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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關研究文獻分析

第二節 外籍勞工的社會排除現象

Castles and Miller(2003)比較各國對外籍人士或移民者的態度,將之 分 為 差 異 排 斥 型 (the differential exclusionary model )、 同 化 型 ( the assimilationist model)、多元文化型(the multicultural model)等三類型:「差 異排斥型」國家雖接受外籍人士或移民進入社會特定區域中(如勞工市場), 但卻拒絕提供福利政策、公民與政治參與權利,移民者在此類國家成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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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弱勢,採取此類模式的國家如實施客工招募制度(guest worker system)

的瑞士與奧地利等;「同化型」國家則希望移民者能夠放棄其母國語言、文 化及社會特徵,並融入當地主流社會中,政府的角色在於透過提供社會主 要語言與學校常規教育創造環境有利於同化外籍人士或移民,法國是實行 同化政策最成功的國家;「多元文化型」國家的移民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卻 不放棄自身的傳統文化,在多元文化社會中,政府允許移民持有公民身分,

享有當地全部的參與權,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

Seol(2004)以 Castles and Miller(2003)的論點為基礎,結合各國整合 外籍人士模型,分類出各國接受外籍人士程度之三種類型:社會整合型、

多元文化型、社會排除型。「社會整合型」政策認為外籍勞工與新移民需完 全放棄本身的語言、文化與象徵母國的社會特徵,鼓勵外籍勞工或新移民 學習移居國家的語言及接受該國的社會與文化措施,多元社會只是暫時出 現的過渡現象,不會是永久的多元文化社會,英國、愛爾蘭、法國、荷蘭、

義大利被歸類為此類型;「多元文化型」政策則接受保留並支持外籍勞工與 新移民的文化,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背景,自由突顯不同文化的語言、宗 教、飲食等能表現各族群特質的生活表現,雖要求新移民跟隨主流社會的 核心價值,但並不強制新移民放棄本身的特殊文化。移居國家能接受不同 文化背景的新移民,促使新移民快速整合進入社會,典型的移民國家如美 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屬於此類型;「社會排除型」政策限制外籍勞工 只能在辛苦、骯髒與危險(簡稱3K)的勞動市場工作,且不賦予公民權與 投票權。換言之,歡迎外籍勞工成為本國的勞動輸入人口,但並不希望外 籍勞工移居在此,強調外籍勞工只能作為暫時的停留國內,不能長期的定 居於該國,屬於此類型國家為亞洲的新加坡、香港、臺灣、日本與韓國等。

我國基於勞動力的需求補充外籍勞工作為暫時性勞動力支持,雖有正 式輸入外籍勞工的計畫與政策,但不等於具有開放與歡迎的心態接受外籍 勞工成為新移民,政策內容亦未能完全朝向多元文化方式進行,使外籍勞 工及新移民容易趨向社會排除的結構裡。雖然,近年來我國制定相關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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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令已有相當程度上的變革,但仍有若干社會排除上的現象,以下針 對社會排除的意涵及外籍勞工的社會排除面向加以說明。

二、社會排除的意涵

René Lenoir 在 Les Exclus 一 書 中 首 先 提 出 「 社 會 排 除 」 一 詞

(Lenoir,1974),在此書中提到被排除者可能是身心障礙者、藥物濫用者、

青少年犯罪、犯罪團體等,後續陸續產出許多應用於相關領域延伸此概念 的文獻。

社會排除最早是指那些被排除在社會福利體系外的族群(Morgan et al., 2007),之後衍伸為缺乏資源、管道或機會接觸其他族群或完整參與公民社 會、或享有身為社會一分子基本權利的族群之狀況。較常被用來測量社會 排除的指標包括被歧視、被污名、收入低或貧窮(Baumgartner and Burns, 2014)。

簡言之,「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是指在動態的發展過程中,將 個人摒棄於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系統之外,包括個人經濟面與非經濟 面匱乏及剝奪的動態累積過程,導致個人無法有效的參與經濟、社會、政 治和文化生活,在各面向與主流社會產生疏離和距離,造成個人和社區之 間呈現社會分化和不平等的現象(Levitas, 2006、劉鶴群,2015)。

在 社 會 排 除 概 念 的 發 展 歷 程 中 ,1989 年 歐 洲 共 同 體 ( European Community)將其列入歐洲社會憲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的序文中,

歐盟(European Union)更在 1994 年的社會政策白皮書-《歐洲社會政策

—歐盟發展之路》中對社會排除作出界定:「排除過程的本質是動態的而且 是多面向的,它們不只是和失業或低所得有關,同時也和住宅條件、教育 與機會、健康、差別待遇、公民權以及與地方社區的整合有關。…預防與 打擊社會排除需要社會總動員,並結合經濟與社會措施雙方面的配合。在 歐洲層次而言,這也意指著歐盟所有的政策架構中,應著重社會排除問題」

(張菁芬,2005)。歐洲國家逐漸以社會排除取代貧窮一詞,各界也開始認 同社會排除是由社會結構變化過程所產生的新形態貧窮,同時亦認為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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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有密切的關係,社會排除的現象及其內涵常被認為與傳統的「貧窮」

有所差異,故有時以「新貧」(new poverty)稱之。由以上說明,可發現社 會排除由「社會福利」重新定義為「工作福利」的過程,傾向將福利接受 者是否積極求職、是否接受政府提供的就業機會、或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

(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ies;簡稱 ALMPs )或就業「活化」(activation)

的制度(如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做為繼續提供社會福利津貼的條件

(Eichhorst et.al, 2008)。

Littlewood and Herkommer (1999)綜整社會排除的特徵:(1)是一種新 興的現象;(2)是一種受到經濟與社會變遷影響的結果;(3)是一個動態 的過程;(4)屬於多面向的排除;(5)屬於累積性的排除;(6)包括空間 的排除。Madanipour(1998)進一步指出社會排除會結合多種形式的排除,

包括決策與政治過程參與的排除、就業與物質資源的排除、進入共同文化 的排除,這些不同類型的排除之間會相互結合,並且創造出空間排除,尤 其是社區鄰里的排除最為明顯。Atkinson and Marlier(2000) 則認為凡和個 人和團體非自願性的被社會的政策、經濟和社會參與過程,降低其在生活 中的社會參與。此定義內容將上述各家定義進行更為清楚、簡單的呈現,

其中社會排除的對象包含個人和團體,而其被排除的範圍包含有社會政策、

經濟發展、社會參與、文化融入等,而不僅於貧窮問題,更強調公民權的 行使與權益。由以上探討,可歸納社會排除的特徵包括「多面向性」、「動 態性」與「資源剝奪」等。

三、外籍勞工的社會排除面向

對於社會排除的面向,專家學者分別提出不同的論點:Kronauer(1998)

提出社會排除六大面向,包括勞動市場的排除、經濟的排除、文化的排除、

社會孤立的排除、空間的排除、制度性的排除。王永慈(2001)歸納社會 排除的五種面向,包括勞動市場的排除、貧窮、參與團體與影響決策、人 際關係的孤立、空間排除。許雅惠(2004)則提到從經濟邊緣地位及社會 關係孤立兩個面向為主,發展出六個概念為,勞動市場的排除、經濟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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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排除、社會關係的排除、空間排除、制度性排除。朱柔若(2008)則 認為社會排除是一個多面向的過程,此過程結合多種形式的排除,其面向 包括經濟面向、政治面向、社會面向、文化面向、空間面向,與七大類型 之排除,包括就業排除、經濟排除、福利排除、社會網路排除、政治排除、

階級排除與空間排除。

綜合以上各文獻的分類方式,社會排除的面向大致可包含經濟排除、

勞動市場排除、制度性排除、文化排除、社會關係排除、政治排除等六大 面向。在這些面向中,外籍勞工的社會排除面向是屬於多面向的且相互影 響,舉例而言,在《就業服務法》的規範中,受聘僱從事第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 59 條 第1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後段雖有但 書,但前段主要還是認為該等外籍勞工以不轉換雇主或工作為原則,也就 是限制外籍勞工的自主選擇權,雖說在實務上如有需求,雇主或外籍勞工 均可提出轉換,但法規上卻仍是以不得轉換為主軸的說法。另外,由《外 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我國對於白領階級之相關限制條件:(一)對僱用 單位的資本額、營業額與員工人數有一定數額之限制;(二)對於外籍人士 之工作經驗與年資之限制;(三)薪資門檻不可低於47,971 元;(四)對於 僑外生畢業後在臺工作名額的限制,上述之相關條件造成外籍人士於我國 就業之限制,可說是屬於制度性的排除、勞動市場面向的排除(蔡宏政、

周昀臻,2018)。

另外,葉志富(2014)認為臺灣目前所引進之外籍勞工,大多是來自 於東南亞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後之國家,加上文化和生活習慣上的不同,

語言溝通能力亦不足,使得他們來台後處於種族及階級的弱勢之中,加上 社會關係、社會支持網絡不足和生活適應等問題,使得其社會地位逐漸地 被邊緣化,有時媒體將若干失業與治安等因素歸咎在外籍勞工身上,亦加 深國人對外籍勞工負面的評價與刻板印象,這樣的刻板印象造成的社會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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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亦會進一步對外籍勞工形成孤立,使其無法充分施展社會、政治與文化 等權利,進而使人們從主流社會逐漸地被隔離及邊緣化,被排除在主流文 化及價值的生活模式及行為表現模式之外,這是屬於文化的排除、社會關 係的排除。

再者,社會排除中所謂「空間排除」是指被排除人口集中居住於某一 區域,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也就是這類人口被社會隔離,成為大多數 人看不見或不願看見的一群。例如外籍看護工 24 小時陪著被照護者住在 醫院病房或安養機構、營造業外籍勞工直接住在工地工寮、製造業外籍勞 工直接住在工廠宿舍、捷運等大型工程為外籍勞工特別修建大型集體宿舍、

外籍漁工則長期住在船上等,其生活場域僅侷限於宿舍及工作地點,導致 其無法順利拓展社會生活網絡,也因此降低與外部環境接觸的機會,可說 是屬於空間排除的另類現象。

爰此,由於我國外籍勞工大多來自東南亞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國 家,隻身來到異國工作,在生活上必須面臨文化的衝擊和挑戰,在社會適 應上亦必須符合個人期待與社會期望,加上民族文化、社會發展和生活習 慣上的差異,使其不僅處於種族及階級的弱勢之中,更須面臨到制度、文 化、語言、生活方式的適應壓力,加上社會關係、社會支持網絡不足和生 活適應等問題,使得其社會地位逐漸地被邊緣化,形成各面向社會排除的 現象。

與「社會排除」對比的現象是「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社會 融合」一詞是指促進社會參與的過程中,特別是針對那些基於年齡、性別、

身障、種族(族群)、經濟或移民身分而遭受到不利的民眾,避免在缺乏機會 與資源,且無正式權利發聲管道的狀況下,遭受社會排除的困境。更具體 來說,社會融合的基本價值就是把每一個人帶進來(bring people in),透過 提供遭受不利的民眾有更好的機會,促進其近用資源的管道,以及提供發 聲管道並尊重其權利的方式,來提升其生活品質,減緩因貧窮、所得分配 不均與不穩定就業等問題所產生的社會參與障礙。