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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1985-2009 年基礎年金設立過程

第三節 基金及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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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合意是非常困難、(二)「第三號被保險人年金分割權利」僅限於第三號被保 險人的情況,雙薪家庭之第二號被保險人的情況則不能分割,是不合理,特別是 年金保費是由夫婦共同負擔的基本認識未必一致342。簡言之,年金分割的部分係 基於夫婦之間的合意所達成的共識為基礎,所進行的制度設計。

由此可知,為保障婦女的年金權利,避免產生領取低年金給付的人以及世代 間不公平等問題343。從婦女年金權利的保障乃至於結婚婦女的年金分割權利,都 是要保障婦女老年基本經濟安全,為公共年金之第三號被保險人制度設計的意旨,

亦即為保障「家庭主婦(夫)」以獨立地位取得社會保險年金權益,第三號被保險 人制度係以「個人」為單位獨立納保符合加保資格之日本國民,另訂有第二號被 保險人互負繳納保險費義務規定,及考量離婚之後的雙方年金權益不平等的情況,

而設計離婚配偶的年金分割權利。

第三節 基金及財務制度

首先,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是以收取一定的保費為必要條件,並以保費為主 要財源的社會保險運作方式,除了要保持一定規模的基金規模外,將來要準備一 年份的年金給付費用,且須精算維持100 年左右期間的財政平衡344;若以公共年 金制度的整體財源流向可知,資金運用市場中基金扮演重要的角色,主要透過被 保險人的保費及資產運用效益及國庫負擔所形成的財務制度,整理如圖5-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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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公共年金財務制度

資料來源:吉田健三,〈年金システム-市場経済と労使関係を基盤として〉,木下武德、

吉田健三、加藤美穗子主編,《日本の社会保障システム理念とデザイン》(東 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17),頁 63。

公共年金制度架構的資金流向可知,公共年金主要財源部分由第一號被保險 人支付保費給國民年金制度,及由第二號被保險人支付保費給厚生年金制度,除 保費收入外,也由國庫固定負擔一定比例,最後則是由資產運用市場的基金收益 所取得的資金,再依人口比例分別給予年金領取者,基金的收益也會影響公共年 金財政健全性。若以厚生勞動省的訪談內容可以知道,年金制度主要由第二號 被保險人所支持,其訪談內容如下:

厚生年金保險的會計支出基礎年金的費用,所支出的金額也會支應第三號 被保險人的金額。從宏觀的財政計算的方式來看,厚生年金也會支應基礎 年金的財源。從個人的保費來看,自己的妻子的基礎年金也未必從自己所 繳納的保費支出。從制度整體來看,厚生年金被保險人有 4,000 萬人的情 況,4,000 萬人的厚生年金保費的收入是會進入厚生年金的會計,而為了支 付基礎年金而有其他別的會計用途,並不只是第二號被保險人的部分,併

年金領取者

國民年金 第一號 被保險

第二號 被保險人

厚生年金 保費

保費

基礎年金支出金

給付 給付

資產運用市場(基金收益等)

一般財政(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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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三號被保險人的基礎年金的費用,而從厚生年金的裡面計算並支應基 礎年金所需要的金額的方式。總言之,基礎年金制度係由厚生年金所支持。

(2018 年 12 月 4 日訪問日本厚生勞動省年金局訪談紀錄)

由此可知,日本政府所設立的年金制度主要由第二號被保險人所支持,其財 源除了保費收入外,還包括由國庫負擔及基金的收益,共同支持年金制度的運作。

壹、年金基金的運用

年金基金主要係在某一年出生的世代繳納保費,並累積基金,將本金及運用 收益當作用於特定投資項目的本金,將來自己達到年金給付開始年齡要件之後,

便可以領取老年年金,當作老年年金給付的一部分,因此,以基金方式營運公共 年金制度的目的之一,便是進行資本儲蓄及進行投資增加收益345

最先回顧日本政府於2006 年開始厚生勞働大臣提示基金運用目標給 GPIF,

GPIF 為達成目標而制定投資組合的投資政策的體制,亦即是厚生勞働大臣提示運 用目標,而運用的成效則由GPIF 理事長負責,於 2015 年之後實施受僱者年金一 元化之後,由四位大臣(厚生勞働大臣、財務大臣、總務大臣、文部科學大臣)

共同制定基金基本方針,而由運用公共年金的四個主體(年金基金管理運用獨立 行政法人、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連合會、地方公務員共濟組合連合會,日本私立 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體)適用基金基本方針,共同設計投資組合,可以說是原 本將基金的運用責任一時移至GPIF,再次轉移給大臣(如圖 5-5)346。從2008 年 開始,年金基金完全移轉至市場運用,厚生勞働大臣所委託的年金基金管理運用 獨立行政法人根據分散投資國內外的債券及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確保長期安定 的投資主要的運用重點包括:(一)以長期觀點的安全及效率性的運用、(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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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運用收益率為3.2%,長期性確保扣除薪資上漲比率的實質運用收益率為 1.1%、

(三)分散投資特性不同的複數資產,進行分散投資,(四)從長期性觀點來決 定基本的資產構成比率,並且維持資產構成比率而制定及管理基本投資組合347

由此可知,厚生勞働大臣在年金基金運用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主要由主責的 大臣制定基金基本方針後,由管理運用主體運用基金,若從政策決策的過程來看,

政治家與官僚之間產生妥協的過程,尤其是在年金基金運用部分,基本上仍有政 治家主導官僚使其委外進行基金運用的特色。此外,厚生勞動省與 GPIF 的委任 關係,厚生勞動省掌握GPIF 的人事權,而 GPIF 的運用委員會的成員和理事長皆 由厚生勞動省指派,並且 GPIF 的預算仍由厚生勞動省掌控348。因此,官僚必須 要在政治家及委外的機構之間進行協調,由 GPIF 確保基金的運用效益,可知,

雖然由委外的方式進行基金操作,但是,其主導者仍為政治家,此為政治家形式 上主導的具體展現。具體而言,由政府擬定基金的運用業務的指標之後,管理運 用法人主體在政府的認可及同意下進行獨立作業,存在相互關係的監督機制。

347 姫野孝雄,〈財政投融資改革と年金積立金運用に関する一考察〉,《日本社会事業大学研究紀 要》第56 号(2009),頁 56-57。

348 劉籐、蔡長銘、黃詩淳、張容華,〈日本退休基金運作之參訪報告〉(2013),上網日期:2020 年 05 月 12 日。檢自「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file:///C:/Users/hgsyckimo/Downloads/

C10204402.pdf。頁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