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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主義的發展與自由主義息息相關,兩者同樣注重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廣 泛地強調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來約束的個人或自我。個人主義主張先有 個人,社會只是為了群居的生活而存在,個人的權利具有優先性(蘇永明,1999:

182)。個人主義的發展同自由主義一般,意義複雜且難以釐清,雖然其思想內容 源於西方社會,但在不同國家中卻又具有不同的象徵意義。

個人主義一詞源於 19 世紀的法國,原文是「individualisme」,用以批評啟蒙 運動與法國大革命以來,受到過度彰顯的個人理性、利益與權利,重視個人勝於 群體的結果將有走向社會失序與無政府狀態的危機(Lukes, 1973: 3)。法國政治 評論家托克維爾(A. de Tocqueville, 1805-1859)認為個人主義是民主的自然產 物,平等化(levelling)的結果將孤立個人的行為與思想,使其脫離社會群眾,

個人僅謀溫飽,不願關懷公家事務,這種自私自利的心態,讓人沉溺於物質享受,

成為金錢與物慾的囚徒21。同樣身為法國人的社會學者涂爾幹(E. Durkheim,

21 參閱托克維爾《民主在美國》(Democracy in America)之第二部第 2、4 章(Tocqueville, 1956:

192-197)。

1858-1917),將個人主義、道德淪喪(anomie)與利己主義(egoism)視為同義,

意指個人在社會、政治與道德方面脫離社會目的與常規,破壞社會的團結(洪鐮 德,2002:34;Lukes, 1973 : 13-15)。

個人主義在法國帶有負面意涵,在德國卻相反地意蘊正向與積極的意義。德 國人將浪漫主義對個性(individuality)的闡釋,如獨特性(uniqueness)、原創性

(originality)與自我實現(self-realization)等意涵融入個人主義,由量上的均 等(每人個都代表一)轉為質上的差異,強調人與人間不可替換與比較。不過在 德國民族主義興盛之後,個人主義的內涵被放大為社群與民族實現的根基。首先 國家或社群被視為有機體,其整體性大於個體數量的相加,所以在一群個人組成 的團體中,自我實現並不侷限於自身,而帶有超越個人的力量,完成國家與社會 理想的同時亦是實現自我理想,於此,個人主義其實已經成為集權統治的附庸

(Lukes, 1973: 17-22)。

英國個人主義的發展又不同於上述兩個國家,它最開始是表現在宗教信仰不 一致的現象,而後與自由主義結盟,用以反對國家對私人領域進行干涉(Lukes, 1973 : 32)。許多英國政治思想家在探討政治時都以「個體」為基礎單位來論述。

例如霍布斯由人性的利己天性出發談論國家存在的必要,最後推導出集權政府的 必要存在;洛克由個人利益出發,強調人人生而平等且獨立,擁有支配其生命、

自由與財產的權利,社會契約的訂立就是為了保障這項權利;又如邊沁(J.

Bentham, 1748-1832)與彌爾的效益論,其計算的根本單位就是個人;史密斯的 資本主義也同樣以個人為單位。

關於個人主義的意涵通常不離以下兩個主題:第一是對「人」(person,或 稱「位格」)的虔敬與尊重,相信人自身所擁有的理性與價值,不能將人僅僅視 為工具。康德(I. Kant, 1724-1804)說:「總是要以人道來行動,不論是對自己 或對他人,在任何時候都將之視為目的,絕不只當作工具來使用!」(Kant, 1987 : 58)。第二是對私領域的捍衛,或是自主權利的重視,如同洛克主張個人擁有支

配其生命、財產與自由的權利,個人在私領域中可以全權依自身之意願與意識做 決定,不同於在公領域中需要受制於社會規範與國家法律。

基本上,個人主義預設理性的存在,人類因擁有理性而不同於動物,並獲致 尊重,也因具有理性得以發揮自律而享有私領域的空間,但也正是理性讓個人主 義產生爭議:究竟人的理性是完美的嗎?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衝突時,理性又 該如何取捨?理性是其自利本性的有效運作,還是不計較利害的利他取向?除了 有關理性的爭議,社會與個人的關係也是爭論的焦點,例如個人與社會如何相互 定義?個人與社會該如何和諧相處?個人需要對社會負擔哪些義務?私善與共 善具共通性嗎?個人有必要尊崇與維護社會傳統嗎?自我實現與社會實現相衝 突嗎?這些疑問都讓私領域在範圍與程度的界定上產生困難。上述有關個人理 性、利己本性以及個人與社會利益衝突之問題,正是英國社會所面臨的問題。

在英國社會中,個人主義因與自由主義結盟,表現出消極自由的傳統。據斐 莉樸的觀察,個人主義的氣息瀰漫整個英國社會,不論是工黨還是保守黨,都共 享著個人主義的哲學,承認個人對慾望追求的正當性。左派與右派如同一枚「個 人主義硬幣」(individualistic coin)的兩面,一面在社會面向支持平等的個人主 義,另一面在經濟面向支持自由的個人主義,實行弱肉強食的市場法則,不再伸 張利他主義的文化。(Phillips, 1998: 288)。顯然,斐莉樸在使用「個人主義」一 詞時,將之與利己主義(egoism)劃上等號,個人以追求自我利益作為最高指導 原則。私領域的擴增讓我們關注的僅是如何增進個人自主,利他原則不在討論的 範圍之內,共善與道德的觀點自然也被拋棄、遺忘甚至遭到反彈。

從個人主義的利己特質還可以延伸至另一個特點—眼中只有自己的「有己無 人」態度,意謂「我」是由我來定義,由我來建構。斐莉樸認為自 80 年代以來,

「自我」的含意已與維多利亞時代不同,那時談論的自我,立基於社會與家庭,

受到社會規範與他人認同的影響,而現在的自我不過是種自我陶醉,孤立於外在 世界,不需要他人的認同與肯定(Phillips, 1998: 289)。此一觀點類似泰勒所批判

的原子論式(atomism)個人主義,認為每個人是他自身且僅是其己身幸福的最 佳判斷者,依靠自我來定位目的,不受任何權威的控制,不論是來自宗教、家庭、

習俗或道德(Taylor, 1989: 83, 193-194)。不論是自我定義的改變還是利他原則的 式微,兩者都是在切斷自我與他人或社會的連結,造成疏離的群我關係,進一步 使得作為人際關係規範的道德原則日漸失去存在的價值與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