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的現狀?就研究對象而言,身為一個法律系的學生,我自然而然想到了司法,其 原因不只是因為司法是我所熟悉的領域,而是因為參與司法的人們其實就是社會 的縮影,研究司法其實相當程度上就可以看到某一特定議題在社會上的面貌。以 最能突顯出性別議題的性侵害案件為例,儘管各個案件的原因事實不盡相同,但 是若能在不同的案件中找到共同的特徵再加以歸納整理,我們似乎就可以找到社 會上對於性侵害案件所普遍存在的態度。此外,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夠 順利運作,是基於人民對該制度的信任,人民相信在司法的專業判斷下,相同的 案件會為相同的處理,審判者不會存有偏見,更不會因為被害人的性別或是其他 與案件無關的事實而影響其判斷力。這樣的假設適用於性侵害案件嗎?我們從美 國經驗得知,事實可能並非如此,從法律的構成要件到法庭文化,在在都顯示法 院的判斷的確有可能存有性別歧視,證明了法律是依男性標準所建立的這種說 法。然而,我國尚未有過類似的研究證明我國的司法一樣存有性別歧視,是以,
本論文的目的就在於透過對於我國性侵害案件的判決分析來打破司法程序中立 的既成觀念,證明司法程序中的確存在性別歧視,並且試圖提供建議。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本部分的文獻回顧主要係針對國內相關的文獻進行了解,以確實了解國內相 關的討論已發展至何種程度。本文在結構上主要分為兩個部份,第一部分為理論 的建構,第二部份為我國性侵害案件的判決分析。是以,文獻回顧的部份,也同 樣以這兩個部份分別對現有之資料進行檢索。
就理論建構的部份,本文欲以父權體制與女性主義的回應作為開端,並連結 到性侵害犯罪,就這個部份言,國內相關文獻共有三類: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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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分析-從婦運的角度觀察〉10一文,則是探討婦女運動與性侵害法治改革之關 連性,並且說明為何類似梅根法案或是民事監禁收容之類的制度,雖然某程度地 增加了婦女的安全,但卻同時強化了婦運人士長久致力破除的強暴迷思,這些論 述對於本文都極具參考價值。討論配偶間性侵害案件之文章有薛文郎〈配偶強制 性交罪之保護法益到底是什麼?〉11、〈配偶強制性交罪應有別於一般強制性交 罪〉12、〈配偶強制性交行為之三階段評價〉13,雖作者觀點與本文差異甚大,
但卻可作為不錯的負面教材。
三、國內的碩博士論文
陳俐靜〈變動中的兩性平等法制:女性主義與父權主義的辯證〉14一文,則是 透過父權主義與女性主義之辯證關係,對於女性在職場的公領域以及家務勞動的 私領域所遭受的雙重困境以及雙重剝削進行討論;吳素秋〈當避風港無法靠岸 時:受婚姻暴力婦女離家生活經驗分析〉15一文,則是批判父權社會一再將家美 化為幸福之所在,而忽略家庭其實是社會的縮影,家庭就如同社會一樣存在著權 力關係,家庭一方面要求女性付出,另一方面卻又常常沒有發揮應有的親情與保 護;劉泳淇〈配偶間成立妨害性自主罪之探討〉一文中,作者試圖建立的理論則 是基於家庭內部關係之特殊性以及刑法之謙抑性,強調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應除 罪化16,此項論點與本論文之立場完全相反,是以不僅能突顯出性別議題在性侵 害案件之特殊性以及爭議性,其論述亦可作為本論文之參考對象;林志鍵〈性自
10 李佳玟,〈近年來性侵害犯罪之刑事政策分析-從婦運的角度觀察〉,《中原財經法學》,第 14
期,頁43-112(2005)。
11 薛文郎,〈配偶強制性交罪之保護法益到底是什麼?〉,《刑事法雜誌》,第 46 卷第四 4 期,頁
96(2002)。
12 薛文郎,〈配偶強制性交罪應有別於一般強制性交罪〉,《刑事法雜誌》,第 47 卷第 1 期,
頁1-14(2003)。
13 薛文郎,〈配偶強制性交行為之三階段評價〉,《刑事法雜誌》,第44 卷第 5 期,頁 98-127(2002)。
14 陳俐靜,〈變動中的兩性平等法制:女性主義與父權主義的辯證〉,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6)。
15 吳素秋,〈當避風港無法靠岸時:受婚姻暴力婦女離家生活經驗分析〉,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
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16 劉泳淇,〈配偶間成立妨害性自主罪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碩士論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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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性桎梏?─我國刑法性自主犯罪之分析與批判〉17一文從傅柯的權利理論觀 點來分析性侵害犯罪,認為性侵害只不過是權力運作的模式之一而已。
另外,本文的第二部分是針對性侵害犯罪以實證研究之精神進行判決分析,
這個部分國內大部分相同類型研究都是來自於碩博士論文:
李樹中〈強.輪姦犯罪被害特性之實證研究〉18一文,囊括了性侵害案件進 入審判程序前的研究,該文對於性侵害犯罪中,加害人與被害人之特性,諸如性 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乃至於犯罪原因、犯罪情節以及被害人為何不願報案 之原因透過警察機關之全國強、輪姦犯罪記錄以及強、輪姦防治中心之599 份被 害人個案資料表進行實證研究,最後再從第一線警察人員之角度提出性侵害犯罪 防治之相關建議;楊永年〈警察機關性侵害犯罪案件工作執行之研究-以基隆市 警察局為例〉19一文則是針對警察機關對於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態度以及被害人之 滿意程度透過深度訪談以及問卷調查進行實證研究;張淑貞〈智障性侵害被害人 之家屬司法系統求助經驗探討〉20一文中,作者透過深度訪談智障性侵害被害人 之家屬藉以瞭解被害人家屬對於司法人員的不信任感並且指出司法程序所需耗 費的勞力時間對於被害人家屬的不切實際,其結論指出,被害人家屬基本上認為 法律是「欺負好人保護壞人的制度」,透過司法制度訴訟所造成的只有二次傷害;
張晏綾〈不同性別司法官對於性侵害案件相關態度之探索─嘗試建立選任偵審性 侵害案件司法官之量表〉21則是試圖透過實證研究之方式,探求不同性別的司法 官對於性侵害案件之態度究竟有無不同。
由以上介紹可知,就理論建構的部分,國內學界不論是針對女性主義法學或
17 林志鍵,〈性自主?性桎梏?─我國刑法性自主犯罪之分析與批判〉,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5)。
18 李樹中,〈強.輪姦犯罪被害特性之實證研究〉,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碩士論文
(1998)。
19 楊永年,〈警察機關性侵害犯罪案件工作執行之研究-以基隆市警察局為例〉,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20 張淑貞,〈智障性侵害被害人之家屬司法系統求助經驗探討〉,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
文(2004)。
21 張晏綾,〈不同性別司法官對於性侵害案件相關態度之探索─嘗試建立選任偵審性侵害案件司
法官之量表〉,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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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性侵害犯罪的研究都已有不少的成果,本文擬在這些研究基礎之上,針對兩者 作更進一部的連結,更重要的是,我國女性主義深受美國女性主義的影響,本文 擬針對美國女性主義的發展,先為完整之介紹,再將之連結到我國女性主義所促 成之法律改革。此外,我國尚無人針對性侵害判決進行分析,最主要的原因是過 去這些資料完全不對外公開,因此這個領域一向被視為學術的禁區,因此過去大 多數的研究都是從被害人著手,甚少由法院著手之研究,且研究人多非為法律本 科之學生,顯示本領域對於法律學科來講,仍然處於荒蕪的狀態。學生觀察到這 個領域研究之不足,因此擬藉國科會研究計畫之便,針對我國實務上性侵害判決 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