-5):
圖 4- 5 不同土地使用管制的共構與調解機制
禁止:
代表給予某種國土計畫或者社會計畫上位的規範,一塊土地被禁止作為一般開發使用。
實際例如國土保育區、環境保護區的訂定等等。在地權上,被禁止使用的土地,一般是 基於公益的要求,是需要透過法定程序由公部門取得(徵收)。
避免:
代表一塊土地被開發需要面對非常高,或者當前社會條件尚無法承受的成本。這種成本 通常是社會成本以及環境成本。這種成本通常是開發單位必須承擔,也因此必須謹慎面 對的。
平衡:
代表土地使用不僅對環境的干擾需要建立平衡和補償的關係,對於土地使用方式與強度,
以及使用性質和品質之主張在權益上的相互影響,在限定的規模與條件下,也需要進行 必要的平衡性調節。一般平衡措施的主張,是在同樣一塊基地環境中,一定的時間限度 下,被調節的要素可以被完成。
補償:
基本上與平衡的概念相近,但是調節機制與內容,超越了被擾動基地環境可承受的條件
(基地、時間等),而需要透過大系統性補償措施來進行平衡。補償有異地補償、財務
(基地、時間等),而需要透過大系統性補償措施來進行平衡。補償有異地補償、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