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1985-2009 年基礎年金設立過程
第二節 婦女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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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修正厚生年金法法案並將報酬比例部分,明文法定調高年金給付年齡至 65 歲206。可知,從年金改革之後,到2000 年之後才逐步調高年金給付年齡,將近耗 時15 年的期間,有受到民間團體的反對而失敗,但與各界溝通之後,於 2000 年 修正年金相關法案並確定調高年金給付年齡至65 歲為重要的里程碑。
第二節 婦女權利保障
1961 年日本政府設立國民年金,家庭主婦可以任意加入年金,但是有三成的 人並未加入國民年金207。亦即是在1985 年年金改革前,只有厚生年金及共濟年金 的受僱者可以加入,但是,被扶養者的受僱者妻子並沒有年金權利,所採取的方 式為任意加入年金制度,但是對於沒有經濟能力的職業婦女,只能全部依靠配偶 的年金,即使任意加入年金制度也必須要依靠配偶的支援,即使是離婚後也有無 法領取年金的情況208。例如,從1970 年代具代表性的年金改革的建言之一,即是 內閣總理大臣的諮詢機構之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於 1977 年 12 月 19 日所發表 的「所有年金下的新年金體系(建議)」中提出,「設立基礎年金可以保障女性一 定金額的老年年金給付,以解決之前所指出的因為高齡而離婚女性無年金的問題;
並為改善這些問題,有關檢討配偶所加入受僱者保險的無工作的妻子是在離婚的 情況的空窗期間及在婚姻期間的存續期間的方法,廢止受僱者的無業妻子的任意 加入國民年金的制度」,209及年金制度基本構想懇談會於 1979 年 4 月 18 日所提 出的報告中,受僱者的妻子在丈夫死亡之後,可以領取遺屬年金,但是和丈夫離 婚之後則不可以領取年金外,國民年金的任意加入制度下,原本是強制性的社會
206 同前註,頁 21。
207 湯浅陽子,〈女性と年金制度〉,《英文学》第28 号(1999.3),頁 95。
208 久保知行,《年金改革の原点〜「年金の鬼」からのメッセージ》(東京:ぎょうせい株式会社,
2005b),頁 47。
209 社会保障制度審議会(1977)。皆年金下の新年金体系(建議)。上網日期:2020 年 05 月 11 日。
檢自:http://www.ipss.go.jp/publication/j/shiryou/no.13/data/shiryou/nenkin/319.pdf#search=%27%E7%
9A%86%E5%B9%B4%E9%87%91%E4%B8%8B+%E6%96%B0%E5%B9%B4%E9%87%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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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年 10 月 18 日
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高齡 者的就業和社會保險年金-
續・各種年金下的新年金體 制(建議)」
受僱者年金的老年年金金額 是以家戶為單位,遺屬年金 也必須要比照。
資料來源:吉中季子,〈公的年金制度と女性:「世帯単位」の形成と「個人単位化」〉,頁 154。
由此可知,當時所有政府諮詢的審議會皆提出以夫婦家戶為單位的年金制度 改革,此種構想為當時建立第三號被保險人制度的重要依據,並為確保離婚配偶 的無年金權利及無業的妻子任意加入國民年金的制度,藉此採取「強制納保」的 方式,以確實保障女性的年金權利。
在當時擔任年金制度基本構想懇談會委員的企業代表(日本團體生命董事)
之村上清從家庭經濟的情況考慮婦女的年金權利內容,有下列的談話內容211:
以前的年金制度是以丈夫為中心,分為加入共濟年金的族群、國民年金的 族群、厚生年金的族群,但是現在有八成以上的婦女加入年金,如果外出 工作的話則加入厚生年金,如果是家庭主婦的話則是加入國民年金。一個 家戶裡有丈夫和妻子分別加入不同的年金制度的家庭經濟是很好的。另外 一方面,僅有丈夫所支付的保費的家庭經濟是相當貧窮的年金,不是應該 要進行改革嗎?例如,以厚生年金為例,只有丈夫在工作的家庭收入和雙 薪家庭的家庭收入,假設家庭收入都是三十萬日圓,所繳交的保費也是相 同,但是,年金給付有很大的差異。雙薪家庭在定額的部分有兩份,加入 年資較長者所領取年金金額較薪資較高的情況,因此必須解決這些問題。
目前仍有離婚婦女的無年金問題。可以加入國民年金處理,但制度上仍有
211 山口新一郎、村上清,〈年金財政のあり方が緊急課題に〉,《週刊社会保障》第36 巻第 1158 号
(1982),頁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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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另外一個問題是高齡者年金問題。假設現在的老年人因為身體仍健 康,因為離婚或者是再婚,有很多的情況。例如,老年人可以領取很多受 僱者年金,不久和年輕的女性結婚,如果過世的話,該位女性可以獲得很 多的年金,這是不合理的。
此外,於1960 年進入厚生省後,1968 年及 1970 年分別擔任厚生省年金局數 理科數理專門官及厚生省年金局企劃科數理專門官,1977 年擔任厚生省年金局數 理科科長輔佐,1981 年轉任為社會保險廳總務科數理調查室長,及在 1985 年年 金改革期間擔任厚生省年金局數理科長的坪野剛司,針對當時的婦女年金權利保 障的問題,提供以下的談話內容212:
厚生年金的老年年金金額是以現在男性工作者的平均薪資的六成為目標,
如果再加上任意加入者妻子的國民年金金額的話,則會超過八成。年輕人 繳納稅金及保費之後的所得,可以說實際收入和老人的年金收入逆轉的社 會是不會永續,這才是山口新一郎的論點,因而有廢止任意加入制度的構 想,但是簡單廢止有高達八成者所加入的任意者加入制度絕非易事,而有 必要持續讓國民加深國民年金制度的理解,當時,剛好也有上班族的妻子
(女性)想要以自己的姓名加入年金的動向,也剛好有以家戶單位或者是 個人單位的議論,僅是定額的部分作為個人單位,加上厚生年金的定額部 分及加給年金的部分再除以二,就成為基礎年金的計量單位。
由此可知,在1985 年公共年金改革前,採取職域分立的狀況,使得單身家戶 和雙薪家庭加入年金制度的情況不同,年金保障的內容也不相同,產生制度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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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現象,對於離婚配偶的年金分割權利,及高齡者再婚的年金分割權利也不 完善,尤其對於女性高齡者年金權利的保障不足,所得替代率也高於當時上班族 的實際收入,造成財政負擔。
壹、官僚主導婦女權利保障
厚生省於 1982 年 11 月至 1983 年 1 月針對一千位民眾所進行的問卷調查,
透過問卷調查並透過媒體廣泛讓民眾知道年金改革的動向及內容,進而取得確立 保障婦女年金權利等的正當性,取得民意的支持213。日本官僚在進行年金改革時 也會善用民意的支持以取得民眾的信任,建構如村松歧夫所提及的「政治過程的 二重構造」;厚生省透過問卷調查,和外界互動以凝聚意識形態的過程,維持政治 系統的穩定,為官僚主導時進行政治妥協的重要一環。另一方面,1980 年代至 2010 年代後,男性不太從事家事及育兒的工作,致使男性配偶的妻子因進行家事育兒 的時間很長,薪資勞動的時間變短214。在此種社會結構的背景因素下,日本政府 便開始思索以男性為勞動主體,而女性從事家務工作的年金制度。
1983 年 9 月 28 日上午 10 時開始在厚生省 26 樓會議室召開的國民年審議會 總會中,由厚生大臣揭示公共年金制度長期安定的必要性,之後則由年金局局長 山口新一郎針對修正內容進行說明,由委員提出疑問確認內容,同日下午3 時,
在東京青山健保會館召開的社會保險審議會的總會,山口新一郎說明修正案內容,
並討論之後的法案審議進程,1983 年 11 月 28 日厚生大臣將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 送交國民年金審議會,及厚生年金和船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提交至社會保險審議會 進行詢問,而修正案的核心,主要為所有的婦女適用國民年金,並支付固有的基 礎年金給婦女215。有關婦女年金的部分,在修正草案的規劃方面,整理如圖4-1。
213 百瀬優、山田篤裕,〈1985 年年金改正:制度体系再編へ至る道〉,頁 75。
214 服部良子,〈労働レジームと家族的責任〉,《家族社会学研究》第27 卷第 1 号(2015),頁 39。
215 作者不明,〈厚生省 年金改正案を国保審 社保審に諮問〉,《年金実務》第532 号(1983.12),
頁1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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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對於沒有小孩的寡婦之遺屬年金、及妻子在領取基礎年金之前的家戶 年金,應該盡可能不要快速改變給付水準的意見,及依照必要程度重點化 年金給付,在給付水準的部分,則須經過長時間的措施並且妥適設計給付 的水準。
2. 盡可能避免女性每年調高的保險費率,使得負擔快速增加,並且考慮被保 險人的意見,依據相關的諮詢意見,盡可能消除男女之間保費的差距。
3. 夫婦家戶的年金水準是很妥適,可是被保險人有提出單身家戶的年金水準 很低,因而延續去年七月的意見內容,針對給付內容的設計,滿足所提出 的內容以外,並有企業主和公益團體認為須確保受僱者家戶年金水準的 意見。
前述「厚生年金保險制度修正相關意見」指出,在夫婦家戶及單身家戶中也 要注意厚生年金的給付水準相關的具體事項,要求日本政府依據該意見的思考方 式,進行檢討,並規劃在1985 年公共年金改革時的法案中,以第三號被保險人的 制度加以具體化該意見內容218。簡言之,社會保障審議會對於基礎年金的設立提 出許多改善的意見,對於男女性別差異,提出具體的意見及看法。針對於此,為 保障女性的年金權利,基礎年金制度便創設第三號被保險人的制度,尤其是單身 家戶和夫婦家戶之間年金水準的差異更有必要重視。當中有專家學者提及,整理 如下:
有關於第三號被保險人部分,建立女性年金權利是我前面提到的日本社會 保障的特徵之一,但是應讓男性養家活口的就業穩定。即使是在1985 年間
有關於第三號被保險人部分,建立女性年金權利是我前面提到的日本社會 保障的特徵之一,但是應讓男性養家活口的就業穩定。即使是在1985 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