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性侵害犯罪與女性主義理論
第五節 殊途同歸的性侵害法制改革
第五節 殊途同歸的性侵害法制改革
不同類型的性侵害法制改革雖在抽象的理念上大異其趣,但是兩者不論是在 目的、演進的過程以及成效上卻有諸多類似之處,以下將分別論述之:
第一項 目的相同
兩者的目的都是在維護被害人的權利。以平等作為訴求的性侵害犯罪理論將 性侵害犯罪的要件侷限於強暴、脅迫,其目的除了前述所提到的去差異化理念以 外,更是希望藉由刪除被害人不同意這個要件,避免法院以被害人是否同意作為 審判重心,使被害人取代被告反成為整個程序中主要被質問的對象。在父權體制 中,社會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被告以及被害人都有固定的形象,由於父權社會中理 想的女性形象是「無聲」的,所謂的無聲並不是指不講話,而是講出來的話不能 反映她個人的需求或觀點,不能夠表現出欲追求經濟或政治上權利,更不能表達 自己對性的態度。一個「好女人」,不論是口語上或是情緒上的表達必須要讓身 邊的男性滿意,必須要是溫柔的、有趣的、有內涵的。一個女性如果顛覆了父權
201 Carlyle v. State, 945 So.2d 540, 544-546 (Fla. Ct. Ap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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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於女性的想像,並表達出自己對性的開放態度,那社會就會將她排除於「好 女人」之外,一旦這樣的女性遭到性侵害,社會會因為她的「不檢點」而認為她 已不可能會被性侵害了,因此做出這種控訴的女人一定是在說謊。就算有部分的 人願意承認她真的受到了性侵害,這些人也會認為她罪有應得,並且用批判的態 度來處理她的訴求202。因此,在性侵害案件中,若因若干具體情事使被害人被屏 除於「好女人」之外時,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這時候被害人反成為被審判的對 象,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同意為性交。為了使被害人免於這種不堪的處境,
贊成此說的人認為應該刪除被害人不同意的這個要件,使性侵害犯罪回歸到如同 傷害、竊盜等犯罪一樣,讓所謂的同意與否成為被告的抗辯,而非原告必須證明 的犯罪構成要件。
以去壓迫作為訴求的性侵害犯罪理論將性侵害犯罪的要件侷限於被害人的 同意與否,其目的除了在於強調以同意權的行使讓女性取得性關係的主導地位以 外,更是希望藉由刪除強暴、脅迫等要件,貫徹「不即是不」的理念。在過去,
被害人的不同意往往需要犯罪過程中的強暴、脅迫作為佐證,因為父權體制相信 一位具有貞操、美德的女子在遭受到性侵害時必然會反抗,此時,與其說強暴、
脅迫與被害人不同意是兩個獨立的構成要件,不如說前者是為了證明後者而存在 的203,在此前提下,以強暴、脅迫要件為中心的標準,反而是在變相鼓勵被害人 在被性侵的過程中冒著生命危險反抗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來講不但沒有好處,反 而有可能導致被害人因為反抗行為而遭致更嚴重的後果。從實際的案例觀察,我 們更可發現許多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其實並沒有做出任何反抗,這當然不是因為 她們不在乎被性侵害,而是因為大多數的人都因為被行為人的行為震懾住了,因 為驚恐而不知道該如何反抗。是以,以強暴、脅迫為中心立法,便會使被害人陷 入兩難,若充分反抗,會使自己陷入立即的危險,若不加以反抗或因為恐懼而無 法反抗,則又要擔心性侵害犯罪構成要件無法成立。故贊成此說的人認為,應回
202 See Generally ANDREW E.TASLITZ,RAPE AND THE CULTURE OF THE COURTROOM 19 (1999).
203 See Nicole Burkholder Walsh, The Collusion of Consent, Force, and Mens Rea in Withdrawal of Consent Rape Cases: The Failure of in Re John Z., 26WHITTIER L.REV.225, 25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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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被害人同意與否做為性侵害犯罪原型的唯一構成要件,而強暴、脅迫等行為只 是加重要件罷了。不過,一旦回歸到以被害人之不同意作為中心,則又會回到審 判焦點轉移的老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不論採取何種立法模式都會加以修正。
第二項 演進的過程相同
由上述的討論可知,不管是以強暴、脅迫為中心或是以被害人不同意為中心 的性侵害犯罪立法模式,兩者都有其基本的缺陷,為了彌補這些缺陷,各州紛紛 透過立法以及法院的判決來修正其原先採取的立場,修正的結果使得兩者在結果 上並無太大的不同,例如密西根州法雖以強暴、脅迫等行為為規範的中心,但是 卻早已揚棄以被害人的抵抗作為性侵害犯罪之成立要件,而佛羅里達州州法雖以 被害人的同意與否作為規範模式,但是卻也透過判決的方式,建立訴訟程序中保 護被害人的相關規範,使審判的過程不至於對被害人提出過多不合理的質疑,使 審判的重心移轉至被害人身上,形成學者所說的「第二次性侵害」。
又就適用範圍而言,兩者雖從不同角度來規範性侵害犯罪,但是事實證明透 過立法技術以及解釋,兩者的規範範圍其實相同,以強暴、脅迫為規範中心的立 法模式乍看之下成罪可能性較低,但是實際上密西根州法將諸如詐欺、利用醫療 行為、對未成年人、利用權勢與其他重罪共同為之等等行為態樣,都擬制行為人 有符合強暴、脅迫之要件,因此實際上兩者所規範的範圍是大同小異的。例如在 行為人並無使用強暴、脅迫的性侵害案件中,以行為人同意與否做為立法模式的 州法固然可以將此類案件定罪,而以強暴、脅迫為中心的州法亦可以透過解釋,
使強暴、脅迫的定義擴張成插入行為本身。
第三項 成效相同
不管是哪一種改革路線,就成效而言都存在著盲點,且亟需下一步的改革。
由自由主義女性主義以及基進女性主義的爭議以及其所主導的性侵害法律改 革,其貢獻有二:第一,釐清性侵害犯罪在理論上之抽象本質,透過性侵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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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暴力犯罪亦或是性犯罪的的爭論過程,得以使世人了解到性侵害的本質不 是單純的性衝動,而是父權社會對於女性的壓迫。第二,擴張成罪之可能性、消 弭舉證的困難,例如不論是採取哪一種立場的改革,兩者都不約而同的致力於刪 除被害人反抗的普通法犯罪構成要件。又例如前述所提到的,在實體法要件擴張 的情形下,不論是採取何種立法模式,這一波的法律改革都儘可能的擴張要件的 定義,使性侵害犯罪法律的射程範圍擴張。
這些性侵害犯罪法律改革雖然值得稱許,但是其實效卻是令人存疑的。以熟 識者性侵害為例,論者指出,當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關係越緊密時,被害人報案的 比率越低。報案率低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被害人感到痛苦與羞憤導致被害人選 擇逃避,不過更重要的原因是被害人不信任司法,認為司法在熟識者性侵害的案 件中寧可選擇相信行為人204。為何熟識者性侵害如此重要?因為根據統計,大多 數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與行為人原本就認識,以美國為例,根據一項90 年代的 報告指出,百分之73 的案件都是熟識者性侵害205。又以我國為例,依據內政部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之統計,2005 年全年經通報之性侵害案件共有 5739 件,其中被害人與行為人彼此不認識者僅 864 件206,佔總案件量之百分之 15,換言之百分之 85 的案件是所謂的熟識者性侵害,其中又以直系血親、網友、
男女朋友、同學等情況為最大宗。此外,2006 年、2007 年此情況不僅未見改善,
反而越演越烈,熟識者性侵害案件分別佔全年通報案件之百分之89 以及百分之 91207,堪稱性侵害案件之典型模式。
熟識者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不信任司法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司 法人員的心目中,有一套本諸於刻板印象所建立的標準,這個標準決定了被害人 必須具備怎樣的形象,而行為人又必須具備怎樣的形象,一旦具體情事與「理想」
204 Leslie D. Robinson, It Is What It Is: Legal Recognition of Acquaintance Rape, 6AVE MARIA L.REV. 627, 628 (2008).
205 Id.
206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資訊,94 至 96 年性侵害事件通報兩造關係統計。
(http://dspc.moi.gov.tw/public/Attachment/92913563471.xls 最後流覽日:2010 年 3 月 20 日。)
20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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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境差距過大時,審判者即無法被說服而達到有罪判決無合理懷疑之心證,例 如,當審判者的刻板印象認為性侵害犯罪應該是充滿高度的暴力成分,當行為人 與被害人本來熟識時,而犯罪的具體情事又不含有暴力成分時,審判者往往會將 認定被害人同意的門檻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性侵害犯罪的實體法規定究竟 是以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為主抑或是以被害人不同意為主,被害人說服法官達到 有罪心證的門檻都會增加,亦即,新修正的法律無助於幫助被害人說服法官,也 無助於建立在性侵害案件中,所謂「無合理懷疑」的「合理」究竟應該為何。這 種情形,也就引發了新一波的改革聲浪。
第六節 新一波的改革 - 跳脫既有框架的後現代主義女性主義理論 第一項 理論基礎的建構
後現代主義女性主義者的基本訴求就是希望打破性別二分法的既有模式,她 們認為追求平等與強調壓迫都有其缺點,因為前者追求平等,而平等的標準是由 男性建立的,最後會導致女性追求男性的平等。相反的,如果強調壓迫則又會過 度強調女性特質,同樣也會增強性別的刻版印象。後現代主義女性主義意識到這 種二分法的討論是不會有出路的,因此才提出與其在男性特質與女性特質之間擺
後現代主義女性主義者的基本訴求就是希望打破性別二分法的既有模式,她 們認為追求平等與強調壓迫都有其缺點,因為前者追求平等,而平等的標準是由 男性建立的,最後會導致女性追求男性的平等。相反的,如果強調壓迫則又會過 度強調女性特質,同樣也會增強性別的刻版印象。後現代主義女性主義意識到這 種二分法的討論是不會有出路的,因此才提出與其在男性特質與女性特質之間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