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是性侵害犯罪的研究都已有不少的成果,本文擬在這些研究基礎之上,針對兩者 作更進一部的連結,更重要的是,我國女性主義深受美國女性主義的影響,本文 擬針對美國女性主義的發展,先為完整之介紹,再將之連結到我國女性主義所促 成之法律改革。此外,我國尚無人針對性侵害判決進行分析,最主要的原因是過 去這些資料完全不對外公開,因此這個領域一向被視為學術的禁區,因此過去大 多數的研究都是從被害人著手,甚少由法院著手之研究,且研究人多非為法律本 科之學生,顯示本領域對於法律學科來講,仍然處於荒蕪的狀態。學生觀察到這 個領域研究之不足,因此擬藉國科會研究計畫之便,針對我國實務上性侵害判決 進行分析。
第三節 研究方法
首先,本文選擇性侵害案件作為驗證司法程序中男女不平等之研究對象是有 意義的,因為性侵害案件與一般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有以下之特殊性:
(一)形成條件的特殊性:
因為男性跟女性所與生俱來的生理器官不同,導致男性具有成為侵略者的先 天條件,而女性卻只能成為被侵略的對象,是以男性與女性在性侵害案件中的關 係與普通的傷害、殺人或是財產犯罪不同,其中必然存在著先天上的不平等關 係,使得女性成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中的絕對多數。
(二)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的特殊性:
性侵害犯罪未必會留下外傷、體液等直接證據,故犯罪之成立有很大部份取 決於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同意而定,然而同意不同意存乎於被害人之內心,因此法 院判斷主觀要件所依恃的間接證據即屬格外重要,例如在美國過去的經驗中,被 告有可能憑藉被害人在犯罪當時所穿著之衣服過於暴露或是被害人過去之性經 驗歷史來試圖建構被害人之同意,但是我們卻疏難想像這種抗辯會存在於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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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案件中。
(三)被害人心理上的壓力:
父權社會建構出所謂的「貞操」觀念,教育女性必須守護自己的貞操否則將 使家族蒙羞,因此,很多女性被害人不願使犯罪曝光。然而,試問在多少情況下 傷害罪的被害人會因為自己的羞恥感而放棄曝光?性侵害犯罪的這三項特殊性 使得此種犯罪類型成為詮釋法律中性別不平等的最佳代言人。
本文在結構上主要分為理論基礎的建構以及對於台灣司法程序現狀的驗 證,就前者而言,本研究採取的是文獻分析法以及比較研究法,透過對於國內外 相關學說、法律以及判決等文獻的整理,以深度了解女性主義理論以及該理論對 於性侵害案件之解讀。採用文獻分析法以及比較研究法的原因在於,女性主義理 論源自於西方世界,若從18 世紀英國女性主義哲學家瑪麗.沃斯頓考夫特(Mary Wollenstonecraft)撰寫《為女權辯護》(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一文 起算,發展至今已超過兩百年,這段期間百家爭鳴,其研究的對象深入社會各個 層面,不論是從哲學、文學、法律、政治乃至於醫學或藝術都看的到女性主義理 論的蹤跡,儼然已成為西方社會的重要批判力量。是以,採用文獻分析法以及比 較研究法應足以充分了解女性主義理論之精神。在理論建構階段,本文主要是針 對美國女性主義理論進行研究,過去30 年間,女性主義理論在美國學界蓬勃發 展,各流派之間的爭辯激烈、論述豐富,而由女性主義理論所產生之女性主義法 學也確實加快了法律改革之腳步,以性侵害法律為例,法律的改革實際上完全反 映了女性主義法學中之辯證過程。我國女性主義思想深受美國女性主義思潮之影 響,相關的修法也跟隨著美國法律改革之步伐,可是卻鮮少有國內之學者將兩國 的變革加以連結。本文相信,以美國在此領域豐富的研究成果,透過整理美國的 相關理論與法律,勢必可以作為我國女性主義法學發展以及將來修法方向之重要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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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後者而言,由於本文的目的是透過對於台灣司法程序現狀之描述,而加以 批判之,因此,擬透過判決分析之方法來發掘出何謂「現狀」22。本文相信,唯 有真正瞭解我國司法程序之現狀,方足以提供有效之建議,否則只是另一紙理論 上的空談,透過法院判決的分析,試圖檢驗我國實務運作,以性別的角度來看,
是否仍存有疑慮?再將我國的現狀對照前述第一階段所建構出的理論以及外國 經驗,提出一符合本土經驗與價值觀之建議。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本論文主要係針對「美國女性主義理論之發展」以及「性侵害相關判決」進行 研究,就此兩者而言,研究限制如下:
一、理論建構上之限制
女性主義理論博大精深,當然絕非由美國學界所獨佔,事實上,女性主義原 始的發源地是歐洲,傳統的理論發展也由此而生,然而受制於學生有限之時間與 語言能力,未能針對這些傳統理論有深入的研究,僅能就中、英文翻譯之資料進 行整理。女性主義理論若要細分,可以分為許多小流派,為避免混亂,本論文只 以顧燕翎等老師所著之專書《女性主義理論與流》為藍本,採擇較為普遍之理論 介紹之。此外,就美國法上女性主義理論是如何影響性侵害法律,本論文也有就 各個模式舉例說明,但是因為性侵害法律在美國最主要是在州的層次處理,美國 係聯邦國家,各州法律獨立,因此本文無法一一就各州之州法為完整之介紹,僅 能就不同模式各採一州之州法,輔以相關案例進行介紹。
二、判決分析之限制
本論文有幸藉助國科會研究計畫之機會,接觸國內之性侵害判決,但是同樣 基於有限的時間與人力,僅能針對刑法修法過後10 年間的判決進行分析,且僅
22有關此部分詳細的方法與內容,留待本文第五章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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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重點」式的整理。由於本分析的目的,是為了要發現我國法院判決是否存有 性別歧視,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對象限縮於「無罪」判決,因為無罪判決代表法院 對告訴人為不利之認定,就邏輯上來看,如果法院的確存有性別歧視,應會集中 於無罪判決中。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有罪判決當然也會有相關的問題,學生能想 到的態樣就有兩個,第一,雖是有罪判決,但是法院採信告訴人的證詞是基於對 告訴人的性別歧視;第二,雖是有罪判決,但是法院不採信被告的證詞是基於對 被告的性別歧視。無論上述哪一種態樣都是違反性別正義的判決,但是因為數量 過於龐大,因此本文僅針對無罪判決進行檢討。此外,本研究重心是放在「事實 發現」的階段,我國事實審為一、二審,但是同樣是基於有限之時間與人力,本 文僅能針對一審判決進行研究,本研究所批判的判決有可能在二審更正,但已非 本研究所涵蓋的範圍。最後,10 年來無罪的一審判決數量仍然過於龐大,所以 本研究採擇北中南三個地方法院作為研究對象,分別為台北、台中、高雄三個地 方法院,希望能大致勾勒出全國司法實務普遍之情形。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的研究重點有二:研究美國女性主義理論的發展,以及討論各個理論 對於美國性侵害法制的影響;從不同理論中擇定批判觀點,並以此觀點觀察、批 判我國性侵害之相關法律與實務運作,檢驗我國實務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是否 存有性別歧視。
本文認為,要了解性侵害案件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首先就必須要意識到 我們的社會是一個在父權體制下運作的社會。因此,第二章首先將探討到底什麼 是父權體制,人類社會一開始是如何形成父權文化的?父權體制的定義以及特性 為何?誰是父權體制下的受害者?法律、習慣、文化中有哪些父權體制的軌跡?
在討論過程中,我們將發現父權體制下的規則都是經過「運作」的結果,而不能 當作是理所當然的。第三節要討論的是針對這樣的父權體制,女性主義者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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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回應,討論的對象係針對五個主要的女性主義派別,分別為自由女性主義、
馬克思女性主義、文化女性主義、基進女性主義以及後現代女性主義。
第三章延續第二章之論述,採擇對於性侵害犯罪較為關心的女性主義理論,
並將之大致上分為三種訴求:第一種是平等(equality),第二種是破除宰制
(dominance)與附屬(subordination),第三種則是解構(deconstruct),其代表 性的派別分別為:自由女性主義、基進女性主義以及後現代女性主義。接著,再 從這幾個學派中,衍伸出它們各自對於性侵害法律改革之想法。本章第二節首先 探討性侵害犯罪與父權體制的關連性。第三、四節將討論傳統學說(自由女性主 義與基進女性主義)之差異為何?其優缺點又為何?兩者在立法模式上又有什麼 樣的差異?第四節是總結前述討論之評析,認為不論是強調平等或是父權的壓迫 對於傳統的性侵害犯罪都是一大突破,但是卻也有共同的缺陷。第五節則擬以後 現代主義女性主義的觀點提出一種新的切入點,認為不論是哪一種理論或是立法 模式,呈現的都只是一個複雜事件的單一面向,因此傳統上之學說企圖一個抽象
(dominance)與附屬(subordination),第三種則是解構(deconstruct),其代表 性的派別分別為:自由女性主義、基進女性主義以及後現代女性主義。接著,再 從這幾個學派中,衍伸出它們各自對於性侵害法律改革之想法。本章第二節首先 探討性侵害犯罪與父權體制的關連性。第三、四節將討論傳統學說(自由女性主 義與基進女性主義)之差異為何?其優缺點又為何?兩者在立法模式上又有什麼 樣的差異?第四節是總結前述討論之評析,認為不論是強調平等或是父權的壓迫 對於傳統的性侵害犯罪都是一大突破,但是卻也有共同的缺陷。第五節則擬以後 現代主義女性主義的觀點提出一種新的切入點,認為不論是哪一種理論或是立法 模式,呈現的都只是一個複雜事件的單一面向,因此傳統上之學說企圖一個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