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的研究重點有二:研究美國女性主義理論的發展,以及討論各個理論 對於美國性侵害法制的影響;從不同理論中擇定批判觀點,並以此觀點觀察、批 判我國性侵害之相關法律與實務運作,檢驗我國實務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是否 存有性別歧視。
本文認為,要了解性侵害案件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首先就必須要意識到 我們的社會是一個在父權體制下運作的社會。因此,第二章首先將探討到底什麼 是父權體制,人類社會一開始是如何形成父權文化的?父權體制的定義以及特性 為何?誰是父權體制下的受害者?法律、習慣、文化中有哪些父權體制的軌跡?
在討論過程中,我們將發現父權體制下的規則都是經過「運作」的結果,而不能 當作是理所當然的。第三節要討論的是針對這樣的父權體制,女性主義者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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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回應,討論的對象係針對五個主要的女性主義派別,分別為自由女性主義、
馬克思女性主義、文化女性主義、基進女性主義以及後現代女性主義。
第三章延續第二章之論述,採擇對於性侵害犯罪較為關心的女性主義理論,
並將之大致上分為三種訴求:第一種是平等(equality),第二種是破除宰制
(dominance)與附屬(subordination),第三種則是解構(deconstruct),其代表 性的派別分別為:自由女性主義、基進女性主義以及後現代女性主義。接著,再 從這幾個學派中,衍伸出它們各自對於性侵害法律改革之想法。本章第二節首先 探討性侵害犯罪與父權體制的關連性。第三、四節將討論傳統學說(自由女性主 義與基進女性主義)之差異為何?其優缺點又為何?兩者在立法模式上又有什麼 樣的差異?第四節是總結前述討論之評析,認為不論是強調平等或是父權的壓迫 對於傳統的性侵害犯罪都是一大突破,但是卻也有共同的缺陷。第五節則擬以後 現代主義女性主義的觀點提出一種新的切入點,認為不論是哪一種理論或是立法 模式,呈現的都只是一個複雜事件的單一面向,因此傳統上之學說企圖一個抽象 之理論涵蓋所有性別不平等之議題,最後必然有失偏頗,我們所努力的對象應該 是要在個案中尋找那些限制性別「表演」或是強化性別刻板印象之要素並加以破 除,使人們因為拋棄性別成見而消除不平等。
第四章以前一章定調之後現代女性主義為主軸,強調法律或是執法者應該要 容許「變異」,不可透過刻板印象將一個複雜的事件簡化,以免以偏概全,忽視 事件的真相,此外,反應且強化性別刻板印象之法律或觀念應被破除,以幫助人 們在個案中探究事實。同時,強調性侵害犯罪迷思(rape myths)的破除,因為 性侵害犯罪迷思是父權體制下,性別刻板印象在性侵害犯罪中的具體展現。破除 這些刻板印象的重要性在於避免法院試圖將性侵害案件中的行為人與被害人套 用到刻板印象所塑造的特定形象中,在偵查或審判的過程中,一旦行為人或被害 人之條件不符合這些形象時,就會因為違反檢察官或法官的「經驗法則」而使法 院無法達到有罪判決的心證門檻,最終造成對於被害人不利的後果並錯放行為 人。為了要解釋並批判性侵害犯罪迷思,本章主要是針對夫妻間性侵害以及熟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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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性侵害進行討論。
第五章要回過頭來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以及修法歷程。1999 年我國針對舊 法中的「強姦罪」進行了全面性的修正,在舊法的體系下,強姦罪歸屬於第 16 章「妨害風化罪」中,而新法將第16 章改為「妨害性自主罪」,並將妨害風化罪 劃至新增訂的第 16 章之 1。至此,傳統上的強姦罪在法體系上完全脫離社會風 化的大帽子而自成一格。這樣的修正究竟具有什麼樣的涵義?本章第二節擬從舊 法的體系開始談起,介紹在舊法下,立法者的整體邏輯為何。在第三節則將介紹 我國法在 1999 年以後陸續進行了哪些修正,並將之與美國的修法運動相互比 較。第四節則係針對我國修法後之判決進行分析,以檢驗我國修法之實效為何。
第六章則為結論與建議,共分兩節,第一節簡單歸納本文之貢獻,此外,考 量到這個領域未來仍有許多議題有待開發,第二節則為整理將來可能的後續研 究,以期待此領域獲得學界與實務界更多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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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父權體制與女性主義的理論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