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體制(總統制、內閣制或其他模式)
荷蘭的元首為碧翠斯女皇,於 1980 年正式登基 (Queen Beatrix)。其內閣 Willem Kok 於 1994 年 8 月 22 日就任。荷蘭的政府體制為君主立憲及代議國會制 度,包含兩院制的國會,上議院有參議員 75 名,由各省推選,下議院則有 150 名。
議員則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為四年。荷蘭的憲法於西元 1815 年 8 月 25 日通過。
特色為立法、執行、和司法獨立。
荷蘭皇家議院是 Orange-Nassau 議院。從 15 世紀開始,議院與荷蘭的命運緊 密結合。皇室幫助女王/王后在她的職位表現稱職,除此之外,女王/王后和皇家 議院的其它成員還需依靠女王的辦公室、政府資訊服務和皇家和外交保護部門的 支持。
女王/王后和部長們一起組成政府。根據 1848 年的憲法,部長負責政府治理。
立法若沒有部長同意無法出現,王室命令不要求議會認同,由女王/王后總簽字,
女王/王后行使她作為國家首腦的權力,並充分給予部長行使憲法責任。作為國家 元首,女王/王后一同參與簽署參議院法案,並且對新政府的形成作出貢獻,她是 州委員會的總統,每年需發表演說。女王會在荷蘭以及國外作定期官方的參訪,
並且代表荷蘭接見國外來的外交官員。
二、 國家科技組織架構(主要組織之任務、定位、主要架構、與其他單 位隸屬關係、運作經費來源、人事任命權)
荷蘭於 2004 年 6 月由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and Science 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兩個主要負責科學技術與創新政策的主要政府 部門共同出版了「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in the Netherlands Policies, facts and figures70」報告,為荷蘭的科學、技術與創新極其相關政 策進行完整說明。
荷蘭政府最新的創新政策是希望能夠增進企業組織創新的能耐,研究顯示出 荷蘭的知識經濟必須克服一些障礙,像是創新的風氣不足,太少企業投資在創新 政策,研究缺乏重點領域。
(一)、荷蘭的動態創新系統71
動態創新系統的概念主要是在於”創新是個互動的過程”,在此系統裡的不同 角色,包含了研究組織、企業、顧客、中介機構以及政府。此創新系統的強度在 於系統中不同的組織彼此交流以及合作的程度。其主要的角色為鼓勵科學及科技 的創新,因此創新的範疇不僅止於知識的發展,且可看出荷蘭在科學、科技以及 創新政策上的作為。
70 資料來源:http://www.minocw.nl/english/science/
71 圖片來源:http://www.minez.nl/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圖一:荷蘭的動態創新系統
(二)、荷蘭的國家創新系統
荷蘭的國家創新系統主要分成四個層次來運作。最底層為公立及私立的創新 研究機構,包含荷蘭科學研究學會(NWO)旗下的科學研究機構、皇家科學院(KNAW) 的研究機構、十四所大學、荷蘭的大型企業(ex: Philips、Shell、Akzo Nobel, DSM and Unilever 等)、應用科學院(TNO)的研究機構以及一些其他的學術研究 組織。
第三層則為公立的研究機構及創新機構。像是荷蘭皇家科學院(KNAW)、荷蘭 科學研究學會(NWO)、荷蘭科技補助機構(STW),以及 Syntens、SenterNovem 等 兩家荷蘭主要的創新機構。這些機構主要從事荷蘭的科學及科技研究,負責執行 政府頒布的科學及科技創新政策。
第二層為主要頒布政令的政府單位,由荷蘭教育文化科學部(OCW)以及經濟 部(EZ)扮演主要角色。兩者的不同在於荷蘭教育文化科學部掌握較基礎的、策略 的研究;而經濟部則較重視應用研究及發展,負責技術政策整合的工作。
最上層則為制定政策的高層組織,科學科技與資訊政策政務會(RWTI) 以及 跨部門的科學科技與資訊政策委員會(CWTI)為主要角色。政府在制定政策前會徵 詢 KNAW、AWT 等主要機構,亦會召開政策諮詢會議尋求共識,而 CWTI 為政策準 備單位,可決定要往上呈報何項提案;接著透過 RWTI 提交給議會審查,最終的 決定權在於議會。
荷蘭的國家創新系統有以下特色:
政府的科學科技組織在兩個層次上有合作的機制:分為內閣層次與議會層 次,其中內閣的層次包含了:(1)科學科技與資訊政策政務會 the Council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Policy (RWTI) 。RWTI 的成員有經濟 部長、教育文化科學部長、財政部長等人,直接由首相領導。(2)跨部門的科學 科 技 與 資 訊 政 策 委 員 會 the Committee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Policy (CWTI)。CWTI 的成員則有內閣的高層官員,他們可以決定 上承哪些提案給 RWTI。
有關荷蘭的國家創新系統圖如下,以下將就主要的機構作基本介紹。
圖二: 荷蘭的國家創新系統圖
三、 科技政策形成之機制(依決策、建議、研究、執行逐步寫下)
(一)、國家創新系統圖中之決策單位與機制
荷蘭政府的科學與科技相關政策之決策,主要在「第一層:高層交流制訂政 策」部分形成,其周邊有幾個重要諮詢團體或委員會,例如 KNAW 等機構,亦會 召開政策諮詢會議尋求共識;屬於第二層級的重要相關政府部門,亦即教育文化 科學部、經濟部與其他部會則將其意見提報給「科技政策諮詢委員會,AWT」。
在高層的決策流程方面,則透過兩個層次的合作機制來進行,分為內閣層次 與議會層次。其中內閣的層次包含「科學科技與資訊政策政務會」(the Council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Policy , RWTI)與「跨部門的科學 科 技 與 資 訊 政 策 委 員 會 」( the Committee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Policy , CWTI),其為政策準備單位。
其中,RWTI 由經濟部長、教育文化科學部長、財政部長等人組成,直接由 首相領導;CWTI 的成員則有內閣的高層官員。在決策流程上,CWTI 進行各部會 科學與技術政策討論後,決議哪些為重要提案,進一步上呈給 RWTI,以其進行 下一步決策依據與參考。RWTI 再將其討論之決議與意見,往上上呈給「議會」, 由議會進行最後之相關政策之擬定與預算分配。第三層則負責細部的政策發展與 政策之頒佈與執行,而真正的研究單位為最底層的公、私立相關創新研究機構。
(二)、荷蘭「創新平台」
在 2003 年,荷蘭的內閣公佈了創新平台(Innovation platform)的形成,主 要目的為促進策略性政策的實行使得荷蘭成為一個知識經濟的社會。創新平台藉 由鼓勵企業及組織互相合作。創新平台由首相直接領導,其成員多由政府、企業 以及研究機構中的人才組成。
在荷蘭,研究及制定科學政策的責任是分開的,每個部長在她們各自的專業 領域上對研究政策負責,而教育科學部長則整合政策。也就是說,教育科學部長 提出政府在研究方面的工作重點,形成各部會內科學政策的架構,至 1980 年代,
教育暨科學部長的角色發展成召集、促進、評估及獎勵的模式。教育科學部長的 責任有兩個,其一為對政府的研發系統整體的效率及效力負責,其二為對本身部 內投資的研究負責。
技術政策整合則屬於經濟部長的責任,一般來說,教育科學部長掌握基礎 的、策略的及應用的研究;而經濟部長則重視應用研究及發展,因此,兩位部長 必須合作無間。
政策文件必須提交議會同意,上議院及下議院的教育科學委員會、科學政策 委員會及經濟委員會就這些政策與相關部長討論,政策處理的最後決定權則在於 議會72。
創新平台圖如下圖所示73。
(三)、重要科技組織部門與單位介紹
其中最重要之科技單位或組織,在政府部門包含「教育文化科學部」與「經
72資料來源:http://belgium.nsc.gov.tw/nlpolicy.htm
73 資料來源:http://trendchart.cordis.lu/reports/documents/Country_Report_Netherlands_2005.pdf p.14
圖三 科學技術與資訊政策形成圖
濟部」;在執行與研究部分包含「荷蘭皇家科學院」 (Royal Netherlands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KNAW) 、「 荷 蘭 科 學 研 究 協 會 」 (Netherlands Organization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NWO),「應用科學研究院」(Netherlands Organization for Applied Scientific Research, TNO)。以下依序介紹其組織 定位、任務、組織架構、隸屬關係、以及經費來源。
1、「教育文化科學部」(the Dutch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and Science, OC&W)
荷蘭「教育文化科學部」主要之執掌在於負責制定政策、草擬法律及公共資 金運用,其包含二十一個行政部門、四個跨部會的部門、三個服務部門、以及稽 查 員 、 顧 問 和 三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 分 別 為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the Education Council),文化諮詢委員會(the Council for Culture),以及科學與科技諮詢 委員會(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其中「科技政策諮 詢委員會」AWT 於一九九0年十一月通過立法,設立一獨立超然的科技政策諮詢 委員會(簡稱 AWT)。該委員會由九至十二位委員(不包括政府人員)組成,由皇 室聘任,任期四年,專門依政府科技部門及國會之請求,就重要科技政策議題研 擬專題報告,提供政府及議會參考。。其組織圖圖三如下所示。
其中,教育文化科學部的「科學」子部門部分,負責整體荷蘭的科學政策 與預算分配。其科學政策主要目的是創造一個研究的風氣,使得有世 界級的科學成就以及推廣社會福利。科學政策主要著重在:基礎研究 資源的取得、促進創新的策略、對於科學社群的自我規範能力,以及 提升年輕研究者的工作機會,特別是女性工作者。
在荷蘭,政府部門整體的科技研究經費約有一半以上,由教育文化暨科學 部所編列,約佔 55%,另外經濟部約 20%、農漁自然資源部約 5%,其 他約 20%則分別由社會福利、公共衛生、國防、房屋、環境、外交、
運輸及公共工程部所編列。2005 年的研究預算為€812.2 million。
到 2007 年,關於傳統科學的領域將花 8 million 歐元的預算,而有關於創新 研究的預算則約為 185 million 歐元74,目的在於促進科學研究、加強技 職教育的創新、改善研究機構與教育機構的合作,而創新平台當作這 些經費如何運用的諮詢單位;至於改善大學的設施,在 2004 年花了 15 million 歐元,至 2006 年達到 35 million 歐元。
74 http://www.minocw.nl/english/doc/2003/vertaling_factsheet_begroting.pdf
至於執行成果的部分,其經費所補助之研究,在大學完成的研究超過 25%、
至於執行成果的部分,其經費所補助之研究,在大學完成的研究超過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