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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手段。由是,或許可以推論,何以傳統中國斷獄對口供、招認之強調,並非 建立在科學不發達以致證據無所用,更著眼於「使人為善」的目的。

第一節 基督教神學意義之自白

現代刑事訴訟法中,以證據作為判斷被告有罪與否,確定國家是否具備具 體刑罰權;即國家透過刑事程序,確定對特定被告的特定犯罪事實是否具有刑 罰權。確定與否仰賴證據是否足以支撐法官為有罪判決之心證,《刑事訴訟法》

中亦有規定:「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眾多 證據中,「自白」最為重要;關於自白,眾多學者於自白細節與各種特殊狀況多 有不同論述,但其共同點在於,「被告對其犯罪事實之描述11」。

一般認為,自白乃證據之王,具有認定犯罪事實之重要地位。自白作為犯 罪事實認定證據之一,其意義為何?卻鮮為人知。或有研究者以「權力」的觀 點,剖析自白於時代脈絡下所扮演的角色為何,其以中世紀的異端審判與女巫 裁判等事件加以觀察,認為自白透過對身體的拷問技術發展下,表徵著自白採 取者與被採取者之間的權力關係12。自白在法律概念上的發展如何與基督教產 生關聯?其於基督教神學之意涵為何?即是本文欲探求之目的。然,基督教與 西方文明的關連,綿延千年,法律與宗教之關係亦非片段數語得以論述完全13, 論者固有概述,於基督教神學上卻也止於安布羅斯與奧古斯丁,且未及於自白

14。雖然《聖經》中論述,人有原罪,卻少見有懺悔、自白的必要,甚至未見 懺悔作為儀式必須被遵守之論述,本文無意於回溯「自白」的歷史發展及其與 基督教之間的關係,僅嘗試以宗教裁判為中心,探討作為懺悔內容之一的「自 白」,其於中世紀歐洲的神學意義為何與其權力意識。

第一款 自白於中世紀神學中的意涵──以《神學大全》為中心 神學的發展,並非伴隨著耶穌的傳教而建立,毋寧經由其門徒的努力,歷 時長遠而逐漸發展。早在四、五世紀時,已有奧古斯丁(St. Augustini)撰寫《懺 悔錄》為重要著作,雖名為懺悔,表達對上帝的「承認、認罪」,但教會轉化其

11 關於自白學說內容,摘錄整理可參見:陳昭龍,〈論刑事程序中國家取得之偵訊自白〉(台北: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頁 17-18。

12 馮基源,〈自白結構之分析〉(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頁15-66。

13 概述可參見:楊崇森,〈教會法之興衰及對現代世界之影響〉,《軍法專刊》56:6(2010.12),

頁5-32。

14 佀化強,〈西方刑事訴訟傳統的形成──基督教對西方早期刑事訴訟的影響〉,頁 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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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承認神的偉大,有歌頌的意義15;中世紀,神學理論的建構漸趨完整16,特別 是十三世紀的湯瑪斯˙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撰寫的《神學大全》,不只作 為當時回應異端的重要著作,更是中世紀基督神學集大成的作品,其融合基督 教神學與亞里斯多德的哲學,為基督教神學思想系統化之基底17。以下便以《神 學大全》為中心,探討自白在中世紀基督教神學上的意涵。

一、自白作為告解內容之一

阿奎納在《神學大全》中並未專門討論自白(confessio),而認為其屬於「告 解」的內容之一;此外,尚有痛悔(contritio)與補贖(satisfactio)。其以八個子題 的篇幅討論告解作為教會聖事(Sacraments)之一,應具有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 件,即其效果。以下先討論告解的要件,予以概略之了解。

告解的形式要件,係此聖事完成之所必須,「在任何事物內,成全都歸於形 式18」,其形式要件即在於需有神職人員所言之「我赦免你的罪」。此即涉及一 個爭議的問題:透過告解獲得赦免,係出於神職人員所擁有的權力,亦或係專 屬於上帝的權限而由神職人員代理?阿奎納援引《聖經˙馬太福音》:「我要將天 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與《聖經˙約翰 福音》中,耶穌像門徒表示:「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主張神職人 員自有權限得以赦免告解人的罪愆,甚至認為僅以「願天主賜給赦免」之言說 無法完全表達赦免的意涵,毋寧僅是祝禱、祈求19

告解的實質要件在於「罪」,並非指試圖要從事的罪行,毋寧係應予憎惡與 要消滅的罪行;告解所為,目的在於消滅死罪,其透過痛悔表達人發自內心地 表達消滅罪行的真誠20。此所謂的「死罪」並非現代法律概念之「死刑」或「生 命刑」,而指稱「不能補救的罪」。阿奎納認為,罪行係指人們以某種方式與上 帝分離,死罪表示人的心靈完全背離上帝,小罪則指稱不完全背離;又,意志

15 周士良,〈關於本書的作者與內容〉,收於:奧古斯丁著,周士良譯,《懺悔錄》(台北:商務 印書館,1998),頁 3。

16 「神學」的概念,便於十一、十二世紀成為對於自然、神聖證據的系統性學問,see: Harold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pp.175-179.

17 傅偉勳,《西洋哲學史》(台北:三民出版社,1996),頁 183;本文所使用的版本係:多瑪 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十五冊(台南:碧岳學社、中華道明會,

2008)。

18 多瑪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十五冊,頁 489。

19 多瑪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十五冊,頁 489。

20 告解的目的不在於消滅小罪,其毋須經告解而消滅;亦非為消滅原罪,毋寧經過聖洗為之。

詳見:多瑪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十五冊,頁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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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人們外在行為之發動要件21,表示背離上帝之罪愆從內心而發,表示請求 赦免的告解,自亦必須發自內心真誠為之。

因此,人們必須向神職人員告解,其作為人與上帝溝通的媒介,得藉其表 達上帝對人們的赦免與恩寵;“ex opera operato”即是藉由神職人員的功績與神 聖所為聖事而產生的效果。人們基於自我意志而有罪過的行為,痛悔也必須發 自內心,真誠地表達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深痛惡絕,並真誠地述說自己的具 體行為,且真誠地表達贖罪的意念與行動。如此真誠方足以表示對上帝的喜愛 與重返其懷抱。

二、告解於中世紀神學的意涵

告解是一種聖事。聖事即表示自己與上帝之間的連結標記,即聖事與上帝 所表示的聖善具有標記的關係,「對人有聖化作用的神聖事物的標記22」。阿奎 納認為,痛悔、自白與補贖構成了告解,懺悔者必須透過痛悔表達有補償予回 報的意願,藉由自白表示服從司鐸代替天主的判決,以補贖呈現根據天主職員 所作判決為補償或回報23

…⋯…⋯在告解聖事中所做的對冒犯的補償或回報,(卻)是根據犯罪者的意 願,和根據他所得罪的天主的判決。因為這裡尋求的,不是像在報復或 懲罰義德中那裡,限於重整義德或公義的平衡;而更是友誼的恢復或和 好,當冒犯者按照他所冒犯的天主的意願補償或回報時,這和好便會實 現24

其認為,罪惡易顯於良善。在人心中的惡念,將成為一種罪行,在心中與 口中的惡念,又是另一種罪行,外顯於行為與口中的惡念,又成為一種罪行。

因此,唯有透過告解之聖禮,其痛悔、自白與補贖,方足消弭罪惡25

告解具有恩寵與印記的效果。阿奎納認為,恩寵之效果,其一使罪人成義,

其二是獲得功績。使罪人成義即表示人從不義的狀態經罪過之赦免的變化而達

21 多瑪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五冊(台南:碧岳學社、中華道明 會,2008),頁 431

22 多瑪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十五冊,頁 1-3。

23 多瑪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十五冊,頁 579。

24 多瑪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十五冊,頁 579。

25 多瑪斯˙阿奎那著,王守身、周克勤譯,《神學大全》第十五冊,頁 58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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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義狀態26。罪人的成義,必須信德,即信仰上帝的存在,亦必須經由其自 由意志之行動為之,特別針對罪惡為之,其言:

人的心靈在成義時,(也)要以自由意志之行動離開罪惡,走進正義。自 由意志之行動的離去與接近是根據痛恨與願望…⋯…⋯所以,罪人成義時,

自由意志要有兩個行動:一是以願望伸向天主之正義,另一個是對罪惡 之痛恨27

因此,人們告解時所表達之自我意識便顯得格外重要,發自內心地對自己 的罪行深感痛悔,進而告訴神父自己曾做過的行為,希望藉此能夠使自己重返 上帝的懷抱,再次獲得未來得以上天堂的資格。

再者,印記係指,人們藉聖事被指定所從事的,既是屬於敬禮天主的神性 的或屬神的工作,那麼信徒也應該藉聖事,獲得某種神性的或屬神的印記,作 為標誌28。阿奎納認為,人們參與由教會神職主持聖事而獲得相似於神職人員 的印記,象徵著自己參與或分享來自基督的光榮與榮福,以為自己與基督的連 結。

綜上看來,以中世紀以降神學經典之湯瑪斯˙阿奎納的《神學大全》為討 論中心而言,痛悔、自白與補贖構成了告解,作為教會的「聖事」之一,具有 使人們獲得恩寵與印記之效力,表徵著行聖事的人們得以此與上帝連結,得以 在未來獲得救贖。又,人們被要求不僅因畏懼刑罰而表達悔意與自白陳述,毋 寧係基於對上帝的喜愛而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趕到痛悔29,發自內心地表達悔 意,進而自願地表述所為之內容,最後願接受懲罰作為贖罪,以此獲得重返教 會的可能,進而獲得未來救贖。時至今日,我們仍可見告解作為教會聖事之一 的重要,在教會法中仍定有相關規定,多與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對於告解的認識

綜上看來,以中世紀以降神學經典之湯瑪斯˙阿奎納的《神學大全》為討 論中心而言,痛悔、自白與補贖構成了告解,作為教會的「聖事」之一,具有 使人們獲得恩寵與印記之效力,表徵著行聖事的人們得以此與上帝連結,得以 在未來獲得救贖。又,人們被要求不僅因畏懼刑罰而表達悔意與自白陳述,毋 寧係基於對上帝的喜愛而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趕到痛悔29,發自內心地表達悔 意,進而自願地表述所為之內容,最後願接受懲罰作為贖罪,以此獲得重返教 會的可能,進而獲得未來救贖。時至今日,我們仍可見告解作為教會聖事之一 的重要,在教會法中仍定有相關規定,多與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對於告解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