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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進女性主義對性侵害的看法與對法體系的批判

第三章 性侵害犯罪與女性主義理論

第四節 基進女性主義對性侵害的看法與對法體系的批判

一、在父權體制下,性自主權無從建立

自由女性主義相信,藉由女性個人的進步就可以消除性別的不平等,只要社 會立下形式上平等的規範,讓男性與女性在相同條件下自由競爭,社會自然就會 達到一個平等的狀態。若將這種說法套用在性侵害上,會呈現一個現實層面的問 題,那就是不管女性如何與男性接受平等的教育,和男性競爭相同的工作,享受 相同的社會資源,都無法改變女性持續被性侵害的事實。自由女性主義相信透過 個人的努力就可以改變女性受壓迫的現狀,但是實際上父權體制是體系性的存 在,個人的努力縱然會使個別的女性增加抵抗能力,但卻無法改變男性自認「可 以這麼做」的心態。最終,女性是否獲得性自主權的主導權仍舊掌握在男性手裡。

自由女性主義雖然幫助了女性取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讓部分女性進入了過去由 男性獨霸的專業領域或是管理階層,但是社會上的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卻沒有隨 著女性職場地位的提高而減少,相對的,事業成功的女性反而容易成為男性之間 的笑柄甚或是性暴力的對象。

簡單來講,自由女性主義希望透過個人的努力與法律來獲得性自主權的理 想,在父權體制下顯得過於一廂情願。例如,自由女性主義不斷強調「不即是不」

157 People v. Khan, 264 N.W.2d 360, 366 (Mich. Ct. App. 1980).

158 People v. Stull, 338 N.W.2d 403, 406-407 (Mich. Ct. App.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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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Means No)的概念,意思是說當女性說不的時候,就代表了女性已明確行 使了她的性自主權。但是在父權式的邏輯下,卻極有可能將女性的「不」解讀為

「欲拒還迎」。如此一來,所謂的性自主權只是一個亮麗而無用的招牌。因此,

基進女性主義其實是非常悲觀的,她們認為除非整個社會體制被打破重建,否則 女性的永無翻身之地。

二、性侵害犯罪不只是暴力犯罪,更是性犯罪

基進女性主義也批評自由女性主義所持的去差異化立場。她們認為如果性侵 害是性別歧視的一環,我們就不應該將性與性侵害分離,因為這樣反而會導致性 侵害中的性別歧視被忽略,我們不可能先說性侵害是性別歧視,又說性侵害的本 質是暴力犯罪而不具特殊性,這兩種說法是矛盾的159。更有學者認為,性侵害法 律不應該脫離被害人的主觀經驗,只要被害人主觀上認為性侵害與一般暴力犯罪 不同,法律就應該分別評價之。同樣的,在性侵害加害人的觀念中,性侵害與暴 力犯罪更是全然不同的,加害人選擇用性侵害的行使其權力就是因為性侵害具有 特殊性160,在這種情況下,將性侵害定位成傷害是自欺欺人的作為。此外,若將 性侵害定位為傷害,最先獲益的可能是加害人,因為加害人從此不用再背負性侵 害的惡名,且因為性侵害不具特殊性,所以處罰也會趨向傷害罪而減輕。

從基進女性主義的理論來看,性侵害行為的本質不只是暴力犯罪,它更應該 被定義為性犯罪。Mackinnon 認為父權體制的核心概念是將人類分為男性與女 性,並且抬高男性特質,同時貶低女性特質,由男性支配女性。在此邏輯下,父 權體制中「正常」的關係是指異性戀關係,且異性戀關係中的男性必然要比女性 強勢,否則男人就不會被認定為真正的男人161。因此,異性戀關係中的性關係也 一樣,男性被要求在性關係或性行為中要具有男性的核心價值,也就是男性必須 具有掌控力、要有攻擊性、要採取主動,而女性則被要求要配合男性、要柔順、

159 CAHILL,supra note 76, at 32.

160 BOURKE,supra note97, at408.

161 A. Johnson 著,前揭註 2,頁 23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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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採取被動的姿態,所以說父權體制下的「性」是建立在男性宰制的基礎之上,

因為男性是主體、女性是客體。這也就是為什麼Mackinnon 認為性與性侵害只是 量的不同而非質的差異。

這樣的邏輯同時也展現在性侵害的法律要件中,傳統美國普通法中,性侵害 犯罪的法律要件有二,分別是強迫(force)以及不同意(non-consent)。將強迫 與不同意分為兩個要件就代表著法律邏輯上允許將強迫但是卻同意的性行為視 為「性」而非性侵害162。這意味著女性的同意是可以靠強迫得來的,也意味著女 性在性關係中的從屬地位。因為父權體制下的性本身就含有或允許暴力,因此性 侵害當然也有暴力犯罪與性犯罪的兩層涵義,其中又以性為重點,暴力的源頭來 自於性,兩者是密不可分的。

Mackinnon 的貢獻在於,她提醒我們應該正視父權體制是如何操作性侵害。

如果說Brownmiller 告訴我們要了解性侵害中的「權力運作」,Mackinnon 就是要 告訴我們性侵害中的「性別權力運作」。與其天真的將性侵害弱化為暴力犯罪,

不如將暴力犯罪強化為性侵害。Mackinnon 提醒審判者,父權體制底下性與性侵 害因為都帶有強迫的意味,所以兩者是很難區分的,我們必須更正視同意這個要 件,同意是女性主導性以及對抗性侵害的最後防線,因此同意的判斷必須依照女 性經驗,不能夠單以有無強迫或有無反抗來認定163,也不能夠只以男性與女性的 關係來認定164。加害人主觀上的「性」對於被害人來講卻可能是「性侵害」,因 此法律若只評價加害人主觀上的故意是有所不足的165;男性作為性的主導者,也 控制法律對於性所採取的標準,當男性與女性對於性的認知有所不同時,男性對 於性的認知也會比女性的認知更受到重視。

Mackinnon 的學說所遭受到的批評跟基進女性主義所遭受到的批評相同,由 於她過分強調男性霸權以及女性從屬的二分法,使父權體制似乎強大到不容女性

162 MACKINNON,supra note115, at172(1989).

163 Id. at 177.

164 Id. at 175.

165 Id. at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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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反駁的空間,如此一來反而更加深了主流觀念下的性別刻板印象166。這樣 的批評顯然是站在自由女性主義的立場,因為自由主義強調理性,認為人可以依 靠理性自主發展,但是基進女性主義卻認為在父權的框架下,女性永遠沒有辦法 取得真正的自主性167。基進女性主義因為完全認清了父權的特性因此無法給女性 開一道出口,而事實上Mackinnon 針對性侵害也沒有提出一個解決之道,她所能 做的只是喚醒社會對於父權體制的認知或是間接的削弱父權體制的強度,諸如呼 籲社會管制色情言論,因為色情言論會增強父權體制168。此外,Cahill 也批評 Mackinnon 的學說將所有的性都當作是強迫顯然是有問題的,因為大部分的女性 在多數時候都可以明確區分什麼是性,什麼是性侵害,Mackinnon 的學說告訴女 性: 妳們對性的經驗都是假的,因為就連性都是以男性為中心,只是性侵害的輕 微模式而已。在這種解釋之下,Mackinnon 等於是主張女性自己做的決定都不值 得被肯定,因為這些決定都不是真的,而是在父權體制下被壓迫的決定。Cahill 認為,女性的能動性在這種解釋方式下蕩然無存169

第二項 將性侵害視為性犯罪的立法模式 一、以被害人同意與否建構性犯罪

從基進女性主義者的觀點來出發,性侵害犯罪是性犯罪,我們不需要刻意將 性侵害犯罪定位成暴力犯罪,因為性犯罪中「性」的成分正是男性壓迫女性的證 據。女性如果要對抗性關係中男性的霸權,就必須要有說「不」的權利,這樣的 邏輯反映在性侵害法律構成要件上,就是以被害人「不同意」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有關以被害人的不同意來重新建構性侵害犯罪的論述中,最常被引述的是紐澤西 州最高法院在1992 年名為 State in Interest of M.T.S.的判決,本案的事實為如下:

被告與被害人本為好友,被告在案發當時寄居在被害人家中,被害人證稱被告在

166 CAHILL,supra note 76, at 45.

167 Id.

168 MACKINNON,supra note 115, at181.

169 CAHILL,supra note 76, at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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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天曾經不只一次對她說出輕挑的話,例如「等下要在房間裡給妳驚喜」等 語,但是當時她也不以為意,以為只是被告的玩笑話。案發當天晚上,被害人半 夜醒來去洗手間,竟發現被告站在她房間門口,被害人從洗手間回到房間後便又 進入熟睡,等到她再次醒來後,發現被告正在對她進行性侵害。可是被告的說法 完全相反,被告說兩人本為朋友,且感情有越來越好的趨勢,案發前兩三天兩人 還曾經親吻、擁抱彼此並且對彼此做出性暗示,案發當天晚上,被告趁被害人出 去上廁所時進入被害人房間,等到被害人回來以後,兩人便開始親吻並撫摸彼 此,之後便進行性行為,等到被告插入後,被害人才把被告推開,並指控被告對 她有不軌之舉動。下級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否認被害人當時正在睡覺的說法,但是 肯定被害人不願意跟被告為性行為170

本案的爭點在於,依據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下級審認為被告並沒有為強暴 脅迫之行為,由於當時紐澤西州法Sec. 2C:14-2c(1)規定所謂的性侵害犯罪必須有 強暴脅迫的行為態樣171,因此判定被告無罪。本案上訴到第三審之後,該州最高 法院就必須面臨一個問題,是不是要將強迫(force)的定義擴張到等同於不同意

(non-consent)?如果忠於法條原意,強迫就是強迫,下級審已經認定了本案被 告沒有行使任何身體或心理上之強制,因此必須維持原判決。可是如果將強迫擴 張解釋使其等同於不同意,由於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中,被害人的確是在不同意 的情況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就會有敗訴的可能性。

(non-consent)?如果忠於法條原意,強迫就是強迫,下級審已經認定了本案被 告沒有行使任何身體或心理上之強制,因此必須維持原判決。可是如果將強迫擴 張解釋使其等同於不同意,由於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中,被害人的確是在不同意 的情況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就會有敗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