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近廿多年來,不斷加強融合自身文化特點的制度建設。進入廿一世紀後,日 本通過景觀立法和景觀行政極大改善了城鄉景觀。由於景觀的內容抽象、缺乏科學評價 體系,能像日本一樣,通過立法實施景觀政策的國家並不多見。縱觀日本景觀立法的歷 史過程可以發現,除經濟因素外,日本近百年的國民景觀意識培養、地方分權行政改革 帶動的綜合行政能力提升、以及“修景”傳統等文化因素在《景觀法》立法和實施中起 到了重要作用。這些經驗對於處在經濟結構轉型關鍵期我國的環境改善實踐具有重要的 借鑒意義。
日本的城市空間景觀之控管,主要是以《都市計畫法》中的土地使用管制為主,該 法透過「區域區分」、「地域地區」及「地區計畫」等制度進行管制。其管制內容所涉及 之對象一般有下列幾種:就用地而言,須限制土地性質的改變,確保地塊內步行、綠化 空間以及限制戶外停車場的位置和出入口等;就建築物而言,除詳細規定有關型態、設 計、設備等注意事項外,還限制高度,樓層數及指定牆面的位置;就構築物及戶外廣告 物而言,同樣也須對其型態、設計及規模加以限制。
圖 3- 1 《景觀法》範圍
一、基本介紹
日本的城市空間景觀之控管,主要是以《都市計畫法》中的土地使用管制為主,透 過「區域區分」、「地域地區」及「地區計畫」等制度進行管制。其管制內容涉及土地性 質的改變,步行、綠化空間以及限制戶外停車場的位置和出入口、建築物型態、意匠、
設備等注意事項,高度,樓層數及指定牆面的位置等。而於 2004 年 6 月公布之《景觀 法》,在與《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準法》等城市空間景觀管理相關法規共構之後,強 化了原有《都市計畫法》中土地使用管制的內容及依據,也讓日本的城市空間景觀達到 更好的品質。
日本開始對於其國土空間的景觀進行立法管制,起因除是因為「產業空洞化」等經 濟因素之外,與日本國民普遍具有景觀環境意識、以及日本國內長期的制度建設密不可 分。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後城市快速發展,東京等大城市相繼開始對於其城市空間進行管 制,也進而推動都市計畫管理的制度化。並於西元 1888 年由日本內務省公佈《東京市 區改正條例》,開始日本大規模的城市現代化改造。
二戰後,日本由於經濟強勁成長,其境內各處持續且密集的開發與建設,造成都市 環境與景觀品質之惡化。援此,日本政府在原有的法律基礎上,重新制定了相關的法律 制度,以此來對應城市空間景觀在面臨大規模城市化時的衝擊。例如,1949 年制定的
《屋外廣告物法》取代《廣告物取締法》、1950 年頒佈的《建築基準法》使原有的《市 街地建築物法》遭到廢止,以及 1966 年誕生的《古都保存法》,即是為了緩解京都、奈 良、鐮倉等歷史古都在面臨大規模都市化的開發壓力,《古都保存法》通過劃定「歷史 風土特別保存地區」,對區域內建築之改建、擴建、住宅用地等發展行為,實行地方行 政長官許可制度(開法許可制),限制城市的胡亂開發。
1980 年日本的《都市計畫法》進一步修定,改革細分分區規劃制度,推進理性科學 規劃與可行性評估。進入廿世紀八零年代,地方行政主體紛紛制定地方景觀條例,在《景 觀法》實施之前就有超過 500 個地方自治體制定地方性的景觀管理法規。1992 年《都 市計畫法》進行重要的修定,推行「都市計畫 MasterPlan」制度,地方的市町村組織,
能依照地方取向及城市建設、開發、保護的基本方針制定都市的綜合規劃。而即便因為 大量的公民運動和地方組織受惠於中央的分權,使日本的城市空間景觀管理逐漸形成延 續至今的地方景觀行政手法,然而對景觀破壞行為其實並不具有真正意義的法律約束力。
直至廿一世紀,日本為加速旅遊業發展,制定「觀光立國行動計畫(観光立国行動 計画)」,同時實施創造美麗國家大綱(美しい国づくり政策大綱)」戰略。兩者皆提到 根據良好景觀管理而形成的地域魅力是重要的。於 2004 年,日本國會通過《景觀法》, 修定《都市計畫法》、《文化財保護法》等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此確立國土開發,以 及景觀管理的綜合制度體系。而下一節將解析《景觀法》與《都市計畫法》在城市景觀 管理上的共構連攜。下圖是日本城市景觀管理重要時程:
圖 3- 2 日本城市景觀管理重要時程
二、執行方式(制度、程序、內容)
(一)《都市計畫法》實施概要8
日本《都市計畫法》於 1919 年實施發布,歷經多次修正係達現今之樣態。此法之 基本理念及目的係為追求都市健全發展與有秩序整備,及確保健康文明之都市生活及都 市活動之機能性,在適當限制下實現土地合理利用之計畫。
都市計畫主要適用於由都道府縣指定之都市計畫區域與準都市計畫區域。其內容包 含揭示都市計畫區域之整備、開發及保全方針,以及執行區域區分制度之都市計畫、地 域地區指定之都市計畫、地區計畫等 9 大種類之都市計畫。其中與城市空間景觀最為相 關者,為劃分區域區分制度、地域地區制度與地區計畫,以下分別概述之(張舒婷,2008): 1. 區域區分制度9
區域區分制度將都市劃分成「市街化區域」與「市街化調整區域」。其目的在於防 止都市無秩序發展,並以「開發許可制度」來擔保其區域區分之實效,市街化區域內符 合法令規範之行為得許可開發,而市街化調整區域內則以禁止所有開發行為為原則。開 發許可制度係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私權之土地利用管制手法,並以開 發許可基準與開發對象規模來審查申請開發之內容,針對欲於都市計畫區域或準都市計 畫區域內進行開發行為者,必須事先接受都道府縣知事之許可;而未達法定規模與法令 規定特殊情形之開發行為,則例外得不需經許可。
圖 3- 3 區域區分示意圖 資料來源:みらいに向けた。國土交通省
8 《都市計画法》第 1、2 條。
2.地域地區制度
為進一步顯化都市地域內之土地利用,經由考量土地自然條件與土地利用動向、合 理分配居住、商業、工業等用途、維持美觀風景、保護居住環境等,於都市計畫區域內 指定必要之地域、地區或街區(第 8 條),一般稱為地域地區制度,十二種的土地利用 地區為各類城市土地利用分區提供了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住宅,商業和工業用途。每個 土地使用區都有所屬該地區建築物的使用說明。
圖 3- 4 十二種用途地域 資料來源:みらいに向けた。國土交通省
由於都市計畫法僅以列舉地域地區為原則,都市計畫法未列舉之地域地區亦可表示 於都市計畫上,惟該等地域地區內關於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限制等具體土地利用管制,
則依據都市計畫法以外之建築基準法等法律或授權自治條例為之。例如都市計畫法列舉 之「風景地區」(第 8 條 1 項 7 款、第 9 條 21 項),於有維持都市風景之必要時,得依 都市計畫法授權之地方自治條例(風景地區條例)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築、宅地造成、
木竹伐採與其他行為(第 58 條),而其他地域地區則由建築基準法、都市綠地保護法等
據此,地域地區制度可區分為三大種類:第一,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用途地域:類似 臺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包括住居地域、商業地域與工業地域等。第二:都市計畫法規 定之地域地區,如高度地區、風景地區等(第 8 條 1 項 2、3、4、5、7 款等)。第三:
都市計畫法以外之法律所規定之地域地區,如建築基準法規定之美觀地區、都市綠地保 護法規定之綠地保護地區等。另外,地域地區制度之實施,於市街化區域內至少應指定 用途地域,而市街化調整區域內原則上不指定用途地域(第 13 條 1 項 7 款)。
圖 3- 5 都市計畫區域概要 資料來源:みらいに向けた。國土交通省
3.地區計畫制度
為有計畫的管控地區層級小規模之開發行為以及積極管理居民周邊生活環境,且有 別於整體都市層級之都市計畫與地域地區制之建築管制,都市計畫法於 1980 年創設地 區計畫制度,從建築物之建築形態、公共設施配置等觀點,謀求符合個別地區特性、樣 態都市計畫區域內制定地區良好環境整備、開發及保護之計畫(第 12 條之 5)。
地區計劃大致上涉及以下部分:
1)公共設施(地方道路,小型公園,開放空間,人行道等)的位置
2)建築物的管理和規定(土地使用,建築面積比,建築物覆蓋率,建築物的規模,建 築退縮,設計,綠地率等)
3)保存綠地
(二)《景觀法》實施概要 1.景觀計畫
景觀計畫是《景觀法》最為核心的內容,以下將以《渋谷区景観計画》為例(詳圖 3-4), 說明大致的步驟:
圖 3- 6《渋谷区景観計画》流程
(1)第一階段:良好景觀指認
景觀計畫首先會指認出地區內的特色景觀。
圖 3- 7 涉谷區五大景觀特色
(2)第二階段:良好景觀形成方針
將針對地區內之景觀特性及結構進行指認,「景觀構成」被提出,如建築物、樹木、農 地、自然公園等,說明它們在景觀形成中的地位,同時研擬彰顯地區景觀之原則。
圖 3- 8 涉谷區五個良好景觀形成方針 資料來源:《渋谷区景観計画》
(3)第三階段:細節規範
對其計劃區域內的景觀,建築、開發修復等行為進行詳細規範。
圖 3- 9 涉谷區景觀計畫土管內涵
2.景觀地區
景觀行政團體在景觀計畫區域的管制一般限於建築物的形態意匠等。更為嚴格的管
景觀行政團體在景觀計畫區域的管制一般限於建築物的形態意匠等。更為嚴格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