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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空間景觀的引導性行動之設計

本研究中對於城市空間景觀管理提出動態程序引導型城市空間景觀管理 SOP 架構,

其中城市空間景觀引導性行動,是整個 SOP 架構的關鍵組成。

定義上,這個部分是對影響城市空間景觀發展管理,屬於非都市計畫法定職掌型的 輔助性行動做出界定。在當前都市發展的法令體系的設計中,並沒有關於都市空間景觀 的規範。都市空間景觀的各種主張,乃來自城市發展中,對於好生活的一種訴求,也是 城市發展吸引力、競爭力的關鍵訴求。作為一種都市好生活品質的訴求,關於城市空間 景觀的主張,即便沒有法律的規範,可是常常會是城市自發性的主張。這種主張通常來 自政府與民間,來自專業、非營利性的公民團體,甚至來自城市社區的組織。

作為引導成為城市空間景觀與生活環境品質的主導性力量,這些主張基本上都是非 常有價值的,但是需要透過行動將這些主張發展成為一種具有社會共識性的理解,甚至 成為社會集體性的認知。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於城市空間景觀長程性、持續性、系統性,

以及各種不同角度和利益關係想像為基礎的公開詮釋,並且透過公開的參與過程和對話,

形成城市市民對於自己生活城市環境的集體認知,甚至成為政治行動上的主張,都是有 意義,而且需要被積極鼓勵的。

這些被鼓勵的行動不一定(也可以是)必須成為法定的結果,重點是公開而且成為 具有共識性的見解,並且能夠成為公共計畫民眾參與對話的基礎。便能夠在都市計畫民 眾參與的過程中,成為具有公信力與社會共識性的見解。

一些公部門行動計畫的推動,對於這種關乎城市空間景觀經驗營造以及共識塑造是 有積極的助益的:

 整體都市的「景觀綱要計畫」(詮釋整體城市景觀的自明性、人文棲地與自然棲地 共構關係)

 各種探索「城市願景」與「城市空間結構自明性」的計畫

 各種目的型或部門型的都市發展計畫(內容中必須回應已經建立的城市景觀願景與 原則)

 針對整個城市或特定地區環境品質與特色打造所進行的「都市設計」計畫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針對主要計畫內容的增益(增加城市景觀系統以及生態基盤的回 應)

 建立細部計畫研擬的新模式(建立地區計畫整體考量的新模式;建立土地使用性質 與品質的回應和描述;結合都市設計程序,針對城市整體景觀願景與自明性的原則 提出回應)

一些來自民間、地方政治及公共議題團體,以及部門跨域整合的行動,自主性的提 出對於城市空間景觀的主張,也是需要被積極鼓勵和支持的輔助性行動:

 有關特定城市風貌保存有關的地方自治條例

 特定地區歷史風貌或文化景觀保存有關的營造計畫

 與生活空間改造有關的社區總體營造計畫

 民間對於城市空間景觀意象自發性的主張

二、城市空間景觀管理行動的操作準則

作為動態程序引導型城市空間景觀管理架構 SOP 的第三個部分,乃嘗試揭櫫出操 作的準則,作為在實際城市發展行動中,如何掌握對城市自明性空間景觀,如何定義城 市空間景觀的內涵,以及如何將這些內涵落實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架構中,提出 操作上的指導。

(一)正當性原則

正當性分為兩種,一為城市景觀作為一種城市生活經驗的展現,有其公共性的意涵。

基於落實到最後土地使用管制上的必要性與強制性,城市空間景觀因此必須要有一定的 共識來賦予其管制正當性,才能夠作為城市空間景觀管理之各種規範施行的基礎。城市 景觀管理正當性的建立,是一個有系統,有程序以及有方法的社會過程。基本上,城市 空間景觀的共識,是透過各種廣泛民眾參與機制的提供(抑或是透過立法成為剛性規定), 一方面勾勒共同的願景過程中被建立或趨近,這個過程中也同樣提供民眾被教育的契機,

透過深刻的認識、理解,進而打下城市空間景觀共識的社會基礎。

(二)整體性原則

每一個城市都應該建立全市(整體都市)都市景觀詮釋的引導架構(計畫)。城市 在邏輯上是一個人文棲地與自然棲地共構的結果,呈現了一塊土地(地區)所提供的自 然環境基礎上,人類生活方式開展的結果。對城市自明性景觀意象以及城市空間景觀特 色的掌握,應該力求對整體性經驗的掌握。

在當前都市計畫制度中,一個城市的主要計畫,通常技術性的被切割成為分區的構 成,而不是全市性的。作為一個城市空間發展的主要指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除了應該 增加有關城市景觀系統的描述與規劃外,更應該回歸成為一個主要計畫。除了主要計畫 回歸城市整體性的掌握以外,每個城市也應該強化從城市空間景觀的整體結構的詮釋。

這個整體性的城市空間景觀結構的詮釋,也應該稱為所有其他城市空間發展任務計畫的 指導。

(三)系統性原則

從上述兩點原則,可以瞭解城市空間景觀基本上不是視覺對象物的集合,而是一種 具有深刻意涵,人文棲地與自然棲地共構以及相互作用的系統。城市空間景觀的掌握,

因此應該是一種系統性的探索。而不是單一事件與經驗的呈現。城市空間景觀管理的工 作上,對於城市空間景觀的內容、各種不同的元素、組合而成的各種結構、以及對於城 市空間獨特表現的意涵等等,應該進行系統性的調查和掌握。各個在特定空間上或特定 任務型的都市發展計畫,在空間景觀的描述,也必須瞭解和掌握跟整體城市空間景觀系 統之間的關係和對話。意即避免景觀管理的簡單化所導致的控制項目減少,最大化的掌 握會對於城市空間景觀造成影響的項目。

(四)自明性原則

城市空間景觀探索的核心價值,在掌握一個城市獨特性和深厚的內涵。因此,城市 自明性是城市空間景觀探索的焦點。其核心內容在抽象的認知上,關乎城市作為一種「人 文棲地」與「自然棲地」的共構原則及特徵;城市發展歷史的經驗與紋理(歷史襲產); 城市在大環境條件下回應氣候變遷的模式與韌性能力;地方發展的特徵與需求邏輯;城 市治理主政者的主觀企圖等。

在具體內容上,城市空間景觀自明性結構包括:地域性自然地理空間上的自明性;

特定的城市空間結構類型;在類型上具有獨特性特徵的建築和都市空間(聚落);代表 城市共同記憶、辨識與認同的地理空間特徵或經驗(道路軸線、地標、中心、節點、地 區);長久存在而不會消失的地景;植栽、公園、森林、河流等藍綠帶系統等。增加對 於地方知識的理解與重視,並使其能夠影響後續的計畫內容,以致最終的計畫能夠充分 凸顯地方的自明性。

(五)對話性原則

城市空間景觀共識性的建立,落實到城市空間土地使用管制的具體規範上來實現,

還必須建立市民參與式的對話機制和過程。共識是一種共同理解及性能的描述。最後結 果的展現,仍然是各自詮釋的結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管制作為一種公共權的伸張,牽

涉到各種細微利益以及權力的計較。空間景觀管制最後成果的實現,因此是一種社會權 力計較斡旋的過程。

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空間管制作為城市空間景觀內涵與品質實現的載體,因此仍然 需要一種開放性的詮釋過程。詮釋過程是一種權益計較協商的過程,也是落實共識到最 後結果的過程。當前這種開放性的詮釋過程一定是民眾參與式的,但是已經不是傳統的 公聽會或說明會。創新的參與過程會建立在以群眾智慧為基礎,共同書寫為手段的維基 城市(WikiCity)參與模式,以及把市民當作權益關係人,推動權益關係對話的城市對 話(City Dialogue)模式上。這兩種開放性的詮釋過程,可以結合都市設計的作業,成 為有關城市景觀品質目標之程序性導引的作業手法。同時,現有法令在動態程序中,也 將被視為一種權益關係人,在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被制定時,具有將涉及法令之主管機關 找來一起商議土管內容之義務。

(六)一致性原則

城市空間景觀作為一種開放性的詮釋,並非一種發散而任意的表述。在城市長期性 對於空間景觀自明性的詮釋過程中,經常可能一而再而三的被理解和詮釋。建立整體城 市景觀「歷時一致性」的原則以及引導程序,因此是城市空間景觀管理的重要原則。

簡單而言,就是讓有關各種有關城市空間景觀的描繪(各種有關城市空間景觀發展 的計畫)避免斷裂成為各自獨立的計畫,從城市管理的角度,所有的計畫應該建立內在 的連結,以及延續性的積累。在實務上,每一個城市除了積極建構一致性的城市空間景 觀綱要計畫(行動)以外,應該讓其他每個不同階段對於城市空間景觀的描述,都應該 進行歷史性的回顧與檢視(每一個計畫對於上位景觀發展以及前期計畫的回應),並以 之作為進一步細緻規劃的基礎。也避免位處下位計畫的土管,憑空揣摩與理解上位暨相 關計畫的指導與影響。

(七)性能法原則

除非最後落實到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剛性條文中,否則都市景觀辨識

除非最後落實到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剛性條文中,否則都市景觀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