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述土地使用管制中城市空間景觀控制之程序、內涵、方法,可將臺灣城市空間 景觀管制的實務由層級最高的「國土計畫」指導「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與 都市設計,以及透過政策計畫等建構臺灣城市空間之景觀管制,就其實務內容做以下分 析。
一、法定工具
(一)國土計畫 1.國土計畫之發展
國土空間相關計畫的濫觴始於 1979 年的「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而後 1996 年 發布「國土綜合開發計畫」,2010 年再次檢討核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這三個計 畫的由來、內涵及精神均不相同,反映了時代需求、經建會實質功能演變,「臺灣地區 綜合開發計畫」自 1970 年開始策劃,並於完成計畫綱要後,經二度修訂於 1979 年發 布。該計畫以 1996 年為目標年,為當時因應國家經濟發展、快速都市化現象而推動的 重要開發計畫,首次將臺灣地區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區域,每個區域包含若干縣 市。該計畫反應當時的規劃思潮及理念,以綜合理性、藍圖規劃的方式,針對實質建設 構想,擬訂部門建設需求及其在空間上的區位與數量,共提出八個部門的開發構想及建 設項目,雖然沒有空間及國土之名,但確實是一個綜合各部門的計畫。
1996 年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的時代背景已從急速經濟成長及快速都會化轉為 穩定發展,部會分工明確,經建會轉為空間及實質規劃,注重城鄉土地關係。國土綜合 開發計畫具有引領全臺灣空間發展、協調部門計畫及指導下位計畫的功能,該計畫首先 在國土規劃層級,提出「三生」(生態、生產、生活)的永續發展概念,並建議土地使 用制度的調整與部門發展的政策方向,將綜合性的國土規劃體系調整為〈國土綜合開發 計畫〉及「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兩個層級,並將區域計畫轉變為依特定目的制定及執行 的功能性計畫。
2010 年行政院核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該計畫上承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 與國土綜合開發計畫,重新檢討並研擬國土空間發展政策,強化「城市區域」的整合治 理,致力建立城鄉夥伴關係,避免內部的零和競爭模式。策略計畫目的為有效整合、協 調不同部門中有關空間發展的區位與資源分配,解決部門政策間的競合與衝突,促成環 境、經濟與社會的融合發展,以達成國土空間秩序的有效布局,並降低區域差距,提升 國家競爭力。此策略計畫提出與前兩版不同的空間策略計畫思維,期望在快速變遷的國 際情勢下,以及國土計畫法制未建立前,透過協調資源運用以引導國土空間的發展。(李 永展,2013)下圖為國土計畫各時期發展內涵:
圖 2- 2 國土計畫的演變歷程
2.國土計畫主要內涵
國土計畫法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完成三讀,於 2016 年 1 月 6 日公布後,國土計畫 法第 1 條規定,國土計畫法之立法目的為: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
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
追求國家永續發。立法目的已揭示了:保育自然及人文資產、產業及資源合理配置、復 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等重要面向之議題。
由此可知國土計畫法開始嘗試回應面臨重大災害的規劃,同時也試圖定義空間自然 向度與人文向度的品質形塑。探究國土計畫法之法令內涵,對城市空間品質之指導,主 要還是以土地使用之強度與方式為規範依據,分為四大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 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未來國土計畫審議,可省去區域計畫委員會審 議之成本,以提升行政效率,避免延宕導致規劃與現況脫節;四大分區劃設及使用原則,
強化景觀管制的積極性;提供彈性調整使用模式,進而配合土地現況需要;允許創新構 想,鼓勵規劃者、政府與民間的溝通。預先設定城市發展規模與型態也易於掌握城市景 觀空間走向。對於空間品質與生活環境間的具體描述,其法令相關條文內容如下表:
表 2- 4 國土計畫法對城市城市空間品質法令內涵
3.國土計畫法執行與載明事項分析
國土計畫法的立法目的為:保育自然及人文資產、產業及資源合理配置、復育環境 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等,重要面向之議題。由此可知國土計畫法開始嘗試回應面臨重大 災害的規劃,同時也試圖定義了空間自然向度與人文向度的品質形塑。
然而,探究國土計畫法之法令內涵,本研究認為國土計畫法雖試圖強化現有土地使 用管制內涵,但對於國土環境的品質與性質之指導,主要還是以土地使用之強度與方式 為規範依據。詳下圖:
圖 2- 3 國土計畫執行與載明事項分析
(二)都市計畫 1.都市計畫主要內涵
都市計畫涵蓋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
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都市計畫依計畫層級可劃 分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主要計畫屬指導計畫,指導都市的實質發展。細部計畫為主 要計畫範圍內部分地區的實質發展計畫,其依循主要計畫的指導,規定開發地區的居住 密度與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地區性的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施鴻志,1997)。傳 統的土地使用及開發管制系統則以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為主;在中華民國來臺後,仍在 諸多政治與社會因素考量之下沿用日治時期的法制,因此在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的理念 上深受日治時期影響。至六零年代在與美援應用小組合作之下,方進行本土化之都市計 畫法修正,同時也建立了分區管制成為臺灣土地使用及開發管制的基礎(蔡瓊儀,2006)。 2.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景觀構成的邏輯
鑒於都市土地使用的紊亂,環境景觀的惡劣,1977 年臺北市引入美國的都市設計 制度,並率先以都市設計的方式,規劃「信義計畫區-副都市中心」,內政部於都市計 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法時,加入第 8 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某些地區應辦 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之後都市設計規劃實務工作漸漸推展至臺北市以外各縣市 之都市計畫地區,進而使都市設計規劃成為塑造都市風貌的主要工具。臺灣的都市設計 制度始而確立,階層位於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之間,作為二者之間的橋樑。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分別規定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所應表明 的內容,包括自然社會的環境現況、人口與經濟的成長分布與推計、土地使用管制、道 路及公共設施配置、文化歷史建築物之保存、上下水道系統等等,而這些對於基地的掌 握與規劃構想則被轉化成都市計畫書內的各個章節。
臺灣的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有著主從關係,這意謂細部計畫的內容原則上 不會超出主要計畫的所管制的範圍,而僅在程度上比主要計畫更在乎細節的控制。因此,
若主要計畫缺乏關切土地使用的的品質與性質,其下位的細部計畫便難以在城市空間景 觀的品質與性質上有所作為(詳圖 2-4、圖 2-5)。
圖 2- 4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涵與應表明事項
圖 2- 5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內容
(三)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 1.都市設計發展歷程
臺灣都市規劃,主要承襲日治時期所制訂之都市計畫,發展重點主要為土地使用分 區計畫,而無完整具體的都市設計內容,缺乏三度空間的都市環境管理及對都市涵構元 素的整體考量。而真正引進都市設計思潮,是於 1950 年後期,主要應用於台北的衛星 城鎮。此時西方都市設計觀念的引進,主要以歐美各國的新市鎮規劃風潮為主,應用西 方鄰里單元理念來檢視臺灣城市空間規劃的合理性,相關理念之影響首先出現於台北市 衛星市鎮規劃中,如三重鎮綱要計畫、中永和綱要計畫等,然而當時因缺乏細部計畫的 擬定實施,所以難以掌控都市實質空間的發展。
臺北市都市設計制度推動始於 1977 年,當時臺北市政府有鑒於西區發展過度,在 均衡都市發展政策下,乃於臺北市東區(即忠孝東路四段以南、基隆路以東、松德路以 西、信義路以北範圍)將當時尚是國防部所屬聯勤兵工廠,採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規劃 開發爲一新副都市中心,面積約有 153 公頃,此即爲所謂「信義計畫地區」臺灣都市空 間管制架構的建立有其歷史發展的歷程,民國六十年代都市空間的控制便是透過主要計 畫、細部計畫與建築管理來落實,為因應臺灣當時成長發展的需要,都市計畫各種的推 估與服務模式,皆是在控制土地使用的強度與方式,民國七十年代台北信義計畫區引入 都市設計制度,期望提升都市空間的品質,發展至今,也有著顯著效果,都市設計在臺 灣也開始成為各大城市管制景觀美質所應用的工具。
2.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之管制機制
都市設計的內容包含天際線、地下室開挖、植栽、照明、公共藝術、騎樓、建蔽率 及容積率等等各種的管制,此是非常好的理想,但是在臺灣,都市設計的法源基礎是位 於細部計畫之中,因此在法理上而言,建築線以內的街廓內部的管制是屬於細部計畫所
都市設計的內容包含天際線、地下室開挖、植栽、照明、公共藝術、騎樓、建蔽率 及容積率等等各種的管制,此是非常好的理想,但是在臺灣,都市設計的法源基礎是位 於細部計畫之中,因此在法理上而言,建築線以內的街廓內部的管制是屬於細部計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