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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場域中的行動者及文化商品

在本節中,本研究先關注場域中的行動者,與場域內部雙重邏輯的互動關 係。其次,本研究釐清「文化中介者的」的概念及後續研究。了解行動者和場 域的互動關係後,本研究將關照網路科技影響人際串連面向,補充相關案例與 研究。最後,本研究探討文化產品面臨藝術性與商業市場的雙重原則時,在場 域中的特殊性。

一、場域中的行動者

在文化生產場域中,行動者以近乎機械的方式服從作用與反作用的法則,

資本的擁有者與覬覦者的對立在行動者中造成緊張,兩者形成追逐與逃逸的競 爭關係。然而,行動者要在風格、流派或等級制度上產生顛覆性的變化,還需 仰賴相外部社會改變,最具影響力的是受教育人口的成長。換言之,場域的內 部鬥爭儘管在原則上獨立,但在根源上必須依賴與外部的聯繫(劉暉譯,

2011)。因此,要理解文化生產場域的內部鬥爭,須納入整體社會脈絡。

場域中佔據先鋒位置,卻沒有得到其他行動者認可的生產者,會將次要的 對立化約成主要的對立,透過與資產階級秩序和解而成功。永久的革命邏輯作 為場域的運行規則,成為現實場域中存在的模式並為人所接受。當場域中出現 新的思維模式,它會在行動者之間傳遞,促使人們按照此邏輯思考文化產品及 風格,並以「過時」為名譴責前一個潮流(劉暉譯,2011)。

行動者為了獲得同行的認可,以得到創作自主性與立場的合法性,他們製 造「知識分子」的面孔,試圖在政治上推行文化生產場域內部的自主原則,將 場域極力朝向自主方向發展。換言之,場域中的自主性使一名創作者得以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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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此創作者也憑藉場域的自主性介入政治場域,讓自己成為「知識分子」。 知識分子在社會上具備被認可、卻又附屬的地位,他們遠離棘手的政治問題,

卻企圖在自身領的與貴族權威競爭,並反對低文化品味的身分,以換取政治場 域中的一個位置(劉暉譯,2011)。

文化生產場域的自主性與經濟、學術權威及市場關係密切,創作者可透過 其作品增加其獨立性。其自主性的內部結構同時建立一種特有的美學模式,此 模式在作品中呈現「創造」原則,且拒絕以美學觀點建構現代世界的世俗性

(劉暉譯,2011)。

場域中的創作者透過符號的「差異」,相互爭奪象徵價值的界定權。如各種 風格、學派、組織的命名,Bourdieu 認為這是一種「擬似概念(pseudo-concepts)」,在權力鬥爭的過程中被製造出來,透過命名產生符號的「差異」, 成為藝術品的表記(emblems)。這些表記作為藝術鑑賞的綱領,逐漸被其他行 動者接受,此現象同時反映文化生產場域的典律化(canonized)與世俗化(吳 嘉猷,2004)。

場域中位於宰制地位的創作者同時宰制了市場,因為他們經過教育系統的 制度化建構,成為文化資本的一部分。而顛覆他們的象徵資本,成為被宰制者 進行權力鬥爭的策略之一。與此同時,文化生產場域的界定權和品味也隨著時 間改變,形成歷史(吳嘉猷,2004)。

場域內部的行動者會以合法性為名進行權力鬥爭,形成永久的幻象生產與 再生產。幻象作為場域內部規則的集體認同,這種認同使行動者默認信仰的存 在,並成為以科學理性判斷文化產品價值生產的阻礙。但是,藝術家的價值是 在與其他行動者的關係中確立的,場域為行動者的象徵地位提供認可,是此空 間產生的特殊信仰形式(劉暉譯,2011)。

主觀配置成為價值的根源,但這些配置也具有客觀性,並建立在超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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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的集體範疇之上。社會能依據場域的形式建立一種社會特有的空間,並以 它所支持的方式發生變化,以內部規則構成所有特殊價值和意義產生的基礎。

文化生產的經濟邏輯依靠一種拜物教的形式,但此拜物教更隱晦,因為此結構 呈現出的精神看似自然表象,事實上是由社會建構(劉暉譯,2011)。

二、文化中介者

Bourdieu(1984)在《秀異(distinction)》一書中提出「文化中介者」的 概念,指涉 20 世紀中期後出現的「新興小資產階級(new petite

bourgeoisie)」,這群中產階級工作者「來自所有涉及呈現與再現的職位,以提 供象徵財貨(symbolic goods)及服務(services)的所有機構。」例如銷售 員、行銷、廣告、公關、時尚、設計等,他們與傳統的資產階級不同,在品 味、生活面向上表現出相異的階級認同,逐漸成為資本主義核心體系的工作。

李令儀(2014)詮釋 Bourdieu 的分析,指出藝術商人作為文化中介者,避 免創作者直接接觸市場,為創作者打造一種與世無爭的(disinterested)、「為 藝術而藝術」的形象。藝術商人更透過「發掘」、認可賦予藝術家象徵資本,並 在透過此操作過程中也為自己累積象徵資本。

Miège(1979)也強調,文化財貨的生產過程中,需要有人負責協調技 術、內容及市場需求,這樣的介入對產品的樣貌與象徵價值有重要影響。其 中,「經理人」就在文化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因為經理人在負責行 銷業務時,也影響了產品的生產和象徵價值。

Negus(2002)延伸 Bourdieu 的概念,將「文化中介者」定義為「在創作 者/藝術家和消費者間的工作者」,他們同時建構出商品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 值,並透過各種行銷和市場策略,建立這些價值和人們日常生活的連結。如廣 告圖像作為再現的核心,試圖連結消費者和產品、服務和名人。要扣連生產與 消費,Negus(2002)區分出二種文化中介者,他形容其中一種為「穿西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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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資深經理人、執行長、市場分析師和會計師等,在各種階級鬥爭中開展 文化產業,也讓創作者與預算需求和財務限制保持距離。文化中介者更被鼓勵 遠離工業生產、接近消費者。

Bourdieu(1984)曾形容文化中介者「尚未沾染舊官僚氣息的剛性」。 Negus(2002)補充,要進入文化中介者的社會位置,必須透過價值與生活方 式共享的社會網絡,並避免依賴菁英制度和正式資格條件給予的評價。但 Negus(2002)也強調,必須檢視文化中介者「納入和排除」的機制,才能釐 清每個文化生產場域中,文化中介開放的程度為何,如過去電影產業的研究證 實,其具主導位置的文化中介者是由家族聯繫而繼承。又如 1980 到 1990 年代 的英國音樂產業,擁有決策權的中介者們共享了中產階級、白人男性、公立學 校、大學學歷等特質,形成特定階級團體。Negus(2002)認為,文化中介者 的信仰、實踐和美學性格建構了特定文化,並形成文化產業的特定形式。這些 文化中介者拒絕工作/休閒的傳統分類,持續透過「納入和排除」維護參與者 的邊界,此機制不同於傳統社會階級的區分。Negus(2002)也指出,文化中 介者的研究取徑轉變過去「經濟決定論」的觀念,關注文化如何形塑經濟。

Maguire 和 Matthews(2012)歸納文化中介者的研究,指出這些研究取徑 分為兩種方向,第一種是將文化中介者視為新中產階級的樣本,關注生產與消 費的中介過程;第二種是將文化中介者視為將產品升格的市場行動者(market actors),中介經濟與文化。Maguire 和 Matthews(2012)指出,文化中介者 透過他們在特定文化場域中擁有的品味及價值判斷而聲稱專業,建構了產品的 消費方式,使這些文化財貨獲得不同程度的聲譽。文化中介者由佔據商業生產 系統的位置來區分,握有文化和象徵的資源,進而影響其他行動者的選擇,並 與其他影響協商。換言之,文化中介者擁有定義價值和象徵性的合法性,使文 化合法性的鬥爭更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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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uire 和 Matthews(2012)也指出,要釐清文化中介者的行動與影響,

必須納入市場行動者的脈絡,因此須考慮文化中介者個人上和專業上的慣習,

這與他們主導文化產品象徵性有關。其次,文化中介者的工作情況、主導的文 化財貨,也受到在他們場域中佔據的位置,以及產業結構背後的歷史及社會因 素影響。而文化產品的物質性和推論性(discursive)建構過程,使文化中介者 得以建立消費者理解產品的框架,並建構文化財貨與消費者的社會關係。與此 同時,文化產品也協助文化中介者建立象徵地位。

因此,Maguire 和 Matthews(2012)提出文化中介者建構文本特殊性

(contextual specificity)的三個研究面向。其一為框架(Framing),所有文化 中介者都參與了框架的建構,他們如何為文化財貨建構框架、針對的消費者,

以及建構過程的限制,都反映特定階級的文化品味。第二為專業知識

(expertise),文化中介者建構框架的權威,反映其文化資本和主觀偏好。第三 為影響力(impact),文化中介者建構的框架作為一種合法性,影響文化財貨的 其他評價,進而帶來產品的忠誠度。

李令儀(2014)歸納過去文獻,指出文化中介者中介了創作者和資本家,

負責溝通和協調的工作,過程中可能造成角色衝突。文化中介者也中介了文化 藝術的生產與消費,他們掌握生產象徵符號的主導權,在文化產品的產製過程 納入自己的美學品味。此外,文化中介者更中介了創作者與閱聽人,他們以自 身品為、美學判斷與市場考量篩選文化產品,這樣的權力掌控文化生產的管 道,因此創作者和文化中介者形成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綜合以上文獻,本研究認為不同文化中介者著重於 Maguire 和 Matthews 提出的「框架」、「專業知識」與「影響力」等不同專業。出版業者皆重視框架 與專業知識,可為讀者建構理解創作者與作品的框架,以特定行銷策略影響社

綜合以上文獻,本研究認為不同文化中介者著重於 Maguire 和 Matthews 提出的「框架」、「專業知識」與「影響力」等不同專業。出版業者皆重視框架 與專業知識,可為讀者建構理解創作者與作品的框架,以特定行銷策略影響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